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水泊钢丝绳厂 骗子短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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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梁山开发区钢丝绳加工厂,坐落在全国著名的水泊梁山脚下,东靠220国道,西邻京九铁路,发达的交通网络为我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企业创立至今,一直致力于经营管理与技术开发,创新的技术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厂生产直径2.7到7.5各种规格的钢丝绳,此外还能根据客户要求生产涂塑钢丝绳、不锈钢丝绳等产品。 我厂因业务增大,现招合作人员,我们提供原料,回收产品,月收入7000元左右, 梁山开发区钢丝绳厂,以诚信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立志做同行业的领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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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为事故发生水塘,水塘周边无任何警示标志,护栏高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水塘最深处约2.8米)  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刻、在与家人分别了一月有余后,他该有多么想念家中的妻女和刚满周岁的外孙女,在他的行李箱中,还塞满了在各地为家人购买的礼物,而如今这些满载着爱和幸福的礼物都变成了他最后的遗物!他去得那样快,快到来不及和妻女说上几句遗言,快到来不及和家人见上最后一面!  18日下午,在景区派出所的协调下,身在梁山的死者家属与景区副总经理约定19日上午9时面谈处理方案。19日上午9时死者家属赶到景区与刘成活总经理洽谈,家属提出赔偿100万元,依据为死者生前年收入的20倍。而景区回复——最高赔偿5万元。  20日,家属前往梁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梁山县旅游行政管理局投诉,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长回复不知此事,将上报领导后回复。旅游局副局长王存忠表示已知道此事并回复说,通过法院处理此事。但在家属指出旅游局作为主管及监管部门的主要过失,并应负责后续处理的责任后,王局长回复帮助家属协调此事。并于20日晚,由梁山县旅游局马涛局长带领王存忠副局长、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总经理刘成活及景区派出所王所长前往家属暂住宾馆送去暂由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支付的3万元人民币,作为冷冻死者遗体及家属处理后续事件期间的费用。  但我们家属的态度是,我们可以通过法院处理此事,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这种不负责任的回复,不应该来自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但非常遗憾的是,梁山县旅游局作为主管及监管部门却如此简单地回复了这起重大的安全事故。至于其中景区经营企业与该主管部门的微妙关系我们不敢妄自猜测。  21日梁山县旅游局王存忠局长回复,梁山县旅游总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总金额为共计46万元,但经营单位在这起重大安全事故中只承担20%的责任,约为9.2万元。之后王局长提出可以争取到30%,即13.8万元。此时家属提出赔偿金额为60万元。此后,旅游局未给出任何处理意见。  24日,家属前往梁山县政府投诉,并将赔偿金额降至46万元。随后梁山县旅游局通知家属前往旅游局领取了事故死亡调查报告。报告中仅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再一次陈述。  (此处为打捞地点,据推测也为死者落水地点,护墙高度约0.8米,据对面碑文约0.9米,四周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水深达2.8米,预计死者是在拍摄对面碑文时,身靠护墙,而护墙高度不够,失去重心,落入水中)  /p/m/.jpg(小径的宽度约0.9米)  /p/m/.jpg(护墙高度不足0.8米)  相关责任单位应负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七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理地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当查明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依据二:  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在安排游客的游览活动中,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为重大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援救,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法律法规依据三: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单位责任(梁山县旅游总公司):  家属心声:  水泊梁山风景区并非探险之地,而游客又怎么会在一个4A级旅游景区发生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家属再次回到事发地查验,结果发现景区内安全隐患众多:  1. 将游客公共观景设施设置在危险地段。违反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中的规定。事发区域为人工修建的水塘,水泥底,事发地水深超过2.8米,对面有两处石质碑文,因此,此处的设计应为游客参观游览及拍照的景点,但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在如此危险的区域,景区却未设置任何水上旅游景区安全警示标志及游客须知。  2. 水塘周围有一圈护墙,然而护墙高度仅0.8米,竟然连建设部对于公园设计要求的1.05米都没有达到。我们不禁质疑,护墙的设计是否是为了防止游客落水?如此护墙,形同虚设,如何能够防止游客坠入2.8水深的水塘中?  3. 如此危险的事发地,景区未设置任何监控设施和管理人员。景区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  4. 死者14日在景区失踪,至17日家属赶到景区,景区一直没有发觉事故的发生,施救工作更是无从谈起。甚至在死者死后数天内,由家属帮助调查寻找才发现死者的出事地点和遗体位置,由此可见,景区没有完备的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管理过失,景区内游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没有保障。  5. 在这样重大的事件发生后,景区仍正常营业,事发地仍然对外开放。景区丝毫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安全隐患的存在,无视游客安全!  6. 本景区宋江战船景点为后建设项目,是否有审查验收文件,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7. 景区对于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问题非常不积极,从未积极与家属联络,并不负责任地告知,此类重大安全事故只能赔付5万元人民币。我们不知此数值有何依据??景区的这种毫无根据的说法,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一种极大污辱!!!  相关行政主管及监管部门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当查明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停业停产整顿。  法律法规依据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为一般事故。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一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及二十二条规定,一般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并应当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泉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和调度。第二十二条:发生重伤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并由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按下列规定上报省安监部门。  1、 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事故,24小时内上报。  2、 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组由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和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应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关部门和政府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至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造成3人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另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五:  按照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具有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受理本地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为重大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援救,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四章也规定,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对于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以整改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六: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家属心声:  1、 景区为4A级旅游景区,但景区的设计与规划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此种严重的安全隐患与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背离,主管监管部门却视而不管,仍然给予评审通过!  2、 主管负责人急需培训  3、 负有主管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依法依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梁山县水泊梁山景区进行了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地水深2.8米护墙高度80公分且此处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发现??有无书面记录?有无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如有发现安全隐患,为何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于整改工程是否做到限期整改?整改后,是否前往现场验收,有无书面材料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如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到底是监管部门缺少专业的知识,无法胜任国家法律赋予你们的主管与监管责任,还是其中存在权钱交易、官官相护等腐败黑幕???对此家属不敢妄自猜测!!!   4、 事故发生后,为什么旅游主管及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没有出现在事故现场。令人更不可思议的是遗体打捞后第三天,也就是死者死后第七天,景区及事故景点仍然在接待游客,景区没有做任何整改,仍然没有警示标志,直至死者家属找到梁山县旅游局后,该景点设置了围栏。我们无法想象,为何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履行人民及法律赋予你们的责任??国家的法律是有法可依,可是旅游局作为主管部门却有法不依。这样的态度让家属十分惊讶。不知旅游局这种视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作为的行为是出何目的?为何无视此等重大安全事故、无视游客的生命???我们试想,如果就在这几天内再有游客发生落水事故并丢了性命,那将是多么的不幸!对此,我们只能理解为相关部门完全没有安全意识、无视法律及生命的价值!!!  5、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没有与家属取得联系沟通事故情况。也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反而是家属找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才一拖再拖地给予一个完全不能解决问题且不负责任的答复。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贵部应如何应对和处理,相信你们非常清楚!!然而,你们却回复了一个不应是出自主管部门之口的简单答复。相关部门及人员为何没有按照规定执行?难道梁山县不归山东省政府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管辖吗?   6、 20日家属前往梁山县安全监察局时,安监大队回复不知晓此次事故。我们不禁要问:相关主管及监管职能部门为何没能依法及时逐级上报此次事故?难道你们不知道迟报、漏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吗?   7、 本景区事故景点-宋江战船景点为后建设项目,是否有审查验收文件?   家属诉求:  法律法规依据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弄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法规依据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造成3人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另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三: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属诉求:  与景区经营企业,家属保留法院起诉争得应有赔偿的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向梁山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局讨个说法!由于监管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酿成了惨剧的发生,如果监管到位的话,这种惨剧完全能够避免,这种拿游客的生命安全当儿戏监管态度,纯属草菅人命!国家且大,有法可依,对于在梁山县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在以法治国的今天,梁山县应该怎样处理?怎样解决?如何给遇难的死者一个说法?怎样给悲痛欲绝的家属一个交待?我们将会根据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百姓通过有限的渠道获得的有限的法律法规知识,提交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山东旅游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检察院、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济宁市行政旅游管理局和济宁市检察院,请求以上政府单位给家属做主!告慰死者、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梁山县水泊梁山景区给予依法整顿和行政处罚。  2.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职能  相关的主管、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依法行政处分。  3.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山东省政府、济宁市政府、梁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尽快依法合理处理与解决12月14日在梁山县水泊梁山风景区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家属的善后赔偿事宜。同时也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不论有多么不舍,死者已经去往了另一个世界,再也无法像外出旅游归来一样返回家中,再多的赔付与安慰都无法抚平死者家属心中的伤痕。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最终拿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以上材料均有视频为证,希望各大媒体给予支持,警戒那些深深热爱旅游的广大游客,警戒那些游览祖国大好河山的同胞们,出游的时候,请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家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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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7次 发图:5张 | 更多
  看完之后心里特别难受,可以想象老人当时是多么绝望。就是想象不到当地旅游局竟然这样处理这件事情。气愤!!!!
  水泊梁山是游客旅游的地方,不是送死的地方!!
  可怜的老人,悲恸的家属,顶上去
  下午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合理的补偿、合理的整改方案措施
  人死为大,应该赔1000万  
  无良政府就知道欺负老百姓,百姓跟政府就讲不出理来,亲人无故遇难已让家属伤心难过,可是还遇到这种不负责任的旅游单位,真可谓雪上加霜,难道就没有天理啦!!!!!!
  某些官员就是官僚,除了压榨百姓基本不会做什么。这些赔偿不过是某些政府几个月的招待费而已!
  看到这个帖子,真的替老人及家属痛心,谁能想到一次旅行,居然由于景区的失误让人丧命。最可恨的是,事故发生了,活生生的一个人就这样没有了,难道负责单位不应该给家属一个说法吗,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人终究不会白死。中国的旅游景点众多,如果都像你们这样不负责任,连最起码的安全都没有保障,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会冤死。希望景区能够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以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感谢热心网友关心与回复!死者已经经够可怜的了,家属的心都碎了,可是有关部门还要解剖尸体!这不是在伤口上撒盐嘛!太没人性了!!!人民的公朴们,设想一下,你们家不幸遇到这个的事,你们是不是也这个态度吗?将心比心啊!!!景区的安全保障令人民堪忧!监管部门的失职他们避而不谈!一直纠着自杀、他杀,还说有心脏病如何???老人一直健康拿来的心脏病啊!心脏病怎能自己在外旅游40几天无人陪伴啊!法医都鉴定溺水而亡!有关部门总是避重就轻来推脱!天理何在?弱势的老百姓出路在哪里????蒙冤而去的死者灵魂岂能安息!!!!!真是死不瞑目啊!!!
  没有良心的商人和没有良知的官员,你们如此草菅人命,是不会有好下场的!
  现在的社会还是会有这样投诉无门的事情,但好在我们还有网络,希望可以借助网络的力量惩处那些不作为的官员和没有良心的商人,也好让老人的遗体早日回归故里,得以安息!祈祷……
  要和他们讨个说法!败类领导,无良景区!
  强烈谴责缺德的官员,不为百姓说话,官官相护,不得好报
  无良景区,无良政府,你们不会有好下场的!必遭天堑!!!
  发生了事故还正常营业!罚死它,一点良知都没有!5万块,是不是人啊,那可是一条人命哎,严处!
  发生这样的事 必须要给个说法 如此对待一条人命 天理何在 请家属节哀 一定要诉求到底
  事故发生地图片    
  图片为事故发生水塘,水塘周边无任何警示标志,护栏高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水塘最深处约2.8米  
  尸体打捞地图片  
  小径的宽度约0.9米  
  护墙高度不足0.8米  
  金钱买不来生命 愿逝者安息
  4A景区,水泊梁山,多处隐患,游客溺亡。有关部门,推脱责任,请求政府,主持公道。
  游客慕名到梁山,哪知景区存隐患,走南闯北均无恙,战船池塘把命断。
  每人给景区负责人和旅游局长1块钱! 凑够5万就让他们跳下去!看他们跳不跳!!!!怀疑自杀????怀疑他杀????毫无道理!!!!走南闯北,哪都去了
会讹你们这破景区那几个钱???不得好报!!!!
  可惜了这位年长的教授,可恨的景区,更不要脸的旅游局副局长,收受贿赂,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将这干人等,绳之于法!!!
  愿逝者安息   生者发奋!将梁山景区及政府无良人士打入18层地狱!
  景区安全隐患重大,不整改,旅游局负责人不尽职尽责.望有关部门详尽调查此事,给大家一个交代!!!
  愿死者安息。
  愿死者安息!愿党国的官员还能保留那一点点的人性莫要沦落到畜生不如的地步!希望当事的官员快快警醒吧!不要让人民的唾沫淹死你们
  愿死者安息~  必须追究事故责任人与其单位~  给死者家属满意的答复~!以复正义、公理之存在~
  景区的疏忽,造成亲人的离别。希望能给死者家属一个公平的回复。有点人性。必须追究事故单位责任  家属节哀
  出了事有关部门不仅不出来承担后果反而推卸责任!以后谁还敢出去旅游????!!!!
  网络也快没有了 到时候真的是……哎  
  黑透了
  觉得也快内乱了 反正现在的当我不想看到了 看到就生气  
  人在做,天在看!!!那些昧着良心说话的人就不怕遭天谴吗?????
  梁山县水泊梁山景区如此对待惨死游客 请网友伸出援手顶一下,谢谢! /post-free-.shtml
  唉!没等到65就退了,可惜死早了。幸好还值点钱,开得起价。  
  太过份了 真该好好查查这个景区的领导 都是怎么被选上的 他们的管理这么混乱怎么就能通过国家旅游局的验收呢 还著名景区呢 国家相关部门该介入了 为老百姓做主啊 以平息民愤。
  艹泥马,这旅游景点是不想干了。
  都有没有点良心 太可恨了 上帝会惩罚那些没有良心的官员
  对于生命来说 钱又算什么呢 上级部门的丑恶嘴脸 政府官员的官官相护 让百姓觉得愤恨又恶心!!!!!
  今时今日真的是好人不长寿,祸害一千年!
  4A级旅游景区、国有企业、隶属于梁山县旅游局,一个个名头却保护不了一个刚过花甲的老人,一串串名号亦安抚不了一颗颗期待亡者安息的心。法治社会,怎能容忍政府机构对百姓生命权益的无视;逝者已矣,好意思区区五万元安抚几代人满怀悲情?!试问这样的景区,还有谁敢去。
  @ruby0412
对当地政府的所为感到愤怒!! 对安全监督不力导致老人客死他乡,难道不需要对死者家属对社会有一个交代吗?!
  金钱买不来生命 愿逝者安息 生者节哀 出事景区和政府监管部门该对家属和每位游客一个公正的说法
  现在这社会算是完了
  这份令人发指的旅游事故,充分揭示了当地政府监管不力、职能部门草菅人命、运营单位唯利是图的丑恶行经!是地道的行政不作为!是拿游客生命当儿戏!相信以习主席为核心的新一代国家领导集体会给百姓主持公道的!愿:逝者安息,家属节哀!生者鉴行,义者顶起!
  旅游最重要的是安全 连安全都保证不了 还谈什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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