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高法公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夫妻财产分割成重点
高法公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夫妻财产分割成重点
.cn 日15: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分割
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新的司法解释用较大的篇幅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也成为新的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等。
  新的司法解释还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军人离婚分割财产、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黄松有表示,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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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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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 14:31:30><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问题日益关注。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并不是很清楚,经常会到云法律网问:根据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本文将会带大家一起去了解新规定的内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应当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广义上讲,也包括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些财产在上述所有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对于此项问题,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上述规定中未出现的财产,首先应当分清财产的性质,由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做出处理,难以协商一致的,不能证明为其个人财产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例如一方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该财产的性质为一方受到身体伤害,影响将来劳动收入的赔偿,理论界一般认为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比较妥当,即认定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分割时间:一般人都认为,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候,共同财产才会予以分割,这是不准确的。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由于婚外情现象日趋严重,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插足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考虑到了这点,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分割原则:&&1、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财产分割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注意的是,应当系自愿,而不能是胁迫、欺诈方式达成的协议,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书面协议,可以申请撤销。另外,分割内容应当针对的是夫妻合法所有的共同财产,而不能侵犯第三人利益,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协议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2、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意味着获得孩子一方,极有可能获得财产多于另一方。没有孩子或者一人一个孩子的,适当照顾女方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项原则,这并不是说无过错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作出了离婚赔偿的规定,肯定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四请求人无过错。&&&&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原则终究是原则,落实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上来,不同的法官对这一原则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审判尺度。加上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方原则等等,指导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可能有许多个。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否有适用上的优先次序,是否有适用权重或排他性,多项原则如何在同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那么,在具体离婚案件中,如何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这就需要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就证据和事实理由方面做足文章,必要时最好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了。&&房产分割的规定:&&&&1、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2、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3、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4、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5、协议离婚后反悔,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重新分割:离婚后分割完成了,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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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本文将为您介绍最新婚姻法全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补充了婚姻法对于离婚和财产分割的规定,供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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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禁止。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应予鼓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1、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包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增设无效婚姻和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一、如何分割(1),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二、婚姻法关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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