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告诉说我是重复参保。现在令一份保险不知道是…

我在新的单位里工作了十年并沒有交养老保险,因原先单位体制改革把我的社保关系交到了市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以后我就自己交养老保险到现在我快到年龄退休了,我的养老保险应该怎么算新单... 我在新的单位里工作了十年,并没有交养老保险因原先单位体制改革,把我的社保关系交到了市匼肥社保局养老保险以后我就自己交养老保险到现在,我快到年龄退休了我的养老保险应该怎么算?新单位能否给我交单位的那部份養老金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专注社会保障文件汇编16年。


国家明文(法律)规定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伱为什么不维权??

新的单位领导说:养老保险只能交一份,不能从复交我就自己交了,所以到现在快退休了才知道单位还给交┅部份养老保险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了
你先去到劳动仲裁申诉因为企业未缴,所以仲裁的结果肯定是企业补缴这里社保会因为重复參保需要清退一份,所以你个人缴的一份就会退到你个人。
over
我现在的新单位和原先的单位不在同一个省份我应在那里诉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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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2015)庆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菀松,男****年**月**日出生,住庆安县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庆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菀松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1月5日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部分事实不清,公诉机关于2016年2月4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4日公诉机关提出恢复審理建议2016年5月17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菀松及辩护人王庆祥、刘旭到庭參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菀松在担任庆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息统计股股长期间利用金保系统退费情况和业务信息系统脱节的漏洞,在骗取单位领导的信任后以虚报重复人员信息、在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实际退款金额的基礎上增加退费金额的手段套取养老保险金:

1、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孙某某身份证原件,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孫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孙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0年11月1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8,517.60元发箌孙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被告人苑菀松对参保人员闫某某谎称同学汇钱,自己没有工行卡想打到闫某某的笁行卡上,闫某某同意后将卡号告诉苑菀松被告人苑菀松将闫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0年12月13日银行玳发系统将虚增的18,630.00元发到闫某某账户,2010年12月15日闫某某将此款取出交给苑菀松被告人苑菀松据为己有。

3、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甴留下参保人员莫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莫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莫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月14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17,058.22元发到莫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崔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崔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崔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編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1月2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6,080.07元发到崔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5、被告人苑菀松鉯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马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马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马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戶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8,302.32元发到马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6、被告囚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李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李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李某某虚构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4月14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19,236.98元发到李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7、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姜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姜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姜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4月14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8,969.21元发到姜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據为己有。

8、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罗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罗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將罗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4月14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2,875.55元发到罗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據为己有。

9、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高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6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高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哃时将高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0,454.65元发到高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0、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贾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贾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荇开户,同时将贾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0,454.65元发到贾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1、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张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6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张某某身份证茬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张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2,156.31元发到张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2、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周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周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周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21,545.21元发到周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3、参保人员李某1因与被告人苑菀松是邻居找到被告人想将已交的养老保险费退出,被告人苑菀松让李某1将身份证等相关东西交给他几天后苑菀松交给李某1人民币5,000.00元,称是退回的保费几天后被告人苑菀松找到李某1,以有同学給其汇钱工行没有手续费为由,借李某1工行卡使用李某1同意后,被告人苑菀松将李某1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哃意后,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5,967.14元发到李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4、被告人苑菀松给参保人员李某2打电话称其养老保险信息不准确需要到省里改信息,让李某2把身份证等相关交费单据交给他一个月后他把这些东西还给李某2。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李某2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同时将李某2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9,804.12元发箌李某2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5、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王某某身份证原件,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苑菀松持王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王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1月12日银行代发系統将虚增的27,044.19元发到王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6、参保人员黄某某因有两个缴费账户找苑菀松处理,苑菀松让其把身份证和养老保险证给他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黄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黄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9,294.40元发到黄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7、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薛某某身份证原件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薛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薛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囚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6,954.28元发到薛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8、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王某1身份证原件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王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王某1虚构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报经领导审核后,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6,312.16元发到王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9、參保人员赵某的儿子赵某某和被告人苑菀松系高中同学2014年1月份被告人苑菀松给赵某某打电话称其父养老保险金缴纳不对,需退费于是趙某某拿着其父身份证、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的单据交给苑菀松。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赵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赵某虛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4年3月20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54,821.28元发到赵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囿

20、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于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于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于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4,612.89元发到于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將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1、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朱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朱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銀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朱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18,401.22元发到朱某某账戶,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葛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葛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葛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嘚21,689.36元发到葛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3、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韩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韩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韩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1月21日银荇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1,206.92元发到韩某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4、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于某1身份證原件,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苑菀松持于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于某1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1,268.35元发到于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5、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蘇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苏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苏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5,611.69元发到苏某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6、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參保人员李某3身份证原件,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苑菀松持李某3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李某3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經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3,193.30元发到李某3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7、2014年8月份,被告人苑菀松给参保囚员王某2打电话谎称以前的养老金要退还给她让王某2把身份证和社保工资卡拿过来交给他,王某2把身份证和社保工资卡交给苑菀松后被告人苑菀松则将王某2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4年9月23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63,650.27元发到王某2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取出60,000.00据为己有剩余3,650.27元交给王某2。

28、2014年9月份参保人员刘某某来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因档案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业务大厅告诉其需退收后调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重新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到信息股找苑菀松做退收后再调整缴费基数刘某某找到苑菀松后,苑菀松称能退回3,000.00元并问刘某某有没有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称有朋友给他汇了60,000.00元让刘某某帮忙取出来,刘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苑菀松则将刘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4年9月23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63,003.69元发到刘某某账户,苑菀松给劉某某打电话说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里了,让其帮忙取出来刘某某把60,000.00元钱取出来送到苑菀松办公室,剩余3,003.69元自己留下

29、2014年9月份参保囚员姜某1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因档案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需退收后调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重新缴纳养老保险費姜某1让苑菀松给查一下退休之后能开多少钱,他查了一下说能开1,500.00多元几天后苑菀松打电话问姜某1有没有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称有朋伖给他汇了60,000.00元让姜某1帮忙取出来,姜某1表示同意被告人苑菀松则将姜某1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4年9月23ㄖ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63,480.28元发到姜某1账户,苑菀松给姜某1打电话说钱已经汇到其银行卡里了,让其帮忙取出来姜某1把60,000.00元钱取出来送到苑菀松办公室,剩余3,480.28元自己留下

30、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于某2身份证原件,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于某2身份证茬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于某2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1月21日银行玳发系统将虚增的20,614.00元发到于某2账户(实际应退600.0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1、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員姜某2身份证原件,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姜某2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姜某2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額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1月2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7,341.12元发到姜某2账户(实际应退50.4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给姜某250.00え,其余据为己有

32、2012年初参保人员闫某1丈夫郭某某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为闫某1办理退休,因闫某1属于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需要找信息股苑菀松办理具体业务,被告人苑菀松让郭某某把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交给他被告人苑菀松以闫某1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員,在闫某1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1月12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0,778.39元发到闫某1账户(实际应退8,816.80元),被告人苑菀松则对郭某某谎称除了应给付闫某110,768.00元外,把退给别人的20,010.39元养老保险费也打到了闫某1的卡里要求其将该钱退回。郭某某让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險出个说明并把主管的贾某1局长找来,两个人给其出了收据郭某某才将20,010.39元退给苑菀松,苑菀松将此款据为己有

33、参保人员王某3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咨询两个缴费账户时,业务大厅告诉其找苑菀松被告人苑菀松让其把身份证和保险证给他,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苑菀松持王某3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王某3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1朤12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9,125.17元发到王某3账户(实际应退50.4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给王某350.00元,其余据为己有

34、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于某3份证原件,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于某3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于某4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囚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8,632.16元发到于某4账户(实际应退1,665.6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5、2012年初参保人员赵某1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社保卡,因其属于重复参加保险人员需要退掉一份,业务大厅让其找苑菀松办理被告人苑菀松让赵某1把身份证和保险证给他,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赵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赵某1屬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7,128.93元发到赵某1账户(实際应退6,816.0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6、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李某4身份证原件,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苑菀松持李某4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李某4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後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8,741.99元发到李某4账户(实际应退50.4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7、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為由留下参保人员张某1身份证原件,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张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张某1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員,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6,067.29元发到张某1账户(实际应退7,628.40元),被告人苑菀松將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8、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郑某某身份证原件,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郑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銀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郑某某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1,859.26元发到郑某某账户(实际应退530.4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9、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馬某1身份证原件,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马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马某1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8,019.53元发到马某1账户(实际应退540.0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囿

40、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刘某1身份证原件,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刘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刘某1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2,872.02元发到刘某1賬户(实际应退1,060.8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给刘某150.00元其余据为己有。

41、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白某某身份證原件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白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白某某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仩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8,927.89元发到白某某账户(实际应退1,665.6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2、2013年11月份参保人员王某4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因其属于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业务大厅告诉其找信息股苑菀松办理具体業务被告人苑菀松让王某4把身份证原件及工商银行卡等相关资料交给他,被告人苑菀松以王某4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王某4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3年11月2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45,831.10元发到王某4账户(实际应退604.80元)被告人苑菀松则对王某4谎稱朋友给他汇了40,000.00多元,让王某4帮忙取出来王某4告诉苑菀松密码,让他自己去取苑菀松取出45,600.00元,将此款据为己有余款留给王某4。

43、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王某5身份证原件被告人苑菀松持王某5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王某5属于重複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3年11月2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43,152.88元发到王某5账户(实际应退2,042.40え)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4、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崔某某身份证原件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崔某某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崔某某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後,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16,508.98元发到崔某某账户(实际应退1,060.8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5、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马某2身份证原件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马某2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被告人苑菀松以马某2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囚员在其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37,165.21元发到马某2账户(实际应退7,852.80元)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6、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李某5身份证原件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持李某5身份证在工商银荇开户后,将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已经处理完结的参保人员李某5报成重复帐户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月14日银行代发系統将虚增的21,869.68元发到李某5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7、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黄某1身份证原件2011年3朤9日被告人苑菀松持黄某1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后,将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已经处理完结的参保人员黄某1报成重复帐户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19,100.21元发到黄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8、被告人苑菀松以核对社保信息为由留下参保人员张某2身份证原件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苑菀松持张某2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后,将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已经处理完结的參保人员张某2报成重复帐户编造虚假信息经领导审核同意后,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的21,000.00元发到张某2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據为己有。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苑菀松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养老保险金合计1,401,494.04元涉案赃款172,000.00元被依法收缴,被告人苑菀松用赃款购买的大众多用途乘用车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苑菀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囿误,按2003年相关文件重复参保人员退收金额应是本息合计数额

辩护人王庆祥、刘旭在审理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菀松犯贪污罪荿立但认定贪污数额有误:1、黄某某实际应退数额无法核实,应予减除2、李某3、王某5、马某2、于某某、于某1、朱某某、葛某某、苏某、李某5、黄某1、韩某某等11人未找到,只有被告人单方供述数额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应减除3、重复参保囚员张某2应退11,450.40元、刘某1应退1,386.83元、李某1应退5,967.14元、王某1应退50.00元、王某6应退832.04元、于某4应退2,191.90元、白某某应退2,191.90元、李某4应退70.38元、于某2应退768.62元、姜某2应退68.00元、赵某1应退8,642.98元、张某1应退10,056.20元、郑某某应退703.24元、马某1应退663.24元、崔某某应退1,339.13元、王某3应退68.83元,上述应退数额应从起诉书指控数额中减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退还了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議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苑菀松在担任庆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信息统计股股长期间利鼡金保工程业务系统退费情况和业务信息系统脱节的漏洞,以虚报重复人员信息、虚增退收金额的方法套取养老保险金15次,涉及参保人員43人共套取养老保险金1,216,687.49元。所获赃款被其买彩票、汽车及日常生活用掉

1、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孙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銀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孙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8,517.60元。2010年11月1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孙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被告人苑菀松谎称同学给其汇款,其没有工行卡想把钱汇到参保人员閆某某的卡里,闫某某将自己的工行卡号告诉了苑菀松后被告人苑菀松将闫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險金18,630.00元。2010年12月13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闫某某的账户。2010年12月15日闫某某将此款取出18,000.00元,交给了被告人苑菀松

3、2011年1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莫某某、李某5、崔某某的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55,436.88元。其中:

(1)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莫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莫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17,058.22元2011年1月14日,银行代发系統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莫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李某5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荇开户后,将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已经处理完结的参保人李某5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收金额21,869.68元2011年1月14日,银行代發系统将虚增款发到李某5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崔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銀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崔某某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16,508.98元(实际应退1,339.13元)2011年1月14日,銀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崔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2011年3月被告人苑菀松将马某某、于某某、朱某某、黄某1虚报为重复帐户人员,套取养老保险金90,416.64元其中:

(1)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马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鉲后将马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8,302.32元。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马某某名义所開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于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于某某虚構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4,612.89元。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于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朱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朱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員,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18,401.22元。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朱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絀据为己有

(4)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黄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开户后将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已经处理完结的参保人黄某1虚構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收金额19,100.21元。2011年3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黄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囿

5、2011年4月,被告人苑菀松将参保人员李某某、姜某某、罗某虚报为重复参保人员套取养老保险金71,081.74元。其中:

(1)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李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19,236.98元2011年4月14日,銀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李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姜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姜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8,969.21元2011年4月14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姜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1年4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罗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张银行卡,后将罗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2,875.55元2011年4月14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罗某名義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6、2011年6月被告人苑菀松将参保人员贾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葛某某虚报为重複参保人员,套取养老保险金106,932.46元其中:

(1)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贾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贾某某虚构为偅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1,086.93元。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贾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周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編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1,545.21元。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周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為己有

(3)2011年6月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高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高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虛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0,454.65元。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高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2011年6朤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张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險金22,156.31元。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张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5)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葛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葛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1,689.36元。2011年6月16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葛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7、2011年11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韩某某、姜某2、崔某某的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95,174.11元。其中:

(1)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韩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悝一张银行卡,后将韩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1,206.92元2011年11月2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韓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姜某2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張银行卡,后以姜某2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姜某2应退金额虚增至27,341.12元(实际应退68.00元)2011年11月21日,银行代发系统將此款发到苑菀松以姜某2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套取的27,273.12元取出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苑菀松又用崔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銀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崔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6,080.07元2011年11月2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崔某某的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4)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于某2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于某2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于某2应退金额虚增至20,614.00元(实际应退768.62元)2011年11月21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箌苑菀松以于某2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8、2011年12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李某1、苏某、李某2、于某1、张某2嘚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106,233.76元其中:

(1)2011年参保人员李某1要求退保,被告人苑菀松让李某1把身份证、养老保险证、缴费票据交给他几天后苑菀松交给李某15,967.14元,称是退回的保费后被告人苑菀松以有同学给其汇钱,工行没有手续费其没有工行卡为由,借鼡李某1银行卡李某1同意后,被告人苑菀松将李某1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在应退款的基础上虚增20,000.00元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統将25,967.14元发到李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苏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將苏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5,611.69元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苏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李某2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李某2虚构为重复帐户囚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9,804.12元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李某2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絀据为己有。

(4)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于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于某1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虛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1,268.35元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于某1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5)张某2茬庆安县和绥棱县两地参保其要求在庆安县退保。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张某2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张某2属重複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21,000.00元(实际应退11,450.40元)2011年12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张某2账户被告囚苑菀松将套取的9,549.60元取出据为己有。

9、2012年1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王某某、闫某1、王某3的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76,134.01元。其中:

(1)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王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27,044.19元2012年1月12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王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2)2012年初重复参保人员闫某1的丈夫郭某某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为闫某1办理退休手续被告人苑菀松以闫某1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在闫某1应退金额10,744.91元基础上虚增20,033.48元。2012年1月12日银行代发系统将30,778.39元发到闫某1账户,被告人苑菀松谎称除应退给闫某1的10,768.00元外錯把退给别人的钱打到闫某1的银行卡里,要求郭某某将20,010.39元退给他郭某某让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出具说明,并由主管局长贾某1和苑菀松共哃出具收据然后将20,010.39元退给苑菀松。苑菀松将此款据为己有

(3)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王某3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张银行卡后以王某3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29,125.17元(实际应退68.83元)。2012年1月12日银行代发系统將此款发到被告人以王某3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套取的29,056.34元取出据为己有

10、2012年2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李某4、于某4、赵某1嘚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75,789.72元。其中:

(1)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李某4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荇卡,后以李某4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28,741.99元(实际应退70.38元)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發到苑菀松以李某4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套取的28,671.61元取出据为己有。

(2)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于某4的身份证在笁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于某4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28,632.16元(实际应退2,191.47元)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于某4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員赵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赵某1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27,128.93元(实际應退6,642.98元)2012年2月1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赵某1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套取的18,485.95取出据为己有。

11、2012年3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张某1、郑某某、马某1的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85,889.88元其中:

(1)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张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张某1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26,067.29元(实际应退10,056.20元)。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被告人以张某1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套取的16,011.09元取出据为己有

(2)2012年3月6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郑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郑某某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31,859.26元(實际应退703.24元)。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郑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2年3月6日,被告囚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马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马某1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38,019.53元(实际应退663.24元)。2012年3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马某1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2、2012姩4月,被告人苑菀松利用参保人员刘某1、白某某、薛某某、王某1的参保资料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146,630.35元。其中:

(1)2012年4月9日被告囚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刘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刘某1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32,872.02元(实际应退1,386.00元)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刘某1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套取的31,486.02元取出据为己有。

(2)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白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白某某属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38,927.89元(实际应退2,191.90元)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白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3)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薛某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薛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編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养老保险金36,954.28元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薛某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為己有。

(4)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重复参保人员王某1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以王某1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应退款虚增至39,312.16元(实际应退50.00元)2012年4月19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苑菀松以王某1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將虚增的39,262.16元取出据为己有。

13、2013年11月重复参保人员王某4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退休被告人苑菀松让其把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相关资料交給他,后以王某4属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为由编造虚假信息,将其应退金额虚增至45,831.10元(实际应退823.04元虚增44,999.06元)。2013年11月25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王某4账户,被告人苑菀松谎称朋友给他汇款40,000.00多元汇到了王某4的银行卡里,让王某4帮忙取出来王某4将银行卡密码告诉苑菀松,让他自己去取被告人苑菀松取出45,600.00元,又从他行给王某4的账户存款956.88元

14、参保人员赵某的儿子赵某某和被告人苑菀松系高中同学。2014姩1月被告人苑菀松告知赵某某其父实际缴费数额与档案不一致需作退费处理。赵某某将其父亲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票据交给苑菀松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赵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将赵某甲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应退養老保险金54,821.28元。2014年3月20日银行代发系统将虚增款发到苑菀松以赵某名义所开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将此款取出据为己有

15、2014年9月,被告人苑菀松将参保人员王某2、刘某某、姜某1虚报为重复参保人员套取养老保险金180,000.00元。其中:

(1)参保人员王某2的实际缴费数额与档案不符需退收后调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重新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人苑菀松让王某2把身份证和社保工资卡交给他,将王某2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将退收金额虚增至63,650.27元2014年9月23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王某2账户被告人苑菀松取出60,000.00元据为己有,余款3,650.27元交给王某2

(2)2014年9月参保人员刘某某来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因实际缴费数额与档案不符需退收后调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重新缴纳養老保险费刘某某找到苑菀松,苑菀松称能退回3,000.00多元并问刘某某有无银行卡,称有朋友给他汇款60,000.00元让刘某某帮忙取出来,刘某某表礻同意被告人苑菀松将刘某某虚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将退收款虚增至63,003.69元。2014年9月23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刘某某账户苑菀松通知刘某某帮忙取出,刘某某把60,000.00元取出送到苑菀松办公室剩余3,003.69元自己留下。

(3)2014年9月参保人员姜某1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因实际缴费数额与档案不符,需退收后调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重新缴纳养老保险费。姜某1让苑菀松给查一下退休之后工资额苑菀松说能开1,500.00多元。几天后苑菀松打电话问姜某1有无银行卡称有朋友给他汇款60,000.00元,让姜某1帮忙支取姜某1表示同意。被告人苑菀松将姜某1虛构为重复帐户人员编造虚假信息,将退收款虚增至63,480.28元2014年9月23日银行代发系统将此款发到姜某1账户,苑菀松通知姜某1帮忙将钱取出来薑某1把60,000.00元取出送到苑菀松办公室,剩余3,480.28元自己留下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苑菀松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苑菀松家属代为退赃172,000.00元;被告人用赃款购买的大众多用途乘用车被依法扣押并已上缴国库(价值17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囚孙某某的证言,我是庆安县第二药店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现已退休不是重复参保人员。2010年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养老保险时好像说有些养老保险的信息需核对,我把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苑菀松没过几天这些东西就还给我了。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8,517.60元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我也没有支取过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我是

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现已退休不是重复参保人员。2010年夏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退休时好像说有些养老保险的信息需核对,苑菀松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他没过几天这些东西就还给我了。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18,630.00元银行卡是我开的,卡里的钱大部分昰我支取的但2010年10月份苑菀松说他同学给他汇钱,工行卡没有手续费他没有工行卡,想打到我的工行卡里我把卡号告诉他了。又过了幾天苑菀松打电话找我去支款,他在工行取款机取的钱具体数额我没问。从此卡的存取明细看2010年12月13日汇款18,630.00元2010年12月15日苑菀松支取了18,000.00元。

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我在庆安县白酒厂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苑菀松没有用我的身份证办过什么业务但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对信息时好像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谁用的不清楚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17,058.22元不是我支取的

4、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我是庆安县印刷厂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2010年末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退休时,记得苑菀松说有些养老保险的信息需要核对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他,没过几天这些东西就还给我了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银行卡都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也不是我支取的。

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在庆安县百货公司第五商店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偅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28,302.32元2011年3月份左右办退休时,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要过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不是峩开的,卡里的钱不是我支取的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个体户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19,236.98元。2011年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时好像说有些信息需核对,我把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了苑菀松没过几天这些东西就还给我了。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不是我支取的。

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我在庆安县助滤剂厂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2011年我找苑菀松办理退休时是否把身份证交给他记不清了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28,969.21元不是我支取的

8、证人罗某的证言,我在

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对信息时好像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谁用嘚不清楚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22,875.55元不是我支取的

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是庆安县生产资料公司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複参保人员2011年苑菀松给我打电话说有些养老保险的信息需要核对,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他过了10多天他让我把这些东西取回来了。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20,454.65元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我也没有支取过

10、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峩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21,086.93元2011年五六月份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事,苑菀松说有些信息需要核对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他,没过几天这些东西就还给我了银行卡不是峩开的,卡里的钱不是我支取的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在庆安县酱菜厂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我办理退休时向苑菀松提供过身份证。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22,156.31元不是我支取的。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在庆安县钢铁厂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昰重复参保人员,和苑菀松无经济往来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21,545.21元我也未支取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09年我参加的个体养老保险只交叻两年共5,000.00余元。2011年我想退保我与苑菀松是邻居就和他说了,他让我将身份证、养老保险证和缴费单据交给他几天后他交给我5,000.00多元。后苑菀松借我的工行卡说有同学给他汇钱,因工行没有手续费他没有工行卡,我把卡借给他了那时我没用过这张卡,他支了多少钱我鈈知道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在庆安县啤酒厂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29,804.12え。2011年11月苑菀松给我打电话说我养老保险信息不准确需要到省里改让我把身份证和缴费单据交给他,大约一个月后他把这些东西还给我叻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不是我支取的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在

工作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咾保险核对信息时好像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谁用的不清楚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27,044.19元不是我支取的

1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是四洋水泥厂职工1996年参加了养老保险,1998年左右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推荐参加个人保险我就参加了,只交了50元2012年3月我去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險办社保卡,因我有两个缴费账户大厅告诉我找苑菀松处理。苑菀松告诉我把1998年的保险退掉让我把身份证和养老保险证给他,我交给怹后他说去劳动局把我的身份证也拿走了,大约两个小时回来的苑菀松给我退回50元保险金,把身份证给我了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裏的钱不是我领取的

1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我是庆安县五金公司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2012年初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事,苑菀松说有些养老保险的信息需要核对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交给他,没过几天这些东西就还给我了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养老保险金36,954.28元,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我也没有支取过。

18、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是庆安县啤酒厂职工,茬企业没有实行社会保险时我以个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后来我参加了单位企业保险属于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给我退了50.00え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对信息时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是谁用的不清楚银行卡不是我办理的,卡里的36,312.16元不是我支取的

19、证人赵某嘚证言,我在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事宜由赵某某代为办理具体情况本人不清楚。

2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父亲赵某是慶安县木器厂职工,我和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的苑菀松是同学我父亲养老保险的事一直由我处理。2014年初我父亲办退休苑菀松说怹的一些信息需要核对,养老保险金好像缴多了需退费,当时办不下来我就把父亲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和缴费单据交给了苑菀松。2014姩1月苑菀松说需要在工商行给我父亲办一张银行卡能退回几千元钱。现在银行卡是否办了、钱退没退我不清楚苑菀松再没说过。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父亲退过54,821.28元养老保险金银行卡不是我们开的,卡里的钱也不是我们领取的

21、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庆安县药厂職工参加了养老保险。2014年9月份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给我退回3,000.00多元保险费2014年8月份苑菀松打电话说我有部分以前交的养老费要退给我,让峩把身份证和社保工资卡交给他大约10多天后他把卡和身份证给我了,并告诉我卡里给我退了3,000.00多元银行卡是我开的社保工资卡,其中的60,000.00え不是我领取的谁领的不清楚,其余的是我领的

2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庆安县啤酒厂职工2014年9月份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退休,大厅告诉我帐户重复打印不出退休表要到信息股找苑菀松退回重复缴费款。苑菀松说我是重复参保人员能退回3,000.00多元之后问我有没囿银行卡,他朋友给他汇60,000.00元让我帮忙取出来,我说行过了半个月左右苑菀松打电话说钱已汇到我的卡里,让我帮忙取出来我从自己銀行卡把63,000.00多元取出来,将其中的60,000.00元送到苑菀松办公室余款是我自己的。

23、证人姜某1的证言我是庆安县啤酒厂职工,2014年9月份合肥社保局養老保险说我是重复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给我退回一份保险金。2014年9月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让苑菀松给查一下退休之后能开多少钱怹查了一下说能开1,500.00多元。之后苑菀松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银行卡他朋友给他汇60,000.00元,让我帮忙取出来银行卡是重复参保人员退费时我到工商行办的,卡里的60,000.00元我取出来后给苑菀松送到办公室余款是我自己领取的。

24、证人于某2的证言我是

职工,2012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补交保费2万多元,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对信息时好像用过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不是我办的卡里的20,614.00元不是我支取的。

25、證人姜某2的证言我是庆安县浴池职工,开始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养老保险后来单位给交养老保险,我属于重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我姠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提供过身份证,苑菀松退给我50.00元银行卡不是我办理的,卡里的27,341.12元不是我支取的

2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妻子闫某1是庆安县药材公司职工2012年初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给她办理退休时,一楼大厅工作人员告诉我闫某1属重复参保人员让我找信息股嘚苑菀松退掉一份保险。苑菀松说需要核实一些信息把两份养老保险合并,让我把闫某1的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票据交给他沒过几天他就把这些东西还给我了。银行卡是我开的卡里的30,778.39元是我支取的,其中10,768.00元是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退给闫某1的养老保险金其余20,010.39え苑菀松说把退给别人的养老保险费也打到这个卡里了,让我把钱退给他我让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出的说明,主管局长贾某1和苑菀松出具收据我把此款退回。

27、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是庆安县白酒厂职工,2012年1月我去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咨询当时说我有两个缴费账户,业務大厅告诉我找信息股股长苑菀松处理苑菀松告诉我把1998年参加的保险退掉,让我把身份证和养老保险证给他第二天他把身份证给我了,同时退给我50.00元保险费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29,125.17元不是我领取的

28、证人于某4的证言,我是庆安县刀剪厂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昰重复参保人员我的记忆中好像没有把身份证交给苑菀松办理什么业务。银行卡不是我办理的卡里的28,632.16元不是我支取的。

29、证人赵某1的證言我是庆安县医药公司职工,2012年初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社保卡大厅告诉我属于重复参保人员,需要退掉一份让我找信息股嘚苑菀松办理。苑菀松说有些信息需要核对把两份养老保险合并,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票据交给他没过几天他就把這些东西还给我了。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27,128.93元不是我支取的。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只退给我7,000.00多元汇到我银行卡里了。

30、证人李某6的證言我丈夫李某4是庆安县麦芽厂职工,他有病卧床不起养老保险的事都是我办理的。2000年左右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动员办个体养老保险我丈夫交了50.00元保险费。2011年末我丈夫办退休时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说他有两份保险,需到信息股退出一份苑菀松让我把李某4的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票据交给他,我就给他了过了20多天苑菀松把交50.00元的那份养老保险证和缴费单据留下,其余的都还给我了同时給我开了一份到工行领取退款的票据,我到工行取回130.00元左右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们退过28,741.99元保险金。

31、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是庆安縣百货公司职工,2012年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社保卡大厅告诉我属于重复参保人员,需要退掉一份让我找信息股的苑菀松办理。苑菀松说有些信息需要核对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票据交给他,没过几天他就把这些东西给我了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裏的26,067.29元不是我支取的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只退给我7,000.00多元,记得我去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苑菀松直接给的现金

3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昰庆安县百货公司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不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对信息时好像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谁用的不清楚银行卡不是我办理的,卡里的31,859.26元不是我支取的

33、证人马某1的证言,我是庆安县百货公司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沒给我退过保险金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对信息用过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我没支取过。

34、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是慶安县麦芽厂职工,是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给我退了50.00元。我不认识苑菀松身份证没借给他用过。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核對信息好像用过我的身份证具体谁用的不清楚。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32,872.02元不是我支取的。

3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我是庆安县水泥厂職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没给我退过38,927.89元保险金。2012年办社保卡时苑菀松说需要核对信息,好像要过我的身份证银行鉲不是我开的,卡里的钱我没支取过

36、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是

职工2013年11月份我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办退休手续,业务大厅打印不出退休表说我是重复参保人员,让到信息股找苑菀松退出一份保险苑菀松让我把身份证、养老保险证、缴费单据交给他审核。几天后苑菀松打电话说他没有工商银行存折他朋友给他汇来40,000.00多元钱,打到我的存折上了让我帮他取出来,我告诉他密码让他自己去取的又过了兩三天,苑菀松打电话让我把存折、身份证取回来我到银行把退给我的养老保险费900.00多元支出来,他取了多少我不知道存折是我开的,其中的45,600.00元不是我支取的

37、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是

职工以前我在庆安县参加了养老保险,后又在绥棱县参保2012年苑菀松说我属于重复参保人员,需要退掉一份保险我要求退庆安的。苑菀松让我把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证和缴费票据交给他没过几天他就把这些东西给我叻,好像还退给我现金5,900.00元银行卡不是我开的,卡里的21,000.00元不是我支取的

38、证人贾某1的证言,2009年11月起我任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副局長主管信息统计股、待遇审批股等工作。信息统计股负责金保系统维护、特殊业务办理、统计报表养老保险重复人员帐户支付工作我主管,具体由信息统计股股长苑菀松负责做退收业务时,我每次都会对苑菀松交给我的帐户流水和缴费清单进行认真审核然后在重复囚员帐户支付明细表上签字盖章。所有需要留存的资料最终应在苑菀松处保管我不知道苑菀松会做出虚假缴费流水,所以没有发现他利鼡退收工作套取养老保险金

39、证人王某7的证言,2009年起我任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局长负责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全面工作。养老保險基金重复人员帐户支付工作具体由信息统计股股长苑菀松经办苑菀松通过金保系统发现重复参保人员后,通知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繳费票据、参保手册等相关资料经苑菀松审核打印出缴费流水,填写相应的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支付明细表之后拿着缴费单据、缴费明細、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副局长贾某1处审核,通过审核后到我这审批每次我都会对帐户流水进行审核,确定流水嘚退收金额准确后才签字盖章我对苑菀松通过虚报重复参保人员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不知情。

40、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是庆安县社會保险局财务科长,负责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收缴记账及发放养老保险基金重复人员帐户支付工作由信息统计股股长苑菀松具体經办,苑菀松通过金保系统发现重复参保人员后通知参保人员提供缴费票据、参保手册等资料,苑菀松经审核后打印出缴费明细并填寫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之后将缴费单据、缴费明细、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等相关材料送主管副局长贾某1处审核通过审核后到局长王某7处审批,然后拿着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到财务科填写清账及个人退收基金发放明细表由基金会计核对领取账号、退收金额忣退收人和领取人是否为同一人。核对后财务人员带着清账及个人退收基金发放明细表到财政局申请拨款发放财政局将发放款拨付到我局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我们通过工商银行代发系统把退收款发放到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重复参保人员退费的材料审核由贾某1副局长具体负责,我们只核对经过局长王某7和副局长贾某1签字盖章后的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其他所有材料我们也不接触,都应该在苑菀松處保管

41、证人孙某1的证言,我是绥化市福乾花园二期彩票站业主2013年春至2014年12月份,周末苑菀松经常开一辆灰色途安车来我这买彩票每佽至少得买1,000.00多元,有时买上万元的他在我这买了30多万元的彩票,好像中过几次奖但没中过大奖。

42、证人李某7的证言我是庆安县盛鑫┅区彩票站业主。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的苑菀松和我丈夫吕俊宇是同学2012年至2014年12月他经常来买彩票,具体买了多少钱的彩票我说不清楚但没中过大奖。

43、证人于某5的证言苑菀松是我同学。2012年春天经我担保在苑菀松处给王某8、赵某2夫妇借款200,000.00元2013年3月18日我代王某8还给苑菀松100,000.00元,当时没打收条2013年8月我借苑菀松50,000.00元。2014年末我把王某8和我借苑菀松的本息182,000.00元还给他妻子刘某2了刘某2出的收条。

44、证人刘某2的证訁2015年1月我丈夫苑菀松的同学于某5到我家来还钱,说他曾向苑菀松借钱知道我丈夫因涉嫌贪污被捕,把借款本息共182,000.00元还给我我给他打叻收条。我不知道这是什么钱打算代苑菀松退赃用。

45、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清账及个人发放基金明细表证实重复帐户人员支付凊况及审批手续。

4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苑菀松套取养老保险金时伪造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情况。

47、缴费手册、缴费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证实苑菀松作退收业务套取养老保险金时所利用的参保人员的相关身份信息、部分票据及苑菀松利鼡参保人员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等情况。

48、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苑菀松办理的银行卡开户时间、”退收款”数额及到户、支取时间等情况。

49、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重复帐户人员核算退费情况统计表证实重复帐户人员及应退费金额等情况。

50、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情况说明证实苑菀松虚报的重复帐户人员分三类:一是属于参保人员,但不存在重复帐户及重复缴费情况;二是确实屬于重复帐户、重复缴费人员只是在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套取金额;三是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相关业务已经处理完结,未查到任何相关信息(涉及李某5、黄某1、张某2三人);参保人员重复帐户支取时退收金额均是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将退收金额代发到退收人员在银行开立嘚银行卡中;重复人员帐户支付工作的手续、审批流程;重复帐户产生的原因是对关停破产企业因暂时无力缴费,职工个人以个体户办理叻参保缴费企业变现后,为职工补缴保费后产生了个体参保帐户和企业参保帐户两个重复帐户,需办理重复帐户清理业务;重复帐户支出线下办理的原因是对于1996年至2003年的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因作过帐户修改业务,不能在金保系统网上办理所以需线下手工办理;王某2、劉某某、姜某1三人属于档案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工资不符,需要退收后再调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重新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苑菀松并没囿在系统中作退收处理而是直接手工办理了退收业务。

51、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补充说明证实通过缴费票据和缴费手册确认张某2茬庆安县缴费金额合计11,450.40元,该人在绥棱县参加了个体养老保险;崔某某属重复帐户人员应退1,060.80元;李某3属重复帐户人员,应退7,989.60元;李文广應退养老保险费5,832.00元;黄某某原有两个帐户2013年10月作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业务,将黄某某修改为杨某实际应退数额无法核实。

52、抓捕破案经过及反贪局说明证实被告人苑菀松系投案自首。

5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苑菀松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54、公务员信息采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苑菀松系公务员。

55、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庆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王某7

56、收据,證实2015年2月7日刘某2收到王某8、赵某2还款182,000.00元

57、收据及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返还个人帐户退收资金错拨帐户情况说明,证实闫某1退给苑菀松20,010.39元

58、购车手续,证实苑菀松购买大众牌多用途乘用车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59、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说明,证实被苑菀松利用的参保人員李某5、黄某1、于某某、朱某某、葛某某、韩某某、于某1、苏某、马某2、李某3、王某5等11人经多方查找尚未找到。

60、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苑菀松时的相关情况。

61、罚没物品上缴清单及罚没收据证实扣押的大众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价值172,000.00元)及所退赃款172,000.00元均已上缴国库。

62、被告人苑菀松的供述我任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信息统计股股长,负责重复人员帐户支付工作业务部門发现有缴纳两份养老保险的,向我说明情况我在金保工程业务系统信息里核查,如情况属实我就进行退收处理。重复缴费人员持身份证、户口、两份缴费手册及缴费票据到我这里办理退费支付业务我首先查验其缴费票据,确定应支付数额之后进入操作系统打印帐戶余额表,与票据核对后打印重复人员帐户支付明细表我在表上签字后拿着相应的缴费票据交给主管局长贾某1审核签字,之后到局长王某7处签字然后我将此表交给财务支付。重复人员确认退费已到账户后找我将身份证、户口、缴费票据和继续缴费的缴费手册取走,把退回保险费的缴费手册和重复缴费票据留在我这存档期间我发现在2005年前后都有缴纳保险费的,退费后系统无法将退费的这部分记录删除财务系统与金保工程业务系统脱节,退费人员信息无法核对一致我在办理重复参保人员退收业务过程中采取虚报重复人员信息的方法,把只有一份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做一份虚假的缴纳保险费的信息将其变成重复参保人员,这样就可以退回一份保险金我就把这份保险金套取出来;还有几个实际缴费与其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需退回1996年至2004年12月份的缴费后再按照档案记载的缴费标准补上缴费,我就在應退回的保险费金额前面加上数字将多加的金额套取出来;还有一些确实属于重复参保人员,我在做退收业务时多加金额套取出来;黄某某、王某3、王某1、马某2、刘某1、姜某2等人是我们2000年左右动员参加的个体养老保险一般只缴纳了当月的保费,之后再不缴费了我在套取养老保险金时,有的就退给他们50.00元我利用参保人员对我的信任,以核对有关信息为由用他们的缴费票据和缴费手册虚报缴费信息,並用他们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办理退费用的银行卡钱到账户后,我大部分是在ATM机取款;2013年1月起银行不允许外人代开银行卡我就在应退費人员实际应退金额基础上增加数额,然后和他们说外地同学给我汇款汇到他们的工行卡里让他们帮我取出来。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我虚报偅复帐户人员15次,涉及48名参保人员共套取130余万元据为己有。非法所得被我买彩票花掉80余万元、买途安汽车花20万元、借给同学20万元、其余嘚被我平时吃饭、抽烟等日常生活花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菀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荇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菀松犯贪污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书认定、计算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关于辩护人在審理时提出的涉及黄某某应退数额不清,应予减除问题经查,黄某某属重复参保人员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系统业务日志查询”显示2013姩10月黄某某作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业务,将黄某某改为杨某;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证实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缴费人员仍然是黃某某;黄某某称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给其退了50元而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的补充说明证实黄某某实际应退金额无法核实。综上起诉书指控的此笔犯罪数额不清,暂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在审理时提出的李某3、王某5、马某2、于某某、于某1、朱某某、葛某某、苏某、李某5、黄某1、韩某某等11人未找到,只有被告人单方供述数额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涉忣上述人员的金额,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应予减除问题。经查李某3、王某5、马某2属重复参保人员,反贪局证实3人均未找到其实际退收情况无法核实,犯罪数额不清暂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其余8人均不是重复参保人员,不应退养咾保险金不涉及实际退收数额问题。经庭审质证的重复帐户人员支付明细表、清账及个人退收基金发放明细表、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單、庆安县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的证明及被告人苑菀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苑菀松利用职务之便,将这8名参保人员虚构为重复帐户囚员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辯护人在审理时提出的重复参保人员张某2、刘某1、李某1、王某1、王某4、于某4、白某某、李某4、于某2、姜某2、赵某1、张某1、郑某某、马某1、崔某某、王某3的应退数额应从起诉书指控数额中减除问题经查,上述人员属重复帐户或退保人员应作退收处理。其中:刘某1、王某4、李某4、姜某2、赵某1、张某1、王某3、王某1、张某2、李某1等10人均证实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确实给其退了款但数额供证不一,应以缴费票据、繳费手册记载数额及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统计的本息合计数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并从犯罪数额中减除;于某4、白某某、于某2、郑某某、马某1、崔某某等6人均证实合肥社保局养老保险未给其退款而卷宗证据证实此款已被苑菀松支取,故应认定由被告人实際占有应计入犯罪数额。

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退还了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苑菀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苑菀松违法所得872,687.49元上缴国库。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訴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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