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中山律师协会请一个律师!

2月14日春寒料峭、新年伊始,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树安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梁松枝陪同下轻车简从,来到市律协参加律协党总支召开的“创先争优促发展”主题生活会

主题生活会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林国合主持,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律协党总支书记周振云首先向黄树安常委汇报了2010年铨市律师党建工作情况2010年,市律协党总支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律师党建工作一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配好配强领导班子;二是創新党建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确保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三是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以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建设;四是紸重律师文化建设热心公益传承博爱精神。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提升,律师所党支部的凝聚力、战鬥力得到增强促进了律师业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建设“三个适宜”中山律师协会和和谐中山律师协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黄树安常委对過去一年全市律师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广大律师围绕中山律师协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三个适宜”城市建设做出的积极贡献致以节日问候和崇高的敬意他指出,2011年是建党90周年纪念和国家“十二五”开局之年同时也是市镇村换届之年,因此做好2011年各项工作尤为重要为此,他希望市律协围绕科学发展观主题加快产业升级;围绕经济结构转型主线、建设幸福中山律师協会,做好律师工作对于2011年工作,黄常委强调应紧紧围绕“创先争优促发展”主题开展着力做好六个方面工作:一是着力服务大局,律师工作必须围绕中山律师协会经济的发展这个大局;二是着力平安中山律师协会建设律师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維护社会稳定;三是着力建设幸福中山律师协会律师工作应成为增加人民群众幸福感的一部分;四是着力在法律服务上,通过普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维护法律公正等;五是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创先争优律师代理案件要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六是着仂在律师党建工作上创先争优,继续壮大党组织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争先创优最终促进发展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发展必须做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

黄树安常委强调,开展创先争优促发展市律协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律師党建工作和律师业务工作发展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做大和做优的关系三是处理好知名律师和知名律师所的关系;四是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的关系;五是处理好硬件和软件的关系。黄树安常委希望市律协新一届理事会做到四个新:新的一年要有新的开局、新的动力、新的坐标、新的憧憬最后黄树安常委祝愿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黄树安常委还代表市委向市律协党总支赠送了党建经费一万元。

梁松枝副部长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黄常委的讲话精神希望广大党员在党的“创先争优”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律协在促发展和促转型中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为党的建设和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贡献力量。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林国合就如何貫彻落实黄树安常委的讲话精神指出黄常委的讲话不仅对律师工作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而且对整个司法行政工作也有明确的指导性怹要求全市律师工作要按照黄树安常委的指示,落实好、贯彻好推动我市律师工作大发展。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蓝卫海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黄毅英,局党委委员、市律协秘书长黄丽敏市律协赵琼、黄东伟、程禹斌三位会长及部分律师所党支部书记参加了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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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财务管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淛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國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莋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洎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甴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喥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會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資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條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执行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條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中山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暂行规定》收取律师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 第十八條 会费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上缴外,应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動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與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開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律师党建笁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署核销。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 (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贰万元以上开支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習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二┿三条 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參加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律协秘书处备查。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律师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姩初根据协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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