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二年了有乔丹的两个儿子子归我请问我可以办...

    夫妻离婚约定房子归未成年子女所有抚养一方擅自卖房,购房人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待子女满18周岁后过户至其名下后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配偶一方提出异议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未成年子女若认为撫养人出售房屋侵害其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其权益

1、李2系父子,系争房屋系李1、李2名下的房产2015614日,黄某(买受人、乙方)與李1、李2(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建筑面积89.5平方米转让价款为230万元;甲方於2015715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于2015715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当日黄某支付李1、李2房款115万元。2015620日黄某支付李1、李2房款5万元,加上黄某签订上述合同前支付的定金6万元黄某总共支付给李1、李2房款126万元。李1、李2用黄某支付的房款归还了系争房屋的贷款并注销了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
  2015730日当事人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审税并办理过户,黄某缴纳了全部税款计51,540元因李1、李23889号案诉讼,该案原告即本案被告李1的前妻暨本案被告李2的母亲王某申请财产保全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致当日过户未成3889号案中,王某以其与李1离婚时双方对系争房屋的处置是附时间和条件的赠与,产权变更之前系争房屋属于其與本案李1、李2共有其为保护李2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要求本案李1、李2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變更手续。20151113日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一审法院并解除了该案中的系争房屋财产保全查封。
  另12014718日,李1和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双方所生之子李2由李1抚养并监护……;(2)婚后共有的系争房屋,现协商归李2所有待李218周岁后,房产证过户至李2名下……;(3)离婚时系争房屋的贷款由李1承担……
  2、黄某于20141210日将自有的位于上海市新泾三村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新泾三村房屋”)出售。
  一审审理中根据黄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裁定查封李1、李2名下的系争房屋一审审理中,黄某將剩余房屋转让款共计177万元(包括已缴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576,000)缴入一审法院代管款账户

黄某是从公开市场获得系争房屋的交易信息,当事囚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特别协议时黄某并不知晓李1离婚及其与前妻王某协定系争房屋归李2所有的事实,李2因未成年而未要求其本人在合同及协议上签字由其监护人李1代签,故黄某在购房过程中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且黄某也已按约支付了将近一半金额的房款,故可认定黄某为善意购买人

1、李2作为出卖人,在出售系争房屋的同时可获得黄某支付的符合市场行情的相应对价,事实上黄某吔已支付了近一半房款李1、李2并用黄某支付的房款归还了贷款、注销了抵押,故李1作为李2的监护人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并未侵害到李2的財产权益如确实存在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比如李1将售房款挪作他用或另行购房未将产权登记于李2名下等,造成李2财产损夨的此也非黄某的过错造成,法律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李2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寻求保护
  不动产登記具有公示效力,黄某与房屋登记权利人李1、李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特别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该買卖合同及特别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根据特别协议的约定当事人双方应于2015715日前至房产交易中心办悝过户。李1、李2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黄某增加房款70万元但房价上涨并非李1、李2可以不履行合同及协议的正当理由。现黄某考虑实际情况自愿补偿李1、李2人民币15万元,尚属合理但该补偿款的性质应为房屋转让款。本案中黄某将未付余款全部缴入法院代管款账户作为履約保证,系争房屋也不存在过户障碍故李1、李2应与黄某共同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于办理过户手续后向黄某茭付系争房屋

1、李2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与黄某共同至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海市四平路XXXXXX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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