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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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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括号内为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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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 & 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 &
& &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
& & 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执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S; p. J&&X' e6 u& && &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5 T1 `* o, [& ]6 J& && &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 &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 &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T% W9 |$ Y' H6 K& && &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X&&?, U' C/ I0 a- _& &&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J" E& l2 B: N& ~& &&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5 D( a& &&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2 I! ]" t- U&&K6 S附: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d/ e% O( t8 O&&T+ q& &&&1、900&&9元/小时, T9 O. @; m+ J: q5 }4 L& &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M) a7 q&&@0 k& & 2、750&&8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2 E& k5 v/ X1 b2 Q& & 3、670& &7元/小时& & 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 6.5元/小时& &&&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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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5 p! @2 [0 T' i0 [- e2 a! I0 q&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6 Z" X: t3 c. ~; k# v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F8 h&&g5 E- W+ S" X# ~0 D2 k&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 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t# J0 o* u5 m% V&&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附:各地区划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9 u5 K: p& @4 m0 W0 t, M* a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600元调整为75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K! c' S&&a. o8 z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元。* z8 h3 ]$ j0 a) G4 u9 YB:大连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t' Y: {9 M$ S2 E- u6 w( Z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0 G, b, p9 C:鞍山市. a' F4 W# I5 A2 \!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5 F% {1 g/ K&&s* p: \3 y" L  2、海城市由540元调整为650元;  3、台安县、岫岩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J- ~4 _8 e4 e1 S;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B& a7 P( O! _0 w! t2 v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2、海城市由4.6元调整为6元;  3、台安县、岫岩县由4.2元调整为6元。3 ~# |. {2 [9 r' G: D:抚顺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q. ?# x5 c7 U6 c( x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抚顺县由510元调整为660元;, w8 h4 b) K2 Q. _2 v8 O.   3、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8 {& \+ P, a, X/ P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g9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0 o! u7 ?4 h, e) y8 r+ `% nE:本溪市; k7 L* Y/ G! `- K* Q" r% M. l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 v8 {- k" U! k6 R8 e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9 e5 w9 {- S) l&&D&&n4 C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F:丹东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3元调整为7元。0 o&&d1 B$ r8 E! i8 |/ `+ `2 H/ p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5元调整为6.2元。G:锦州市' i. h0 `+ C" ^# L&&N5 W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 ]3 \3 X3 X9 G* B9 m& K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4 x3 @&&X5 v+ I" _$ Z- I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S* t" {* }6 q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 E5 k* U6 ]# E1 d! e! V' G( q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4元调整为6元。' y4 [0 H:营口市; ]. f6 j7 @9 B6 r- |; _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3元调整为7元。* j&&?+ J, @0 @. B&&X+ wI:辽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w3 h- u5 @* e&&}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i. {) {1 D- g* S" c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 {! c$ ~! B  2、辽阳县、灯塔市由4元调整为6元。J:阜新市0 Z- L% @% G* t* Y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K:铁岭市(7 K0 M$ v2 K6 `, h- r7 v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6 z9 T7 R7 U& F: g8 B0 \L:朝阳市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调整为6元。M:盘锦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1 N& a% t# J' Q8 |" A  2、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a0 s" b' ?# s* E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 r&&C1 n. U5 O! {0 f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 ^5 q1 Z) b8 a. L, [# B$ j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9 g" k6 |! G2 I( I6 v* N:&葫芦岛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 C5 A! e3 B; S+ G1 U& & 1、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O5 J# l6 Z7 O( B% g- D  1、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4元调整为6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政发〔2010〕75号)&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0年9月3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 一类地区:7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9元)
& & 二类地区:7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5元)
& & 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1元)
& & 四类地区:6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6元)
& & 以上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 && && && && && && &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
附:地区划分情况&:& &&&一类地区(10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 &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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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 &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 &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 &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 &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 &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 &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 &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 &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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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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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政发〔2010〕66号)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冀人社发[2010]36号)& &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k0 M8 C1 S) r# u- ~& &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5 [8 ]/ w/ K7 f+ ^6 U& &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份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I4 m' A- c+ U' c4 d( \&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 l4 m( `" O1 e& &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4 Y1 J- W7 K0 I! n* C/ g& &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冲击,全省宏观经济不断向好,物价不断上涨和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资目标决战之年的背景下进行的。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的重要举措。& &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B8 |) I( }- [( G! @附:地区划分&&I4 p( n9 F% v: z&&t& & 档次 1 月标准 900元小时标准 9元 实行地区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新区)、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 档次 2 月标准 840元小时标准 8.4元 实行地区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张家口宣化区、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市、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 档次 3 月标准 760元小时标准 7.6元 实行地区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含黄骅港、南大港、临港)、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档次 4 月标准 690元小时标准 6.9元 实行地区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张家口察北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桂政发[2010]44号)&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1 N9 c&&I0 y8 s$ \7 D&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8 k3 d/ b8 s% & &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6元/小时;适用地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8 b* |# m- Q9 E% T& &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5.5元/小时;适用地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1 m&&a/ ^8 \; A" U! L0 v& &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级市。& & 四类:& & 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4.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政发[2010]54号)9 R! U$ d*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c, _. X. O' A&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B7 {! C( `5 O; P/ `. u& &&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 &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M* E6 ^/ G. p: n# & &&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0 x& F$ d&&x. h+ d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3 L- X# G7 l% _, k/ J6 C1 R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9 Q&&f7 V&&I2 L3 j+ ?$ K' X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 n4 k& T. J$ Q! i9 f0 W* c)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7 k+ r& ?; b" d- Y! O/ {0 e7 s1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V# p& l3 V# },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o$ M7 S, ]1 c0 x&&Z【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 y+ E) H9 o( ?# [$ n6 p9 T* Q【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0 }+ p6 i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z2 v6 z# B&&n/ Y" Z9 s5 w! O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b# ^-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 @+ }# [* t# W( B$ B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6 f0 R! ?,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m, f- C9 E. T/ C2 U6 y'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特别注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广东省制定的标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K( W+ v&&F: S5 F穗人社发〔2010〕5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r- P$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元/小时。6 n+ D+ u9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元/小时。三、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同步调整为880元/月。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0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5 {9 q* b6 z: x* V; Z6 F( q&&&&&&&&&&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元;二类地区930元;三类地区800元。&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2元;二类地区7.5元;三类地区6.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川府发[201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5 |$ w3 I8 a+ K% B&&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F( `# F" s& X8 c. v. y& &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 (一)每月650元(每日29.9元)7 X" x, e% i: v% n7 B, M7 & & (二)每月710元(每日32.6元);* G4 }" P$ u7 B( N& {& & (三)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8 Z1 T5 H- ^2 d& &(四)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 B! }& v' t+ v' O! U7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一)每小时6.8元;, P$ ]1 u) i. o& & (二)每小时7.5元;3 |: f' R2 l# Y& & (三)每小时8.2元;& & (四)每小时8.9元。& &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7月3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通字(2010)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850元/月、800元/月、725元/月、650元/月、60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8.5元/时、8元/时、7.5元/时、6.8元/时、6元/时。) & &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 二0一0年六月三日6 _# b5 `2 z/ O+ ]颁布日期:&4 U* Y3 R( e/ R/ K! j执行日期:&3 V" k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 d7 y9 @8 r- K&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7 A) T6 w+ |, e0 @. v& &1、一类行政区域:% h- o- m3 T1 h- [% V& & 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 & 2、二类行政区域:( }1 E. m4 M, a# B- I+ `7 y& &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小时);& &3、三类行政区域:& & 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T, Y4 r7 P* U$ }% \1 _9 h9 G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1 w6 e. ?&&o1&&&&&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6 @; V: t- h4 I: U% J&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d& z" n9 c8 i# l颁布日期:&6 A+ ?3 P7 Z- o4 U/ E% U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i6 E&&t' o/ U(琼人社发[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 g( F# V% E) {# P1 }1 U! R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突出民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N- q: i/ H/ A/ i: V4 t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9元,适用于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r3 ]1 p3P.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4 m$ N6 k8 @3 _7 t发布部门:海南省其他机构5 _' L- E4 l# L* B2 }" E; m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滇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 R) Z2 U2 D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830元、740元、63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8元、7元、6元。各类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0 d7 ~&&e7 e, {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10〕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a8 x8 & & 一、一类区域720元/月、6.8元/小时" I/ u4 x2 {; w/ S) T3 & &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6 {& X2 e1 & & 二、二类区域660元/月、6.2元/小时& &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e! Q1 p, U0 c9 C- b& &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1 s0 w& _% & &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安源经济开发区。& & 景德镇市:珠山区。; X8 F! J6 `6 H0 N7 C5 L- k& N0 j& &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9 v1 S2 }& H4 g3 f! m& j& & 新余市:渝水区。& & 宜春市:袁州区。% u2 a&&T4 \&&D% l( q0 ~1 |6 |- c* `& & 上饶市:信州区。& & 吉安市:吉州区。& &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三、三类区域600元/月、5.7元/小时& &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湖口县、共青城、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3 ?8 @0 @0 g: G+ n& ?& &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W; y% x/ @% y4 ~8 d$ Z) ?; t& &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 鹰潭市:余江县。& &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 抚州市:临川区。$ a) ]# Y2 @' O8 \& &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b' D( k% v1 i6& &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 &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6 a) t- S. f4 ~$ x& & 四、四类区域550元/月、5.2元/小时" h0 m' T1 \# U2 ^# r# & &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 & 新余市:分宜县。, }' f# G# ]$ O& &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 h4 o1 X: & &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 上饶市:上饶县、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 &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遂川县。& &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 五、五类区域500元/月、4.7元/小时& & 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 u7 c&&F* E+ h8 f5 e# @; p& & 萍乡市:莲花县。& & 宜春市:铜鼓县。1 F9 ~&&g: \/ q% s- }& & 抚州市: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7 {0 W* |+ j& & 上饶市: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2 ?9 }# J6 i+ z0 x8 g- S1 & & 吉安市:峡江县。3 l. e- }0 T$ G; u& & 上述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A- Z* y/ f" L2 T7 C7 ^1 h. i: X/ J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5 [% m7 S5 a: U. [5 C& ^马鞍山市: 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t3 l* _+ F* K/ i* h2 P" g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530元。芜湖市:市区6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30元。&&s. J4 B9 铜陵市:市区680元,铜陵县530元。蚌埠市:市区630元,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530元。滁州市:市区63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30元。巢湖市:市区63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30元。宣城市:市区630元,宁国市58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30元,旌德县500元。6 Y* T+ n- N; \* [* T1 }$ I+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30元。. u/ \& w1 E3 ]/ P1 H安庆市:市区630元,怀宁县、桐城市53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500元。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3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30元。亳州市:市区580元,蒙城县、涡阳县530元,利辛县500元。. ?8 宿州市:市区58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00元。7 l0 t- 阜阳市:市区580元,界首市、太和县53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00元。% J. v& v/ S* T- j六安市:市区58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0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7.5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60元,长丰县5.20元。+ s: u) A/ ~% |/ C8 t马鞍山市: 市区7.50元,当涂县6.10元。9 |$ w+ O0 A3 E&&T) o3 淮北市:市区7.10元,濉溪县5.60元。淮南市: 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7.1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5.60元。芜湖市:市区7.1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5.60元。5 n/ A5 R& ]8 铜陵市:市区7.10元,铜陵县5.60元。蚌埠市:市区6.6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5.60元。9 A8 A+ |% 滁州市:市区6.60元,天长市、明光市和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5.60元。, E5 ?1 K" E7 n* h% p. G巢湖市:市区6.6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5.60元。# [9宣城市:市区6.60元,宁国市6.10元,广德县、泾县、绩溪县、郎溪县5.60元,旌德县5.20元。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6.6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5.60元。安庆市:市区6.60元,怀宁县、桐城市5.60元,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5.20元。4 d$ J3 n4 \. X9 A# Y2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6.60元,徽州区、黄山区和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5.60元。4 V% v. r, N, L/ I% W4 |7 @亳州市:市区6.10元& &蒙城县、涡阳县5.60元,利辛县5.20元。宿州市:市区6.1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5.20元。: ~0 阜阳市:市区6.10元,界首市、太和县5.6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5.20元。" @' J: P/ l& d# H0 `% @六安市:市区6.1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和叶集试验区5.20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V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67号. i$ K+ J3 i, G9 _5 s$ B* E* I5 w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6 x+ y1 ~: T) b: {- {&&i5 H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提高为71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提高为660元;0 ~% M( n6 S2 N5 y: L! P7 s' B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提高为605元。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6.4元提高为7.6元;二类区由6.1元提高为7.2元;8 O8 I! t# `6 q5 z' S6 o6 三类区由5.8元提高为6.8元。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j. b( J' @9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o% I6 I9 _8 g; E1 j9 a; H5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6 j4 B. S) @3 Z7 d9 _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H. _0 y&&i, ?2 V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7 [! {; N& r" h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 s! u% m/ \& [- f% P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H3 F) @! x) b7 X# {二、对现行我省四个工资类区所含县区进行部分调整。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由原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宝鸡市陈仓区、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由原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高陵县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西安市周至县,安康市旬阳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汉中市西乡县,商洛市商州区由原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6 Y$ T-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 a, @1 s: b5 K5 a- g' _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8 x! W* Z3 ?d;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k# Q7 }, ]% ~- q8 h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一类标准:(760元/月、7.6元/小时):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二类标准:(680元/月、6.8元/小时):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标准:(630元/月、6.3元/小时):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榆林市横山县、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四类标准:(580元/月、5.8元/小时 ):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w8 u9 k&&q' X& c1 e1 C' B颁布日期:& G# _' e2 ~7 ~3 D9 Z$ e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6 l6 晋政办发〔201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6 y& b$ s% i! ^! C* s+ @. x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720元、二类670元、三类620元、四类570元,依次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4.89元、二类4.48元、三类4.08元、四类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6元、三类7.8元、四类7元。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l0 t&&l0 A0 i- X- x# U( |2 t( {* R(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w8 m/ M# k0 Z' t1 R(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9 A, k* l' R6 S) q$ T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d4 P# U4 M0 v8 N, |' H& && && &&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 &&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 &&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3人社厅函〔2010〕157号1 \- C&&i! g: @# r# Y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你厅报送的《关于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鲁人社〔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一、同意你省从2010年5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60元、620元、500元调整为920元、760元、600元。& & 二、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A6 [# O( b1 & &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0 o+ l4 U7 n7 S$ u0 z* [& & 一类地区:济南市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青岛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淄博市的张店区、临淄区和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的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和招远市;潍坊市的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和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6 M2 w: m) w* P) w% f& & 二类地区:济南市的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和商河县;青岛市的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和莱西市;淄博市的博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枣庄市的市中区、薛城区和滕州市;烟台市的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和长岛县;潍坊市的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和昌乐县;济宁市的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和微山县;泰安市的泰山区、新泰市和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的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滨州市的滨城区、博兴县和邹平县。$ ^$ R" x1 y" ?' y&&u&&W& & 三类地区包括:淄博市的沂源县和高青县;枣庄市的峄城区、台儿庄区和山亭区;济宁市的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宁阳县和东平县;临沂市的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和临沭县;滨州市的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和惠民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菏泽市所辖县(区)。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Z' y1 O4 S! \% & &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7 V" @, p6 j&&Y! [;& &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 B5 Y3 Q5 t& & &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M5 k( C4 ~; ^&&E% l5 @2 K- f8 a* L& &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8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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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u/ N4 S2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L! A1 G4 G8 L) x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G: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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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P* u8 `4 a- C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7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时作调整。" `% Q$ X8 c( m
附件:1、2010年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 &2、2010年福建省非全是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D8 && && && && && && && &&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2:& i2 e' e9 e4 \# A* f+ v3 G
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 i5 X5 |; a$ F$ t5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9 U5浙政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 && && &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颁布日期:&$ G# P) G&&X( D6 A执行日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q# r5 R7 f" Q+ (青政[2004]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5 \' b* \: T+ U&&|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青政[1995]29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4 I4 X" G1 h+ l- h( ~" T- H$ c  一、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增加11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3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由230元调整为340元;海西州、果洛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60元;玉树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370元。. t- _5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7 s& g5 V" e&&`3 O)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四日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0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5 ^5 A3 ?# W7 [9 s' A; c& &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e# H7 L& Y# A4 L, Q0 c' g+ & & 1、月最低工资标准&& & 一类区:每月830元;&4 w- |; x9 I+ m& & 二类区:每月730元;& & 三类区:每月650元;& &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一类区:每小时8元;) L$ r( ]6 X7 A1 b4 y& & 二类区:每小时7元;4 E6 t/ s- ~/ {7 ^& & 三类区:每小时6元;& p" ~2 N1 f4 O+ O$ T! V&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O$ E! s1 s# J3 A' ~& &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 && && && &&' q5 & &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M2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I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等14个市区,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2个市和阿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1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6 ?' D8 K" d% g4 b  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个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包括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中旗、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7元/小时。  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包括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五原县)、阿尔山市等3个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包括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1元/小时。, v0 c) k% T) s! _# n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期执行。  & && && && && && &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 & 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8 \- H4
& & 7月21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呈报〈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请示》,决定上调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30%。从2010年7月1日起,将我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680元、630元分别调整为950元、900元、8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现行的6.5元、6.0元、5.5元,分别调整为8.5元、8.0元、7.5元。一类地区: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 \! 二类地区:日喀则地区;三类地区:林芝地区。: I* I' b4 o1 t8 u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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