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浙江台州电动车的电动车

我们一直努力,我们深知没有最好的产品,只有更好的产品。与您的没次沟通都是我们产品的点滴灵魂...
金夕阳电动车主要产品分为:电动三轮代步车,全封闭电动四轮轿车、四轮电动轮椅车...
台州市路桥逸云电动车厂秉承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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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逸云电动车厂(金夕阳电动车)成立于2000年,座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台州市路桥区,本厂主要从事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以&科技兴企&为方针,投入巨资吸取国内外电动车先进技术,科技进步不仅赋予金夕阳电动三轮四轮车高科技的灵魂,而且大大提高了它的品质。逸云电动车主要产品有:电动三轮代步车,电动四轮代步车,电动残疾车、老年休闲车、客货两用车、送人载客电动三轮车。二十多款产品畅销全国,深受用户爱戴和好评。(车型、功能可根据消费者个人喜好选定,真正体现个性化消费)。
逸云车业以&客户为中心,真诚合作到永远&为营销理念,始终如一的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的同时也提供无微不至的服务,付出总有回报,许多消费者以来电、来信等不同方式向我们表示感谢。我们现已形成以台州总部为基地,各地营销中心为依托,全国加盟商为支点的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欢迎广大新老客户前来洽谈合作,携手共创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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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依旧 年度专题之浙江(台州)电动车板块年度总结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作者:刘鲁齐
[标签]:台州板块,电动车板块,电动车发展
[提要] 2014年12月末,《电动车商情》“迎春之旅”再次走进浙江,走进台州,我们走访企业,走访市场,我们聆听声音,统计数据,发现问题,总结原由,从而给各个企业、各个经销商带来一些未来发展方向的参考。
  2014年12月末,《》“迎春之旅”再次走进浙江,走进台州,我们走访企业,走访市场,我们聆听声音,统计数据,发现问题,总结原由,从而给各个企业、各个经销商带来一些未来发展方向的参考。  在2014年度,中国的市场迎来了16年来的产销量首度下滑。尤其是北方简易款,下滑幅度巨大,大量企业状态低迷,入不敷出,并有一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类似某某电动车厂老板携款跑路的新闻不绝于耳,让整个行业内的人们都神经紧绷。  2015年已至,可是漫长的冬季,漫长的年关,让各个企业的日子依旧难熬,人们只能寄希望于“过了年可能行情就会好转”这样的安慰里。2015到底怎样?谁也说不清楚。关于2014年中国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情况,尤其是浙江板块台州板块的具体情况罗列于下,并作出自己的思考与分析,希望这些能够帮到行业内的读者对2015年的市场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真实的2015年市场,只能雾里看花,花枯花荣走近才知。
关于产销量  电动车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市场已达到两个亿的保有量,市场容量已经饱和,2014年电动车总销量在3000万辆左右,较2013相比下滑了15%左右,在行业销量集体下滑的情况下,台州板块电动车的销量却不降反增,当然整体的增长幅度并不是很大。企业之间的销量增长幅度有所不同,像绿源、绿佳等去年表现良好的企业,在今年依然维持了比较乐观的增长,其他厂家基本保持平稳像立马、五星钻豹、小飞哥、星月神等等。台州板块在全国电动车行业不容乐观的形式下,销量之所以能够保持高速增长,首先是由其优越的区位条件决定的,台州市是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重要的产业基地,也是我国首个被命名的中国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这为台州电动车行业的迅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先天基础。其次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电动车产业是政府重点扶持培育的支柱产业,台州黄岩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推动黄岩“十二五”发展的重点产业予以大力扶持和培育。台州电动车在全国的电动自行车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台州电动车的产销量增长与豪华款电动车在全国市场上的的增长是密切相关的。台州市豪华款电动自行车的产销量占全国市场的50%以上。特别是近年来台州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集聚优势开始显现,预计今年的整车产量将突破500万辆,占浙江市场的65%以上。  在走访的数家企业中了解到,的电动车厂家在扩大内销的同时,还加大对国外市场的开拓力度。外贸方面,各个企业不约而同都有所增长。
关于价格战  2013年电动车行业最热词汇莫过于“价格战”,各大电动车厂家的促销方案层出不穷致使各个品牌的电动车之间的价格战打得愈演愈烈,价格战的背后,是市场的透支,在走访台州电动车企业时发现以下问题,以往电动车企业在进入十一、十二月份以后本应进入备货阶段,往年电动车厂家在这个时候各地订单纷沓而来,各个企业都加足马力,积极组织生产活动,以往企业到了这个时候本应该是一年中最忙季节,而今年整车企业却进入一种怪圈,大多数的企业到元旦为止还没有出现订单高潮,急剧下滑的订单量,使得企业进入一个尴尬的怪圈,如果按往年的订单量继续生产备货,则产品的库存就成为一个问题,产品长时间的存放或者存放不当就容易出现折损;如果停止备货,明年大量如果订单蜂拥而来,则生产来不及,错失销售良机。这为企业的生存提出新的挑战,不少企业都停止生产,有的企业员工一个月只上几天班,大多数的时候企业都放假,企业借此减少企业成本。[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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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tyle="color:#EC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 中国电动车品质引领者 好品质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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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会日在温岭举办
& & 为了深入开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消保委的社会监督职能,根据浙江省消保委〔浙消保委(2012)9号〕《关于全省联动开展消费调查评价活动的通知》精神,2012年,浙江省消保委、台州市消保委和温岭市消保委三级联动在温岭开展了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此次消费评议工作从今年8月份开始,历时2个多月,通过消费调查、产品检测、执法检查等手段,对电动车及零配件的质量以及电动车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了消费评议。
其中与会人员有
省消保委:任海林副秘书长;
消保委指挥部:李嘉主任;
市消保委:刘肃主任、冯春林秘书长;
市工商消保分局:王莉萍副局长;
各县市区消保委秘书长、五个全市消费者代表、十个相关电动车品牌生产企业销售者、温岭工商消保委各个所长、分会主任、温岭人大、政协、纠风办、交警大队、治安大队、法制办、质监、律师、保险公司以及各大知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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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6
在浙江台州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浙江&台州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会。刚才,台州市消保委秘书长冯春林对电动车行业消费评价作了一个主题报告,消费者代表提出了较好的建议和意见,相关部门的同志进行了评议,特别是律师从法律角度作了很好的点评,气氛很活跃,我认为这个评议会开得很好。在此,我谨代表浙江省消保委向关心、支持这次活动的消费者代表,人大、政协代表及相关部门表示衷心地感谢!下面,我提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工作的重要性
台州是电动车生产和销售大市,目前,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以及维修的各类市场主体共有1314家,电动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不少品牌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但随之而来的关于消费投诉案件也不断增多,自2010年以来,台州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有关电动车投诉案件320起。因此,今年省消保委将台州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确定为全省重点联动项目之一,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电动车行业的弊端,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电动车行业的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电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台州电动车消费评议活动取得较大成效
此次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在台州消保委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全面性。台州消保委从今年7月份开始着手准备此次评议活动,历时3个月,采用了问卷调查、产品抽检、执法检查等多种手段,在电动车生产和销售较为集中的温岭、路桥、黄岩三地全面铺开。评议内容既针对电动车及零配件的产品质量,又涉及电动车的售后服务情况。在产品质量检测环节中,抽取了16个品牌的知名电动车和14个品牌的电动车电瓶。这些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议信息和数据来源的全面性。
二是联动性。此次活动充分发挥了消保委成员单位及社会团体优势,在问卷调查中,积极动员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在执法检查中,发挥消保委成员单位作用;在评议阶段,我们又邀请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进行评议,整合社会力量共同维护电动车市场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
三是完整性。这次的评议活动紧紧围绕主题,各个阶段、各个步骤都有序衔接,工作目标明确、部署得力。到目前,整个评议活动的三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即调查检查阶段和组织评议阶段的工作都已取得实质性成效,总结阶段的工作也正在进行。这三个阶段的工作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各阶段任务的圆满完成,都确保了整个评议活动的扎实有效。
三、对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如下建议和要求
电动车消费评价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消保委系统、相关执法部门以及电动车行业经营者共同努力,在此,我提三点要求:
1、继续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
此次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进行到目前已完成大部分,但接下去还有不少工作需要跟进。台州消保委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后续工作,一鼓作气、毫不松懈。要在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同时,要积极借助媒体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在宣传内容方面既要包括电动车使用的有关知识,快速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更要揭露电动车行业存在的消费弊端,加强企业自律,促进和规范电动车行业的经营秩序,从而提高消保委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2、强化行政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协作,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约束电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领域的监管,力求从源头上断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坚决予以取缔;强化电动车行驶管理力度,对违规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路面行驶的种种不安全因素。
3、加强企业自律行为,树立行业正面形象
电动车经营和销售企业要从长远利益出发,要深刻认识行业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从企业内部加强监管,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操作规范和细则;加强对企业员工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到位。关注消费需求,加强技术升级和改进,努力在安全、外形、硬件等各方面得到提升,更好地树立企业品牌。
四、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推进消保委各项工作
台州市市消保委要以此次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为契机,推动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1、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监督商品和服务的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的消费市场环境。
2、努力畅通调解消费纠纷的诉求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消费安全预警防范机制及消费纠纷和解、调解机制,超前防范和化解消费纠纷,切实从根本上依法解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要求,积极构建消费维权的长效管理机制,依靠制度规范和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发挥消保委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同志们,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而有意义的工作,我们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台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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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7
浙江台州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报告&为了深入开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消保委的社会监督职能,根据浙江省消保委〔浙消保委(2012)9号〕《关于全省联动开展消费调查评价活动的通知》精神,2012年,浙江省消保委、台州市消保委和温岭市消保委三级联动在温岭开展了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此次消费评议工作从今年8月份开始,历时2个多月,通过消费调查、产品检测、执法检查等手段,对电动车及零配件的质量以及电动车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了消费评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消费调查情况此次消费调查活动由温岭市消保委承办,黄岩消保委、路桥消保委协办,并且通过消费维权义工队伍下发调查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95份,回收率99.38%。(一)基本情况此次调查从消费者对电动车的选择标准、电动车质量以及电动车售后服务等方面入手,从调查情况分析归纳为6个方面:1、电动车的价格、质量是消费者考虑选购的主要因素。消费者在购车时,仍然将电动车价格作为首选条件。据调查,消费者在购车时,首先考虑价格,然后才考虑质量,其次再考虑款式和售后服务。2、消费者对电动车驾驶技术掌握参差不齐。在795位被调查者中,128位被调查者或其家人未使用过电动车,占16%;305位被调查者及其家人使用过1辆电动车,占38%;278位被调查者及其家人使用过2辆电动车,占35%;88位被调查者及其家人使用过3辆及以上电动车,占11%。3、消费者对电动车安全性存在忧虑。本次消费调查795位对象中有456位占57%认为电动车不安全。其中有48%消费者认为电动车设计速度太快,影响安全;32%认为行使过程中声音太低影响安全;还有10%认为没有上保险,出了事故难以获得赔偿,缺乏安全性。4、消费者对售后服务意见较大。在调查的795位中,有230位认为售后服务较差。26%的消费者担心电动车售后服务不到位,需要维修时,找不到销售商,或者商家拖延甚至拒绝维修,以及收取不合理费用等。5、消费者对电瓶使用寿命不满意。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40%认为电瓶使用寿命过短。有35%认为电瓶容量低于标准。有15%认为电瓶安全性低,易发生爆炸等事故。6、消费者普遍认为销售电动车企业夸大宣传问题突出,维权困难。在电动车消费过程中,有408位消费者占51%认为销售企业存在夸大宣传;有272位消费者占34%认为质量标准不清楚,夸大宣传,在受到损害时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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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8
(二)存在问题&&&&此次调查反映出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化交通工具,已越来越受到普通消费者的欢迎,但当前电动车在销售、使用以及管理等环节方面仍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1、电动车时速超标,安全性能有隐患。电动车国家标准时速为不超过20公里,但经营者为迎合消费者,生产的电动车大多时速超标。设计时速超标了,但制动、电瓶等重要配件标准却没有相应跟上,从而对整车的安全性能构成潜在的威胁。2、夸大宣传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跟上。目前,台州范围内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以及维修的各类市场主体共有1314家,电动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不少品牌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也有不少企业,为了赢得市场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比如,宣传该电动车已经参加全国联保,消费者购买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等等,其实所谓的全国联保只是该企业在生产环节中搞的一个小动作,根本与消费者的赔偿无关。经销商在销售时承诺按浙江省规定电动车整车三包为一年,电池为6个月。但各企业在执行时并不一致,如有的厂家规定在包换期内,36伏的电池跑不到5公里、48伏的电池跑不到10公里时才可更换。有的则把&电池容量达不到原容量的60%时可以更换&这一标准,明确地写在了说明书上。 很多经销商打出售后上门服务的招牌,但业内人士透露,有些生产厂家只有十来个人甚至3&4个人,他们做的只是把零件组装成整车,被业内称为&螺丝刀工厂&,根本没有能力做到上门服务。从近年投诉情况看,以温岭为例,2009年电动车消费投诉为22件,2010年为36件,2011年为48件。可见,消费纠纷也是呈现逐年攀升状态。3、电动车管理缺失,事故死亡率逐年上升。我们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也走访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一方面,我们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对于电动车属于那个政府部门管理不清楚,上路行驶应该遵守什么注意什么不清楚,出了事故怎么处理也不清楚,平时没有那个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过教育引导,也没有人给电动车上保险。另一方面,电动车在日常管理中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车牌、驾驶、路面、保险等方面均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规定。目前,只有基层派出所设立在社区的警务室接受电动车上牌,但没有强制性,也没有对车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许多电动车牌在生产环节就已经到了企业手中,更多的在销售时已经一并给了消费者,由其自己安装。由于缺乏相应的教育引导和强制管理措施,使得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故死亡率年年上升。以温岭为例,2010年发生电动车事故58起,死亡58人,2011年发生电动车事故87起,死亡90人,月已发生电动车事故52起,死亡55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二、产品抽检情况为全面了解电动车质量,使电动车消费评议工作具有针对性,今年8月下旬,台州市消保委委托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全市范围内的电动车及其配件质量进行了检测,重点抽查了温岭市、路桥区、黄岩区三地的电动车及配件电瓶的产品质量。共抽取电动车整车16个批次,涉及16个品牌;电动车电瓶15个批次,涉及14个品牌。从总体情况看,电动车整车质量很不乐观,不合格率为100%,电瓶不合格率为13.3%。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电动车前照灯性能普遍不达标。此次抽检的16个批次的电动车中,13个批次的电动车均存在前照灯性能不达标的问题。部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发光强度不够,给电动车使用者的夜间行车带来了安全隐患。(二)电动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以及整车标志不符合国家要求。16个批次中的13个批次的电动车中,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和车上标志不符合国家要求,从而在使用中容易误导消费者,不仅给消费者的使用带来不便,甚至造成安全隐患。(三)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超重。此次抽检的16个批次中,有3个批次电动自行车存在整车质量超重。根据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需不重于40公斤,而此次检测中最重的一个批次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达84.6公斤,超重111.5%。(四)电动车最高车速超标。3个批次的被检电动自行车中,检出最高车速为34.5KM/h,高出国家最高标准72.5%。超重超速的电动自行车在日常行驶中,由于惯性增大,容易引发制动失灵,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及时采取刹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五)电动车存在反射器和鸣号装置不符合国家要求。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普遍未安装脚踏反射器或侧反射器。(六)部分电动车用电瓶不合格。此次抽检的15个批次的电动车电瓶有两个批次的电动车电瓶判定为不合格,其中一标注为&振亚e族&的电瓶标注不符合;另一标注&南京苏吉亚&的电瓶为2hr容量(Ah)和-15℃低温容量(C2)两项不合格。三、执法检查情况针对消费调查及产品抽检情况,台州市消保委将台州电动车行业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抽取16个批次共16个品牌电动车均为不合格,不合格率100%)向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给予通报。并采取三条措施:1、在流通领域,对全市所有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企业建议由工商部门查处;2、在生产领域,对全市所有生产不合格电动车企业建议由质监部门查处;3、对不在台州地区的不合格电动车生产企业,市消保委发函给当地执法部门,建议予以处置。今年10月10日&12日,台州市工商局经检支队牵头,联合温岭、路桥、黄岩、椒江、开发区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车行业专项整治。在整治过程中,一是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了查处,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净化市场。二是打击虚假标注产地以及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经营秩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虚假宣传问题,有的经营者在店堂广告上虚假宣传电动车产地等信息;也有的经营者以其销售的电瓶品牌为店堂广告,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品牌即为电瓶车品牌,而其实际销售的电瓶车为其他品牌。还有的经营者以&全国联保&名义,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电动车已经参加保险。三是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自觉维护好消费者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引导电动车经营企业严把进货查验关,主动审核生产企业资格以及商品检测合格书等资料,从进货渠道把好产品质量关。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三包&义务,自觉维护好消费者权益。此次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41人次,执法车辆98辆次,检查电动车经营户、专卖店、商场等273户,查封问题电动车196辆。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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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及对策电动车作为居民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交通工具,与普通消费者密切相关。但是目前市场上经营销售的电动车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售后服务又跟不上,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们建议:(一)修订标准,规范电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目前,部分电动车生产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将电动车时速随意提高,所制造的电动车不但各方面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各方面安全系数也得不到保证。部分电动车生产厂家为了掩人耳目,在车身上安装了限制车速的限速销,将车速限制在20公以下,但这种极易拔除的限速销在拔销后,车速便能立刻提高到40公里以上。而更有部分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销售车辆时帮助消费者拔除电动车上所安装的限速销,以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根据广大消费者的反映和需求,及时修订切实可行的电动车技术标准,才能使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跟上形势,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电动车市场上以销售电动车的名义出售电动摩托车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违规车满街跑的现象进行控制。其次,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或生产销售非公告目录的车型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电动车生产厂家予以取缔。特别是要强化生产领域监管,从源头把握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在流通领域,要严查虚假宣传、假冒品牌、无理或拖延履行&三包&义务等违法行为,要从生产、销售、维修等各个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履行经营者义务,完善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机制,形成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二)建立和完善电动车登记及管理系统,规范电动车路面管理。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电动车登记制度和上牌制度以及保险制度。通过登记,不但可以过滤掉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防止电动车轻摩化,而且有利于车辆自身安全,也有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及时处理和责任承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通过上牌,可以对电动车进行追溯管理,有效加强电动车管理秩序,开通电动车专项保险业务,有利于保障电动车主及第三者权益。在建立电动车登记上牌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路面上所行驶的电动车管理力度,要结合实际,采取妥善措施,对电动车进行专项治理。要严格区分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界限,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的各种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其上路行驶。对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则应准许其上路。对于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外,还应加大路面检查力度,检查电动车的最高时速是否超过规定值,杜绝非法改装电动车的现象,将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车速度控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15公里每小时以内,以免对车道内其他非机动车造成干扰,同时也避免形成交通隐患。(三)加强消费教育,努力提高消费者认知度。目前,我市大多数消费者对电动车认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区分电动自行车与违规制造的电动摩托车的区别,在购买车辆时抱着求快心理,因此容易走进误区,购买了违规制造的车辆。实际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等)属于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因此,我们在日常交通管理宣传工作中要加大对电动车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宣传、交通安全课、展出图片等方式,教育群众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别,并结合交通事故案例,要求群众以保护自身安全为主,打消群众在买车时的求快心理。同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我们在开展宣传教育时还要重点加强其对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为我们对电动车开展整治工作创造一个有利的执法环境,使我们的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电动车的管理事关民生,事关消费安全,是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决不能依赖于短期的突击治理而解决。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加强协调,妥善处置。要边研究、边总结、边实践,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水平,从而推动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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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8
诚信经营承诺书&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电动车消费环境,在此,我们以诚挚的心情郑重向社会各界承诺,以人为本,注重质量,诚信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电动车产品:一、树立品牌经营理念,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生产经营,把好电动车生产质量关。二、树立信用经营理念,以学法、知法、守法为立业之本,以诚实守信、质量保障为重点,加强内部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电动车消费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营造良好的信用经营氛围,竭尽全力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的电动车产品。三、认真履行"三包"规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严格落实国家、省等对部分商品制定的&三包&规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兑现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如实按照自己的承诺或者国家的相关要求提供退货、更换以及修理服务,尽最大努力让消费者满意。四、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在经营活动中,如实宣传产品信息,规范广告内容,坚决反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欺骗消费者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出现与消费者有关质量纠纷等问题时,合情合理地解决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尽可能让利于消费者。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配合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和监督,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同行们、朋友们!让我们以这次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活动为契机,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树立起我们电动车经营行业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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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9
台州市工商局、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 费 提 示&电动车因为其便捷、环保,在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中,成为了普通民众的首选。大街小巷上,跑满了各种款式各种类型的电动车,大大小小的电动车厂家也是雨后春笋办地冒了出来,各种价位、各类性能、各种天花乱坠的广告让消费者挑的眼花缭乱。但实际上,电瓶车的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是不是真如商家宣传的那样呢?根据2012年8月至10月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级联动的电动车消费评议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电动车在消费中反映出的问题,台州市工商局、台州市消保委发布如下消费警示:(一)选择知名度较高的电动车品牌。通常而言,知名品牌注重品质和长期效益,在开发设计、零部件配置、生产过程、售后服务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体制,产品的质量也八九不离十,所以尽量选择购买知名品牌的电动车。同时,要选择信誉、规模大、投诉少的经销商,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有所保证,可以买得放心,而且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以尽享优质售后服务,可谓用的也心安。(二)详细了解电动车的&三包&内容和期限。目前,电动车的消费申诉中比较集中在售后服务上。一方面,在于部分厂方尚未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在于国家对电动车没有制定统一的&三包&规定。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电动车的电瓶上。比如,部分厂家虽然承诺了一年的&三包&服务期,但是在这一年中的后六个月,电瓶换的却是所谓的&维护电瓶&,即电瓶厂返修的电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要注意该品牌的&三包&的具体规定,详细了解各个部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存在的不合理条款要及时予以指出。(三)试骑真车详细查看各主要配件。购买前,要试骑体验电动车的性能:将电门开关打开,看控制面板上的标志是否都正确显示;前灯和鸣号装置是否有效;电动转把是否灵活,是否有制动断电功能;双手握住车把,分别进行左右刹车同时前后推拉电动车,此时车轮不应转动;松开手柄,刹车系统是否能迅速复位。另外,要特别查看电池的出厂日期,因为电动车的电池长期放置不充电会很快损坏,所以出厂日期越近越好。(四)索取销售凭证和维修凭证消费者购买购买产品后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及其他凭证,并要查看随车的配套附件、充电器、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卡是否齐全,以便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目前,大部分电动车&三包&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三包&凭证的填写存在疏漏。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如接受了经营者提供的&三包&服务,一定要求经营者在其保修卡或者其他&三包&凭证上,详细填写有关内容,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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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0
浙江台州电动车行业消费评议会点评内容
一、关于电瓶三包期限高于浙江省规定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消费者:我们在购买电动车时,经营者承诺电瓶三包有效期为一年,可是,在三包有效期内,当电瓶出现故障的时候,在前六个月内,经销商给我们更换的是新电瓶;而后六个月给我们换的是旧电瓶。而且有的电瓶用了一段时间明明远远达不到标称的公里数,可经销商说只要还能达到60%就不给换,电瓶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包修、包换、包退?为何在三包有效期内前后服务标准不一样呢?
经营者:电瓶的三包规定是厂家定的,我们作为经销商,只能按照厂里的规定来执行。电瓶是易耗品,有的质量不是很稳定,一般情况下电瓶我们是不好修理的,我们只能拿到厂家去修,因为厂家控制比较严格,所以我们也不能稍有问题就给你换,否则我们就没钱赚了。另外,如果在后六个月,厂里不给我们换新的电瓶,那我们就要自己负担换新电瓶的成本,就要亏了,所以我们只能给你换旧电瓶了。
专家点评:&三包&服务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三包&中的更换应当是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而且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电瓶不能达到产品技术要求,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在修理期间,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替代产品使用,如果经二次修理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就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的电瓶。浙江省规定电瓶三包期为6个月,但如果厂家作出承诺,高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期限,那么厂家就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执行三包义务,这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对厂家以及经销商都有约束力。另外,经营者在履行三包义务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减少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在实际执行中又规定只要电瓶还能续航至标称公里数的60%就认为还是符合要求的,不给换,这种做法是不履行三包义务的表现,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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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0
二、关于电动车质量如何保障的问题
消费者: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对电动车的质量好坏是不懂的,说白了就是买车的时候碰运气。这次有机会参加省地市三级消保委组织的电动车消费评议活动,我们知道了很多有关电动车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在评议材料中了解到,电瓶车整车的抽检质量合格率很低,许多电瓶车的速度、刹车、电瓶、大灯亮度等项目都不合格,看来我们平时使用都要十分小心了。在这里,我想问一下电动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你们怎样保障产品质量,使我们消费者不用担心呢?
经营者:我们只是电动车的销售者,电动车质量的好坏主要要看厂家怎么生产,我们认为既然国家允许厂家生产电动车,厂家应该会重视产品质量,每辆电动车厂都有合格证,表明厂家都是检验过的,是合格的产品。而且我们的进货渠道也是正规的,卖的车有些也是品牌比较响的。电动车如果有质量问题,找我们是没用的,我们也是要去找厂家的,所以电动车质量关健是取决于生产厂家。
专家点评:作为经营者是无法直接对产品质量起到决定作用,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进货渠道正规、合法;如果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要首先承担责任,积极为消费者解决,尔后可以找厂家追偿,而不是一味地将责任推给生产厂家。
作为电动车生产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严格进行生产,不能为了提高销量和利润,超标生产电动车,或者生产一些质量没有保障的&拼装车&,要对外购的电动车配件严格把关,最后出厂的电动车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准出厂销售。在推向市场时,要培训好经销商,布局好维修点,积极做好售后服务,方便消费者,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另外,质量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对电动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进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在生产许可证发放、产品出厂合格检验工作等方面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流入到市场的电动车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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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0
三、关于电动车虚假标注问题
消费者:我们在购买电瓶车的时候,经常发现有些店里宣传电动车的生产企业为上海XX公司,而实际生产的企业却是我们台州的。虽然经营者可能口头上没有进行宣传,但是店里的广告却让我们产生误会。而且有些企业在说明书上用比较显著的方式标注了一家上海或者外地的企业,而实际生产企业却以较小的字体标注,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请问这是为什么?
经营者:这个其实是厂家的意思,目的是为了销售有卖点,因为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上海、广州等地方牌子比较响亮,肯定质量比较好,更加容易让买的人放心。所以就去那里注册一家企业,而实际上生产还是在台州,前几年我们买卖的电动车有的就是直接挂外地牌的,后来工商来查了就不能买卖的,所以一些厂家就把外地及本地的企业都标上。
专家点评:作为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在其产品上标注产地及生产商。如其在产品上的标注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他企业生产的,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上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等信息&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标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经营者在店堂广告中未如实宣传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虽然广告图片是厂家提供的,但你张贴了,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你就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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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0
四、关于电瓶车的速度问题
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确实希望电瓶车的速度能够越快越好,能够减少我们在路上的时间,但是无论速度如何,我们最看重的还是电动车的安全问题。如果因为电动车速度快而降低了安全性,那么我们宁要安全性,而不要快速度。我们在购买时,有些电动车在出厂的时候设置了限速装置,但是为什么在经营过程中,被人为拆除了。经营者在销售的时候对个问题究竟是怎么想的?
经营者:我们这样做也很无奈,因为消费者有要求,他购买时试开了一下,觉得不快,他可能就选别的品牌的车了。而厂家设定这个可撤除的限速装置也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了电动车能卖得更好。我们在进电动车的时候厂家就已经告诉我们怎样撤除这个装置,不过我们一般都是告诉消费者怎样操作,让他自己弄。
专家点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主要是规定的标准和现行的需求形势有差距。一方面,国家《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大速度在20公时/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标准对刹车距离、轮胎宽度也都作了相关规定,同时,要求电动车要有脚踏行驶功能,30分钟内脚踏骑行距离不小于7公里,标准规定很明确。但另一方面,生产厂家为了拓宽市场,不断变换样式,寻找卖点,加上消费者喜好速度快摩托型的电动车,以至于电动车越造越高档,不断突破标准,使得电动车的轻摩化特征特别明显,标准规定的脚踏行驶功能的电动车在市场上是基本上看不见了的。有的电动车在车速、重量、款式方面,甚至超过了轻便摩托车,所以现在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和轻便摩托车已经分辨不清了。
另一个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生产厂家为了逃避检查,不得不遵守标准进行生产,同时,预留速度插销装置满足市场卖点和消费者需要,纵容消费者违规,同时把责任推给消费者。所以厂家用心既无奈又可恨。
但我们从产品质量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电动车安全性是没有保证的,因为厂家提高速度标准,势必要相应的在轮胎宽度、载重量、制动装置等方面要跟上,增加了成本。同时,时速增加,把电动车变成摩托车,交警部门要按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所以又不行。怎么办,就单单预留时速变换装置,而轮胎宽度、载重量、制动装置等却按原标准生产,这样,拆除限速装置的电动车速度加快,直接带来的后果是刹车距离增大、制动性能下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家标准没有改变之前,电动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应当设置这种限速装置,同时在消费者提出相关要求时,应予拒绝,而不应为了销售,随意拆除,给产品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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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1
五、关于电动车的上牌、保险等问题
消费者:电动车目前的管理比较混乱,我们消费者也想将电动车上牌,也希望能够得到有序的管理,防止被盗,出了事故权益也可以得到保障。但现在购买电动车,经营者都说不需要上牌,需要牌的直接给了,而实际上,有的电动车交警部门说要上牌的,这是怎么回事?有的电动车说明书上说参加了&全国保险&,我想问一下,经销商的电动车牌是怎么来的?上牌究竟由谁上?上了有何作用?还有参加全国保险是不是表示我购买的电动车有了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全国保险,那么我们自己可不可以给电动车购买保险,怎么办理?
经营者:目前的上牌其实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大多数消费者买电动车就是为了免除一些上牌等手续麻烦,所以我们在销售的时候,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就直接把牌给消费者了,我们的牌是厂家给的。
有的消费者需要速度快的电动车,可能有的经销者就把超标的电动车卖给了他,按规定超标的电动车应该上机动车牌,但没有具体和他说明,我们没有卖过这样的车。
全国联保的事,主要是一些厂家在生产中购买的,是一个整体的险,不是为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险。目的是为了促销。具体我们也不是很清楚,要问生产厂家,国家没有规定电动车要保险,这个怎么办我们也不知道。
专家点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其产品的规格型号,尤其是是否属于电动车管理序列,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于电动车的管理也是不同的。经营者不能为了提高销量,而对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引导,为消费者日后使用电动车埋下隐患。
关于电动车上牌和保险的问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是应该给电动车登记上牌以及上保险,但这方面可能还是需要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出台规定。我们温岭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前几年经过协调,定下来由基层派出所受理电动车上牌,派出所可能下放到社区的警务室,但对电动车上牌没有强制性,只有登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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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1
六、关于电动车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的问题
消费者:目前,电动自行车的修理往往是哪儿买的找哪里,没有固定或者特定的售后服务维修站点,而且在维修的过程中,一般店里也不会正确填写售后维修服务单或者不填写,没有保存维修记录,给日后的维权带来困难。另外,我们很担心维修中所用的配件质量。虽然,店里都保证这些配件是原厂的,但是,我们是外行人,我们也不知道这些配件到底是哪里来的。我们觉得,还是厂里有固定或者授权的售后服务站点,我们去维修也会比较放心。对此,请问经营者对电动车售后服务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经营者:目前的厂里的维修一般都是我们自己在承担,厂里也没有要求我们填写什么维修记录,一般我们都是承认的。所以我们也觉得写不写也没有关系。
一般我们用的配件都是厂里的,价格相对会比较高。我们主要是以卖车为主,所以维修也是小量的,一般来维修的,都是在我们这里买车的。
专家点评: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理者应当认真记录故障机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因此,在提供三包期限内的修理服务时,修理者应该在三包凭证上详细记录故障、修理情况以及修理后的情况。同时,作为厂家,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修理技术水平高、信誉较高的修理点设立固定的维修站点,为消费者提供有保障的售后服务。
&&& 修理者应当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配件和零配件。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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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1
七、关于电动车整车与电瓶分开销售的问题
消费者:目前,电动车普遍与电瓶分开销售。一般情况下,电动车是整车从厂里进的,但是在电瓶的选择上,却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可以选择原厂配的电瓶,也可以选择其他的电瓶,而且在电瓶电量和电压上也都不同,虽然经营者都表示这些电瓶都是通用的,但是我们还是有些担心,这些电瓶与原车的电气线路是否配备。如果电气线路与电瓶不匹配,很容易发生电瓶爆炸或者电瓶车自燃的事件?
经营者:电动车的电瓶与电动车分开销售也是目前行业惯例,一方面,电瓶价格较高,如果算到整车上去,整车价格就会很高,不利于销售,所以一般都是分开销售。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消费者有要求。有的消费者对电瓶的容量要求较高,想骑行的时间长一点,原厂的电瓶可能无法达到他们的要求,所以我们有时候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换其他的电瓶。一般情况下,这些电瓶应该都是通用的,问题都不大的。
专家点评:电瓶作为电动车一个主要部件,直接关系到电动车的性能表现,也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一个部件。作为消费者,确实希望电动车的电量充足,行驶的时间越长越好。但是因为更换其他非原厂的配件,在额定电压设定、电流大小设计上可能会存在不同,一旦出现不匹配的情况,很容易导致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电瓶爆炸或自燃,损害消费者电的权益。根据《消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消费者提出更换电瓶时,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存在隐患,不得为消费者提供与其电动车不匹配的电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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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电动车的质量鉴定问题
消费者:有时候电动车出现质量事故,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但是经营者会要求我们提供鉴定,出现这样的事故是否是人为引发的。有时候,厂里面看了,说是我们人为引发的,可实际我们日常骑行电动车也就是跟其他一样,不会有什么特别的使用。厂里这样的鉴定让我们消费者很难接受,而且这样子的话,应该受到的赔偿也无法得到了。我们认为,厂里是以这样的方式推脱责任。如果我们提出其他方式的鉴定,一个不好找,第二个,也耗时耗力,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经营者:因为虽然赔偿是由我们赔给消费者,但是实际最后买单的还是厂里,如果厂里不答应,我们也很难做出赔偿,尤其是如果碰到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而且,我们也不知道有什么鉴定方式,一般都是厂里的销售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来看了,来确定的,如果厂里说是人为引起的,那我们一般也认为是人为引起的。
专家点评:经营者提出对产品故障作质量鉴定,以明确其是否应承担责任,这是其权利。出了问题,经销商应首先承担责任,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并不一定非要鉴定。如果损失较朋,双方协商不下,可以选择鉴定,以确定原因,分清责任。但是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应当提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而不是由厂方单一说了算。由厂方出具鉴定报告,相当于厂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有失公正。应当由双方提请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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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1
政府终于出来了
赶快把电瓶车的整治下吧
我们老百姓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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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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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07
重量、速度超标的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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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19
希望公布老百姓放心车的厂家及品牌,供百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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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53
然后嘞,政府是不是要出&禁电令&,吧电瓶车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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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52
上牌买保险,考驾照实施扣分,在非机动车道开!否则,还是乱象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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