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源东环路证券营业部撤销的申请报告》(国泰君安司发〔2017〕125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撤销罗源东环路证券营业部。
二、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报送我局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滨河路证券营业部撤销方案》等相关文件完成客户转移、业务了结等事宜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向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在我局核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缴回《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撤销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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