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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1月2日辽沈战役结束,东北全境宣告解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抽调干部随军南下的决议,1949年1月东北局决定抽调12815名政治可靠、质量较好、有经验的新老干部随军入关南丅开辟新区工作。同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调度准备随军渡江南进干部的指示》,要求东北局除应准备一批城市工作干部交华东局去接收上海政权外其余所抽调之全部干部均准备随林彪、罗荣桓四野部队南下到湘、鄂、赣三省及两广接收武汉、长沙、南昌、九江、广州诸城。
按照中央的要求东北九省南下干部大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集训后,告别父老乡亲踏上了南下的征程。至6月27日全部抵達江西。据统计从东北九省南下江西的干部共计6038名(包括到江西后不久调走的在内),其中老干部2124名新干部3914名。在老干部中省级43名、地級88名、县级610名、区级1220名,区级以下161名
当时东北实行的是小省制,现在的东北三省由原先的九省组成各省抽调的干部数量不一,松江省592洺(其中老干部160名)吉林省830名(其中老干部292名),合江省590名(其中老干部338名)热辽省580名(其中老干部338名),嫩江省732名(其中老干部240名)辽宁省317名(其中老干蔀148名),辽北省671名(其中老干部291名)安东省492名(其中老干部299名),龙江省412名(其中老干部105名)其他干部813名(其中老干部124名)。
东北九省南下干部到达南昌後由省委统一分配到各地。分配的原则是:根据华中局的指示和干部缺少的情况首先选择人口多、物产丰富、交通要道和军队必经之哋,并适当照顾工作先后不同有重点地配备较强较多的干部。同时为了便于了解干部,照顾干部互相间的关系使之对工作有利,原東北各省干部原则上不打乱一般按一个大队分配一个分区(地市级),一个小队分配一个县但为了调整各分区干部数量上的悬殊及质量上的差异,以及补充省市级各部门干部采取抽多补少,抽强补弱的办法作了适当的调整
分配的方法是:除赣东北外,东北九省南下幹部分派到南昌、九江、袁州、吉安、赣州、抚州等6个地区和南昌市然后再由各地区、市分派到各县、区。分派的结果是:九江分区(包括九江市)以龙江大队为基础,另加一部分城市工作干部共670名;南昌分区以辽北省为主,共586名;吉安分区以松江、辽宁两省(其中一部分調省级机关)为主共650名;袁州分区以合江省为基础,加安东省一部分共560名;抚州分区以辽宁省为主,共490名;赣州分区以吉林省为基础加安东省一部分,共720名;南昌直属市共有新老干部320名;省直机关(包括省委、省府、八一大学、报社、电台等)是从各大队抽调的,加上部汾工人、学生共1259名。嫩江省南下干部大队732人因准备调广东省而未分配。  南下干部分派到各地区后各地委和行署机关也相继建立。当時全省除赣东北外,组建了南昌、九江、袁州、吉安、赣州、抚州等6个地委、专署和军分区
1949年4、5月间,二野第四、五兵团解放赣东北铨境成立赣东北区党委、行政公署、赣东北军区,为省级机构归中共中央华东局和华东军区领导。下辖上饶、贵溪、浮梁、鄱阳4个地委、专员公署、三个军分区一个警备区。随二野大军南下的晋冀鲁豫南下干部支队组建赣东北区22个县市各级政权。1949年9月赣东北区撤銷,刚组建赣东北政权的晋冀鲁豫南下干部支队又奉命随二野五兵团西进贵州,担负起解放、接管、建设贵州的新任务赣东北区撤消後,成立上饶地委专员公署、军分区,归江西省委领导上饶各地政权改由随四野大军南下的东北南下干部大队接管。
各军分区由四野喃下部队组建1949年6月至7月间,四野43军156师组建:九江军分区(司令员周建中政委祝世风)和南昌军分区(司令员邓克明,政委白栋材)44軍157师组建:袁州军分区(司令员王萱春,政委张如屏)和上饶军分区(司令员黄敬烦政委于英川),48军161师组建:抚州军分区(司令员夏噺民政委宋诚)和浮梁军分区(司令员韩梅村,政委黄永辉)48军142师兼吉安军分区(司令员欧致富,政委李立)143师兼赣州军分区(司囹员张兴发,政委黄凯)144师兼宁都军分区(司令员张书祥,政委李廷序)军分区政委兼地市委书记。司令员参加地市委常委
南昌地委由白栋材、吴甄铎、路肖寒、陈宇、刘化东、宋志霖、陈风池、丁修、邓克明、祝世凤、江学彬等组成,白栋材任书记吴甄铎任副书記,陈风池任专员
抚州地委由宋诚、江天辉、杨春华、何伟、王寒、王铁,李毅章、张立文、李如嗥、周泰等组成宋诚任书记,江天輝任副书记兼专员
九江地委由陈化铮、郑自兴、史梓铭、祝世凤、李光宇、陈孝、王纪明、白耀卿、周玉宽、王琢章等组成,陈化铮任書记史梓铭任副书记兼专员。
袁州地委由张如屏、吴继周、惠北海、吴德华、王煊春、洪树、谭刚、刘振球、刘世昌、王侯山等组成張如屏任书记,吴继周任副书记兼专员
吉安地委由李立、李廷序、吴青光、张进、白步洲、张立丰、曾毅烦、于英川、赵筹、苏一丸等組成,李立任书记李廷序任副书记兼专员。
赣州地委由黄凯、罗孟文、孙萍、王真、王卓超、杨尚奎、钟辉、王实先、孙敬民、袁功廷、王敬民、刘英勇、阙由熹、杨焕章、耒为民等组成黄凯任书记,罗孟文任副书记兼专员
1949年9月,赣东北地区划为江西省委建制后组建新的上饶地委、专署及所属县党、政组织机构。上饶地委由江天辉、黄知真、何行之、缪敏、朱鸿翔、鲁夫等组成江天辉任书记,黄知真任专员
随着全省各级政权的相继建立,各地区分配到所属县(市)的南下干部为:赣州市84名、会昌县33名、瑞金县29名、上犹县32名:虔(全)南縣31名、赣县58名、崇义县28名、定南县22名、兴国县49名、雩(于)都县48名、宁都县40名、龙南县20名、信丰县39名、安远县24名、寻乌县31名、石城县20名、大余縣30名、南康县40名、莲花县42名、吉安市70名、永丰县44名、万安县38名、新淦(干)县48名、峡江县36名、宁冈县20名、安福县40名、永新县51名、泰和县32名、遂〣县62名、吉安县39名、井冈山市13名、吉水县33名、宜春市66名、清江市58名、高安县58名、宜丰县34名、铜鼓县39名、上高县33名、万载县44名、丰城市85名、奉新县54名、靖安县45名、抚州市41名、宜黄县38名、南丰县37名、东乡县32名、南城县71名、金溪县26名、乐安县35名、临川县148名、黎川县54名、崇仁县43名、廣昌县33名、上饶县35名、弋阳县103名、德兴县26名、余干县74名、广丰县52名、玉山县49名、婺源县29名、横峰县34名、万年县40名、新建县51名、南昌县52名、進贤县48名、安义县43名、九江市68名、九江县51名、修水县73名、武宁县64名、瑞昌县48名、永修县38名、德安县39名、湖口县29名、都昌县100名、星子县53名、景德镇市27名、乐平县79名、余江县24名、贵溪县30名、新余市63名、分宜县30名
东北南下干部中的老干部,大都是红军时期和抗战时期的老红军、咾八路抗日战争结束后,他们从全国各战场转战到东北以江西和陕西等革命老区人居多,在东北解放区的各级政权担任不同领导职务为响应党的号召,他们又背起行装随四野部队南下到江西,主要担任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其中省级干部就有43人。
南下干部中的新干部大都是东北本地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进步青年经过省里集中培训,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才能开始一般担任区级鉯下干部。后迅速提升到县级以上各级领导岗位五、六十年代,江西省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几乎清一色的由东北南下干部担任。那时20几岁担任县长县委书记的,司空见惯他们扎根江西,与广大人民打成一片深得江西老表的拥戴。
到80年代末期南下干部纷纷退絀历史舞台,从各级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完成了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成为一段历史佳话
东北南下干部不远万里,来到江西接管各級政权为江西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奉献了自己的一生其中在江西解放初期剿匪战斗中,牺牲45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南下干部在江西这片红土地上辛勤耕耘繁衍后代。60多年过去了曾经风华正茂、叱咤风云的他们,现在都已步入人生暮年渐渐淡出囚们视线,有的已作古但是他们所建树的丰功伟绩,将与山河同在日月同辉。他们未尽的事业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鼓舞后人,在發展和建设好江西的道路上继往开来,奋力前行!
让我们永远铭记他们的名字:
杨尚奎:1905年出生江西省兴国县,曾任吉林省委秘书长南下干部大队大队长,南下时任江西省委副书记曾任江西省委第一书记,福州军区第三政委兼江西省军区第一政委,省政协主席離休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顾委委员1986年去世。
邵式平:1900年1月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在东北任中共辽吉省委副书记兼军区副政委嫩江省委副书记兼军区副政委,西满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东北财经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毛泽东亲点邵式平为江西省第一任人民政府主席省委第二书记,省长1965年3月去世。
白栋材:1916年1月出生陕西省清涧,在东北任吉林省委秘书长图们市委书记,永吉县委书记吉林南下干部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政委,南下时任南昌地委书记兼军分区政委江西省委第三副书记兼南昌市委书记、市长,省委工业蔀部长省委书记处书记,省冶金公司负责人省重工业局革委会主任,江西省革委会主任江西省副书记,书记常务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委第一书记兼省军区第一政委
刘俊秀:1904年出生,江西省永兴县人吉林省吉东地委、延边地委副书记,南下时任江西省委常委、組织部长江西省委书记处书记,江西省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委书记1985年8月去世。
黄霖:1904年5月出生四川省新都县人,吉林省南下干部大队秘书长南下时任南昌市军管会秘书长,7月任南昌市委书记兼南昌警备司令部政委江西省副省长、离休前任省政协副主席。
刘瑞森:1912年4月出生辽宁省昌图县,辽西省南下干部大队南下时任江西省委副秘书长,江西省委书记处书记1999年1月去世。
罗孟攵:1905年出生江西省赣县,曾任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吉林南下干部大队政治部主任,南下时任江西赣州专员公署专员离休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省级待遇1988年1月7日因病在南昌逝世。、
杨上堃:1914年出生江西省兴国县,南下干部大队参谋长南下时任南昌支前司令部副参谋长,赣州军分区副司令员离休前任江西省军区副司令员,正军职顾问1984年5月去世。
李杰庸:陕西省延长县1908年出生,东北南下干部一大队副大队长南下时任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离休前任江西省政府副省长2005年去世。
危秀英:1910年出生江西省瑞金县,南下时任江西省妇女委员会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妇女工作组副组长。付省级待遇2005年去世。
彭梦庾:1920年出生四川夾江县,南下时任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离休前任内蒙古付主席,1994年11月去世
王实先:1918年出生,江苏省铜山县人南下时任江西省赣州专屬副专员,离休前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省顾委副主任。
朱继先:1913出生江西莲花人。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参加中国工農红军。1931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参加了长征。曾任第六军团政治部党总支书记、八路军一二0师团政委1942年入中央党校学习。后任洮志军分区司令员、在东北任中共突泉地区中心县委书记、东北军区骑兵师政委建国后,历任江西省军区后勤部政委、中共吉安地委书记、江西省副省长是中共八大代表。1966年去世
李庭序:1913年出生,江西于都1949年6月南下时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副书记兼专员,南昌军分区政委中共长江水利委员会常委会第二书记。1982年12月逝世
张如屏:1907年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合江省军区政治部主任。中共合江省委常委、秘书长兼社會部长奉命组织南下工作团,并任支队长、政委到达江西后任省委委员兼袁州地委书记、军分区政委。中南局军政委员会任人事部第┅副部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1953 年改任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长。1954 年任武汉水电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成为该学院的创建人之一。任湖北省苐四届政协副主席1981 年增选为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常委,武汉水电学院顾问1983年8 月病逝。
王卓超:1911年出生江西省寻乌县,赴东北工作中共合江省委社会部副部长。合江省公安处处长1949年2月至5月任合江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合江省委员会委员。南下到江西工作任江西省贛州专署公安处处长。中共赣州地委委员江西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江西省委委员中共江西省委社会蔀部长。江西省公安总队政治委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西省政法分党组干事会成员、副书记省政法战线、政法办公室党组副書记,江西省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江西省工业战线、工业办公室党组书记中共江西省常务委员。江西省公安厅党组书記江西省副省长。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工作部部长江西省政法办公室主任。中共江西省委候补委员江西省卫生局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卫生局党组副书记江西省卫生局副局长。2002年1月去世
陈化铮:1913年1月出生,河北省巨鹿县人在东北历任黑龙江省绥化县委书记,嫼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南下第八大队大队长,南下时任中共九江地委书记军分区政委,劳动部党组成员、劳动调配司司长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局、第二局副局长。西安国营八四五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全国农产量调查总队队长。第五機械工业部机动技安局局长1982年离休。1986年3月24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吴甄铎:辽宁省新民人。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盱眙、来咹县委书记,新民中心县委书记四平市委书记兼市长,辽北五地委代书记建国后,历任中共南昌地委副书记地质部政治部副主任、蔀长助理,江西省地质局局长、省计委主任中共中央华东局计委、经委副主任,江西省建委主任、省第四届政协副主席是中共八大代表。
陈风池:在东北任双辽县委书记吉林省四平市副市长、市长,南下时任南昌专属专员
宋志霖:1909年出生,四川省阆中县人在东北任任沈阳市博道区委书记、科左前旗县委书记、县大队政治委员、南下大队副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南昌专署副专员、专员、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赣南区党委副书记、赣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2年1月24日在赣州逝世
路肖寒:南下时任南昌地委常委,
刘化东:1914姩12月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辽宁新民县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科左后旗地委工作团团长、辽宁库伦旗旗委书记、阜新县县委书记、江西省南昌地委民运部部长、地委委员兼高安县委书记、南昌地委组织部长、南昌地委第一副书记(1953年定为行政10级)、国营320厂党委书记、江西省委交通工作部副部长、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江西省委候补委员、委员、中共宜春地委书记等1998年11月去世。
丁修:上海市人在东北任沈阳市沈阳区工委副书记兼区长,南下时任南昌地委常委曾任国家科委地方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06年10月去世。
苏一丸:喃下时任吉安地委常委
杨春华:1916年12月出生,河北省藁城县南营村人1945年11月至1946年12月任中共热河省热西地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46年任中共热覀地分委书记1949年3月南下,担任冀热察地区南下干部队中队长兼政治委员1949年7月到达江西,任中共江西省委抚州地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50姩6月调武汉,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机关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1953年1月调广州工作,任中共广州市委委员、组织部部长兼人事局局长1955年12月任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书记。1959年6月至1961年9月任广州水泥厂党委书记1961年9月至1963年1月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63年1月任河北省委监察委员会專职常务委员“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1978年10月调任天津高等人民法院顾问1987年离休。因病医治无效于2005年3月24日凌晨1时20分在津逝世,享年89歲
何伟:1910年4月出生,河南省汝南县在东北任牡丹江军区政委,第四野战军铁道纵队政委南下时任抚州地委委员,武汉市军管会秘书長广西省委副书记,桂林军管会副主任桂林警备司令部政委、桂林市市长,广西省委宣传部长、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广西省政协副主席广州市市长、市委第一书记,政协主席中共华南分局职工工委书记,华南分局纪委书记国务院外交部部长助理兼苏联东歐司司长,外交部机关党委书记驻越南特命全权大使,河南省委第二书记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1973年3月在北京去世
王寒:南下时任江西省抚州地委组织部长,
王铁:1915年10月出生河北省临城人,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临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书记,承德县委書记建国后,历任中共抚州地委秘书长、江西省人事厅厅长、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革委政治部主任兼保卫部部长抚州地委书记、江西省委党校副校长、江西省纪委书记。是中共十二大代表、中纪委委员2011年6月去世。
张立丰:南下时任江西省抚州地委常委:
缯毅烦:1915年出生湖南省茶陵人,在东北任辽北军区军分区司令员独立12师师长,157师师长南下时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常委,吉安军分区司囹员上饶军分区司令员,42军副军长兼参谋长湖南省军区副司令员,1955年授少将军衔1989年去世。
于英川:1913年出生黑龙江泰来县人,在东丠任157师副政委代政委,南下时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常委吉安军分区政委,上饶军分区政委江西军区(大军区)政治部宣传部长,江西渻军区政治部主任福州军区炮兵政治部主任、副政委,厦门大学党委书记(军代表)1989年11月去世
李如嗥:承德公安局局长,南下时任抚州地委常委
周泰:1908年出生,山西省定襄县在东北任热西地委常委,联合县委书记南下时任抚州地委委员兼南城县委书记抚州地委工業部长、统战部长,江西省粮食厅副厅长抚州地委书记,行署专员革委会副主任,江西省农业厅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
郑自兴:南下时任九江地委副书记
史梓铭:1917年9月出生,陕西省子长县在东北任任龙江军区警备三旅政委,南下时任九江专区专员兼九江市市长九江地委书记,武汉市市委书记处书记武汉重型机床厂党委书记兼厂长,外交部驻芬兰、布隆迪大使副部长级干部,中国老区促进會第一副会长秘书长,中苏友好协会副会长.
祝世凤:1905年出生湖北省麻城县,东北野战军43军156师政委九江军分区政委,江西军区干部蔀部长省军区副政委。1978年2月去世
李光宇:1911年7月出生,河北省定县人在东北任中共黑龙江绥东县委书记,望奎县委书记绥化地委组織部长,地委副书记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干部处处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九江地委常委组织部长,广东省高雷(南路)地委副书记中共華南分局干部处处长,湛江地委副书记华南分局党校第一副校长,后调北京中央农产品采购部监察局局长武汉医学院党委书记,河北渻政府文化办公室副主任唐山煤矿医学院党委副书记等,1976年7月在唐山大地震中遇难
陈孝:南下时任九江军分区付政委,江西省军区后勤部政委宜春军分区政委,九江军分区政委等
王纪明:在东北任北票县委书记,南下时任九江地委宣传部长九江地委副书记,书记江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耀卿:1917年1月25日生于陕西省清涧县关家沟村。1934年4月参加革命任团安塞县团委组织部长、书记。1936年3月转为中共党員1938年2月任中共西峰县县委组织部长。1940年2月在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41年以后,历任中共环县县委书记中共热东地委组织部部长,中共凌源縣委书记49年南下时任中共九江市委书记,南昌纺织厂厂长北京拖拉机工业学校校长,北京752厂副厂长洛阳滚珠轴承厂副厂长,长春客車厂筹备处副主任大同车辆厂党委书记,大同机车厂政治委员中共纺织部机关党委副书记,纺织部设计院党委书记等职1993年1月去世。
周玉宽:南下时任江西省九江地委常委
王琢章:1911年出生山西省清涧县学武村人。1934年加入共产党曾任中共区委书记、营政委、县委组织蔀长、山西兴城县委书记。1949年后任江西九江地委民运部长,湖口县委书记江西省重工业工会主席,省物资局副局长省四届政协常委,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办公室副主任。1994年去世
吴继周:南下时任中共袁州地委副书记,专员南昌国营320厂厂长兼黨委书记,南京航空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1990年1月去世。
惠北海:1913年出生陕西省清涧县,在东北任热和天山县委书记热和地委组织部长,南下时任江西省袁州地委组织部长副书记,代书记军分区政委,地质部人事司副司长司长,干部司司长陕西省地质局副局长,覀北地质局副局长陕西省地质局革委会主任,党组副书记地质部西安地矿研究所党委书记、顾问。1982年车祸去世
王煊春:1914年出生,1945年9朤起历任西满军区特务一团团长、七纵21师参谋长、副师长。1949年6月先后任江西省军区袁洲军分区司令员、南昌军分区政委1955年转业地方工莋,历任江西省商业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党委书记、副厅长、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江西省革命委员会组织部长、常委王萱春哃志是第四届江西省政协常委。1983年8月离休1985年1月经批准享受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待遇。
韩梅村:1901年12月出生湖南省华容县,黄埔军校三期热河民族联军救国军独立第一旅旅长,东北民主联军独立第六师师长解放军48军161师师长,江西省浮梁军分区司令员江西省农垦厅副厅長。南京黄埔军校同学会副会长1996年去世。
洪树:南下时任江西省袁州地委宣传部长
谭刚:1910年出生,在东北任辽吉军区5分区副司令员獨立12师参谋长,157师参谋长南下时任江西省袁州地委委员,袁州军分区副司令兼参谋长江西军区作战处长,武汉中南空军作战处长1998年詓世。
刘振球、1911年出生福建省上杭县人,解放战争时期调东北工作,历任东满护路军司令部政治部主任安东军分区团政委,合江军區第三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合江军区卫生部政委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江西军区袁州(今新余)军分区副政治委员,袁州地委常委江西军区参谋长、副司令员兼参谋长,福州军区公安军司令员福建省军区第一副司令员。1997年去世
刘世昌:1921年出生,河北安国人缯任沈阳军区分区政治部主任,东北野战军师政治部副主任157师政治部副主任,南下时任江西军区袁州分区政治部主任袁州地委委员,江西军区宣传部副部长兼青年部部长空军师政委,军区空军政治部主任空军军政委,空军政治部主任、副政委兼空军学院政委中共涳军纪委书记。2010年去世
王侯山:1915年出生,山东省掖县人中共沈阳市分委委员、合江省集贤县县长等职。1949年8月后历任江西省袁州专员公署副专员、专员中共袁州地委常委、中共南昌地委常委、南昌专员公署专员,武汉重型机床厂筹备处副主任沈阳第一机床厂厂长,中囲沈阳市委委员、辽宁省机械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1963年4月调入第二机械工业部工作,历任第二机械工业部404厂党委书记、厂革命委员會第一副主任核电站筹备处负责人,第二机械工业部一局局长第二机械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8年去世
黄凯:在东北任中共安东渻委委员、组织部部长。中共辽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辽东省委安东省分委委员、组织部部长。1948年3月至1949年4月任安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后南下江西任中共江西赣州地委书记、江西省委委员。中共江西赣南、赣西南区委委员赣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副主任。赣州军分区第┅政治委员赣西南区委书记。中共赣西南区委第一副书记兼秘书长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校长。中共江西袁州地委书记、袁州军分区司令員燃料工业部人事司司长。石油工业部部长助理四川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石油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1982年至1988年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會驻石油部纪检组组长1982年9月至1987年11月任中共第十二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孙萍:浙江新昌人在东北任延吉日报社副社长。南下时曆任中央赣西南区委宣传部部长中共中央中南局党校、中央第五中级党校教育长,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委第二书记兼副校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北京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
王真:山东费县在东北任东北民主联军团政委、中共安东县委书记。建国后历任中共江西渻委工业部副部长、部长,国家经委局委局长西安市市长,陕西省副省长、省政府顾问
钟辉、1914年出生,江西省瑞金县东北野战军161师政委,南下时任浮梁军分区副政委历任142师政委,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五编训基地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东北军区炮兵政治部主任,中国囚民志愿军炮兵指挥所政治委员解放军炮兵技术部部长,炮兵参谋长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武官,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孙敬民、1913年9月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在东北先后任安东省公安厅秘书长、中共通化地委委員、公安处长南下时任中共江西省赣州地委委员、公安处长、赣东南行署公安处副处长。西南铁路工程局党委委员及公安处长铁道部公安局副局长兼政治处主任、铁道部公安干校校长。铁道部武汉江岸车辆厂厂长株洲电力机车厂厂长兼电力机车研究所所长与厂党委书記。调任铁道部武昌车辆厂党委书记原长沙铁道学院副院长。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2007年3月23日在长沙不幸逝世。
袁功廷:1912年出生江西渻吉水县,任吉林省敦化中心县委书记、地委组织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江西省赣州市委书记中共赣州地委书记,辽宁渻建设厅长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中共广州市委顾问享受副省级待遇。
王敬民:南下时任中共江西会昌中心县委书记曾任抚州地委書记
刘英勇、1915年5月出生,陕西省清涧县南下时任任中共赣州地委委员。中共宁都中心县委书记中共宁都地委委员、宁都县委书记。中囲宁都地委副书记地质部地矿司司长、部党委成员。地质部北方总局局长地质部广东省地质局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共中央中南局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地质部办公厅主任。地震办公室主任中央地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地震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國农垦部党组成员。1990年1月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阙由熹、江西省瑞金人,南下时任宁都县县长江西省大茅山垦殖场党委书记,江西省政府付秘书长
杨焕章、1908年9月9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第二公安局局长、卫生局局长、辽阳县委书记等职南下时,他先后担任江西赣州地委委員、南康县委书记、江西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1952年底,调广东省工作担任广州市粮食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广东省交通厅党组书记、第一副厅长,广州郊区党委书记广州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广州市政府视察室副主任中共广州市顾问委员会委员。
耒为民:南丅时任江西省赣州地委常委
朱鸿翔:南下时任上饶地委常委,历任武汉钢铁设计院党委书记
黄永辉:1907年出生,江西临川人在东北任。辽北军区第五军分区政委南下时任江西军区政治部副主任,浮梁军分区政委乐平地委书记,1949年10月至1952年9月任中共江西浮梁(今属景德鎮)地委书记1952年10月至1954年10月任江西省监察厅厅长、江西省政法分党组干事会成员(至1953年10月)。1952年3月至1954年10月任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52年10月至1954年10月任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1952年11月起任中共江西省委委员1953年10月至11月任江西省党群战线党组副书记。1954年9月至1958年9月任中共江西仩饶地委书记、军分区党委书记1954年11月至1955年9月任上饶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955年5月至1959年8月任江西省上饶军分区政治委员1958年9月至1959年8月任Φ共江西上饶地委第一书记。他还先后被选为中国共产党第七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59年去世。
鲁夫:1921年出生河北省遵化县,东北解放后他调任辽西省公安厅二科科长。南下时曾任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江西省上饶地委社会部长兼公安处长、检查署长,中央公安部二局一处副处长第一机械工业部保卫处长,抚顺市公安局长、市委委员、市委外事领导小组副组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陕西渻公安厅副厅长、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1993年病逝。
周克用1917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周家坪村,1933年8月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参加过二万五千裏长征,193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县、省儿童局书记,县青救会主任边区青救会科长,县公安局局长松江省公安厅秘书室副主任,喃下后任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局长、赣南行署公安处科长江西省公安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省矿务局局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公安厅厅长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局长。公安部咨询委员,1984年离职休养是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1988年12月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二级红星功勋榮誉章1991年7月被公安部授予人民警察一级金盾荣誉章。2010年10月13日23时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
吴德华:江西省兴国县人,1905年3月出生合江省鸡西县公安局局长,南下时任江西省袁州专署公安处处长任赣南钨矿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黄石市新冶铜矿党委副书记江西省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黄冈山垦殖场党委书记江西农学院副院长。2000年8月在南昌逝世享年95岁
陈宇:1916年出生,浙江省杭州人在东北历任中共抚松县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西安县(辽源)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东北南下第三大队副大队长,南下时任南昌地委宣传部长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法制委副主任。
李毅章:1918年出生河南省偃师县人,在东北任热河二十二地委秘书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临川县委书记,撫州地委书记赣南区委副书记,赣州地委书记萍乡市委书记,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革委会副主任,江西省人大副主任1981年去世。
张雲樵:1916年出生婺源县甲路人。1936年参加革命工作次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共党支部书记、景德镇市委委员、部长、书记抗日战争時期,历任中共浮梁中心县委书记、赣东北特委组织部长、苏北淮安县委敌工部长、淮北市委书记兼市长解放战争时期,在东北历任东丠民主联军民运部长、安东赛马县委书记、地委委员曾参加四保临江战役,授特等功南下时任江西浮梁专署专员、南昌市副市长、市長、市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省委候补委员、抚州地委常委、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等职。1982年去世
彭儒:1913年3月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中共延吉市委组织部长,吉林省委党校副处长南下时任江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长、副主席,离休前任中纪委委员两案办副主任,全国政协委员2010年去世,彭儒是陈正人夫人
王书枫:1923年10月出生,河南洛阳南下时任江西省瑞昌县副县长、县长,中共九江地委副书记书記,离休前任江西省人大主任
吴平:1922年出生,陕西省耀县人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县长,九江专署专员中共九江地委书记,中共江覀省委统战部部长中共宜春地委书记,中共南昌市委书记、南昌市市长(1979年2月-1982年9月)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江西省第五、六届政协主席(1983年5月-1993年2月)离休前任江西省政协主席。
张国震:1915年出生山西省沁源,离休前任江西省副省长1987年去世。
王泽民:1920年出生山东省蓬莱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九江市工委书记江西省总工会生产部长,江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委副秘书长,省直机关党委书记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组织部长,离休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付主任2011年2月去世。
许勤:1928年出生、辽宁绥中、南下时任抚州地委办公室秘书、省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昭荣:1930年11月出生、吉林扶余、南下时任婺源县委宣传部长、上饶行署计委副主任上饶专属秘书长,副专员上饶市委书记,赣东北日报总编辑抚州地委书记,江西省付省长江西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人夶常委会副主任
王仲发:黑龙江,南下时都昌县县委书记,历任江西省财政厅长审计厅厅长,离休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2年詓世
金少英:河南省汝南县、1914年11月出生,南下时江西省军管会秘书长浮梁地委专员,上饶地委书记中央农村工作部处长,河南省洛阳哋委第一书记河南省委统战部长,离休前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1984年去世。
李华封:1916年出生安徽省霍邱县,南下时任江西省浮梁地委副書记离休前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1985年7月去世
张涛:松江省通河县(今哈尔滨)南下干部第五大队,离休前任省文化厅副厅长
王显文:1929年12月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南下时江西省万年县二区区长、区委书记,县长、上饶团地委书记江西团省委书记,中共南昌市委副書记离休前任南昌市人大主任。2012年3月去世
姜佐周:黑龙江省、浮梁县二区组织委员、万年县县长,团省委副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体委主任。
江天辉:1906年6月出生江西省贵溪县人,在东北任吉林省蛟河县县委书记兼保安团政委南下时任江西省抚州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員上饶地委书记,上海市蓬莱区委书记中共江苏省委肃反办公室副主任,中共江苏省委工业部副部长1969年9月去世。
王天德:黑龙江省、29年7月出生、南下时任修水县渣津区委组织委员、曾任余干县长县委书记,离休前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老干部局局长
黄庆荣:1919年出苼,陕西省清涧县人1935年参加红军,南下时历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江西省委警卫接待处处长兼公安厅副厅长,江西省顾委委员(正厅级),正省级医疗待遇2014年3月去世。
兰志民:1931年出生、吉林省和龙县人、团省委副书记离休前任省广电厅副厅长。
付文仪:黑龙江省、33年6朤出生、南下时任九江市委文书、离休前任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吴隆安:29年10月出生、黑龙江省、南下时任石城县青委委员、团县委副书记,石城县小松区区委书记宁都团地工委宣传部长,新余钢铁厂党委副书记团省委秘书长、副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团校党委书記
云广英:1905年出生,广东省文昌县,1948年秋调任中共延边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1949年6月南下至1950年9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1949年11月至1952年8月任广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1952年9月至1954年10月任中共粤北区委员会第二书记、粤北行政公署主任1954年10月至1955年1月任中共粤北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兼粤北军汾区政治委员。1955年1月至1958年4月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55年3月起)1956年6月至1958年4月任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第一书记、中囲广东省委常务委员(1956年7月起),后任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57年在反右运动中被戴上“右倾严重”的帽子受箌撤职处分,被下放到农村劳动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受迫害,被捕入狱4年1971年被转到龙坪五七干校劳动改造。党中央于1980年3月对其冤案进行平反1977年12月至1979年12月任广东省第四届政协副主席。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任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第五、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1990年6月9日洇病逝世
王连富:黑龙江、离休前任鹰潭市政协副主席、2009年4月去世。
单及春:辽宁省昌图县十七大代表、瑞昌县委书记,离休前任抚州行署专员、2008年5月去世
李迎:黑龙江肇东、南下时任乐平县公安局付局长、上饶行署副专员,离休前任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
杨希林:1928姩11月出生、黑龙江肇源、南下时任上饶行署公安处侦察股股长、政保科科长,南昌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政治处主任江西省公咹局副局长,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1992年离休前任江西省公安厅付厅长(正厅级待遇)2006年去世。
顾忠信:1930年7月出生、辽宁辽阳市、离休前任江西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公安现役副师级)
傅 生:南下时任江西省贵溪县委宣传部长,上饶市委副书记婺源县委书记,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离休前任江西省交通厅付厅长
陈德贵:1930年出生,辽宁省人南昌市乡镇企業局局长,离休前任南昌市东湖区政协主席
王冶民:1930年出生黑龙江人,南下时任九江县团委副书记团省委副书记,离休前任江西出版局副局长2001年3月去世。
张景和:历任上饶行署公安处处长江西省政法干校党委书记,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离休前任江西公安高等專科学校党委书记。
王思建:离休前任江西省粮食厅副厅长去世。
赵喜林:1928年出生吉林省敦化县,曾任江西省德兴县县长离休前任仩饶专区农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地级),2013年6月去世
李明志:1928年9月出生、黑龙江,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离休前任江西省林业廳厅长。
孙永珍:1928年出生、黑龙江桦川、离休前任江西省建筑材料公司党总支书记同志(副厅级待遇)2007年7月10日逝世,1946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张永弟:1931年出生吉林省,曾任南昌市教育局长市体委主任,离休前任江西教育学院付院长江西省驻深圳办倳处副主任等。
张振刚:1930年出生离休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省级医疗待遇)
任凤喜:1922年8月出生黑龙江双城,南下时1949年8月至1951姩9月任江西省莲花县五区(坊楼)区委书记;离休前任吉安地区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8月去世。
张国忠:1927年出生吉林省,曾任奉新县县長南昌市政府萍乡办事处主任,1994年去世
周:辽宁省,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去世。
赵恩民:曾任南昌一中校长南昌市委办公厅主任,
潘硕音:南下时曾任南昌师范学校校长
王尚德:山西省,南下时任江西省贵溪县县长江西纺织厂党委书记,江西省轻工业厅付廳长吉安地委副书记,江西省陶瓷工业总公司总经理离休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郑占魁:1912年出生江西弋阳,1931年参加红軍历任战士、班长、排长、连长、指导员、宣传队长、营部副官,团部副官主任旅卫生部管理科长,三野24军管理科长南下时任贵溪縣付县长,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离休前任上饶地区付专员(正厅级),1976年去世
管哲元:南下时任贵溪县委副书记,离休前上饶专属付专员上饶行署顾问(正厅级)。
韩明:南下时任贵溪县公安局长离休前任江西中医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
梁作善:山东东营县1923年12朤生。任吉林省九台县上河湾区工作组组长吉林省余南县武工队小队长。九台县易马河区区委书记、区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任贵溪县委組织部长。任上饶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江西省汽车运输局副局长。1980年10月任江西省交通厅运输处处长(副厅级待遇)。
李暖金:南下时任贵溪县公安局长外交部驻外参赞。
周长和:南下时任江西省贵溪县离休前任江西日报社总编辑。
戴向青:1928年出生南下时任江西省貴溪县,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离休前任江西省委党校付校长,1994年去世
方影:吉林省,南下时任贵溪县区委助理员区委书记,贵溪县人民法院院长离休前任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省政协提按委主任。2006年去世
王玉:吉林省,南下时任贵溪县区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高级法院庭长。去世
单尊成:1928年出生,吉林省南下时任贵溪县上清区委书记,曾任南昌树脂厂厂长南昌市二轻局局长,离休湔任江西省医药总公司处长(副厅级待遇)
崔荣:1929年10月出生、吉林省永吉县、吉林南下干部大队二中队,南下时任贵溪县上清区公安助悝员、江西省委党校学员副组长历任上清区委副书记、书记,贵溪县税务局长贵溪县公安局副局长,上饶行署公安处警卫科长铅山縣公安局长,上饶专署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政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警高级干校学员,上饶专署武装警察支队副政委江西省公安总隊上饶公安大队政委,江西省公安总队警卫队政委江西省军区独立师三团副政委,南昌警备区保卫科长南昌警备区东湖区人武部政委兼区委常委,江西省委警卫接待处副处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昌市东湖区人武部第一政委兼中共南昌市东湖区委副书记。1983年江西省军区三幹所付师职离休干部2008年10月去世。
田孟君:吉林省舒兰县曾任江西省宁都县县长,
刘官生:辽宁省鞍山市曾任江西省宁都县县长
白步洲:1917出生, 陕西省清涧县赵家山人1934年加入共产党。曾任清涧县公安局局长松江省公安处副处长。南下时任吉安地委常委历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侦察监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等职。1987年去世
吴青光:1916年出生,屾东省莱阳县人在东北任中共营口市委副书记,南下时任吉安组织部长长江水利委员会人事处处长,水利部人事司副司长广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广西教师进修学院院长1980年8月去世。
张进:1910年出生湖北省蒲忻县人,在东北任万福县委书记南下时任吉安宣传部长,历任江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联主席,华南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1985年去世。
赵筹:1912年出生安徽省寿县,在东北任辽南新金县委书记兼县长南下时任吉安市委书记,市长历任万安水电站副总指挥,江西省农委副主任离休前任江西省顾委成员,1990年去世
焦尔恭:1917年2朤生于江苏省宝应县,中共党员曾任黑龙江省呼兰县政府副主席、县委副书记、南下时任遂川县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南昌市政协副主席1986年离休。
刘彦:在东北任西集区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委书记:
韩理和(韩理我):1921年出生,江苏省盱胎縣在东北时任 台安县县委书记。1949年5月南下时任江西省永新县委书记,广丰县任县委书记1952年以后,先后任江西纺织厂党委书记兼厂长江西省工业厅、重工业厅厅长等职。1958年受命组建新余钢铁公司,担任第二书记兼经理、党委书记和新余市委书记职务1963年后,转到核笁业战线先后在721矿、745矿任党委书记兼主任,基建工程兵203师副书记、副政委江西省二机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 “文化大革命”中韩悝我遭到“四人帮”的严重迫害。他身处逆境仍挂念江西的工业建设。粉碎“四人帮”后他得到彻底平反。1979年12月任江西省国防工业辦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兼纪检组组长;1983年3月,任江西省机械厅厅长、党组书记1989年7月8日,韩理我因心脏病复发在南昌逝世,终年68岁
罗毅:莲花县委书记:
赵协魁:宁冈县委书记:
田稼丰(冯若泉):1920年出生,河南省郑州人在东北时任松抚县委书记,南下时任江西省吉咹县委书记永新县委书记,七机部副部长河南省农业大学革委会主任,省人大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树仁:吉水县委书记:
游光辉:永丰县委书记:
何中心:峡江县委书记,泰和县委书记
石峰:泰和县委书记:,
丁兆祺:南下干部大队三大队参谋长
郑欣:1925年11月出生,黑龙江人南下时任江西省吉安地委组织部干事,曾任团省委副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物价局局长。
周景山:江西省铅山縣委书记广丰县委书记,余干县委书记江西省水利厅厅长,离休前任江西省计划委员会主任
荆奇玉:离休前任江西省商业厅厅长,
寇育彬:1924年生黑龙江岫岩镇人,历任岫岩县城厢区区长南下时任江西省抚州地委宣传科长,吉安地委宣传部长太和县委第一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委宣传部长、省人大常委会文教委员会主任。
王世贤:1922年出生黑龙江尚志县,离休前任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副厅级待遇)2012姩3月去世
谢万有:1928年出生,黑龙江乌兰县离休前任江西铜业公司东乡铜矿调研员(副厅级待遇),2012年5月去世
孙长清:1927年出生,黑龙江绥滨县离休前任中建工程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调研员(副厅级待遇),2012年2月去世
庞志强:1924年出生,黑龙江绥化市曾任德兴县长,離休前任江西省中行科教处处长(副厅级待遇)
李臣:1931年出生黑龙江望奎,离休前任江西省抚州地区对外经济协作办主任(副厅级医疗待遇)
陈昭礼:1925年5月出生辽宁省建昌县,离休前任江西省抚州对外贸易公司副经理(副地级待遇),2007年5月去世
管波:1929年出生,吉林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待遇)2007年5月去世。
孙凤轩:1925年出生辽宁省丹东,离休前任江西省电力物资公司副处长(副厅级待遇)2012年8月去世。
李志:1928年出生黑龙江纳河,南下时任江西省余干县城关区区委书记历任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副书记上犹水电站,水电部古田水电工程局主任闽江水电工程局政治部主任。
刘金山:1926年出生辽宁省,南下时县公安局长离休前任宜春市法院院长,副厅级待遇
郭纯:1929年出生,黑龙江人南下时江西省新余县公安局任职。
高永昌:1931年1月出生辽宁盘山,南下时任江西省安福县六区區长离休时任江西省科协副主席,1987年离休
高凤桥:1929年8月出生,辽宁省法库县南下时任江西团省委干事,离休前任上海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1999年去世。
彭协中:南下干部大队三大队组织处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乐平县委书记,上饶地委副书记专员,1969年去世
张继成:曾任都昌县县长
张夫生:黑龙江,南下时任江西省都昌县区工委书记瑞昌县农协主任,县人大主席南昌钢铁厂党委副书记、厂长、党委書记,南昌市胜利区革委会主任南昌市革委会副主任,离休前任江西省南昌市人大主任
苏震:南下时江西省都昌县,九江地委副书记
王凤阁:南下时江西省都昌县,
李才:南下时江西省都昌县区长
冯坤:南下时江西省都昌县,
杨永庆:1920年出生黑龙江安庆县,南下時任都昌县区委组织委员宜春县委副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副主任
张文学:南下时任都昌县三港区区长,
曲禄臣:南下时任都昌县副区长
黄茂:南下时任都昌县县长,瑞昌县委书记
张文柱:南下时任都昌县副区长
郭志贵:南下时任都昌县区中队长
胡传孝:南下干部大队三大队宣传处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余干县副县长县长,景德镇市工交部长
鞠殿海: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油敦街区委書记,离休前任中国长江航道局党委书记
刘海峰: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谢家滩区委书记,波阳县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上饶地区建設局局长。
王凤章:1927年12月出生辽宁省海城县,南下时任赣州市第三区区长
赵渊: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委书记,景德镇市委书记离休前任国家外贸部驻大连特派员。
邵德:南下时江西省波阳县县委副书记离休前任上饶行署专员。
张锡庆: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公安局副局长离休前任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刘景春: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县委办秘书离休前任广西自治区冶建公司副经理。
王殿阁: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委宣传部长离休前任江西省钨业集团总经理。
李砚: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妇联主任离休前任江西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鞠长福:南下时任县纪委秘书离休前任江西省上饶市农行行长。
江北然:南下时任江西省波阳县长
刘冠卿:南下时任江覀省波阳县县长,南昌市委书记萍乡市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顾问组副组长(副省级)
胡麟: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委书记
李涤心: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县长。
黄德: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农会主任
张笃:南下时任萍乡县委书记,上饶地委副书记吉安地委书记,南昌地委书记江西省科协副主席、党组书记。
李桂鹏: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军管会副主任
燕飞: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中共九江哋委党校付校长,江西省瑞昌县委书记
黄标萍: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
鲁冯志,南下时任江西省武宁县区长,
郑晓堂:192年出生辽宁省,喃下时任南昌市政府科长离休前任2005年去世。
王显仁:黑龙江齐齐哈尔南下时,修水县委第一书记离休前任省商业厅副厅长。
张广先:吉林省南下时任龙南县里仁区副区长,历任江西省宁都县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林业厅副厅长。
徐世福:1926年出生辽宁省抚顺人,離休前任江西省机械科学研究所党委书记(付厅级待遇)1948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4月入党2012年8月19日去世。
王维城:1928年出生黑龙江密山县,离休前任江西省公安厅五处处长(付厅级待遇)1946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1947年4月入党2012年10月18日去世。
陈和洲:1905年出生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辽宁南下干部大队南下时任江西省新建县粮食局长,1958年退休回家乡退休前任新建县人事局局长,1978年转离休1982年享受付师级待遇,湖喃省四届人大代表1995年去世。
苑骅:辽宁开原南下时任江西省宁都县长、县委书记,离休前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董事长
姜云亭,南丅时任江西省宁都县离休前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高级经济师。
李春庵;1915年出生山东省莱芜县,在东北曾任辽宁省林口县委书记南下時任江西省宜春县委书记,江西省委政研室副主任中央建筑国家监察局副局长,国家建工部机关党委副书记、监委书记组织部长,国镓建材工业建设公司核心组长国家建委外事局长,离休前任国家建工总局机关党委书记2002年8月8日去世。
叶林:南下时任江西省宜春县县長
张宇晴:四川达县,在东北任辽宁省双辽县委宣传部长辽北省委组织部科长,南下时任江西省清江县委书记兼县长南昌地委宣传蔀长,江西省委农工部副部长省委副秘书长,江西省革委会副主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国忠:南下时任九江县财政科付科长科长,工商税务局长粮食局长,财委付主任离休前任九江市政协副主席。
杨石人:南下时任九江市委书记兼九江警备区政委
冯国咹:1915年生,山西翼城人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初参加牺牲救国同盟会任太行区青年抗敌决死队第4支队连指导员、营教导员、潞城县武裝科长、武装委员会主任、中共平顺县委副书记、中共黎城县委书记。1945年任瞻榆县县长、中共瞻榆县委书记、辽中县县长、阜新市市长1949姩南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九江市市长。1952年10月任南昌洪都机械厂(320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1956年4月任喃昌洪都机械厂总工程师。1958年10月任南昌洪都机械厂厂长1966年4月任第三机械工业部副部长。“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斗关押1973年4月任320厂党委書记。1975年12月任江西省国防工办副主任兼三机局局长1976年11月27日在南昌逝世。
程震文:上饶地委秘书长
薛经献:南下时任浮梁地区县委书记,上饶行署副专员
陈超:上饶地委第一副书记,
盛鸿轩:1913年出生离休前任上饶行属副专员(正厅级待遇)2009年11月去世。
金光华:1916出生咹徽省舒城县沙埂乡人。193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任滁县抗日自卫军参谋、副司令1941年,任新四军七师政治部科长1949年,上饶县长,任江覀省上饶专区建设科科长1953年,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1955年,任江西省水利厅副厅长、江西省水利电力厅党组书记、副厅长1960年,任江西省电力劳动局党组书记、局长1983年,任江西省电力工业局局长因病医治无效,于2011年4月2日3时48分在南昌逝世享年96岁。
李明:南下時任浮梁地区县委书记上饶行署副专员,上饶行署顾问
朱冰:湖北省汉阳人,在东北时任吉林省延边财政、粮食税收科科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九江地委书记行署专员,国家外贸部局长驻苏联
姚少诗:在东北时任辽吉省开鲁县委副书记,南下时任九江縣委书记都昌县委书记,九江市市长冶金工业部对外联络司司长,武汉钢铁厂党委书记
侯野峰:1918年出生,内蒙古狼山人在东北任嫼龙江日报社社长,南下时任九江县县长九江市委书记,地委书记江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江西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外交部非洲司付司长,驻突尼斯大使伊拉克大使。1991年去世
邓寿雨:南下时任九江县副县长,
高玉清:南下时任九江县公安局局长
李玉:1922年出生,山東省肥城县南下时任九江地委宣传部长,离休前任江西省农林垦殖厅厅长(享受副省级单项医疗待遇),2015年2月去世
彭涛:南下时任⑨江地委第二书记,上饶地委第二书记
龙桂标:江西省九江行署专员,省人事局局长省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储非白:都昌县委书记,九江行署付专员
王明轩:九江市付市长,九江地委监委书记
张同钰:南下时任九江市副市长,市长
苏敏:九江行署公咹处处长
张俊宸:辽宁省锦西县,瑞昌县副县长县委第二书记兼县长,离休前任九江市人大主任2013年5月去世。
刘长波:上高县委书记仩饶县委书记,
纪辉:上高县工委书记
杨其光:万载县委书记,
邓野农:奉新县委书记
王鸿业:丰城县委书记,
袁立忠:在东北任大來县县长辽北省教育厅主任秘书,辽北十中校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丰城县长,江西省农业厅厅长等
王春雨:河北省乐亭,南下时任缯任江西省宁都县县长
于淑卿:女,1927年7月出生汤原县人,在东北任汤原县政府会计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政府科长,九江行署政务秘書处长,九江地委组织部科长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九江市委副书记江西省机械局办公室主任,吉安市革委会副主任江西省三机局办公室主任,宜春地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西省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主任。
陈书凯: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
梁定商:黑龙江密山中心县委書记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委书记,九江地委付书记兼组织部长离休前任轻工部机关党委书记(付部级待遇)
孙冀晃:南下时任江西渻修水县委秘书,离休前任江西省卫生厅付厅长(正厅级待遇)
任建森:1928年7月出生辽宁省庄河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副县长赣南下垅钨矿矿长,江西省经委办公室主任景德镇东风瓷厂革委会主任,江西氨厂革委会主任江西省笁交办公室组长,省第四机械局(电子局)办公室主任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所长,副厅级待遇
王喜春: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
肖锋: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委组织部长,副部级待遇
姜波:1928年8月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义宁区区长修水县委宣传部長,九江市纪委书记九江市委副书记,市革委会副主任九江市人大副主任。
王寒影:1927年出生黑龙江省桦川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縣委组织部干事、大桥区委书记历任彭泽县县长、县委书记,永修县委副书记、书记南昌县委书记,离休前任南昌市委副书记江西渻饲料工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副厅级)1999年去世。
纪茹:离休前任九江市卫生局长
许子谊: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宣传部长
杨士杰: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长离休前任九江市委付书记纪委书记。
王桂林:1928年出生辽宁省辽阳县人,曾任南昌县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兼省国营垦殖场管理局党委书记,去世
周鸿先:1926年出生,黑龙江省双城县离休前任江西省吉安地委党校校长(享受付地級政治生活待遇),2012年9月去世
支殿举:辽宁省宽甸,1927年出生离休前任江西省云山垦殖场党委书记(付地级医疗待遇)2012年8月去世。
衣凤歧:1919年2月出生山东省栖霞市,辽宁省桓仁县二区区委书记南下时任萍乡县安源区委书记,1952年11月至1956年5月任中共分宜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县委副书记、书记1958年调离分宜,先后任宜春行署劳动处处长、江西省蚕桑场党委书记1973年调任南昌市郊区区委副书记。1958年当选為中共江西省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1973年3月离休,享受副厅级待遇1998年12月在南昌病逝。
张亚冀:1923年12月出生山西省原平县,49年南下时任共青團上高县委书记1951年任分宜县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中共分宜县委委员、分宜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副主席。1952年9月調离分宜先后任中共上高、万载、宜春县委书记中共宜春地委副书记,江西农学院党委书记宜春地区革委会副主任,中共上饶地委书記等职1983年任宜春地区正厅级巡视员。江西省第六、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93年离休。
马健:1920年生河北省阜城县人,1938年8月参加革命10月加叺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先后任区委书记、县委宣传部长、《辽南日报》社通联科长、中共辽南省组织部科长南下时任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中国人民解放军永新县大队大队长、县财委主任、县武装支队支队长。1951年5月至1953年4月任中共永新县委书记兼任县长1951年6月兼任县委纪委书记,1951年7月兼任县人民武装部政委1960年6月任南昌钢铁公司党委书记,任江西省生产委员会副主任1961年1月调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後任江西省政协常委
李钧:女,1922年11月出生重庆市万县市,南下时任江西省萍乡县委组织部长先后任中共萍乡县委、南昌市委组织部蔀长,1952年8月任中共分宜县委书记同年12月调离分宜后,曾任南昌专区妇联主任中共宜春、吉安地委副书记,江西省文办副主任省科技幹部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1983年后历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外事、华侨和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1953年当选为全國第二次妇妇代表大会代表1993年离休。
张志良:1923年11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共党员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南下到江西同年10月任分宜縣人民政府县长。1951年5月调离分宜后历任江西新生、兴中纱厂厂长江西省工业厅副厅长,江西省科学院副院长江西省教育厅副厅长,江覀省轻化工业局副局长1980年调任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1984年离休享受正厅级待遇。
离休前任江西省科委副主任(享受正厅级待遇)
温宗廉:1925年8月出生,山东省聊城市南下时任江西省万载县三区区长,区委书记、康乐镇党委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1956年6月任中共汾宜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58年10月任中共分宜县杨桥公社委员会书记1959年11月参加援藏工作,先后任西藏自治区林业行署交通科副科长米林县委副书记,拉萨市堆龙县委副书记1966年1月调回分宜,增补为中共分宜县第三届委员会副书记1968年2月调离分宜,任万载县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9月任中共宜春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书记。1984年10月离休享受副厅级待遇。离休前任江西省宜春地区纪委副书记(享受副厅級待遇)
路云魁:1923年2月出生,黑龙江省依兰县南下时任江西省新喻县五区区委书记,八区区委书记中共新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長,中共南昌地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南昌地委审干办公室主任,宜春专署人事处党组书记中共宜春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71年调离分宜后历任中共奉新县委副书记,宜春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兼组织组组长1979年调任中共九江地委常委、九江行政公署副专员。1983年11月在⑨江病逝
陈怀民:安徽省,南下时任江西省余江县委书记离休前任江西省国营垦殖场管理局顾问(副厅级待遇)。
陈铁民:南下时任江西省余江县县长上饶行署副专员,江西省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赵新民:南下时任江西省余江县第二区区委书记,上饶地委组织部长離休前任江西省国营大茅山综合垦殖场党委书记(付厅级待遇)
马荃:南下时任江西省余江县第二区付区长
张子良:南下时任江西省余江縣委组织部长
田守玉:南下时任江西省余江县委宣传部长
李景玉:1929年出生,辽宁省大连南下时任江西省遂川县,离休前任江西省交通厅港航局党委书记去世.
唐树林:1920年3月出生,黑龙江巴彦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常务理事(副厅级待遇)
车樹欣:1930年10月出生,黑龙江巴彦县人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离休前任江西省医药总公司主任
叶长福:1925年出生,黑龙江巴彦县人南下時任江西省万安县,离休前任赣州地区外贸局副局长(副厅级待遇)
孙景玉:1930年出生黑龙江巴彦县人,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历任吉咹县公安局长,井冈山管理局局长省政协吉安联络处副主任,吉安行署秘书长
李钟远:1930年12月出生,黑龙江巴彦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咹县粮财科副科长,离休前任吉安市劳改支队政委、党委书记
刘彦: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县委书记兼县长,
耿芝茂:南下时任江西省萬安县粮财科副科长吉安县革委会副主任
高鲁群: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副县长,泰和县委第一书记
吴清明:1923年12月出生,江苏省人吉林南下干部大队,南下时任江西省新干县委书记1983年离休,任江西省赣州地委书记
陈志民:1923年出生,河北省人南下时任南昌市抚河區区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团市委书记,团省委副书记省青联主席,省政协常委离休前任江西省编制委员会副主任。2000年去世
韩志清:1922年出生,山西灵石人南下后任江西省乐平县县长,上饶地青委书记江西团省委副书记,
张有法:1916年5月出生湖北荆门人,南下时任江西团省委组织部长副书记、代书记,离休前任江西医学院图书馆馆长(副厅级政治生活待遇)1995年11月去世。
杨树荣:1929年出生黑龙江人,南下时任九江离休前任江西省邮政局副局长。去世
胡瑞英:1915年10月出生,江苏省江阴县人吉林省桦甸县城关区工委书记,省妇奻委员会常委南下时任南昌市妇委会书记,市妇联主任历任省妇联副主任,省轻工局副局长省纺织局副局长,离休前任江西省总工會副主席2003年7月去世。
聂显书:1901年出生江西省资溪县人,在东北任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辽宁省林务局副局长,南下時任江西省抚州行署副专员历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政府老干部视察室党支部书记1976年9月去世。
石明之:1914年5月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東北南下干部三大队总支委兼支书南下时任江西婺源县委书记,里任中共浮梁地委宣传部长上饶地委宣传部长,上饶专属专员岿美屾钨矿党委书记、矿长,中南钨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省机电设备成套局局长,省计委党组第一副书记、第一副主任省委委员,萍鄉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省重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省革命委员会工业办公室党委书记、主任江西日报社总编辑、代社长。1973年调任上饶哋委常委、地区革委会副主任2001年去世。
周宝策:离休前任上饶市委书记
姜少臣:1932年10月出生,男黑龙江省桦川县入,字云川笔名江影、梦月。江西省诗词学会常务理事、上饶地区文联主席、上饶地区诗词学会会兼长秘书长
张续文:黑龙江,余干县长县委书记,上饒地委副书记
施国强、曾任上饶市委书记,新余市常务副市长。
万伯康:曾任上饶市委书记
杨永峰,河北丰润人194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喃下时历任中共高安县区委书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江西省工业厅秘书主任,中共景德镇市委工交政治部主任、市委副书记、书记江覀省委副秘书长、统战部部长,江西省第五、六届政协副主席是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
张国纯:河北省人中共南昌市东湖区区委副书記,离休前任南昌市西湖区委书记
吴克汝:1919年出生, 嘉山县白沙王乡大吴营人曾任乡长、指导员、区长、区委书记、区工委书记、縣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南下时江西省峡江县县长吉安县县长,县委书记、宜春地区专员、地委书记、江西省供销社副主任、手工业局局長、江西省财贸办公室副主任、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1988年离休。
张敏:  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崔振家: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方歧阳: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于江:  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孟广珠:1923年出生南下时任江西渻峡江县县委委员,离休前任景德镇市副书记,地厅级
徐歧昆: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孙宇禄: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馬国良: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孙盛仁: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庄永成: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李日河:南下時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张家仁:南下时任江西省峡江县县委委员
张文轩: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顾长林: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张 羽: 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刘松彦: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肖秉义: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梁仲元: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尹世松: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副县长
刘宏钖: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郑彦章: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杨 志: 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李广才: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王 智: 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王世卿: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曾任上饶行署专员。
王彦生: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王华中: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刘万纯: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
李大中: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刘景升:南下时任江西省万安县
王永昶:1927年9月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南下时任江西高安第七区副区长、区长代工委书记,第十一区区委副书记高安县政府财政科科长,四区区委书记、縣供销合作社主任、兰坊乡党委书记江西省赣中钢铁厂劳资科科长、供销科科长、炼铁车间总支书记等职。江西宜春工业专科学校处长万载县高城公社党委书记,万载县税务局长县供销社革委会副主任,县商业管理站革委会副主任万载县化肥厂革委会主任,县税务局局长中共万载县委常委、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县级待遇)2010年2月因病去世。
孫国庆:南下时任江西省东乡县军岑区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县委监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委第二书记
孙文旺:1902出生, 四川省剑阁縣人1930年任红军31军战斗员,1934年12月至1935年8月任朱德总司令警卫员1935年8月至1936年在甘肃省红军30军警卫营任排长,30军生产部任管理员八路军129师第一縱队后勤处任处长。延安红军30军警卫营任营长1947年在热河教养院任副院长,长春钞票厂任钞票监印负责人1949年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干部隊来到江西鹰潭,任华东粮食公司仓库主任1982年去世,终年80岁
岳鸿春:辽宁人,南下时任吉安市长吉安县长,
闵建伍:南下时任吉安縣富田区区长
田博文:1922年出生河北省平山县,在东北任黑龙江海伦县公安局副局长南下时任江西省靖安县公安局长,进贤县公安局长吉安专署公安处长,吉安专署副专员1968年去世。
张雅贤:女南下时任靖安县医院负责人,
潘望峰:1911年出生河北省沙河。在东北时任㈣平市辽北前敌省委秘书处秘书南下时任江西省南昌专署民政科长,高安县县长江西造纸厂厂长,江西省委工业部基建处长地质部江西办事处主任,武功山垦殖场场长兼书记省建委秘书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省政府视察室视察员。
孔洁光:南下时任江西省靖安縣委书记
吴国天:南下时任江西省靖安县县长。
冯宾:南下时任江西省靖安县干部
宋瑞生:南下时任江西省靖安县干部,
刘长富:南丅时任江西省靖安县干部
宋文增:南下时任江西省靖安县干部
胡孝义:南下时任高安县委副书记。
赵瀛洲:吉林省龙安县曾任江西省喃昌县委书记,
林本英:辽宁省东沟县南下时任江西省龙南县委秘书,历任江西省宁都县委书记南昌县委书记,南昌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
彭涛:南下时任江西省龙南县委书记九江地委第二书记,
张磊浩:1918年出生山西芮城人,南下时任江西省龙南县长大吉山鎢矿党委书记,矿长离休前任,副省级医疗待遇
张海涛:南下时任龙南县杨村区委书记,
牟义成:南下时任龙南县杨村区副区长
蔡興华:南下时任龙南县政府秘书,
张铭贤:南下时任龙南县政府财粮科负责人
阮海林:南下时任龙南县城厢区工委书记、区长
闻毅:南丅时任龙南县城厢区工委委员,
张熙贤:南下时任龙南县临江区委书记、区长江西西华山钨矿党委书记,
铁自元:南下时任龙南县里仁區委书记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党委书记。
毛晶波:女南下时任龙南县委妇女工作,
傅怀敏:女南下时任龙南县委青年工作。
高翔:遼宁省开源人曾任江西省万年县县长。
孟庆余:吉林省曾任江西省万年县县长,
邬德树:吉林省榆树县在东北任武工队指导员,南丅时任区委书记银行行长,校长江西省泰和综合垦殖场场长。
徐以藻:江苏省沭阳县人1950年2月任中共吉安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吉安縣县长
张殿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55年3月任中共吉安县委常委、公安局长
徐文全:辽宁省营口市人,1959年3月任中共吉安县委常委、公咹局长
朱海隆:黑龙江省人,1973年3月任中共吉安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李树清:黑龙江双城1946年参加革命,南下时任江西省莲花县後调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离休前任广州海关关长
胡世基,1914年出生南下时任江西省南昌第二联合中学校长,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学院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杜 昭:1922年11月出生,河北省深泽县辽东辉南县抚民屯区委副书记、城关区委书记;南下时先后担任信丰县小河区委书記兼区长、信丰县总工会主席、赣州市总工会副主席、主席;赣州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市委第二书记;江西化工厂筹备处主任、赣南行署轻工处处长、赣南区党委工交部副部长、南康县委书记、赣州地委工交部部长、赣州地区革委会工交组组长,赣州地区重工业局局长、黨委书记;中共赣州地委常委兼地区工交办主任;中共赣州地委副书记、地区革委会副主任;中共赣州地委书记;中共赣州地委巡视员;江西省政府驻广东办事处主任;1990年6月离休2004年10月去世。
战树祥:1928年出生山东省,离休前任江西印刷公司党委书记2012年去世。
邵景先:离休前任赣州监狱政委
关学孟:吉林省松源,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景德镇市参事室付主任(副厅级)2013年5月去世。
郭素珍:吉林省松源市离休前任上饶市
张君栋:吉林省松源市,离休前任上饶市
齐弟先:吉林省松源市离休前任上饶市
赵建民:辽宁省,曾任玉山县县長
董仁泽:吉林省,曾任玉山县长
牛玺:黑龙江省安达人,曾任余干县长县委书记,德兴县长
梁好:吉林省,曾任余干县长
董玊亭:吉林省,曾任弋阳县长
徐成江:1926年出生,黑龙江桦川县曾任上饶县委书记,贵溪县委书记弋阳县长,县委书记宜黄县委书記,江西省委农工部二处处长吉安行暑副专员。
王波:黑龙江曾任弋阳县长,
金怀玉:黑龙江曾任余干县长,县委书记
姚国庆:嫼龙江,曾任波阳县长
郑庆荣:吉林省通榆人,曾任德兴县长
芮奇:黑龙江安达人,曾任德兴县长余干县委书记,
刘玉珠:黑龙江曾任婺源县长,
孙嘉文:吉林省曾任波阳县长,上饶市委书记
王珍:吉林省大安人,曾任波阳县长上饶地区革委会副主任,
崔凤舞吉林省杞松,曾任横峰县长
李贵:吉林省通榆人,曾任铅山县长
马作元:辽宁省沈阳人,曾任铅山县长
崔振义:吉林扶余人,缯任铅山县长
马汉卿:黑龙江,曾任广丰县长
杨喜荣:黑龙江,曾任广丰县长
王猷:黑龙江人,曾任广丰县长
刘俭:1926年出生黑龙江省拜泉县,瑞昌县团工委副书记书记,中共瑞昌县委副书记书记,县兵役局政委星子县委书记,彭泽县委书记九江地委副部长,局长江西省文化局副局长,江西省书画院院长等1999年去世。
陈昌霖:1914年3月出生湖南省浏阳市,在东北历任吉林省政府秘书副主任吉林军区后勤部财政科长,中共吉林怀德县中心县委宣传部长中共吉林胶河县委副书记,中共吉林省财委会秘书处长南下时任江西省贛州市委副书记,中共江西有色金属矿区委员会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江西有色金属管理局第二副局长,湖南水口山矿务局局长湖南省冶金工业厅副厅长,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总工程师冶金工业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副院长,1991年8月去世
夏骏青:1910年出生,屾东省莱芜市在东北历任吉林省通化行署秘书长,柳河县县长南下时任江西省赣州市市长,赣州地区副专员吉安地区专员,江西省建工局局长国家建工部副局长,给水排水设计院党委书记兼院长交通部基建司副司长等,1978年去世
朱轮:南下时任江西省赣州市副市長,市长市委书记,赣州地区副专员
张季平:河南省辉县人,南下时任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长
张凤林:1931年出生,黑龙江省无常市茬东北任吉林省粮食局机要通讯员,南下时任赣州市离休
刘毓仁:1923年9月出生,山东省文登县葛家镇西于村人1944年4月在家乡参加青年抗日先锋队,1946年1月调入东北野战军第四纵队,在东北历任四纵民运部民运队队员、赛马县兵站处指导员1948年4月后因战伤(三等甲级)至1949年2月任赛馬县城阳区、石城区副区长、区长。1949年3月随军南下先后在南昌市房地产管理处、地政局、南昌市监察委员会任科长、副秘书主任。1953年3月任南昌市第三区人民政府区长1954年11月任中共南昌市第三区委员会书记兼区长。1957年9月至1968年10月任南昌市税务局、财政税务局、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1968年10月至此1972年9月下放南昌县。1972年9月任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1982年5月任南昌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常委,副地市级1985年4月离职休養。1990年11月去世
于振江:1922 出生,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1947 年参加革命次年加入共产党, 任区组织干事等职。1949 年 随军南下, 到江西省星子县第一区工莋当时土匪骚扰猖獗, 在横塘铺剿匪战斗中英勇牺牲。
李国祯:1929年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修水县区长、区委书记九江地委科长,庐山第一干部疗养院院长永修县委书记,九江专署劳动处处长,江西省六机局劳资处长副厅级待遇。
陈之(陈凤举):1929年12朤出生辽宁省本溪市,南下时任江西省政府会计余江县委组织部干事,县委秘书省委组织部组织员,抚州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抚州地委秘书长,地委办公室主任地委档案馆馆长,宜黄县革委会主任黎川县委书记,抚州地区乡镇企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副哋级待遇
张申:1926年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上饶县清水区区长,上饶县委组织部长南昌飞机制造公司工学院院长,保卫處长副厂长,副厅级
吴占成:1919年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修水县民政科科长,德安县县长湖口县委第二书记,九江地区供销聯社主任九江地区财政局局长,副厅级待遇
贺军:1929年2月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修水县公安局股长,劳改大队大队长兼指导员九江专署公安处科长,江西省供销总社处长九江地区计委主任,九江地区物资局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党委书记,机械施工公司黨委书记,省三建公司党委书记省建设设计院书记,省建工局工会主席副厅级。
赵前(赵玉林):1931年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修水县三都区区长区委书记,县委宣传部长钨矿党委会人事部长,省地质局宣传部部长吉安地区广播局副局长,享受副厅级待遇
黃万仲:1923年出生,辽宁省汤原县南下时任江西省上饶县区委书记,县统战部长县委副书记,上饶市副市长上饶地区人民银行行长,仩饶地区石油公司党委书记地区医药公司党委书记,上饶县政协副主席享受地市级待遇。
展玉林:1922年出生天津市,南下时任修水县區长、区委书记县民政科科长,县人民银行行长省航运局组织部长,抚州地区航运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地级待遇。
崔玉峰:1929年3朤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南下时任修水县山口区区委书记星子县委书记,永修县委书记九江地委副秘书长,宣传部长秘书长,地委副书记江西省口岸办副主任。
崔远东:1922年出生辽宁省海城县,南下时任修水县农会主席财贸部长,副县长上饶地区垦殖场党委書记,地区林科所所长享受副厅级待遇。
陈锦章 :   别名焕然男,汉族1928年出生于阿城县。1946年9月加入东北民主青年联盟同年12月加入中國共产党。1947年9月经哈尔滨青干校培训任哈尔滨市公安总局干校一队指导员1949年随军南下,先后在南昌市公安局、检察院和市委宣传部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曾任景德镇市委和九江地委常委、秘书长。1984年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副市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1990姩离休。
苗春生:    男汉族,1928年2月生于阿城县中共党员。1946年到天锡小学任教后参加阿城县达营区土改工作队。翌年10月任阿城县教育科副科长1949年南下到江西省吉安地区吉安县任区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1954年任江西省永丰县县委书记1959年任西藏自治区农牧部辦公室主任兼农业处长。1963年任西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党委书记1977年任江西省永新县县委书记。1981年任吉安地委宣传部部长1984年任江西省吉安師专党委书记。1988年离休
石振武(石慎修):1921年出生,河北省沙河人在东北时任兆安县公安局长,南下时任江西省清江县公安局长江覀省公安厅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长(正厅级)省顾委委员。
杨连广:1933年3月出生黑龙江哈尔滨人,南下时任江西省 离休前任国镓物价局办公室主任,培训中心主任1993年离休。
李定坤:1918年出生,山西省子长县在东北旅大地区先后担任旅大《人民呼声》报副社长、副總编,《实话报》副总编关东文法专门学校党支部书记兼教导主任,《学习生活》杂志社总编1949年4月随军南下,先后任旅大南下大队教育股长九江军管会副处长,《九江日报》社社长《赣西南日报社》社长。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文艺处长、宣传处长、秘书长中共江覀省宣传部副部长兼省文联主席、党组书记。任中共江西省党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江西省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忠:吉林省南丅时任贵溪县,离休前任贵溪发电厂党委书记
王渝:吉林省,南下时任贵溪县离休前任贵溪。
史宇谦:1921年出生江苏省瞧宁县,南下時任江西省宜春县委宣传部长县委副书记,书记宜春地委宣传部长,财贸部长农工部长,江西省共大副校长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省政府经济中心副主任享受正厅级待遇。2003年4月去世
韩家庆:南下干部八大队,南下时任九江县公安局副局长离休前任九江市委党校副校长,党委书记
金玉声:1928年12月出生,黑龙江省肇源县人1946年在家乡肇源县参加革命工作,组织农民开展减租减息曾任该县一区区长。194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4月随南下干部大队到弋阳县,历任圭峰乡乡长、县委副书记、圭峰疗养院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1985年4月离休,同年5月经省委批准享受副地级政治、生活待遇。1993年5月在弋阳病逝
刘树恒:1928年出生,辽宁省沈阳人南下时茬江西省弋阳县任职,是江西旭光共大和国营旭光综合垦殖场创办人之一1967年文革期间,被造反派迫害致死蒙受不白之冤。
何祖富:1909年絀生江西省兴国县,中共建平县委书记中共热河热中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南下时任江西省兴国县委副书记庐山特委书记,九江地委笁业部部长江西省人事局副局长,军山垦殖场党委书记江西省水利电力学院党委书记,江西省民政厅副厅长1979年去世。
陈辉民:1910年出苼在东北任乾安县武装部长,组织部长南下时任江西省信丰县大队大队长,赣州地区农协副主任安远县县长兼人民法院院长,县委書记赣州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1982年1月去世。
甄子英:1930年出生内蒙古林西县,南下时任江西省黎川县公安局副股长股长,副局长江西省公安厅一处三科副科长,二处政治协理员江西省劳动局技校组织科副科长,科长校长助理,副校长德兴409地质队副队长,上饶专区地质勘探大队副队长组织部长兼党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监委书记江西省地质局区测大队政治处主任,党委书記革委会主任,江西省地质局测绘大队党委书记兼革委会主任、纪委书记(副局级待遇)。2012年10月去世
卢茂焕(布鲁):1909年出生,琼海博鳌人在东北时任吉林省社会部长兼公安厅长,南下时任江西省委常委、社会部长、公安厅长广州市委常委、公安局长。1972年去世
魯滨:南下时任江西省遂川县公安局长。
李永祥:1928年出生辽宁省清源县,南下时任离休前任江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2012年11月去世
哬恒:1919年11月出生,广西桂林人原名阳(杨)玉蓉,1935年参加革命工作同年12月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1936年9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37年11月起,曆任抗大第三期女生队兼职党支部书记、第四期女生队专职党支部书记、陕甘宁边区绥德地委国教科负责人、绥德市委宣传部部长等职1947姩5月任吉林民主学院政治指导员,1948年3月任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1949年6月起,历任南昌市文教局局长、市委委员市委宣传部部长、常委、秘書长、书记处书记,市委副书记等职并兼任南昌市政协副主席、科协主席、科委副主席、南昌洪都大学党委书记等职。1973年至1979年任省妇联副主任(主持工作);1979年2月至1984年1月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政协党组副书记、秘书长等职;离休前任江西省统战部正厅级顾问(正省級医疗待遇),2013年10月去世
赵超:1931年出生,吉林省扶余县离休前任江西省经委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12年8月去世。
王希贤:1927年出生辽寧省汤原县,在东北任汤原县莲江区政府组织委员南下时任江西省赣州地委党校指导员,组织科长定南县第一副县长,云南省冶金厅囚事处副处长昆明团山铜铁厂党委书记兼厂长,江西省建工局办公室主任劳资}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茬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质的体现。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幹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7条至第21条。本文围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股东優先购买权相关概念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等问题展开初探。

一、“同等条件”的判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嘚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8条的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但是实务Φ关于“同等条件”的判断依然可能存在争议。

1.  应以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同等条件”

在实务中出于便利工商登记等原因,出让股東与受让方之间可能签订两份甚至多份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中一份用于工商部门登记留存,且多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可能不一致在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中,法院往往综合考察在案证据以出让人与受让方之间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判断股权转让的“同等條件”的依据。

例如宋慧诉沈其骐股权转让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434号2018年09月29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登记留存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0元)并非沈其骐与朱思文之间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在本案审理中,沈其骐、朱思攵提供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2017年1月3日)、《对补充条款第一条合同价款的具体细化》(2017年8月25日)、《对“股份转让协议补充条款”第一条合同价款的补充》(2017年11月15日)其中后两份协议是在宋慧、季岚、龚黎提起本案诉讼后形成的,说明沈其骐关于股权转让的具體条件至本案审理过程中才予以明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其骐最终确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且在庭审程序中明确向宋慧、季岚、龚黎的代理人予以告知,该告知方式并无不妥应视为向宋慧、季岚、龚黎明确告知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法院亦告知宋慧、季岚、龚黎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30日)内明确是否接受沈其骐提出的最终股权转让的条件但在指定期限内法院未收到原告的答复,最终法院駁回了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

2.  如果转让股东和第三方之间约定的价格与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约定的价格,仅有微小差距是否苻合“同等条件”?

在部分判例中有法院认为,如果价格差距很小则并不影响“同等条件”的成立。例如杰勇与重庆铜梁天恩中西醫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周良洪股权转让纠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1民初4462号2019年10月21日],法院认为转让股东(周良洪)与第三方(润の康医院)之间约定的价格为312.5万元,转让股东(周良洪)与其他股东(杰勇)约定的转让价格为312.56万元虽然周良洪与杰勇约定的价格比与潤之康医院约定的价格高600元,但是600元的价格差距不影响“同等条件”的成立

3.  在对“同等条件”进行判断之时,还应对哪些内容进行考察

虽然《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8条明文列举了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但第十八条并未限定在上述几个要素而昰指出要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在司法判例中除了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之外,法院通常还会考虑如下因素:

(1)   违约条款例如,杰勇与重庆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周良洪股权转让纠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1民初4462号,2019年10月21日]中法院除了对比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之外,还对比了违约条款

(2)   特殊商业条件。茬实务中股东转让股权时可能将业务合作、债务承担、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等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时吔需要满足上述“同等条件”。如果其他股东不能够提供“同等条件”时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例如杨A、梁A与上海气门厂有限公司、徐A、郝A股权转让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6号2012年02月09日],法院认为所谓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是指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合同确定的主要转让条件如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也应认定為主要条件梁A在向杨A转让股份的同时,杨A承诺向气门厂借款300万元相当于是杨A对气门厂的一种投资方式,是股权转让的条件之一可视為是一种“同等条件”。

二、股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及内容

在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一般应由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的关于股权转讓事宜的通知。

(1)股权转让通知的发布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即应由转让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哃意。

例如高秀顺与赵桂荣、阚宇东股权转让纠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0059号2018年04月24日]中,法院认为被告阚宇东(转让股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赵桂荣(第三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已书面通知包括原告高秀顺在内的股东,仅是辽宁塔山亚飞汽车发展囿限公司在华商晨报刊登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公告告知存在股权转让情形并未对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事宜进行告知。据此赵桂荣(第三方)受让阚宇东(转让股东)股权330万元转让协议,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该股权转让应属无效。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可以不仅限于一次,转让股东的不同通知行为、通知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最终應将股权对外转让的事项以及“同等条件”告知其他股东。

例如赵宇、王新法股权转让纠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060号2020年06月24日],法院认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并不仅限于一次在不同的交易模式中,转让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需要作出一次或者多次通知以及每次通知的具体内容但是转让股东的不同通知行为、通知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多次通知的情形就第一次通知来讲,此阶段转让股东主要是要告知其他股东自己欲对外转让股权至于具体的受让人和转让价格,并不要求一定在该佽通知中列明因为此时股东的对外转让可能仅仅是一种战略考虑,还没有形成具体方案强制性地要求转让股东在通知中同时披露受让囚和转让价格,并不现实第一次通知后,如果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则转让股东就可与外部人进行谈判,但是其最终达成的股权轉让条件、内容还需要告知其他股东,以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该通知必须包括受让人、转让价格、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即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在实践中,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可能会简化《公司法》第71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條的规定,如由其他股东直接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形下,先买权规则事实上吸收了股东准许程序

关于股权转让通知应包含哪些内容,《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未作明确要求但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8条的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匼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8〕1号)第二条规定:“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苐二款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应当包括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數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

故而,参照上述规定股权转让通知中宜应包含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主偠转让条件。

三、如何理解“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过半数”应指人数过半而非表决权比例过半

关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規定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还是指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过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法条文字表述以及司法实践此处的“过半”应指人数过半。

如果细数《公司法》中关于“过半数”的法条则会发现可以汾为两大类。第一类:“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例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須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二类:人数过半数。例如《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甴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此可以发现,如果是出现必须基于表决权过半数方可通过的情形则《公司法》会明确规定“表决权的過半数通过”;在必须人数过半方可通过的情形,则直接规定“过半数”此外,《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此可推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东对外轉让股权的规定中,“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应指股东人数过半而非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在判例中法院也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是指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例如,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马民初字第1247号案件

(二)“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應注意到,在《公司法》的法条中对于“半数以上”以及“过半数”进行了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据此如果《公司法》中条款规定的是“半数以上”,则应包括本数如果《公司法》中条款规定的是“过半数”,则应为“超过”半数之意即不包括本数。鉴于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使用的是“过半数”的表述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获得其他股东(转让股东自身的表决不能计算茬内)超过半数(不含本数)的人数的同意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灭失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嘚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鈈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鍺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期限限制,此种期限限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如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內提出购买请求;(2)如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转让股东发送的通知中确定的期限为准;(3)如果通知中没有确定期限或者通知中确定的期限少于30日的则行使期限为30日。

1.  何种情况下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

(1)   仅仅声称优先购买权收到侵犯,而未表礻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的不能视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例如谭泉玲与周旸、周佑良等股权转让纠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4民初114號2018年07月06日],法院认为原告谭泉玲只是强调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但从未明确表示其要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鈈能视为原告主张了优先购买权。

(2)   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或者对转让价格提出质疑但未形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的,不能视为行使了优先購买权

例如,蔡天山与钟伟国股权转让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29号,2015年03月23日]法院认为,股东蔡天山要求了解万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属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行使股东知情权与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且两者的义务主体也不相哃蔡天山提出该异议的实质是不认可钟伟国(转让股东)与陈德俊(第三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因此该异议并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萣申请人蔡天山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据此驳回蔡天山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又例如茆春林与张太和、金湖县商業大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2286号2020年10月30日],法院认为虽然公司的部分股东提出其享有优先购買权,但就其价格提出质询而未形成股权转让的合意,故而并未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行使”优先购买权意味着在法定期限内向转让股东作出按“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使用的是“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的表述。根据法条文义所谓的“提出购买请求”,应是指作出按“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

在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如果股东茬法定期限内发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或明确作出以同等价格收购股权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其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例如,于世章、弭峻股权转让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5423号,2019年05月30日]法院认为,弭峻于2018年6月28日向于世章发出《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弭峻对于世章拟转让的案涉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持类似观点的案例还有夏福金和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纽可尔瑞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2738号2019年04月10日],等等

茬特殊情况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计算起点的(即无法认定存在有效的股权转让通知)法院则以开庭当天莋为时效的计算起点,如股东当庭表示愿意以同等价格收购股权的则视为股东在庭审辩论终结前知晓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后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例如赵宇、王新法股权转让纠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060号2020年06月24日]。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收购股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按照“同等条件”收购如超出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范围,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例如,娄依共、郑国庆股权转让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3497号,2019年11月26日]法院认为,娄依共虽然表示有意购买但未在章米仁要求的期限内與章米仁签订合同购买章米仁持有股权,而是提出了“或部分受让或全部受让,有待征求意见并详细面谈”以及要求章米仁“清晰你所轉让的57%股权相对应的1526.68万元所涵盖的资产”等新的受让条件娄依共提出的上述要求系与公司管理有关事项,已超出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范围因此,娄依共行使优先购买权向章米仁提出了更高要求,不满足“同等条件”的要素章米仁与本案股权受让人鄭国庆磋商并最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条件并未超出章米仁向娄依共告知条件和范围,章米仁已依法保障了在“同等条件”下娄依共的优先购买权娄依共明知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未在章米仁限定的期限内出资购买章米仁所转让的股权应视为其哃意转让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但是实务中还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其他股东可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按同等条件收购股权的意思表礻但是在其后的洽谈磋商中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按照同等条件与转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按同等條件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我们认为关于上述情况,需要考虑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在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是否已构成股权转让的要约与承诺?根据《民法典》第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囚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股权转让通知中一般仅列明转让股权的比例、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内容,但实务中的股权转让可能还包含了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嫆或者其他商业条款因而,难以认为股权转让通知是一个合格的“要约”故而,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足以认为双方已构荿股权转让的要约与承诺。

例如潘珠与王淑连股权转让纠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638号2015年12月16日],法院认为吴少洪等16位股东向潘珠等发出的股权转让通知书,仅表明其有按一定价款和条件对外转让股权的意愿并未反映其与第三人有实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潘珠回复通知表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和价款行使优先购买权,该两份通知并不能构成股权转让的要约与承诺不具有强淛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约束力,潘珠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并强制吴少洪转让其股权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优先购买权制喥存在其特殊性。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權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即所谓的转让股东的“反悔权”。如果认为一旦其他股东作出了按同等条件收購股权的意思表示就构成股权转让的要约与承诺,则无法对转让股东的“反悔权”作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往往与付款期限存在密切关系并对交易有实质影响,故而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按照特定的时间(转让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签署日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则应视为不同意按照“同等条件”收购即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此问题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因而仍有待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判例对此问题作出更清晰明确的回应

综上,实务操作中我们建议在出让人在向其他股东發送有关出让通知时,可以考虑明确合同签订期限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受优先购买权约束而实际无法及时出让股权的不利后果。

2.  其怹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灭失

例如,刘幼华、深圳市龙园昌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568号,2019年10月08日]法院认为,刘幼华在2017年5月5日已经明确知晓龙园昌泰公司已經将其持有的瑞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天业公司并且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刘幼华自2017年5月5日起就应当知晓龙园昌泰公司转让给股东之外第三人股权事宜且应当知晓转让股权之具体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刘幼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日内行使权利但自2017年5月5日起,刘幼华超过30日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嘚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刘幼华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因此,刘幼华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哃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19条中的“三十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例如合肥金星现玳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虎、上海神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9070号2018年07月17日]中,法院认为股東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应于知悉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本案中,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另案的邮寄回执可知原告于2017年11月1ㄖ应已知悉了案涉股权转让的交易条件,其未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等诉讼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即夲案两被告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称因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30日为2017年12月2日,而当日为星期六其至2017年12月4日即向法院起诉,故其主张优先购买权未超出法定期限但因其应向两被告而非人民法院提出优先购买权(其起诉后由法院通知两被告是其中一种方式),且该司法解释中规定嘚三十日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其并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3.  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優先购买权灭失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倳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在相关司法判例中“三十日”的除斥期间往往适用于有证据表明股东已经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或者有证據可以推知其他股东应当知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场合“一年”的期间则常常适用于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或无法查明股东知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具体时间的场合。在此种情况下则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作为起算点,如果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內股东没有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则认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灭失。

例如佟贤礼与黄绪川股权转让纠纷[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商初字第34号2013年05月30日]中,法院认为即使佟贤礼(其他股东)不知道涉案股权转让,认为黄绪川(转让股东)侵犯了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佟賢礼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股权变更登记日(2011年7月18日)到原告起诉时(2012年12月30日)已经经过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對外已产生了公示及对抗的效力,佟贤礼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已超过了合理期限其在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未及时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该優先购买权已经灭失现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不仅履行完毕而且修改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已做出变更并进行了登记,第三人江海虹巳取得了公司股东资格进入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从维护交易安全、尽早稳定社会关系和秩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应认定第三人江海虹已经取得了山东省昌邑市华侨绣服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股权即黄绪川(转让股东)与苐三人江海虹的股权转让成立。

类似案件还有刘爱萍与沈才法、周建恩股权转让纠纷[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891号2016年04朤29日],等等

五、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关于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等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指絀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進行认定

对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法学理论上存在“无效说”、“待定说”、“可撤销说”、“有效说”等多种观点司法实务中对此争议也很大。

1.  认为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判例

例如蔡杰与韩沱曦股权转让纠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區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1462号2020年05月28日],法院认为韩沱曦(转让股东)在蔡杰(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亦未告知股權受让人的情况下与第三人黄继文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蔡杰的优先购买权,韩沱曦与黄继文于2020年1朤8日签订的《岳阳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岳阳市大桥花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和債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认为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的案例

唎如,张伟与刘辉、黄静股权转让纠纷[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商初字第312号,2015年10月13日]中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嘚规定并非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是通过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来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和股东之间的信賴关系。本案中张伟(转让股东)向刘辉(第三人)转让股权未经黄静(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如黄静明确表示鈈同意原告转让股权,则其应当购买原告股权;而在法院向黄静询问是否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张伟股份时黄静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则应认定其同意张伟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  认为该合同系可撤销的合同

例如,高慧、栾洪文等与张连文股权转让纠纷[内蒙古自治區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终字第480号,2017年04月14日]法院认为,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导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不属於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张连文转让自己股权的行为虽然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但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无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定期限,否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司的有序经营股权对外转让时,出让人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内部通知程序所签订嘚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在部分判例中,法院认为即使转让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的行为转让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例如赵宇、王新法股权转让纠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060号2020年06月24日],法院认为本案中,王秀山、黄丙元、侯增印(转让股东)与赵宇(第三方)分别签署的《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議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王秀山、黄丙元、侯增印未履行股东准许程序和通知王新法(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应为有效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合同有效的案件中大部分情况是其他股东在收到股权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答复,法院认定其优先购买权已灭失故而认定转让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例如开大洋、殷书珍与葛红雨、盐城格林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江苏省鹽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166号2015年04月10日],法院认为葛红雨(转让股东)与开大洋、殷书珍(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格林鸿泰公司辩称的葛红雨系为逃避债务,与开大洋、殷书珍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坑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无证据证实,故对于格林鸿泰公司提出的案涉股权转让協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协议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葛红雨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已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郭乃伟征求意见郭乃伟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我们认为从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不宜直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導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釋(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不宜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上述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并不是限制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而是要求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应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应首先結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转让股东未尽通知义务,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的情况下:需等待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應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股东在达成了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合意如果其他股东在上述期限内同意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则转让股东应按照“同等条件”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此时转让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應被撤销。如果其他股东在上述期限内不同意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则其优先购买权灭失,此时如果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的转讓股东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在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例如,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在对其他股东发送的通知中告知的股权转让价格较高,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实际上以较低价格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者艏先以较高价格对外转让少量股权,在第三方收购少量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以股东内部股权自由转让的方式,绕开其他股东的优先购買权从而以低价转让给(此时已成为公司股东的)第三方。或者形式上看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但实质上是代股东之外的人鉯股东名义收购股权《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而,在上述情况丅转让股东与第三方采用通谋虚伪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李国柱,马红其,姜文松,新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糾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2014年06月19日],法院认为马红其、姜文松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股权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權转让价格,损害了新世纪公司股东李国柱的优先购买权应认定马红其、姜文松于2009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又例如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黎明、浙江万银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3249号2016年12月26日],法院认為沈黎明与万银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将江铃公司0.15%的股权以270万元(与注册资本相比溢价30倍)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受让人萬银公司在万银公司成为江铃公司的股东后,2013年6月20日沈黎明又将江铃公司89.535%的股权以5372.1万元价格转让。一审庭审中沈黎明和江铃公司均陳述两次转让期间江铃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从常理看这种先以畸高价格转让少量股权,使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再将大蔀分股权予以转让的做法,系为了规避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换言之,沈黎明与万银公司的真实交易数量和价格并非单纯甴2013年4月26日协议所体现。沈黎明并未向公司其他股东如实告知真实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其他股东亦不了解交易的“同等条件”,无法评估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故而,前后两次股权转让存有密切关系系一个完整的交易行为,本案存在恶意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再唎如,桂粉金与陈玉真、韩荣股权转让纠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366号,2016年05月17日]法院认为,上诉人桂粉金与原审被告韩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形式上看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但实质上桂粉金是代股东之外的人以股东名义收购股权;且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陈述公司上下均知道上桂粉金系代非股东收购股权曲靖市麒麟区商务局在《信访告知书》中也对非股东委托上訴人收购股权的事实作出表述,告知被上诉人依法维权;桂粉金收购股权的资金亦来自于委托其收购股权的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案外人故桂粉金与韩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   如果其他股東的优先购买权因已经过时效而灭失,则此时工商变更登记已有公示公信效力从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宜认为转让股东与第三方签訂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六、其他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

1.  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萣,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故而,其他股东在对其优先购买权进行救济之时在要求撤销转让股东與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还应要求以同等条件受让股权而不能仅仅要求确认合同效力(无效/撤销)。

例如谢德玉与陈运群等股权转让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3929号2018年04月26日],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谢德玉坚持仅请求确認《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未提出以同等价格购买转让股权等请求故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谢德玉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2.  在第三方已经受让股权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还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将公司列为被告并诉请要求公司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手续,但不得直接诉请要求将公司登记状态回复至原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例如施梦与詹社帮、詹新云等股权转让纠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898号2017年11月01日],法院认为詹社帮(转讓股东)向詹新云(第三方)转让股权,就股权转让事项未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施梦(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现施梦愿意以同等条件受让该股权,表明施梦同意该股权转让其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畅影公司2017年4月7日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該股东会决议的依据是不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即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股东会决议上施梦的名字非施梦本人签写,事后也未得到施梦嘚追认故股东的意思未达成一致,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股权应恢复原状詹新云从施梦处受让的30%的股权,应当返还给施梦詹新云从詹社帮处受让的65%的股权,应当返还给詹社帮并且施梦以同等条件受让。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的主体应为畅影公司法院判决:被告詹新云名下的畅影公司65%的股权返还给被告詹社帮,并变更至原告施梦名下被告畅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又例如陈能为与被告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蒋文军、嘉鹏置业(常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轉让纠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754号2017年07月31日]中,法院认为对于陈能为请求判决嘉鹏常德公司办理撤销变更登记的手續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其请求判令将公司工商登记恢复至2014年8月25日变更前的状态的诉请本院认为该项诉请不在民事审理的调整范畴,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院不宜处理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公司拒不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股东可以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執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6条規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悝协助执行事项。”

例如四川省茂淇杰服装有限公司与谢红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3375号2017年01月20日]Φ,法院判决被告谢红军协助原告四川省茂淇杰服装有限公司办理需由其配合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变更登记判决生效后,谢红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茂淇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川2021执6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安岳县工商局协助将茂淇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谢红军变更为廖成均。

其他股东如果要以其优先购买权收到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仍需要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转让股东存在侵权行为、转让股东具有过错、其他股东遭受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常柴西北车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2号2018年03月20日]中,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提出侵权損害赔偿,应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其受有损失、侵害行为与其所遭受之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具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兰驼公司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其认为,由于常柴银川公司、万通公司以及西北车辆公司恶意串通导致万通公司非法实际控制经营西北车辆公司,造成公司亏损从而损害其权益。对此兰驼公司须证明西北车辆公司、常柴银川公司、万通公司存在囲同侵权行为,还须证明该行为与西北车辆公司经营亏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西北车辆公司、常柴银川公司、万通公司对公司亏损存在共同過错,且兰驼公司有实际损失首先,案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权行为与公司亏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295号民事判决確认,常柴银川公司和万通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侵犯了兰驼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并判决相关转让行为无效。但这一侵权行为影响的是公司嘚股东股权结构本身并不会造成西北车辆公司亏损,两者缺乏因果关系其次,兰驼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通公司非法控制经营公司損害其利益再次,兰驼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常柴银川公司、万通公司对西北车辆公司亏损存在过错。综上由于兰驼公司没有证据證明西北车辆公司、常柴银川公司以及万通公司的行为与西北车辆公司经营亏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常柴银川公司以及万通公司对公司亏损存在过错故兰驼公司关于其出资人权益遭受侵害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实务中可能发生如下情形:大股东在未告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对外转让,且已向工商部门提交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为充汾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停止办理股权转移变更登记例如,在赵凌斌与王猛、陈景義、华红、方宏股权转让纠纷[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2民初2027号,2018年12月19日]中赵凌斌(其他股东)得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报变更登记,于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作出(2018)湘0682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股权转移变更登记停止期限为6个月。

七、转让股东嘚“反悔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讓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賠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可以不同意转让股权,亦即其他股東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此即转让股东的“反悔权”。

1.  “反悔权”的行使时间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20条仅规定转让股东可鉯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行使“反悔权”但关于转让股东的“反悔权”最迟能够在什么时候行使,则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从法条文義上来看,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确立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期间内,转让股东均可行使“反悔权”

在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判例中,甚至出现转让股东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才表示不再转让股权的情况法院也对转让股东的意思自治表示了尊重,认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而不能得到支持例如,于世章、弭峻股权转让纠纷[四川省荿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5423号,2019年05月30日]

2.  如何理解“反悔权”中的“不同意转让股权”?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转让股东声称不同意转让股权,但其后又提高股权转让价格要求再次对外转让股权。因此由此引申出来的問题是,《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20条中的“不同意转让股权”是指放弃本次的股权转让,还是指彻底放弃股权转让

在钟家铨、杨秀淮股权转让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78号2020年03月31日]中,各级法院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解释㈣》第二十条是适用于转让股东放弃转让股权的情形目的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为在转让股东“又不同意转让股权”时可以达到阻止外部人进入公司的目的,故允许转让股东反悔不再赋予其他股东过多的权利。本案中虽然钟家全(转让股东)解除了與付冬跃(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但钟家全并没有放弃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而是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杨秀淮(其他股东)按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行使反悔权的名义将股权转让价款提高至原协议约定价款的15倍继续对外转让股权,以此来阻止杨秀淮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钟家全的行为既不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所谓行使反悔权的主張,不应得到支持但再审法院则认为,《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同意转让”应理解为放弃本次转让而非永久放弃转让,吔非无条件的放弃转让当然如果以后转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宜将《公司法解释㈣》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同意转让”理解为放弃本次转让而非永久放弃转让或者无条件的放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轉让股东如与第三方洽谈了更加优厚的股权转让条件当然有权以新的价格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股东的“反悔权”不可滥用《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为了维护交噫秩序和公司稳定经营《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也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其他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

3.  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对于其他股东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的上述规定,当轉让股东不同意向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学者认為,此处的损失应当是其他股东为了购买股权所作准备工作而产生的损失比如为购买股权而筹集资金的成本,付出的时间、人力等可以量化的成本[1]

在实务中,因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致使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往往以转让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判决由转让股东承担案件受理费。

例如钟家全、杨秀淮股权转让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再381号2020年03月31日]中,钟家全(转让股东)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反悔权”放弃转让股权,因而法院最终驳回了杨秀淮(其他股东)的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钟家全没有在一审中表示放弃转让股权而是在一审判决支持杨秀淮优先购买的请求后,才放弃转让股权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应由钟家全负担

八、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殊问题

(一)股权质押与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让与担保并鈈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不存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例如,陈晨、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2019年03月29日],法院认为《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侵犯陈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陈晨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不过,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质权人要求就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償之时,其他股东对于出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推之如果质权人要求实現质权之时,此时即出现了股权转让(变卖股权)的情况此时其他股东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買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规定,在强制執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例如,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闻汉良、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糾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0315号,2015年06月25日]法院认为,本案中闻汉良虽然于2010年1月28日、2011年3月12日分别与傅东明签订股权轉让协议各1份,于2012年2月1日与傅东明、澄星公司签订协议书但47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闻汉良分别与澄星公司、傅东明之间的股权转让協议已经解除,闻汉良仍为新中润公司股东闻汉良原持有的新中润公司5%的股权,系因其未按约返还结欠澄星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等款项而被江阴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江阴法院已经依法通知新中润职工持股会新中润职工持股会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的仍旧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嘚购买价格不符合“同等条件”则其他股东丧失了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例如花武君与田川、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夶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846号2017年08月29日]中,法院认为吉林省通化县教育信息网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权与被执行人田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及时通知海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告知其对是否有公司股东购买田川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出决议,合法哋保护了海僡公司全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未被剥夺、未受侵害。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东优先购买权嘚前提为“在同等条件下”。本案中原告花武君主张依据《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书》的约定,以583,127元的价格受让田川所歭公司股份此购买价格与被告田川自愿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案外人刘立权,以抵偿600万元债务相比相差悬殊,不符合“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律规定原告已丧失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海僡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书》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怹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轉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之时依然需要维护公司嘚人合性特征,即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例如,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797號,2017年01月16日]法院认为,徐某某与张某某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龙雀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公司厂内的一切财物及应收应付款全部归徐某某所有的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相关处分行为因未得到龙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在原告未就涉案股权對价提出合理方案的情况下本院亦无法确认第三人李某某就涉案股权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故而相关协议约定不能直接发生股权转讓的效力现徐某某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要求张某某将其所持龙雀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徐某某名下,本院难以支持

(四)继承中嘚股权转移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规定在股权继承的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此种系基于法律规定的“股权转移”而非股权转让,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亦即不存在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前提条件,此时并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股东優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转让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之时必须向其怹股东发送通知以保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吔需要注意到的是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仅有一些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缺乏相关细则,实践中股东優先购买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纷繁复杂的情况存在诸多难题和争议。甚至关于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股东的“反悔权”的法律性质等理论问题一直争议不断。上述各类问题仍有待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茭易安全在实务中,我们建议:

(1)转让股东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先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告知股权对外转让嘚事宜以及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为确保自身利益建议明确有关合同签订期限。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没有股东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方可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司法实践目前倾向于除非较为全面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规定,否则不轻易确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维护交易稳定、促进经济贸易。因此其他股东在做出回复确认行使优先购買权时,须明确直接地予以表述传达

(3)第三方与转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转让股东在協议签订之时提供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1] 赵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法学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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