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海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谁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案策划月薪多少【找工易】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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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案策划月薪多少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案策划月薪约:
职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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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清远市新城东五号区八栋之二首层第四卡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
公司行业:
房地产/建筑/建材/工程
公司地址:
英德市维多利广场七栋十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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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泰地产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资本1260万元,主营业务为住宅地产开发与商业地产运营,其中住宅地产版块涉及SOHO公寓、别墅、精品洋房等;商业综合版块涉及购物中心、星级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旅游地产、文化产业等。业务辐射珠三角各地区,为商业地产新锐,是清远市知名企业之一。& 海泰的人才观是“诚信、尊重、关爱、信任”。我们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引领“海泰”走向专业化、产业化、跨区域发展的道路。公司现有职员86人,各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27人。其中,高级技术专业人才9人。公司秉承“诚信、创新、服务、共赢”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客户需求为向导,励精图治为业主量身打造优质的精品,获得了客户广泛的认可。自成立以来,公司分别荣膺清远房地产影响力企业、英德地产名企等多项荣誉;公司开发的“维多利广场”项目也分别获得影响力楼盘、清远名盘等称号。海泰地产坚持“深耕英德,发展广东,面向全国”;定位为“开发城市综合体,经营购物中心;共创财富,回馈社会”的发展战略,以前瞻的视野、和谐的企业文化和精确的产品定位,形成系统的、集成式的商业地产开发模式,在珠三角商业地产竞争的大潮中,海泰地产力争成为行业的主导先锋。
项目简介:维多利广场占地约2万平米,其中商业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商业总面积约7万平米,拥有室内外停车位约500个,商铺近千间;时尚简约的现代风格,构筑商场十三大业态、十种功能分区。维多利广场,以全业态城市商业综合体的恢弘手笔,定鼎英德购物中心的领袖地位。
规划中项目展英德大站镇o香樟城占地面积600亩&项目简介:位于英德河东片区,于S347 、S253交通要道交汇处。项目所属英德市辖区,将规划成为与英德城区形成一江两岸的新格局,片区旧城改造规划为集旅游观光、高级商务、住宅、文化交流的河东新城,大站镇改造项目必将成为英德河东新核心。&
规划中项目展英德东华镇o华侨城占地面积:120亩,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项目简介:项目位于东华镇东北部,于S347 与S252交通要道交汇处。项目所属华侨工业园作为广东产业双转移的示范区,规划成为集研发生产、精细加工、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等产业为一体的,第三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相配套的,山、水、城交融生态型现代化工业项目规划区。依托着华侨工业园的良好规划和有利的发展前景,海泰英德东华镇项目,将为华侨工业园员工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理想居住环境。
实力荣誉 &“粤北零售商业典范购物中心”;“粤北最具港式魅力购物中心”;“粤北最具投资价值商业物业”;“粤北地区最具影响力商业综合体”;
大地影院海泰地产商业战略伙伴由大地影院建设公司投资兴建的连锁品牌影院,开建首轮现代化多厅影院,以标准化连锁管理,迅速在全国布局一定规模的影院版图。截至2011年9月,大地数字影院全国直营连锁影院突破100家,并已签约影院上三百家。
博思堂海泰地产品牌顾问中国房地产品牌,全产业链整合推广服务运营商,1998年成立于深圳。博思堂凭借10大区域、29家公司、全国一线地产品牌,同期在线超过200个品牌项目的地产服务经验,打造中国最大、最具专业、最有影响力的地产综合服务机构。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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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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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编辑:
1、负责公司内刊的撰写及与平面设计沟通;
2、负责宣传推广文案及宣传资料文案的撰写;
3、负责公司对外媒体和广告软文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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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媒体软文和广告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6、配合其它部门以及领导的其它工作。
岗位要求:
1、新闻学、传播学、广...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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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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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月薪:元/月
1、执行公司下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根据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和品牌定位,负责目标
市场的考察调研工作,制定新品类,新商品的引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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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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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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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领导、监察、审查、评估及修订物业管理的职能及工作的能力;
2、制定项目年度物业管理预算方案,管理日常物业的服务品质、操作管理流程及适当的财务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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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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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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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推动实施客户服务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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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要求:
1、商业/物业管理公司或相...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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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负责商业项目前期策划的工作;
2、负责商业项目后期营销策划的工作;
3、负责与公司各类推广项目,做好活动的策划,包装,宣传,跟进等实施工作;
4、负责对销售及策划进度进行动态掌控。
任职要求:
1、三年以上商业策划工作经验;
2、熟悉商业策划,能够独立完成前期策划报告、营销策划报告...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清远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普通话标准、有丰富的活动主持经验、互动性强、外貌形象良好,责任心强,具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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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象佳、气质好,应变能力强,身体健康,具备主持人专...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清远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1-3年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 面向商业客户开展客户销售活动,协同其它渠道开展全业务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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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商业客户经理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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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清远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3-5年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1、负责公司招商工作,日常招商管理,提升公司对外品牌竞争力;
2、制定招商策略,提供招商服务支持,维系渠道关系;
3、各品牌招商引进工作,引进品牌合约签订、审核,达成最优招商率和收益指标;
4、根据招商整体规划布局,负责平面规划布局及品牌组合,针对市场变化和竞争提出优化方案和策略。
任职要求:
1、管理类相...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清远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经验:3-5年
学历:不限
职位月薪:元/月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商业项目的整体商业运作及管理,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规划,制定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计划及指标;
2、拟定公司商业项目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3、负责实施对各项目运营管理,根据经营状况提出招商调整、策划推广活动、经营环境改善等提升计划,推行运营管...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清远
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20-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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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月薪:元/月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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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建立适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财务管理和资本运营体系;
2、全面负责、参与策划及管理公司资本运作、投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财务风险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3、全面负责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负责在账务处理...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汤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颖,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历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刘良康,均为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海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设计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海泰公司(甲方)、设计装饰公司(乙方)于日签订《英德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英德“维多利亚广场”二期幕墙工程;1.2工程地址:英德市富强东路维多利亚广场;1.3幕墙面积:约5500平方米;1.4装饰内容:外墙钢结构玻璃墙幕墙、石材幕墙、铝板幕墙……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2.1承包范围、内容: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沿街幕墙工程。依照甲方提供由设计的英德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装饰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专项承包。2.2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1%的第三方配合费、包图纸优化、包施工措施等一切完成安装制作的工序以及完场清理运费用……四、工程造价:合同总价约为¥2866600元。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按实际工程发生量结算。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另外协商结算。五、工期要求:工期:本工程自日至日施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整个工程乙方必须在日前完成(包含拆除外排架),否则,每延迟一天按¥3000元扣罚乙方的工期违约金;若超出合同内工期10天,时间从日开始,每延迟一天罚乙方违约金¥10000元。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必顺延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总工期不得超过10天;若累计顺延总工期超过10天,每顺延一天甲方按¥3000元赔偿乙方生活费用。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办理书面签证后,施工工期可进行顺延:①不可抗力因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附落、六级以上的台风、地震、暴雨及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等);②因主体结构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甲方未能提供施工用水电(每次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等施工条件的;③因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④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与合同价相比增加达10%以上时。乙方应在上述情发生后3天内,就延迟内容及原因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工期顺延的,视为乙方弃权;如属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乙方申请进行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六、材料配置要求:6.1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6.2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供主材料及其附件、五金配件的样品,经发包方报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货……十一、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形式(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11.1合同签订、工人及机械进场、热镀锌槽钢、热镀锌角钢、不锈钢角码等五金配件90%以上到场,5天内支付进度款金额¥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11.2完成外排架搭建、制作安装完成(不影响后续工程)90%以上幕墙钢结构焊接及隐蔽工程验收,3天内支付进度款¥300,000元。11.3镀膜玻璃、钢化玻璃材料90%以上进场,3天内支付进度款金额¥300,000元。11.4花岗岩板块90%以上进场,3天内支付进度款金额¥300,000元。11.5铝单板板块90%以上进场,3天内支付进度款金额¥350,000元。11.6第11.3、11.4、11.5条包含相应辅材及胶水等;镀膜玻璃、钢化玻璃、花岗岩和铝单板板块完成安装90%以上,3天内支付进度款金额¥250,000元。11.7完成本合同内所有项目工程内容,剩余材料、工人、工具及机械等退场前支付进度款金额¥200,000元(主要用来支付外排架费用)11.8外排架随着上述工程的完工相应拆除;完成本合同内所有项目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一次性付至总价的97%;原有的后置钢板和钢骨架的所有工料费折价¥100,000元计算;原有的后置钢板和钢骨架没有满焊的进行满焊、要加固的地方进行加固(即依照设计要求和原有的后置钢板和钢骨架模式整改后,再进行后续施工)。此款(即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形式”第11.8款)金额在本合同第11.8款付款时扣除……十三、甲、乙方委派人员、监理职责13.1本工程甲方委派人员为:13.1.1、甲方代表谢树宝身份证号:××(其签名样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13.1.2签证组成员如下:汤均万身份证号:××(其签名样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13.1.3本合同工程签证应由签证组2人以上(含2人)共同签署后生效。甲方代表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竣工报备资料及工程中签证外的其它来往文件。13.2本工程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为清远市卓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为赖展麦,证号:JI**********30016(其签名样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13.3甲方委派人员依授权行使职权,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职责为: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负责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署,对劳务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的送检工作机各项资料整理,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十五、合同解除15.2.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工,保证双方纠纷的顺利解决,乙方均应在合同解除达成协议或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清退出场。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并在合同解除达成协议或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完成场地、材料移交工作。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15.2.2无论因何方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在退场时向甲方移交工程施工资料及材料以使工程延续并减少损失。15.2.3无论因何方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均应在乙方撤场后即时与乙方确认工程量并结算。确定乙方完成工程为合格后支付工程余款,但从工程结算完毕后最迟不超过30天。15.2.4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如:乙方公司内部民工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乙方原因延误关键工程时间节点工期(时间节点调整时间为十天)、乙方不能按约定实现合同承诺等),乙方已合格完成工程,依按其(质量合格)工程发生量的90%计价结算。15.2.5一方无理请求解除合同,依上述各项执行后,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海泰公司于日向设计装饰公司发出工程通知单(编号)内容为:本项目施工条件已具备,现在正式通知贵公司于日开工。日,设计装饰公司进场正式施工,并出具委托书,要求海泰公司将总工程款前期的80%支付至账号;将总工程款后期的20%支付至设计装饰公司账号。在施工过程中,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一直用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函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具体表现为: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1:提出对施工蓝图纸作技术要求和建议:1.本工程所有玻璃幕墙使用热镀锌的钢方通为骨架,铝合金副框和装饰线条均使用氧化银白名铝型材。2.LED屏幕、白色吸塑、广告字、(企业)LOGO及公司文化字样等按贵公司提供的打印白纸局部施工图为准。3.百花路的玻璃雨篷取消。该位置留下的空位由相应的铝单板幕墙、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和广告牌延伸扩大拼接,百花路、和平路和富强路的铝单板幕墙的高度统一为15O0mm。4.本工程的连接方式为刚接。5.4号剖面顶部的涂料改为2.5mm名铝单板幕墙。6.由于消防和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百花路及和平路的干挂石材幕墙包柱宽度统一改为1100mm,富强路的宽度为1500mm*1500mm和1600mm*1600mm干挂石材幕墙包柱的统一改为1500mm*1600mm。干挂石材幕墙包柱的实际根数以现场为准,施工图纸仅供参考。7.JD-22改为JD-24,JD-28中铝单板幕墙与玻璃幕墙外立面的距离200mm改为65mm;JD-06铝单板幕墙于干挂石材幕墙外立面的距离为135mm,即铝单板幕墙与玻璃幕墙外立面在同一里面上,节点中玻璃幕墙与砼外立面的距离有225、220和219mm现在统一为225mm。图纸与现场不符,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8.广告牌做法按施工蓝图,参考一期的做法,钢筋在镀锌广告铁皮的外立面四周。9.图纸与现场不符,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10.MQ5和MQ6玻璃幕墙的上下收口玻璃长宽比超过3,按规范不允许,但现只能按图施工,若贵公司有更好的办法尽快提出。建议取消MQ5和MQ6玻璃幕墙与面白色封层板(防火板)之间LED长条灯管。11.富强路2a-6轴至3a-34轴、4a-16轴至4a-6轴屋顶的钢结构施工尽快落实,否则我公司无法施工。请贵公司领导重视、支持并将上述问题尽快落实到位。工程联系函2:我公司于5月21日下午正式进场,按合同要求的钢材等材料于5月22日上午进场,同时我公司也口头通知贵公司须按合同付款,我公司于5月23日补齐相关请款手续。我公司于5月22日下午完成对富强路,和平路和百花路的局部外排栅搭设的落实,对把外墙凸出的砼梁和多余的墙打掉等事宜的落实,对我公司收取工程进度款是先给贵公司收据,待验收结算收取工程款至97%时一次性提供全额发票的落实。百花路由于升降机影响作业面,升降机部位施工目前无法进行。贵公司于日上午支付我公司¥16万元(人民币拾陆万元),下午到账;贵公司于日上午支付我公司按合同余下的¥34万元(人民币叁拾肆万元),下午到账。综上诉述,我公司在本工程的和平路和百花路于日具备部分施工条件(升降机位影响)、富强路在裙楼顶部钢结构完成后才具备施工条件。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3:我公司于日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详见《请款单》)至今未支付,我公司所有的干挂件、结构胶、耐候胶、B胶、五金配件和附件已进场,面板石材也已经进场500多平方米,我公司已垫资50多万,我公司实力有限,实在没法推动本工程,请贵公司领导重视,支持并将本工程进度款尽快支付。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开出编号的工程联系单:,关于贵司《工程联系函3》中提出的本工程MQ5和MQ6背板问题,我司全面考虑后初步确定改用彩板封面。因为是玻璃里面且离地面有一定高度距离,施工的平整度质量问题应该不大。封面板改用彩板后,我司认同应补贴贵司由防火板改为彩板的面板差价。希望贵司积极落实相关事宜,加快施工进度。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4:要求海泰公司尽早付款;提出2a-6轴至3a-34轴、4a-14轴至4a-6轴裙楼顶部钢结构尚未施工,请求尽快落实;售楼部防火板更改彩瓦工程也尽快落实。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5:说明由于海泰公司一直未付进度款,设计装饰公司已经无资金定后续材料;售楼部至电影院下柱子挂石问题,预计工期12-14天能够完成。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开出编号的工程联系单:关于贵司工程联系函5中提出的资金及施工计划,由于外墙钢架尚未通过监理监测,我司研究决定先支付贵司20万元,要求贵司15天内(7月7日至7月21日)完成售楼部至电影院外墙(挂石、玻璃)及售楼部至电影院下柱子挂石。其他材料按施工计划准备,请贵司加快施工进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日,海泰公司开出工程联系:,关于贵司《工程联系函6》《工程联系函7》中提及相关内容,现予回复:关于《函6》所提及的进度款“按合同为¥30万,尚欠¥10万元”按合同第11.2款“完成外排搭建、制作安装完成(不影响后续工程)90%以上幕墙钢结构焊接机隐蔽工程验收……”,请问关于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是否办妥。在贵司没有办理任何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我方提出支付20万元,当时电话沟通时要求先行对“电影院级售楼部部分备料”,我司也于日《工程联系单》(编号:装饰-),特别提醒贵司,而贵司收到钱后却在《函6》、《函7》反咬我司拖欠工程款,且再三强调工人安排问题,试问贵司是否没有合作诚意?是否懂工程验收程序?再说贵司工人已经要求你们支付工资,再给你们工程款还能够用于备料吗?关于防火板事宜:合同第2.2款约定“包图纸优化”,贵司于日才提及此事,日作出报价,可至今仍未见到图纸,当时的报价也是“天价”,单单面板更改的差价要245元每平方米。请贵司接到本函后在日前,来我司总部商谈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协调当前工程事宜,否则延误工期的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司承担。同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关于建设单位日的工程联系函的回函”:我公司日申请第二笔工程款¥30万元,同时把资料给贵公司和监理公司,但直到日支付到账我公司¥20万元,贵公司都没有任何文件要求我公司还要办理其他手续,即默认我公司的隐蔽工程验收已经通过。我公司在日又订购了部分石材和钢材,又支付了工人2万多元的工资,继续把整个工程进行下去需要贵公司的理解和资金支持。关于富强路外立面屋顶钢结构、防火和该处的LED灯问题,我公司进场后对此与贵公司口头协商建议更改,因为LED灯不需要、防火板会变形、钢结构影响我公司幕墙钢骨架施工,但贵公司一直未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我公司没有权利和义务给贵公司发工程联系函,直到贵公司于日支付完第一笔工程款后我公司才开始陆续发函给贵公司,之后与贵公司多次协商结构和防火板均无结果,直到日才有把防火板改为铝塑板的初步方案。我公司该处幕墙钢骨架至今没法施工。我公司于贵公司今天已经协商,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尊重合同、按合同办事,否则延误工期的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公司承担。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开出编号的工程联系单:,贵司承包维多利亚广场幕墙工程幕墙钢结构隐蔽工程在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调走大部分工人,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给我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针对目前情况,我司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如下:1.提供相关材料进场报审和质量证明文件:(钢材、焊条、不锈钢)2.严格按贵司制定的本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关于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项目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于日到达工地现场3.进行隐蔽验收,贵司先派质监部门人员自查自检,整改后报监理组织验收。重申务必于日前,由贵司总部相关人员来我司总部商谈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协调当前工程事宜,否则所延误工期的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司承担。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开出编号工程联系单:,针对目前幕墙施工情况,我司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完善相关手续,补合同转包或资质备案。2.完善手续的同时,贵司先派质监部门人员自查自检进行整改(本周六内完成),我司派人监督,整改后报监理组织验收。3.不影响验收的骨架工程加快施工。4.关于工程进度款问题,隐蔽验收完成按合同支付。同一天,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8:我司一直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日材料进场(已提供合格证),日提交请款文件。合同约定,提交请款文件后,5日内应支付我司¥50万元,贵司直到日下午才支付我司此工程款。延误18日。我司日前已组织人员进行自检,日提交隐蔽工程验收文件以及资料,贵司于日才再次组织监理进行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属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乙方申请进行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延误18日。按合同约定:若累计顺延总工期超过30天,每顺延一天甲方按¥3000元赔偿乙方工期违约金。合计有36天,超出6天应付我司¥18000元。我司一直在配合贵司,在第一笔工程款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依然组织人员进行骨架安装。但由于骨架验收的延误,造成工人待料停工,极大的增加我司的管理,伙食,工人误工费等损失。工人待工的时间过长,主动申请撤离工地,去其他工地工作。对于骨架验收需要整改问题,我司会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合同约定骨架安装进度款工程款¥30万元,贵司于日(到账)¥20万元,按合同已耽误了19日,还有¥10万元未支付,我司已无资金继续推动工程进行,使我司已经蒙受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保留追讨的权利。对于总部派遣人员的问题,我司收到贵司骨架剩余进度工程款¥10万元后再派遣人员。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开出编号工程联系单:我司工程联系函(编号:装饰——)第二条要求:严格按贵司制定的本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关于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于日到达工地现场参加验收事宜,贵司于7月23日委派质检员徐鸿舟参加本项目装饰幕墙隐蔽验收。按照监理通知书里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整改,贵司当场承诺7月28日完成整改,但这两天我司检查发现仍然没有任何整改措施,严重影响本项目施工进度,我司强烈要求:1.贵司立即安排班组按时完成整改;2.我司原要求的售楼部及电影院位置必须于日前完成幕墙工程并拆除手脚架。否则我司将按照合同条款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贵司承担。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9:1.我公司的玻璃幕墙钢骨架伸缩缝等修整计划在日前完成,日初验,日终验,请贵公司知悉并组织和通过相关人员详细的时间和地点。2.贵公司要求我公司与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英德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目的是用来进行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的资料整理和把清远市卓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的验收资格合法化。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后,会以最快速度把签订《英德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盖公章,以便贵公司尽快完成的盖公章仪式。3.为了贵公司把清远市卓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的验收资格合法化,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尽快完成相关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最新施工的盖章仪式。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开出编号的工程联系单:,我司已经多次催促要求贵司号按和平路、富强路、百花路三个工作面做出于日拆除外排架的工作计划,同时做出完工时间保证书。如贵司今天中午12点前仍不交工作计划书以及保证书给我司,我司视为贵司同意我司要求的工期完工。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11:MQ2玻璃铝材因为要订货,按铝材供应商的信息要25天后(10月15日)才能到场,严重影响该立面的进度。因此我公司建议采用以下两只设计不影响原有的外观。1.把玻璃直接挂在钢材上。我公司会提供相关的胶水的测试报告以保证此设计的安全性。另外此设计也不会影响原有设计的外观。2.用铝塑板取代钢材。相关的节点图已经提供。此设计不会影响原有设计的外观和安全性。如果贵公司坚持使用,该立面(MQ2)的工期将会延误到10月19日。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13:我司承接贵公司维多利幕墙工程,贵公司给我司发函(),期间我司工程人员与贵司协商其中的条款,反复修改回函内容,直至日双方才达成一致,故才给贵公司正式回函。回复计划中人员与材料都已入场。贵公司和平路,富强路工作面至今()也尚未完全交付我公司,我公司也多次催促;另贵公司未按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已严重影响我司各项进度。如果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请根据合同先赔付违约金,再进行清算。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14:我司日石材已进场,多次催促贵司监理单位给予验收签字,贵司监理一直不予验收,已严重影响我司之前给出的计划。贵司要求日完成和平路面,目前排栅尚未搭建,我司在搭好排栅后需要4天完成,排栅因为贵公司要求其把材料运走,先告知没材料无法搭建请贵司给予协商。日,海泰公司委托广东大观律师事务向设计装饰公司发出(2012)粤观函字第21号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其主要内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合同的明确约定,贵司的迟延施工行为致使委托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函2天内,贵司总部派人过来协商并对该工程施工进度达成协议,否则,委托人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英德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清场。同时,委托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届时,贵司之经济损失殊难预料,贵司之声誉亦将受到严重影响。特此函告,望贵司尽快解决此事。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发出关于日《律师函》的回函:关于我公司与贵公司日签订的《英德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工期为61天(从日至日),但我公司至日未完工,至今才完成总工期量约80%,造成我公司总工期延误超过90天,此完全是由贵公司造成,贵公司严重违约。因此贵公司指我公司严重违约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陈述如下:1.贵公司律师函中诉述贵公司一直提前预支工程款。但实际上贵公司每笔进度款项都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关于贵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公司也一直有发工程联系函多次与贵公司协商,但是贵公司也一直不予解决,不予回函。因此造成我公司工期延误超过90天,使我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2.关于施工工程结算问题,我公司已完成总体工程量的80%左右,所有施工材料以及工程同步资料,已全部交给贵公司指定监理公司。但因贵公司与监理的各种问题,监理公司一直未交付贵公司,导致贵公司所谓“至今未提工程同步的相关任何资料”与我公司无关,因此贵公司对工程资料的陈述不属实。3.关于贵公司要求我司提供后续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我公司一直与贵公司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才正式出函给贵公司,因此贵公司对施工计划的陈述同样不属实。4.我公司所需的工作面至今贵公司尚未全部交付我公司。大面积工作面日才交付我公司,要求我公司进行的工程变更也一直在商讨(其中我公司已完工的防火板变更彩钢板至今还未确定其价格)。以上两项严重影响我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5.贵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法进行清场,我公司请贵公司先对我公司进行违约赔付和清算付款,然后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于日发给我贵司的《律师函》后,我公司派人到贵公司多次协商,渴望在5天内与贵公司达成一致。我公司至今没法与贵司达成一致。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恢复施工及提供幕墙进场材料清单的函:根据贵司与我司于日签订的《英德市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的约定,“工程自日前完成(包括拆除外排架)。”截止日,贵公司只完成的合同工程量的70%,自日以来,贵司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无故停止施工,且材料没有进场,施工人员也没到场,严重影响我司整体工程施工进度。我司现要求贵公司尽快组织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希望贵公司见函后24小时内将已经采购或预定的进场材料铝单板、玻璃幕墙铝材有关的订货厂家、数量、规格和订货单等资料列明清单,一次性送给我司认可,并组织施工人员恢复工程施工。如贵公司无视我司的法律权益,我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法律措施,自行采购铝单板、玻璃幕墙铝材等进场材料,自行雇请新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由贵司承当。日,海泰公司委托英德公证处对设计装饰公司所做涉案工程进行证据保全。日,海泰公司向设计装饰公司发出关于再次要求立刻恢复维多利广场幕墙工程施工的函: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英德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贵司应在日完成。但时至今日该工程尚未竣工,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拖延了三个月多,严重影响我司其他工程的进度,造成我司经济和企业信誉的极大损失;而且,因为贵司的延误工程,导致我司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楼,完全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我司对贵司肆意违约、无故停工的行为,深感遗憾!我司已于日向贵司快递了关于要求恢复工程施工的函,但贵司无视我司的合法诉求,依然继续无故停工至今,置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与不顾,且严重悖离商业诚信法则,给我司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损失。在此,我司谨再次强烈要求贵司立即履行合同的责任,立即恢复工程施工。如贵司仍持一意孤行的态度继续无故停工,我司将依法自行安排其他工程队进场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负完全法律责任。同时,我公司保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的权利。日,设计装饰公司对海泰公司日《关于再次要求立刻恢复维多利广场幕墙工程施工的函》回函:自我公司进场施工以来,贵公司完全无视合同约定,严重违约,造成我公司至今一直无法正常施工,累计耽误工期三个多月,造成我公司重大经济和企业信誉的损失,同时还多次直接威胁我公司的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工人,说要自行采购材料和雇请新的施工队伍,造成我公司的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工人人心惶惶,影响严重!由于贵公司资金支付严重不到位和之前的种种行为,因此我公司与贵公司未达成新的约定前,我公司坚决拒绝贵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和雇请新的施工队伍的非法要求和要挟。如果贵公司不经我司同意自行采购材料和雇请新的施工队伍,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日,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致函:贵公司在未与我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私自请施工队对我公司已施工钢骨架等进行铝板安装,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对此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我公司一概不负责。贵公司的此种行为严重损害我公司施工班组的合法权益,出现摩擦,纠纷甚至打架等状况由贵公司承担。鉴于贵公司无视合同,不尊重我公司,我公司将向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反映情况,以便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留向公众媒体向三打两建反映贵公司的欺行霸市行为的权利,请贵公司立即停止严重侵权行为。以上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之间往来的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函,均有对方指定人员签收。日,设计装饰公司向英德市领导去信,反映海泰公司在2012年10月底未经结算、未经设计装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更换施工单位,以后,海泰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与设计装饰公司结算至今拖了8个月了,设计装饰公司也通过英德市信访局、建设局调解,但是海泰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现海泰公司的商场定于6月29日开业,为维护我公司的权益,我公司及材料商的员工将于6月28日前将我公司已经施工的材料强行拆除搬回,到时我方人多,而且工人素质低下难以控制,可能会与海泰公司方发生暴力冲突,导致流血事件,我们已经通知媒体,通知维稳办,希望到时不要发生流血事件。日,英德市信访局组织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协调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海泰公司委派人员谢树宝、设计装饰公司委派人员周福明审核、结算,在设计装饰公司提交的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结算清单的基础上,双方达成《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内容为:一、说明:1.本“初审意见”以乙方未签名、盖章的非正式结算作参照;2.“初审意见”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已施工上墙部分,第二部分为未上墙的材料部分;3.未完成面板的工程,在“初审意见”中仅计算骨架;4.因乙方未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交接清单及材料交接清单,故所有工程量及材料数量暂按乙方提供的数据。二、初审情况:1.已施工上墙部分:(暂时乙方提供的工程量)原结算:元;初审核减:元;初审后造价:(详见附件1)。2.未上墙材料部分:(暂按乙方结算中第1页至第3页所列材料及数量)初步核算总价:元(详见附件2)。3.已支付款项详见附件3。4.初审总价位:8178.27元,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肆万捌千壹佰柒拾捌正(含税,已扣减配合费)注:材料还包含由乙方定货的材料,具体详见附件3,附件共20页。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的代表谢树宝、周福明分别在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上签名确认。尔后,海泰公司支付设计装饰公司工程款120000元。日,海泰公司以设计装饰公司延误施工、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英德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的日期;判令设计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124.5万元。诉讼中,设计装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海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元;赔偿延误工期窝工损失240000元;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86660元。第二次开庭中,设计装饰公司变更反诉请求,请求海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另查明,海泰公司提交的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附件3支付/深圳市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明细清单,支付总额2121500元。其中:凭证号52,转东莞市塘厦铝材款62000元;凭证号19,代深圳市设计院付廖瑞龙外排栅工程款100000元;凭证号25,外排栅款40000元。海泰公司结算代表周福明特别注明:①(凭证号52)支付的款项中,乙方只收取其中的32000元,其中的30000元已经退还给甲方,请参考收据。②(凭证号19)以及(凭证号25)支付的两笔款项并非支付给乙方,甲方也没有知会乙方,乙方根本不知情,因此乙方不承认此两笔款项。对于设计装饰公司退还海泰公司30000元一事,海泰公司提交证据中,设计装饰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已经注明。设计装饰公司除了对上述三笔款项共170000元有异议外,对其余的1951500元予以确认。再查明,设计装饰公司提交的连接件、紧固螺栓报验申请表、幕墙工程框架焊接报验申请表、防雷装置申请表、连接件、紧固螺栓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结构安装焊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幕墙工程框架焊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结构防腐涂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验收单位验收结论栏均为空白,没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原审法院认为: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签订的《英德市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海泰公司没有完成富强路2a-6轴至3a-34轴、4a-16轴至4a-6轴屋顶的钢结构施工、调整MQ5、MQ6背板防火板改为铝塑板方案等原因;由于设计装饰公司进场后,虽然将材料的数量、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形成材料报审表交由海泰公司签收,但是却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其提供的主材及其附件、五金配件的样品,经海泰公司报监理单位确认、不锈钢角码等五金配件的相关证书报告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海泰公司确认、设计装饰公司完成幕墙工程框架焊接、连接件、紧固螺栓隐蔽工程等工作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经监理单位确认验收等种种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涉案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被海泰公司单方解除的法律后果。海泰公司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日期,设计装饰公司对海泰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本诉中,关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竣工时间是日,而到同年10月22日海泰公司委托公证机构保全证据时,该工程尚未完工。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海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具备施工条件的主体结构交由设计装饰公司施工,涉案的富强路2a-6轴至3a-34轴、4a-16轴至4a-6轴屋顶的钢结构经设计装饰公司工程联系函1、3、4等催促,仍没有完成施工并将工作面交付设计装饰公司,加上海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调整MQ5、MQ6背板、防火板改为铝塑板方案,改变涉案合同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影响工程竣工期限,况且双方对如何延长工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海泰公司没有守约,所以设计装饰公司亦不存在违约,因此,海泰公司主张设计装饰公司赔偿逾期完工违约金理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交付资料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第八条8.10的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在十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提供给甲方……由于涉案工程没有竣工就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双方的结算是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达成的,所以并不存在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交付海泰公司的前提,海泰公司请求设计装饰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资料的违约责任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反诉中,关于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是否具备工程结算效力的问题。海泰公司、设计装饰公司因涉案合同发生纠纷以后,设计装饰公司向政府部门信访,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派出代表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海泰公司方代表还对上述初审意见的附件1英德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结算清单、总汇进行了审核、删减,最后形成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由双方代表签名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上述协议名为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但是其实质内容是在设计装饰公司提供的英德维多利亚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结算清单、总汇等结算资料的基础上,经海泰公司方代表审核、删减才确定的,所以具有工程结算的法律效力。至于海泰公司抗辩其签约代表签订文件的权限是除结算报告外的文件,对工程无权进行结算。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谢树宝作为本工程海泰公司方的委派人员,其职责之一就是对劳务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解决应由海泰公司解决的问题。因此,谢树宝作为海泰公司方代表,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认并没有超越权限,况且,海泰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对上述结算结果予以确认,因此,海泰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设计装饰公司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双方的结算,设计装饰公司应得工程款是元,对于海泰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121500元的主张,设计装饰公司确认结算前收取海泰公司工程款1951500元,对其中的170000元提成异议,根据海泰公司证据显示,其支付工程款凭证号19、25、52项下的收款人均不是设计装饰公司,且设计装饰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设计装饰公司异议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另外,设计装饰公司在结算后收取海泰公司工程款120000元,合计2071500元,对比,海泰公司仍应支付设计装饰公司元。关于赔偿延误工期窝工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延误工期超过90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延误工期与窝工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设计装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海泰公司造成了设计装饰公司窝工,因此,设计装饰公司反诉要求海泰公司赔偿其窝工损失,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问题。由于设计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合格证、将主材及其附件、五金配件的样品经海泰公司报监理单位确认、涉案工程没有监理单位确认验收等,设计装饰公司并不是涉案合同的守约方,设计装饰公司请求海泰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海泰公司请求设计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理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设计装饰公司反诉海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对设计装饰公司请求海泰公司支付违约金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与签订的《英德市维多利亚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于日解除。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支付工程款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7625元、反诉费14910元,由负担26075元,6460元负担。上诉人海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判决并判令设计装饰公司向海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42.5万元,或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设计装饰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以设计装饰公司提交的初审意见认定涉案工程已结算,并以此作为判案依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1、初审意见并非海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设计装饰公司对海泰公司及英德市建设、信访、劳动行政部门的正常办公、经营秩序进行扰乱的情况下,海泰公司被迫在设计装饰公司未依约完成施工任务时,与其对涉案工程进行的非结算性质的简单意见交换。2、初审意见仅为一个初审意见,并非真实、有效的结算文件,不具有工程项目结算文件的性质及效力。3、该份意见中海泰公司方的签名人为谢树宝,根据《英德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谢树宝的代表权限不包括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竣工报备资料及工程中签证等文件,但设计装饰公司明知谢树宝无权代表海泰公司仍与其进行结算。由上可见,原审法院以设计装饰公司提交的初审意见认定涉案工程已结算,并以此作为判案依据,显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对海泰公司已付工程价款的数额认定错误。《维多利广场二期裙楼幕墙工程初审意见》中的已付工程款明细表显示,截止日海泰公司已向设计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121500元(加上日后支付的120000元工程价款,海泰公司合共向设计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2241500元)。但原审法院未对该款项进行认定和采纳。(三)设计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及交付施工资料,对海泰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海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依约追究设计装饰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装饰公司应当在日完成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但直到日,设计装饰公司仍未完成英德“维多利广场”二期幕墙工程的施工建设,造成海泰公司的维多利广场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损失巨大。鉴于设计装饰公司的违约行为,海泰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英德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并要求设计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海泰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81万元,延误交付资料违约金61.5万元。且设计装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持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材料,其应当向海泰公司交付已完成、持有部分的施工资料。(四)原审法院认定海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工作面交付设计装饰公司及海泰公司改变涉案合同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影响工程竣工期限,无任何事实依据。1、原审中设计装饰公司主张因富强路裙楼顶部的主体工程未完成,造成无施工工作面。但其又主张在日已完成幕墙钢结构焊接任务,并请求海泰公司支付30万元工程进度款。可见,设计装饰公司所述明显自相矛盾。2、根据《英德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承揽合同》约定,“图纸优化”属于设计装饰公司承包的范围,其应对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进行审核,认为设计、施工方案不符合施工要求、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应送场施工。但设计装饰公司未及时对MQ5、MQ6背板防火墙施工方案进行优化、确定,导致在施工中对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变更情况的出现。海泰公司在收到设计装饰公司关于修改施工方案要求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复,不存在任何的延误行为。MQ5、MQ6背板防火墙的变更是因设计装饰公司未依约履行图纸审核、优化义务而造成,由此造成的责任,应由设计装饰公司承担。另外,防火板施工方案的确定与正常施工进度不具有关联性。且设计装饰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MQ5、MQ6背板防火墙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及工期延长。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海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调整MQ5、MQ6背板、防火板改为钻塑板方案,改变涉案合同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影响工程竣工期限”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设计装饰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初审意见具有工程结算的法律效力是正确的。理由是:1、根据合同规定,谢树宝作为本工程甲方的委派人员,其职责之一就是对劳务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因此谢树宝作为甲方的代表,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认并没有超越权限。2、在英德市信访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组织双方代表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谢树宝作为甲方的代表,是依海泰公司的授权代表海泰公司履行结算行为,双方的结算行为有英德市住建局造价站站长卢通等人在场见证,海泰公司否定合同的约定及其授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3、海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承认上述结算结果。4、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后,海泰公司以再支付工程款12万元的行为确认了双方的结算结果。(二)原审判决认定海泰公司已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是正确的。双方在初审意见的封面只确认了己完成工程总价款为元,没有确认已付款项的总额,已支付款项详见附件3,而附件3中答辩人的代表人周福明书面提出了两点意见,否认了凭证号52、19、25的付款。海泰公司认为答辩人已承认至日付款21215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三)工期延误是由于海泰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1、合同生效时间是日,不是5月10日。日,双方就英德维多利广场装饰幕墙工程制作、安装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形成合同条款,5月19日双方完成对合同的审核及盖章确认,此时合同才正式生效。这一事实有信函投寄凭证予以佐证。2、海泰公司未按合同第11.1条之规定支付进度款50万元。5月23日,答辩人提交审验申请、质量合格证明,要求海泰公司验收钢材并支付进度款50万元,但海泰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迟迟不支付进度款,至6月14日、15日才支付第一笔进度款50万元。由于海泰公司未按时付款,导致答辩人于6月10日才正式施工,此时己延误工期近半个月。3、海泰公司未及时完善主体工程,未提供施工条件,直接影响了施工进度。日,答辩人书面通知海泰公司:由于富强路4-14至4-1轴裙楼顶部的硂构造柱和梁等主体工程未完成,造成幕墙工程无法施工,要求海泰公司尽快完成主体工程,但海泰公司迟迟不予落实,至9月23日,海泰公司才将大面积工作面交付答辩人进行施工。4、海泰公司违反合同第11.2条之规定未按时支付进度款30万元。日,答辩人完成了骨架、防雷、连接件等隐蔽工程,并书面通知海泰公司进行验收,同时要求海泰公司履行合同11.2规定3天内支付进度款30万元,但海泰公司7月10日才支付进度款20万元,迟延付款20多天,导致答辩人无法及时订购原材料,直接影响施工进度。5、海泰公司违反合同第11.3条之规定未按时支付进度款30万元。日,答辩人将外墙镀膜玻璃、钢化玻璃全部运到施工现场,并书面通知海泰公司验收并支付进度款30万元,但海泰公司至8月21日才支付第四笔款项10万元。6、海泰公司违反合同第11.4条之规定未按时支付进度款30万元。日,答辩人将工程所需的花岗岩板块材料(石材)运到施工现场,并于9月28日书面催告海泰公司验收并支付进度款,但海泰公司迟延验收,迟延付款。7、变更施工材料未及时答复,材料差价补偿问题无法落实,影响施工进度。由于海泰公司设计缺陷,答辩人于日,书面通知要求海泰公司确定工程MQ5、MQ6背板防火板施工方案。6月27日,海泰公司书面答复防火板改为彩板,并同意补偿面板差价,但具体差价补偿问题迟迟不予落实。综上,从上面七个方面均证明了海泰公司先违反合同约定,每一次均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直接影响了答辩人对原材料的采购,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另外,海泰公司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将具备施工条件的主体结构交由答辩人施工,施工过程中改变涉案合同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量等均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进度。海泰公司想通过违约之诉达到吞并欠工程款的目的,显然是有失公允的,理应不予支持。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海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承诺书,拟证明设计装饰公司对海泰公司维多利广场玻璃幕墙进行打砸。2、英德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在日,维多利广场的玻璃幕墙被打砸,海泰公司报警处理。3、情况说明,拟证明英德市维多利广场属于益华百货承租范围内的九块玻璃幕墙被人打砸。4、海泰公司与设计装饰公司对于涉案工程的经理进行的通话记录。拟证明设计装饰公司也确认了海泰公司玻璃幕墙被打砸的事实。5、关于维多利广场工程初审意见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关于涉案的初审意见是在设计装饰公司对海泰公司进行暴利打砸以及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初步意见。该份初审意见不具有结算性质以及结算的效力。以上证据,总的是拟证明初审意见不具有结算效力及结算性质。设计装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意见为:海泰公司提交的该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设计装饰公司不同意以新的证据质证。设计装饰公司也不确认以上证据的三性。海泰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案审理的是工程款结算以及违约责任问题,而海泰公司提交的玻璃幕墙被打砸的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初审意见包括3个附件,附件1为《英德维多利亚广场二期幕墙工程结算清单》(共4页),谢树宝主要针对部分项目的单价进行了修改。附件2为未上墙材料汇总,谢树宝未进行修改。附件3为海泰公司向或设计装饰公司的付款明细;附件4为《综合单价分析表》(共14页),各表最后一行均为“总价(工程量暂定)”栏。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海泰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关于初审意见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日,双方委派人员签订了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初审总价位为元,设计装饰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已经结算,应按初审总价位确定总工程款。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初审意见的内容来看,说明部分第4点明确指出“因乙方未提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交接清单及材料清单,故所有工程量及材料数量暂按乙方提供的数据”,初审情况部分对已施工上墙的部分和未上墙材料部分亦明确指出暂按设计装饰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而设计装饰公司在附件4中总价后面亦注明工程量暂定。可见,海泰公司并未确认设计装饰公司在初审意见附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及材料数量,这从海泰公司在初审意见附件1中主要针对项目单价进行核对亦可佐证。因此,该初审意见并不能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原审此节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此外,设计装饰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初审意见中的工程量属实,其要求按照初审意见中的初审总价位确定总工程款从而要求海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设计装饰公司应否赔偿142.5万违约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海泰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此节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此节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海泰公司此节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海泰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实体处理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7625元,由负担;反诉受理费149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5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文宇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敏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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