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新密的新密经济发展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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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郑州市新密造纸企业等五个重点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郑州、平顶山、新乡、安阳、鹤壁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工商局、监察厅制定的《郑州市新密造纸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平顶山市炼焦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新乡市造纸行业结构调整和集中整治方案》、《安阳市安林公路沿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鹤壁市金属镁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郑州市新密造纸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解决双洎河流域的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郑州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2005年,双洎河马鞍洞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90毫克/升以内。
  2006年,双洎河马鞍洞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毫克/升以内。
  2007年,双洎河马鞍洞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毫克/升以内。
  (二)工作目标
  加大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步伐,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全面改善双洎河水环境质量。
  二、综合整治措施
  (一)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
  1.工作任务
  2005年5月底前,关闭35家污染严重的造纸企业;2005年6月底前,关闭15家污染严重的造纸企业(关闭名单见附件1)。
  2.关闭标准
  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新密市政府负责,新密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市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负责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电力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工商部门负责注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严防死灰复燃(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1)。
  凡发现2起及以下未按照标准关闭到位,或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的,对新密市政府通报批评;发现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对新密市第一造纸厂、新密市万通造纸厂立即实施停产治理,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对废纸(商品浆)造纸较为集中区域,组建21个造纸集团公司,按照“统一法人、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治理”的原则,实行联合治污,2005年6月底前,建成与其生产能力相配套的二级生化处理工程。
  (2)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重点排放水污染企业允许排放浓度见附件2)。
  (3)强化监管机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密市5月底前必须完成对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能力工艺的核定,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责任制(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名单见附件2)。
  (4)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200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造纸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2005年12月底前,直接向双洎河排放废水的造纸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2.工作标准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
  3.工作责任
  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以下的发现1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发现2次立即予以关闭、取缔;超标排放1倍以上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因环境监管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
  拆除、停建、停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同时,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2.工作标准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审批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新密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新密市环保局负责。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2起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新密市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市市长、分管环保的副市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1.工作任务
  2005年12月前底,新密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2.工作标准
  管网配套,按期建成。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新密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城建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新密市城建局负责。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新密市市长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加大区域综合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1.工作任务
  2005年6月底前,完成《新密市双洎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审查。
  2005年10月底前,开始对双洎河河道进行分段集中清淤,对河堤进行绿化。
  2005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新密市工业污水综合处理厂。
  2.工作标准
  按期完成任务。
  3.工作责任
  《新密市双洎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由水利部门牵头,沿河各乡镇负责落实;工业污水综合处理厂专项资金筹措及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新密市市长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监测监控
  新密市环保局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分人到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派驻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建立监管记录,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阻止环境违法行为。
  郑州市环保局要对河流目标断面的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在常规监测周期外,每月至少加密监测2次(建成自动监测站并和省环保局联网的,可不加密监测);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每周至少暗查1次,每月将目标断面水质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在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对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地方,要追查到源头,严肃处理。
  省环保局不定期地对河流目标断面水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暗查,检查环保部门监管企业人员的监督情况。目标断面的水质抽查监测结果参与目标考核评定。
  (二)严格目标考核
  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当水质浓度超过目标值0.5倍(含0.5倍)以上,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两次超标,由郑州市向新密市政府出示黄牌警告;第三次超标则确定新密市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好转。并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新密市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建设部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四)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定期新闻发布
  省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发布环保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季度发布双洎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进展情况。郑州市、新密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05年新密市关闭造纸企业及责任分工
  附件2:重点监控排污企业一览表
  平顶山市炼焦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为尽快解决平顶山市炼焦行业无序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现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平顶山市炼焦行业环境污染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所有焦化企业达到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要求,实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煤堆、灰渣堆场、工业料堆等各类物料堆放场所建成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
  二、炼焦行业整治工作内容与措施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1)巩固“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严防已取缔的小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2)所有保留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要求限期整改,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本企业的煤堆、灰渣堆场、工业料堆、建筑材料等各类物料堆放场所,都要建设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
  2.工作标准
  辖区内无“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企业存在;每个企业都要明确环保责任人;逐个企业下达具体的扬尘污染治理任务;对因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应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停产到位,未经环保部门认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市、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小土焦、改良焦污染企业,或停产整顿措施落实不到位,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未完成扬尘污染治理任务的,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1.工作任务
  对现有焦化企业,按照国家对焦碳行业炭化室高度、污染防治设施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分别予以关闭取缔或限期整治。
  (1)现有40家焦化企业中,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环保设施的立即予以停产。
  (2)14家炭化室高度在2.5米(含2.5米)以下且无污染防治设施的焦化企业于2005年6月底前关闭到位,包括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中已确定的7家炼焦企业;6家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于2006年12月底关闭到位。
  (3)4家炭化室高度在2.6至2.8米(不含2.8米)且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于2005年12月底关闭到位;1家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企业于2006年底前关闭到位;1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生产线于2007年底前关闭到位。
  (4)14家炭化室高度在2.8至4.3米的炼焦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清理规范焦碳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号)立即全部停产治理,2005年底前完善化产回收设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凡以上设施有一项未建设、未整改到位的,立即予以关闭。
  以上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见附件1,停产治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
  (5)按照以上标准,经治理整顿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时限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时限。
  2.工作标准
  取缔、关闭企业的工作标准是: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发现县(市、区)辖区内未按本方案规定时限和工作标准关闭、取缔、淘汰到位的,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有关县(市、区)政府按时完成整顿任务;监督应关闭的企业是否按时关闭到位;停产治理的企业是否按时停产,按要求进行治理;负责向监察部门提供责任追究的事实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督促相关县、区、市政府完成工业结构调整工作任务。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察部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追究对当地的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治工作进度,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法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通过年审;对应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水利(供水)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政府通知,对依法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电力部门:按照平顶山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对属于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在企业停产治理期间,不得供应生产用电。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回收设施需要供电的,经市环保局同意并接到通知后,方可供应建设用电。
  四、整顿善后工作
  要引导业主进行多形式的合资合作,建设现代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年生产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的大型焦化企业,同时做好善后工作,严防业主和有关人员借机无理上访,确保社会稳定。对依法关停的国有企业,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或一次性补偿工作,积极申请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附件1:平顶山市关闭焦化企业及生产线名单]
  新乡市造纸行业结构调整和集中整治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新乡市制浆造纸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污染重的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结构调整和综合整治,提升新乡市造纸行业的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二、工作目标
  调整、优化造纸工业结构,关闭规模以下和所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省政府责任目标要求。
  三、工作任务
  新乡市现有17家制浆造纸企业,2005年5月底前,保留7家造纸企业制浆设施,关闭9家造纸企业的制浆设施,彻底取缔1家制浆造纸企业。保留的7家制浆造纸企业为:新亚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造纸总厂、新乡兴宁集团、新乡县刘店造纸总厂、辉县市兴源造纸厂、辉县市平原造纸厂。
  (一)新亚纸业集团要根据现有碱回收能力,限制制浆规模,确保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排污。
  (二)鸿达纸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兴源造纸厂要加强黑液综合利用的管理,保证中段水治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实施清洁生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龙泉集团造纸总厂制浆能力由新乡市环保局依据其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核定,并报省环保局核准。在生产过程中若企业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立即关闭所有制浆设施。兴宁集团和刘店造纸总厂2005年5月底前停止制浆。以上3家企业能否建设碱回收工程,由新乡市进行河流水环境容量核算,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辉县市平原造纸厂2005年5月底前停止制浆,待碱回收和中段水处理工程建成后,经批准方可恢复制浆生产。
  (五)2005年5月底前关闭新乡县书春纸业有限公司、新乡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县造纸厂、新乡县七里营镇第四造纸厂、新乡县四达公司造纸厂、新乡县顺达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苏门造纸厂、封丘县精诚纸业有限公司、凤泉区华新造纸厂的草类制浆生产线。
  (六)2005年5月底前彻底关闭长垣县造纸厂,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工作标准
  (一)排放标准
  根据省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要求,新亚集团COD排放浓度控制在300毫克/升以内;鸿达纸业有限公司COD排放浓度控制在290毫克/升以内;龙泉集团造纸总厂COD排放浓度日前控制在300毫克/升以内;辉县市兴源造纸厂COD排放浓度控制在300毫克/升以内;其余造纸企业COD排放浓度一律控制在100毫克/升以内。
  (二)关闭标准
  对关闭的9家草类制浆生产线造纸企业,做到拆除蒸球并清除出厂。对关闭的1家造纸企业,必须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全市所有关闭草类制浆生产线的造纸企业,若转再生纸生产,必须经省、市环保部门核准,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排污。
  五、工作责任
  新乡市要建立造纸行业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市、县(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落实到位。
  县(市)政府:对关闭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负总责,统一组织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督促完成造纸工业结构调整任务。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环保部门: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保留造纸企业的监控。市环境监测站每月至少监测1次,县环境监测站每月至少监测2次。发现1次超标,提请政府停产治理,2次超标,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新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河流出境断面的监测,掌握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05年底前,督促所有保留造纸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24小时监控。
  六、责任追究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行政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新乡市制浆造纸企业监管及责任分工一览表
  安阳市安林公路沿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为尽快解决安林公路沿线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政府与安阳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要求,结合安林公路沿线环境污染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强化环境管理为手段,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实现安林公路沿线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国家产业政策得到落实,全面关闭、取缔、淘汰安林公路两侧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得到有效制止,区域产业结构得到较好调整。
  (二)安林公路沿线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料堆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
  (三)安林公路道路扬尘污染明显减轻,沿途景观显著改善。
  (四)安林公路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公路沿线大气总悬浮物浓度降低40%以上。
  三、综合整治范围
  (一)原则上安林公路两侧距公路各1公里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源;
  (二)水冶镇、曲沟镇、许家沟乡等大气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部区域;
  (三)安林高速公路经过区域的大气污染源。
  四、综合整治内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1)巩固2003年、2004年“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果,严防已取缔、关闭、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2)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必须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环保手续,但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见附件1)。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完善,能够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派驻环保督察员,监督企业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安林公路两侧所有保留企业,对本企业的煤堆、灰渣堆场、工业料堆、建筑材料等各类物料堆放场所,都要建设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
  2.工作标准
  辖区内无“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企业存在;明确企业环保责任人;逐个企业下达具体的扬尘污染治理任务;对因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而应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停产到位,未经环保部门认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市、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或停产整顿措施落实不到位,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未完成扬尘污染治理任务的,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二)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1.工作任务
  (1)日前,取缔、淘汰18家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窑径2.8米以下)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条(座)(见附件2);关闭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安阳陈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他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时限关闭,但经监测达不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的,立即予以停产。
  (2)日前,关闭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烟窑耐火材料生产线5条,取缔严重污染安林公路的其他耐火材料和建材企业9家;关闭4家未建设配套电捕除尘设施的碳素生产企业的焙烧炉和地炉生产线8条(座)(见附件2)。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号)规定,2005年底前,淘汰5家钢铁企业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高炉9座;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6台(见附件2)。
  (4)虽未列入名单,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或省政府规定应该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或生产线,一经发现,也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时限予以落实到位。
  (5)对被取缔、淘汰、关闭企业的现有放射源和废弃放射源,要预先清查登记,全过程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省“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2.工作标准
  关闭、取缔的标准: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淘汰生产线的标准:废毁主要设备,不得转移。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发现县(市、区)辖区内未按本方案规定时限和工作标准关闭、取缔、淘汰到位的,对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1.工作任务
  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2.工作标准
  断水断电、注销执照。
  3.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电力、供水和工商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如上述环境违法企业不能如期停产停建,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综合整治沿途景观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安林公路改扩建整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综合整治道路扬尘、露天料堆扬尘、道路绿化、运输车辆管理等造成的环境污染,拆除安林公路两侧有碍观瞻的违章建筑,使安林公路沿途景观明显改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狠抓落实。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项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采取有力保障措施,确保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完成工业污染防治各项任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落实放射源环境监管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有关县(市、区)政府完成工业结构调整工作任务。加大对安林公路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项措施、项目的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监察部门: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追究对当地的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治工作进度,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法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通过年审;对应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政府通知,对依法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供水)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政府通知,对依法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交通部门:落实道路扬尘治理任务。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禁止运输车辆沿途抛洒物料;禁止尾气超标排放的营运机动车投入营运。
  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林公路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各项措施。禁止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规划部门:完成安林公路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经省、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路等其他部门:按照批准的安林公路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根据各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措施、任务。
  (三)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也在新闻媒体设立专题栏目,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污染企业的依法治理。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确保社会稳定和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安林路沿线停产整顿企业名单
  鹤壁市金属镁行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尽快解决鹤壁市金属镁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鹤壁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鹤壁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6月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1000吨及以下金属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2005年12月底前,关闭所有冲天炉煅烧白云岩生产线和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金属镁生产企业;关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违规新、改、扩建的企业。
  通过综合整治,所有金属镁企业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煤堆、灰渣堆场、工业料堆、建筑材料等各类物料堆放场所,建成规范化的堆放仓或采取覆盖等防尘设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气总悬浮物浓度(TSP)降低30%以上。
  二、综合整治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工作任务
  (1)2005年5月底前,关闭15家金属镁生产企业。
  (2)2005年6月底前,关闭26家金属镁生产企业。
  (3)2005年12月底前,关闭21家金属镁生产企业的冲天炉锻烧生产线。
  关闭、淘汰金属镁企业及生产线名单见附件。
  (4)对未列入名单,但按照本方案规定应该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或生产线,一经发现,也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时限予以落实到位。
  2.关闭标准
  断水断电、注销执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3.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电业局局长、工商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市环保部门发现县(区)辖区内2起及以下应关闭而未关闭企业或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区)的县(区)长、分管环保的副县(区)长、电业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和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擅自新、改、扩建的金属镁项目,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立即停产停建,对企业进行断水断电,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2.工作标准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擅自新、改、扩建的金属镁项目断水断电,注销执照。
  3.工作责任
  此项工作由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电力、公用事业、工商和环保部门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如上述环境违法企业不能如期停产停建,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逾期未按要求拆除生产设施的企业,要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凡省辖市以上发展改革和环保部门发现县(区)辖区内未按本方案规定时限和工作标准关闭、取缔、淘汰到位的,对县(区)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区)的县(区)长、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区)长、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的责任。
  (三)严格审批
  所有新、改、扩建金属镁项目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金属镁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保、工商、电力、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加大监督力度。
  (四)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
  要设立专题栏目,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污染企业的依法治理。
  附件:关闭、淘汰金属镁企业及生产线名单
  ┌──┬──────────┬───┬────────┬──────┐  │序号│   企业名称   │ 县区 │  关闭内容  │ 关闭时限 │  ├──┼──────────┼───┼────────┼──────┤  │1  │东街金属镁厂    │鹤山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2  │鹤山区金得来冶炼厂 │鹤山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3  │鹤山区金桥金属镁厂 │鹤山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4  │兴鹤镁厂      │鹤山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5  │鹤淇镁业      │淇 县│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6  │鹤壁市太行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7  │飞天冶炼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8  │康达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9  │太阳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0 │振兴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1 │鹤壁市桦彬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2 │鹤壁市淇滨区鑫发镁厂│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3 │鹤壁市鑫富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4 │金桥冶炼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5 │市新达镁业有限公司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5月底 │  ├──┼──────────┼───┼────────┼──────┤  │16 │市鹤山双江镁厂   │鹤山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17 │东环路昌盛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18 │荣盛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19 │前进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0 │金盾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1 │宏力工贸有限公司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2 │兴工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3 │青联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4 │市东环路鑫丰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5 │市鹤汤路富达金属镁厂│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6 │市宏泰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7 │市华丰冶炼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8 │江海冶炼有限公司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29 │市金磊镁业有限公司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0 │市金源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1 │市社会福利包装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2 │市新建街众鑫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3 │燕鹤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4 │永兴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5 │五矿镁厂      │山城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6 │鹤壁市金桥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7 │鹤壁市金鑫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8 │鹤壁市潘荒福利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39 │鹤壁市鑫丰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40 │鹤壁市永鑫镁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41 │鑫盈金属冶炼厂   │淇滨区│关闭企业    │2005年6月底 │  ├──┼──────────┼───┼────────┼──────┤  │42 │鑫茂冶炼厂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3 │市金达镁厂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4 │丰益冶炼厂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5 │物华镁业公司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6 │威尔斯金属镁公司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7 │山城区宏升镁厂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8 │银海公司      │山城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49 │春阳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0 │鹏祥镁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1 │红晔金属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2 │龙海镁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3 │兴鑫镁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4 │兴旺金属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5 │昊源镁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6 │华富镁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7 │富源金属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8 │四季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59 │恒富金属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60 │鑫升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61 │裕华金属冶炼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  │62 │鑫鑫镁厂      │淇滨区│冲天炉煅烧生产线│2005年12月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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