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二手房谭庄镇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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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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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七村民组、第十一村民组与被告商水?????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商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郭自强;雷鹏冲;李亚东;李明法
原始文档:无&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商民初字第?号
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陈??,系该组组长。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十一村民组负责人张??,系该组组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淑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水?????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喻永安,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七村民组、第十一村民组与被告商水?????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4)商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商水?????民政府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周民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七村民组组长陈??、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十一村民组组长张??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淑炎、被告商水?????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吕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1974年至1976年,被告因发展乡镇企业,占用谭庄村第七生产队土地55.8亩,1983年企业破产,土地重新分到农民手里,日被告与二原告签订征地合同。被告拿到地后没有按照征地目的发展乡镇企业,而是通过转让土地从中牟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村民认为该征地程序不合法,征地单位无征地主体资格,该合同违法,应确认无效。理由如下:一、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协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此次签订征地合同,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也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签订征地合同前,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必须发出预征告知和公告,此次签征地合同,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没有,且未预征告知、公告。严重违反程序。三、征地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被告不具备征地主体资格,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四、征用良田且面积较大,依法应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且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五、征地单位无征地主体资格,征地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虽有谭庄村第七组和第十一组组长的签字,但非法实施征地的民事行为,并不能因为有村民组长的签字而变成“合法化”。综上所诉,因该征地行为不公告,不征求村民意见,征地程序不合法不透明,征地单位无征地主体资格,故上述土地仍应归我们谭庄村第七组和第十一组所有。为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村……(本文书还有27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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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第七村民组、第十一村民组与被告商水?????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吴桂山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少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河南省商水县。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河南省商水县。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付民,男,住河南省商水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文杰、司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家堂、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在逃)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建波家,翻墙入院后将支建波家门楼内停放的王爱银家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春生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蓝色银江牌三轮电动车和室内的一台长虹牌电视机盗走。后陈胜举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支春生家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60元。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堤东村屈新建家,用手拨开大门后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陈胜举将车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元。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贺文生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米黄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陈胜举卖掉一辆,吴桂山丢失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0元。5、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张明乡西张明村李振平家,弄开大门后将在其家门楼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小架踏板两轮电动车和一辆蓝色小架骑式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两辆共计价值2430元。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赵昆仑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举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庙王村村民李金花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枣红色绿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后吴桂山将车卖掉。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已判刑)、刘爱中(已判刑)、刘保清(在逃)在南洛高速公路上,从王赞锋驾驶的予C61316大货车,将树脂粉扒走21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为43800元。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刘爱中、刘保清、王军干(已判刑)、陈国水(已判刑)在南洛高速上从宫红涛驾驶的豫C80070大货车上,盗走聚乙烯树脂粉扒走103包。经鉴定,价值为20600元。因被发现,吴桂山等人逃跑,盗窃未遂,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商水县郝岗乡东黄村村民吕继红家,翻墙入院后将吕继红家在门楼内停放的一辆蓝色时风牌三轮大篷车盗走,后将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的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大篷车价值人民币13300元。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在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申庄村村民申志强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20元。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黄庄村村民黄三成家,盗走一辆红色高科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1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申庄村王书臣家,盗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将此车和从申志强家、黄三成家盗得的两辆三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果园村村民孙二花家两处庭院,盗走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以共计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何鹏飞家,将一辆蓝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银灰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朱玉停家,将一辆黄色澳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吕战伟家,将一辆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将此车和从朱玉停家盗得的三轮电动车以共计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彭彦霞家,将一辆黄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40元。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许梅娥家,盗走金黄色赛克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将车和从彭彦霞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一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文科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保民家,盗走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0元。后将此车和从吕文科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以共计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22、日凌晨,陈建伟(已判刑)、陈自安(在逃)、陈胜举将商水县巴村镇大訾村徐战军家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和一部紫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元。后将所盗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张某某。23、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到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黄小换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青色蓝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520元。后将此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4、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杨庄村杨严家一辆红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和一部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将此车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5、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已判刑)、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大姜楼村村民殷德安家银白色福田巨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王连喜家的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和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占春家蓝色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杨湾村杨秀功家的红色北方永盛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盗窃村民岳跃振家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65元。后以1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8、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白帝村于兰停家银灰色龙加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连夜将车开到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张某某家,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2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吴楼村邵中元家一辆灰白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后将此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30、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新庄村杨高辉家的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粉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92元。后以13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31、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双王村王文博家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80元。后将此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2、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汤庄村王成奎家的银灰色小天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广群家银灰色艾科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蓝色轻骑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因王成奎家的小天鹅牌电动三轮车比较旧,就把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卸下带走,后将所盗物品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王成奎家被盗的电动车电瓶680元,王广群家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电动车价值1350元。33、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王庄村赵军红家绿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50元。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4、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均户庄村王针家绿色达尔康牌电动三轮车和黑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320元。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5、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汤庄村黄明样家红色银翔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东口头村顾长来家蓝色时风牌自卸三轮大篷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300元。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3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大武乡焦寨村王显家红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以4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0元。38、2013年28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大武乡许尧村焦作业家黑色嘉鹏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盗窃该村郭全有家红色鸿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两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780元。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李寨村李继红家的黄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40、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周口市川汇区南郊黄套楼黄晨阳家的深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0元。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处;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8、9起没有异议,指控的其他犯罪我不在家,没有参与。认罪服法。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0-14起我没有参与,对指控的其他犯罪无异议。认罪服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第10-14起盗窃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物品鉴定价值过高;3被告人陈某某在参与盗窃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应认定数额较大,且其系残疾人,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买过这些东西,但没有买那么多;我没有买过大篷车,只买过电动车;他们卖给我十二辆电动车,有两轮、三轮的,还有两、三辆摩托车。我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在逃)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建波家,翻墙入院后将支建波家门楼内停放的王爱银家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老支农场老支村村民支春生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蓝色银江牌三轮电动车和室内的一台长虹牌电视机盗走。后陈胜举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支春生家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5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660元。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堤东村屈新建家,用手拨开大门后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陈胜举将车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00元。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村民贺文生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米黄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陈胜举卖掉一辆,吴桂山丢失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00元。5、201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张明乡西张明村李振平家,弄开大门后将在其家门楼内停放的一辆红色小架踏板两轮电动车和一辆蓝色小架骑式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两辆共计价值2430元。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某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赵昆仑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胜举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庙王村村民李金花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枣红色绿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元。后吴桂山将车卖掉。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已判刑)、刘爱中(已判刑)、刘保清(在逃)在南洛高速公路上,从王赞锋驾驶的予C61316大货车,将树脂粉扒走219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为43800元。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保中、刘爱中、刘保清、王军干(已判刑)、陈国水(已判刑)在南洛高速上从宫红涛驾驶的豫C80070大货车上,盗走聚乙烯树脂粉扒走103包。经鉴定,价值为20600元。因被发现,吴桂山等人逃跑,盗窃未遂,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商水县郝岗乡东黄村村民吕继红家,翻墙入院后将吕继红家在门楼内停放的一辆蓝色时风牌三轮大篷车盗走,后将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的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大篷车价值人民币13300元。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在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申庄村村民申志强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20元。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黄庄村村民黄三成家,盗走一辆红色高科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1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邵陵区老窝镇申庄村王书臣家,盗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将此车和从申志强家、黄三成家盗得的两辆三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果园村村民孙二花家两处庭院,盗走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一辆、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以共计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北社村村民何鹏飞家,将一辆蓝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银灰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朱玉停家,将一辆黄色澳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吕场村村民吕战伟家,将一辆黄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将此车和从朱玉停家盗得的三轮电动车以共计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彭彦霞家,将一辆黄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40元。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郝岗乡东洄村村民许梅娥家,盗走金黄色赛克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将车和从彭彦霞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一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文科家,将其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广跃到商水县张明乡胡庄村村民吕保民家,盗走黑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0元。后将此车和从吕文科家盗得的两轮摩托车以共计2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二人均分。22、日凌晨,陈建伟(已判刑)、陈自安(在逃)、陈胜举将商水县巴村镇大訾村徐战军家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和一部紫色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5元。后将所盗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张某某。23、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到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黄小换家,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青色蓝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520元。后将此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4、日凌晨,陈建伟、陈自安、陈胜举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杨庄村杨严家一辆红色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和一部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将此车以300多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5、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已判刑)、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大姜楼村村民殷德安家银白色福田巨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北王庄村王连喜家的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和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占春家蓝色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杨湾村杨秀功家的红色北方永盛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盗窃村民岳跃振家红色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65元。后以1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28、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白帝村于兰停家银灰色龙加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连夜将车开到商水县张明乡周济铺村张某某家,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00元。2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吴楼村邵中元家一辆灰白色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后将此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30、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新庄村杨高辉家的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粉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492元。后以13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31、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双王村王文博家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80元。后将此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2、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汤庄村王成奎家的银灰色小天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该村村民王广群家银灰色艾科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蓝色轻骑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因王成奎家的小天鹅牌电动三轮车比较旧,就把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卸下带走,后将所盗物品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王成奎家被盗的电动车电瓶680元,王广群家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电动车价值1350元。33、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邓城镇王庄村赵军红家绿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50元。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4、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均户庄村王针家绿色达尔康牌电动三轮车和黑色飞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320元。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5、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汤庄村黄明样家红色银翔牌150型三轮摩托车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6、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汤庄乡东口头村顾长来家蓝色时风牌自卸三轮大篷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300元。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37、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大武乡焦寨村王显家红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以400元的价格卖与张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0元。38、2013年28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大武乡许尧村焦作业家黑色嘉鹏牌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盗窃该村郭全有家红色鸿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两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780元。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9、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商水县张庄乡李寨村李继红家的黄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400元。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40、日凌晨,陈建伟、陈望远、陈自安盗窃周口市川汇区南郊黄套楼黄晨阳家的深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0元。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何鹏飞家被盗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销售登记单和宗申牌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各一份、何鹏飞家被盗案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3、吕继红家被盗大篷车收款收据、用户档案卡和合格证各一份、吕继红家被盗案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4、申志强家被盗电动车合格证、保修卡各一份、被盗案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5、黄三成家被盗电动三轮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和指认现场照片。6、王书辰家被盗小鸟电动三轮车购买证明和指认现场照片。孙二花家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合格证及收据和新蕾牌电动车合格证及销售单和指认现场照片。朱玉停家被盗澳玛电动车购买证明。9、吕战伟家被盗爱玛电动车的合格证及证明各一份及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10彭彦霞家被盗隆鑫牌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及三包卡各一份。11、许梅娥家被盗电动三轮车购车信誉卡一份、彭彦霞家被盗案和许梅娥家被盗案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12、吕保民家被盗摩托车发票和合格证各一份。13、吕文科家被盗摩托车发票、行驶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4、吕保民和吕文科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15、王爱银家被盗摩托车发票一份、王爱银家被盗案指认现场照片。16、支春生家被盗电视机发票和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合格证各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17、屈新建家被盗摩托车行驶证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18、贺文生家被盗电动车保修凭证一份,收款收据两份、指认现场照片19、李振平家被盗案指认现场照片。20、赵昆仑家被盗摩托车投保记录卡和合格证各一份、指认现场照片。21、李金花家被盗电动车售后服务卡和收款收据各一份、指认现场照片。22、被告人吴桂山、陈胜利、张付民的刑事判决书、陈建伟、陈望远的刑事判决书、张付民的通话话单、刘爱中、王军干、陈国水等人的刑事判决书。23、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1、被害人何鹏飞的陈述:凌晨6点钟左右,俺妈起来做饭,发现俺的大门都开着,放在俺大门里面的蓝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和银灰色江苏宗申牌三轮电动车不见了。2、证人王素荣的陈述:俺儿子叫何鹏飞,早晨6点11分,我起床后发现俺的大门都开着,停放在大门楼底下的三轮电动车不见了,另外一辆两轮电动车也不见了。另外发现俺家南面外面的墙上靠着一个靶床子。3、被害人吕继红的陈述:日凌晨3点钟左右,我起床去厕所的时候,发现俺家的大门被打开了,停在大门门楼下的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大篷车不见了,我打电话报警没有打通,就来派出所报警了。大篷车是今年八月份在谭庄街上买的,价值14300元。4、被害人黄三成的陈述:日凌晨3点多,停放在我家院里的红色高科牌电动三轮车被盗了,电动三轮车实在日购买的,价值3000元。5、被害人王书辰的陈述:日凌晨三点多,我起床发现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银白色小鸟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了,电动车是在2014年5月份买的,价值2800元6、被害人孙二花的陈述:日凌晨两点多,我发现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永盛牌浅蓝色电动三轮摩托车和一辆蓝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被盗,买时总价值6600元。7、被害人朱玉停的陈述:日凌晨三点多,在我家大门门楼下停放的一辆澳玛牌电动三轮车被偷走,这辆电动车是2014年9月份买的,价值3600元。8、被害人吕战伟的陈述:日凌晨3点20分,我家大门口里面停放的一辆爱玛牌黄色电动车被人偷走,这辆电动车是2013年7月份买的,价值2200元。9、证人赵春红的陈述:日,俺家的两轮爱玛牌黄色电动车被人偷走,我丈夫吕战伟还到派出所报的警,这辆电动车是日买的,价值2200元。10、被害人彭彦霞的陈述:日早上7点12分,我家停放在大门楼下面的一辆弯梁隆鑫牌两轮摩托车被人偷走,就打电话报警。11、被害人许梅娥的陈述:日凌晨三点多,我发现停放在我家院子里、堂屋门口东侧的金黄色赛克牌电动三轮车被人偷走,今天早上七点多彭彦霞打电话报的警,这辆电动三轮车是2013年5月份购买的,价值3200元。12、受害人吕保民的陈述:今天早上四点多的时候,我看见大门开着,昨天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不见了,丢失的摩托车是黑色雅马哈牌的,今年春节在郝岗街上5800元买的。13、受害人吕保民的陈述:我家的被盗雅马哈摩托车是弯梁110型两轮摩托车九成新,黑色雅马哈牌的,车架号是LL8PYH4F4DB021225,发动机号是DW009729,是日在郝岗街上帅龙车行掏5800块钱买的,登记的是我女婿王书苛的名字,开发票写的是5230块钱。14、受害人吕文科的陈述:今天上午7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妈看二轮摩托车不见了。我家的两轮摩托车是2010年买的,花了5500元,是豪爵两轮黑色摩托,摩托车的前大灯被划掉一层明漆,刹手也被捏过,车身有划痕。15、受害人刘雪莲的陈述:今天上午大约7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儿子吕文科上网回来以后,我看我家的二轮摩托车不见了。摩托车买时花了5500元。16、受害人郑保成的陈述:日,我侄子支建波把我家的黑色嘉陵牌110型两轮摩托车借走,晚上把车放在他家门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摩托车被盗了,当时害怕因为丢车子闹不愉快,一直没有报案。车是日购买的,买的价钱是3650元。17、受害人支春生的陈述:日凌晨3点多,我发现我家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不见了,一台48己谏ず缫壕У缡踊患恕5缍殖蹈章蛞桓鲂瞧冢3600元买的;电视机刚买一个月,2899元买的。18、受害人支富志的陈述:我儿子叫支春生,日凌晨,我家院里停放的一辆蓝色银江牌三轮电动车和在西间桌子上放的一台黑色长虹液晶电视被偷走了,我儿子发现后就报案了。19、受害人屈新建的陈述:早上5时许,我起来方便,发现我家的大门开着,家里的一辆红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放不见了,我出去找一圈没找到,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摩托车是2010年9月份在谭庄购买的,花了5600元。20、受害人贺文生的陈述: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家里停放的一辆白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一辆米黄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被盗了。白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是2013年3月份买的,买时3200元;米黄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是日买的,买时3200元。当时由于生意比较忙,没有顾上报案。21、受害人李振平的陈述:2014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住了,晚上我11点多睡觉时,我家的两辆电动自行车还在院里放着,到第二天早上5点多,两辆电动自行车不见了,一辆是红色小架踏板的雅可第牌的,是2012年5月份掏1830元买的;一辆是蓝色尚品牌,是2014年6月份掏1750元买的。后来想着报案也找不到,也就没有报案。22、受害人赵昆仑的陈述:前天,我把我家的摩托车放在我家院子东侧的棚子下,昨天晚上我睡觉时还在那,今天早上6点多起床后发现摩托车没有了,出去转转也没有发现啥情况,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两轮摩托车是黑色铃木牌125型的,是两年前掏7600元买的。23、证人赵二营的陈述:我和赵昆仑是一个村的邻居,昨天早上6点多,我正在我家门口打扫卫生,赵昆仑从他家出来说,他的摩托车被盗了,我和他一块顺着摩托车轮胎印找到南社村口,发现没印了才回家,回家后赵昆仑就报警了。24、受害人李金花的陈述:日晚上9点多,我睡觉时大门忘锁了,两轮电动车在院内放着,钥匙也在电车上放。第二天发现大门开着,电动车被盗了。电动车是枣红色绿骐牌的,是日掏3200元买的。25、证人陈望远的证言:我和陈建伟、陈自安偷的车,由建伟负责给张付民联系卖车,都是和张付民说好了,不管啥时间,偷成以后,只要给他联系他就买。卖了以后钱我们仨平分。26、证人陈建伟的证言:我和陈树清、陈自安一块偷过,和陈望远、陈自安也一块偷过,偷的有摩托车、电动车、大三轮,都卖给张付民了,有时候是我给张付民打电话,有时是树清或胜举给张付民打电话。27、证人刘爱中的证言证明和吴桂山、王军干、刘保中、陈国水在南洛高速上盗窃王赞锋、宫红涛货车上树脂粉的事实。28、证人刘保中的证言证明和吴桂山、王军干、刘爱中、陈国水在南洛高速上盗窃王赞锋、宫红涛货车上树脂粉的事实。29、证人王军干的证言证明和吴桂山、刘保中、刘爱中、陈国水在南洛高速上盗窃王赞锋、宫红涛货车上树脂粉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和俺村的陈广跃、吴 某某等人一起多次在商水县郝岗乡、张明乡入室盗窃,偷的有农用大篷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并把偷来的车卖给张明乡周济铺村的张某某 ,从中获利。我知道自己犯罪了,我参与了盗窃。我从开始盗窃到现在共分了大约一万多块钱,这些钱我都随手花了,我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几天前,我和我村的的陈广跃去了附近的吕场村,走到东北角一家,把一辆带篷子的电动三轮车推走了。然后又爬到旁边的一家推出来一辆电动自行车。我们把这两辆电动车推到张明乡周济铺村,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钱我两分了。大概一个多月前一个晚上,我和吴某某去黄坡村偷了一辆时风牌大篷车,卖给了张某某,卖2000元,每人分1000元。大概十几天前一个晚上,我和陈广跃到东洄村一个空房内,偷一辆黄色大架摩托车;东洄村东边挨着河堤一家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我们也偷走了,都卖给张某某了,卖了2000元,钱分了。大概一个月前,我和陈广跃到郝岗乡常社村,偷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卖给张某某,卖了2100元,钱分了。一个月前,我和陈广跃到张明乡胡庄北边沟西村,偷了一辆摩托车,走到南边一家,又偷了一辆摩托车,卖给张某某,卖了两千多块钱。大概一个多月前,我和吴某某、陈广跃到郝岗乡西边漯河市的三庄村(音),在村东边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然后继续找,又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随后又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我们把三辆电动车都卖给张某某,卖了2000多块钱。又过了几天,我们三人又到漯河的老窝村,偷了两家,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自行车,卖给张某某了。2、被告人吴桂山的供述:我犯罪了,我给刘兵等人在四五年前在周漯高速路上,扒了粉子,化工原料,扒多少我不是多清楚,分了我三千块钱。第二次扒窃是在第一次扒窃月把子后,刘兵给我打电话,问我生意还干不,我说去。我当时就联系了国水、军干,我们从漯河西站上的高速,过了谭庄服务区没多远,刘兵开的车和别人的车撞了,刘兵就给我打电话叫我下高速在张庄高速下边接他们,所以这次啥也没得到。除了扒窃,我还和陈胜举、陈某某、陈广跃等人一起盗窃过。具体情况是今年收秋时的一天,我给陈胜举12点左右去了老支农场,东头有一家门朝东我墙翻过去,把一辆黑色斜梁摩托车推走了;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陈胜举顺着当街往西走,门朝南的一家,我把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推出来后,又进到西屋把电视抱走,第二天上午,胜举给了我1000块钱,这些东西他卖给谁了、卖多少钱我不知道。还是今年收秋前一天,我和陈胜举凌晨3点多,到谭庄村偷了一辆红色的两轮电动车和一辆花的两轮电动车。到了第二天我丢了一辆,陈胜举也就没给我钱,他骑走的那辆卖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今年麦刚长出来时,我和陈胜举到堤东偷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这次陈胜举给了我300块钱,我不知道他把摩托车卖给谁了。今年正收秋时的一天,我和陈胜举到西张明南偷两辆两轮电动车,一辆是白色的,一辆是红色的,我骑着这辆白色的电动车,卖了450块钱,陈胜举骑走那辆我不知道他怎么处理的。今年收了秋的一天,我和陈某某到郝岗东黄村偷了一辆蓝色大篷车,开到周济铺西头,把车子卖给了张某某,陈某某就给了我两千块钱。今年秋收前一天,我和陈胜举到北社庄子中间,偷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隔一天胜举给了我六百块钱。今年收了秋,我和胜利、陈广跃到漯河五七果园西边,偷了一辆两轮白色电车和一辆白色不带篷的三轮电车。隔一天后胜利给我五百块钱。车子他们怎么处理的我也不知道。今年收秋前的一天,我和胜举到五七村西边,偷了辆红色雅迪两轮电车。我去漯河把车子卖三百块钱。离现在有20多天了,一天晚上我和陈某某、陈广跃到漯河市召陵区三庄(音),盗窃了一辆白色的电动三轮车,之后陈广跃骑着这辆电三轮走了,我和陈某某又到庄南头,推走一辆白色的小电动三轮车,然后到庄西头,偷一辆白色的电动三轮车。后我们一起去周济铺,陈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把这两辆电三轮卖给张某某,陈某某给了我1000块钱。陈广跃骑走那辆我不知道他弄哪去了,这一夜偷这三家我一共就得了1000块钱。3被告人张付民的供述:我买小偷偷的车子了,小偷有时候偷了车子上我家敲我家的门,还有时候小偷偷了车子放在我家后面的土路上,然后给我打电话我去推。我买的第一辆车子是二十天前,凌晨3点多钟,一个男的在门口站着,旁边停一辆青色的南方高科牌的三轮电动车和一辆红色小鸟牌的电动自行车,我一看车子怪新,就掏2200元钱买下了。卖给我电车子的男的叫啥名字不知道,他用青色的口罩蒙着脸哩,应该是商水县郝岗乡黄坡村或陈坡村的人。第二辆车子是二十天前,凌晨5点多钟,一个男的在门口站着,旁边停一辆蓝色的三轮电动车,啥牌的说不了,就掏1200元钱买下了。到天明以后,我以1800元卖给张明乡曹庄村的曹长安了。第三辆车子是二十天前,凌晨5点多钟,又一个男的在门口站着,旁边停一辆蓝色的嘉陵牌斜梁两轮摩托车,我一看车子有八成新,就掏900元钱把车子买下了。到第二天卖1400元钱。卖给我摩托车的男的叫啥名字不知道,应该是商水县郝岗乡黄坡村或陈坡村的人。第四辆车子是二十天前,凌晨3点多钟,是前几次卖给我车子的那个低个和那个瘦高个,他们开一辆蓝色的三轮电动车,是个新的,就掏1200元钱把车子买下了。到天明以后,卖给张明乡曹庄村的曹长安了,卖了1950元。第五辆车子是两个月前,凌晨5点多,那个高个推一辆四五成新的红色电动自行车,啥牌的记不住了,我就给他200元钱。到天明以后,卖给张明乡的尚喜厂了,卖了400元钱。第六辆车子是四五个月前,具体哪一天记不住了,凌晨3点多钟。一个五尺多高的胖子推一辆银灰色的三轮电动车,我给他900元钱。天明以后,卖了1600元钱。第七辆车子是十七八天前,凌晨3点多钟,以前给我推车子的低个给我推过去一辆银灰色或红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我一看有九成新,就掏1100元钱买下了。到下午卖了1800元钱。第八辆车子是二十多天前,凌晨3点多钟,一个高个给我推过去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我一看有九成新,就掏1000元钱买下了。后卖了1600元。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一个老头,看着有50多岁,具体多大岁数我说不了,他夜里卖给过我三四次东西,卖的都是电动车,有电三轮、有两轮。还有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有伪装,来的时候蒙住脸那,看不清真实面貌,卖给我有二三次东西,卖给我的也是电动车自行车之类的,还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身材比较瘦,看见脸了,这个人去有二次,卖给我的是电动三轮自行车和两轮自行车。其它的还有人卖给过我东西,但是有些人只卖给过我一回两回,我也记不住了。这些人我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体貌特征我也说不太清楚。这些人有的是拍俺家的后墙,我听见墙后有声音出去看,还有人给我电话,还有人到俺家大门前,俺家大门处有狗,夜里我听见狗叫唤,就知道有人来俺家卖东西了,我起床去看,就这三种方式。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进行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前犯盗窃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8、9起犯罪,其他没有参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没有参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0-14起犯罪,经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均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购买那么多,经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供述将所盗物品部分卖与张某某,且有证人陈望远、陈建伟证言相印证,并有通话记录相佐证,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陈胜利的辩护人辩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起诉书认定所盗物品价值过高、陈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撤销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少刑初第51号刑事判决书对陈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部分;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日的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人民币(已缴纳4000元,剩余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判员  袁艳秋审判员  杜 娟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松</d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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