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哪些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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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2014年交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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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2014年交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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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三险&过渡期正式结束社保城乡并行
日,上海社保针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实行的新三险过渡办法结束,前后历时5年,最终实现新三险与城保缴费基数同步。 | 新三险过渡期的由来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化,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国际化都市上海也不例外。据2005年调查显示,到沪从业人员就达到400万,其中85%是农民工。但当时的农民工却没有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尤其是从事高危险,低收入的人群。在社会各方的关注下,2004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到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体系内,也就是“综合保险”。但当时综合保险的待遇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保险。2010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城乡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海市政府随后于日,发布沪府发26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7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8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简称“新三险”,这就是“新三险”的来历。但由于该政策调整涉及的人员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并且按照“新三险”缴费后,单位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实现原综合保险向新三险的平稳过渡,文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同时缴费基数由社平工资的40%逐步过渡为60%,实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具体的缴费过渡见如下统计:值得注意的是,新三险的过渡方案的适用范围是外来从业人员中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对属于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却没有设定过渡期,而是自2011年7月起直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规则缴费。同时,新三险的过渡方案并非强制性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有关规定缴费。但是,如果在2011年7月后已按新三险缴纳的员工,在从上家单位离职入职下家单位后,也要按新三险缴纳社保。 |上海市城镇职工保险(城保)与“新三险”的异同|1、缴费险种和缴费比例不同新三险过渡期结束后,上海市现在的“新三险“与城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缴费比例上。注:各险种缴费比例为2015年4月各险种缴费比例以2015年4月公布的最新社保缴费下限3271为例,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员工,单位缴纳1197.6元,个人缴纳343.6元。按新三险缴纳的员工,单位缴纳952.1元,个人缴纳294.5元。 2、再次转移时,养老转移金额计算方法相同在各项待遇享受方面,新三险养老缴费比例与城保一致,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的,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参加城保职工的计算方法与城保职工一致。 3、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法相同外来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与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员工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计发养老待遇。 4、除门诊大病外,急诊和住院费用报销相同医疗保险方面,按照新三险缴费标准和按照城镇职工社保缴费标准缴纳社保的员工,自参加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即可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缴纳新三险的员工,2011年至2015年4月前,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住院和急诊医疗待遇方面,都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与缴纳城保的职工相比,参保新三险的员工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待遇医疗。 5、非城镇外来人员工伤待遇领取方式更多样工伤保险方面,参加新三险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等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和参加城保的职工一样,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同的是,其中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享受,也可以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社保新三险过渡办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员工因收入很低无法支付高层次的社会保险,或者收入很高不能去参加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的情况,是上海市在社保地域城乡统筹衔接上一次新的尝试,对于其他省市在考虑农民工经济情况的前提下,切实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中,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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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办法有哪些?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办法有哪些?
很多人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针对于他们的生活与保障,上海市政府和保险企业高度重视。很多人咨询办法,对此小编咨询了相关的保险专家。上海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综合保险办法。  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应参加综合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综合保险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综合保险费由谁缴纳?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以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方法为例,我们要知道自己的参保户综合保险登记码与个人身份证号码。l、个人查询余额,可以拨打12333进行查询。或者持卡到办理综合保险的部门去查询,有专门联网的机器可以查的。再或者,拿卡去买药,顺便对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一下余额。2、&为方便在上海打工的家乡人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上海外来综合其实没有独立网站,是在里,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具体步骤有:第一步:点击&社保办事网&;第二步:点击&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三步:点击&个人查询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第四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即可;注意:查询时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建议你到当地社保局申请查询,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进行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保障权益所在,获得相应的待遇。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保。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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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life/51/QPOVJ0C59iinIgB.html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单位:万元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25岁及其以下78.970.862.844.328.321.975.23.522677.069.161.243.227.721.52775.067.459.742.127.221.02873.165.658.241.126.620.62971.163.956.640.026.020.23069.262.155.138.925.519.73167.260.453.537.824.919.33265.358.652.036.824.318.83363.456.950.435.723.718.43461.455.248.934.623.218.03559.553.447.433.522.617.53657.551.745.832.422.017.13755.649.944.331.421.416.73853.748.242.730.320.916.23951.746.441.229.220.315.84049.844.739.628.119.715.34147.843.038.127.119.214.94245.941.236.626.018.614.54343.939.535.024.918.014.04442.037.733.523.817.413.64540.136.031.922.716.913.14638.134.330.421.716.312.74736.232.528.820.615.712.34834.230.827.319.515.211.84932.329.025.818.414.611.430.327.324.217.4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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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
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
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
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
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表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基数
注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键词4:缴费比例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共9%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总计9%。
关键词5:享受待遇
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也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
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
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有关支
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小城镇社保转为“城保”,缴费比例3年过渡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据悉,这部分人群原来缴纳的是小城镇社保,目前缴纳小
城镇社保的从业人员有58.95万人。由于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纳入“城保”范围,所以本次政策调整对这些人群而言是项福音。
关键词1:适用人群
需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郊区和本市户籍两项条件,
需同时具备。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
与外来人员过渡方式不同,采用缴费比例3年过渡
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在转为“城保”时,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
逐步过渡;与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过渡方式有所不同,其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
关键词3:缴费基数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60%确定。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
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关键词4:缴费比例
2011年度个人缴费的比例总计6%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采用3年过渡(见表2),2011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共6%。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若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表2: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过渡期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的比例
关键词5: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同“城保”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24个月。
缴纳“城保”人员:5大保险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本市对如何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在《社会保险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及时对5大保险进行系列调整。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和有关待遇支付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甲某于2009年6月退休,今年7月5日,因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还有余额36000元,此36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甲某因被交通肇事者
撞伤而住院,可交通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尚在立案侦查,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原来都是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甲某的情况,即属于应由第三人负
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因此其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金情形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变化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7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
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变化2: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象有所调整
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调整后,再次强
调了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意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案例:小杨,家庭比较富裕,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但嫌工作太辛苦就辞职了,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他介绍了好几份适合他的工作,他都因太辛苦等理由拒绝了,成了专门的“啃老族”。像小杨这样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工伤保险: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均有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还调整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以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等。
变化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单位发放转为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而原来的《上
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案例:小王工伤后住院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原规定应由所在公司支付,但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影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7月1日政策调整后,像小王这样住院治疗工伤的,若在本地就医,将由工伤保险
基金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确保了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变化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调整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
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案例:小杨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其受伤前
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4100元。政策调整后其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原来的20个月提高到23个月,增加了3个月,即4100元
&3=12300元。需注意的是,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是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变化3: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小宋工伤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四级,单位未按规
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小宋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像小宋这样的情况,将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单位偿
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再向单位进行追偿,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性。《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
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生育保险:计发基数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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