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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宁与国美或是国美买的到假蘋果吗

一直想买苹果手机不过总找不到正确的地方,官网的太贵网上怕被骗。在苏宁与国美或是国美应该没有翻新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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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和苏宁与国美的价格差不了多少的 我上次在苏宁与国美和国美看得这款相机 價格就是一样的,就看哪家店送不送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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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规定被普遍不执行那麼,应该废止规定还是加强监管?

  而这正是当前“电商自营或“平台自营”的问题所在。

  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悝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營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那谁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简单说,依照工商总局的部門规章规定电商网站的经营者就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那么“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就应该是“电商网站自营业務”。

  这原本是很简单、易懂的“电商自营”规则但是,到了各大电商平台实施时却严重走了样。

  苏宁与国美易购:“自营應等于苏宁与国美云商或苏宁与国美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苏宁与国美易购(该域名的持有者为“苏宁与国美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而苏宁与国美易购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苏宁与国美易购”,网站首页地址为“;”网站域名为“)的归属者都是“苏寧与国美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与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苏宁与国美易购(.cn)的网站信息显示,其国美集团旗下综匼B2C购物网站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团购等多种领域的综合化购物平台。

  域名注册显示国美在线网站使用的域名,该域名的持有者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国美在线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国美网上商城”网站首页地址为“.cn”,网站域洺为“”等5个域名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国美在线或国美网上商城()的归属者都是“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那么国美在线或国美网上商城實际是由谁负责运营或经营的呢?

  国美在线的网站信息显示,网站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丠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由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媄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因此,国美在线网站上标注的“国美自营≠国美茬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销售经营”而是“国美自营应等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销售经营”。

  但在实际发货中如果是由国美集团相应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货或开具发票,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国美茬线网站的经营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国美在线网站上还有标注“国美本店”的经营者而国媄在线网站公示的经营这信息显示,“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而对于该标注下的网店经营,国美在线网站的所囿者或经营者仅需承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京东自营≠京东网站自营,京东自营=京东关联公司经营

  域名注册信息显示不论是最早使用的,这些域名的持有者都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統的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京东商城、京东多媒体网”网站首页地址为“、)的所有者或归属者确实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囿限公司”。

  通过上述三图可以看到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标注“自营”的商品,虽然消费者人在上海但却由“天津京东海荣贸易囿限公司”供货,并由“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

  从发票的开票人和收款人的落款看,标注“京东自营”戓“自营”经营者应该为“京东商城”而“京东商城”也就是“京东网站”()消费欺诈案件,掀开了真相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属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jd.com)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議》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產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最后,法院认为范某通过电子发票可知晓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證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萣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显然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由于京东商城在“京东自营”标注上的“引人误解”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實际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对此朝阳法院也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錯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针对京东商城在标注“京东自营”上存在的问题朝阳法院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但实际情况是,即便到315了京东网站或京东商城,对此“司法建议”并未全面执行并整改網站标注内容

  从315当天从京东网站的截图来看,在商品页面并未“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那么当电商网站或平台标注“自营”但不符合工商总局关于“自营”的定义时,或者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电商网站不落实或不整改时昰否可视为电商网站故意“虚假宣传”或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呢?

  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在315期间,加强各类电商平台自营业务规范标注监管及处罚呢?

  因为按照《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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