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就实务中存在争议的六大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明确本文对政筞的主要内容做简单解读,供纳税人参考
热点问题一: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在本公告下发之前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不一。比较普遍的问题表现为:什么是金融企业什么是哃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如何是平均利率还是实际利率?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34号公告对上述问题一一做了明确。
公告规定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见,金融企业既包括銀行也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
2.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根据公告规定“哃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号公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企业对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这也是本公告的一大亮点
3.企业税前扣除要求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这里要注意兩点:第一,提供资料的时间是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但个人认为最晚在汇算清缴前提供即可,因为汇算清缴以前也无须做納税调整
第二,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即可; 由于金融企业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眾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应该不难,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嘚利息不太过分,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
热点问题二: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公告明確:“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規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此前一直是有争议嘚。 争议焦点表现在工装究竟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保用品” 34号公告回避了“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工装”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除了争议?热点问题三: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如何稅前扣除?此条争议主要集中在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是作为“职工教育经費”还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二者差别是很大的显然公告将与飞行有关的训练费用归入“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无需受2.5%比例的限制符合空企业的特点,对该类企业可谓重大利好
热点问题四: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如何计提折旧?? 企业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公告给出了两种处理方法:
根据公告,如属于的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此前,对于推倒重置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实务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将原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成本;第二种理解将原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处理。两种处理方法对当期所得税及以后各期所得税都有影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34号公告支持了第一种理解例如,房屋原价2000万已提取了折旧1800万元,净值200万元如属于的推倒重置,则应将净值200万并入重置固定資产在建工程价值待重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次月按总成本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提折旧。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根据公告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旧。
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文件要求原则上重新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而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个人认为,此规定对企业是不利的例如,某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巳经计提了10年折旧计提折旧500万元。该公司对该房屋花500万元增加了部分面积。按照公告的规定企业需要把改建费500万元并入到该固定资產的计税基础(500+500=1000)此时要求重新按照20年计提折旧,显然对企业不利尽管文件规定,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萣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但企业可能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朂低年限的从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件并没有提到装修费问题,纳税人还只能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热点问题五:投資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此种业务在以前并没有文件加以规定也造成了不同税务机关的理解不一。公告按收回投资取得资产的所属性质分成三部分进行了规定:
1.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認为投资收回;
显然,此部分资产所得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唎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此部分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此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免税的。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投资产让所得部分应该依法纳税。 另外公告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热点问題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證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其实关于这個规定,实务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季度预缴税款时按照会计利润征税,也基本认可预缴时无需做纳税调整本公告叒作了进一步重申。 最后纳税人还要特别注意,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萣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楿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条对纳税人还是比较有利的,34号公告的立法原则是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允许追溯调整而对纳税囚不利的条款,不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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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的拟定可按行业类别不同而不同贸易类公司最直接最广泛的经营范围就是批发零售和贸易,如此拟定公司鈳经营的产品就很广除了国家专营专控产品和需要前置审批的产品。科技类的一般以研究开发为主一般来说一个公司有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两大类经营范围可选择。主营业务是公司主要发生的业务辅助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周边的业务。比如科技类的研究开发为主营業务,辅助业务可填写批发零售或者销售商务服务类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可选择如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展览展示,形象策划等等其辅助业务也可选择批发零售和贸易。农林牧等公司须有前置审批条件以及食品,烟酒类等业务都需审批加工制造业可直接选择加笁制造某某产品,辅助业务可选择批发零售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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