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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明日在北京二中院宣判
一财网 魏伶
黄光裕案判决的刑期长短是各界关注的重点。业内普遍预期黄光裕的刑期不会超过5年。
据《法制日报》引述可靠渠道消息报道,黄光裕案将于明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相关人士目前已接到法院的通知。
在黄光裕被羁押17个月之后,该案于4月22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于当天晚上9点多结束。除去休庭的一个半小时,牵涉5名被告人、3项罪名的黄光裕案,庭审时间不足10个小时。
根据此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在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
此外,在2007年4月至9月期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起诉书还显示,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编辑:一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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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音乐娱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13102号原告正东音乐娱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3号楼8层801B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松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楠,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艳芳,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华,女,日出生。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法定代表人侯松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金龙,男,日出生。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E座。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迪,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正东音乐娱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诉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管辖权异议程序后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茂成、被告国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艳芳、被告康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练金龙、被告百视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迪及被告康佳公司、被告百视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荣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东公司起诉称:正东公司享有歌曲《月亮代表我的心》的录音制作者权,享有音乐电视《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蔡琴不了情2007演唱会》的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国美公司、康佳公司、百视通公司未经正东公司许可,在其产销的型号为"LED32IS95N"的KONKA康佳液晶电视中,预先内置了"音乐视界"、"热播MV"等众多功能模块,使得用户可以在其电视机上欣赏相关内容,侵害了正东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正东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现实和预期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国美公司、康佳公司、百视通公司在《法制晚报》上刊登侵权声明,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2、国美公司、康佳公司、百视通公司连带赔偿正东公司经济损失211848元,连带赔偿正东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8152元。被告国美公司答辩称:国美公司与康佳公司签订了经销采购合同,国美公司销售的涉案电视机有合法来源。且国美公司与康佳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康佳公司承诺其产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说明国美公司不具有任何主观过错,就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驳回正东公司对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康佳公司答辩称:1、康佳公司与百视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康佳公司提供电视机,百视通公司提供软件及内容,所以康佳公司与被诉侵权的内容没有关系;2、百视通公司拥有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电视运营牌照,康佳公司对此进行了审查,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对百视通公司提供的内容没有义务再进行审查;3、康佳公司与百视通公司的合作模式已经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康佳公司只是设备提供商,不对内容进行编辑、推荐等工作,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正东公司对康佳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百视通公司答辩称:1、正东公司并非诉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其中正东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诉争内容的权利人均为环球唱片香港公司,百视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月亮代表我的心》的权利人为案外人;2、正东公司公证保全的内容仅包括两场演唱会的部分内容,且公证的内容与正东公司作为权利依据的内容不完全一致;3、正东公司进行公证保全的时间为2011年9月,而涉案内容已于2011年11月从百视通公司的服务器中下线,正东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4、正东公司提交的合理费用票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所以正东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正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正东公司提交的《但愿人长久邓丽君15周年纪念集》专辑彩色包装侧面印有"C2010UniversalMusicLtd.,HongKong、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ISRCCN-R12-10-438-00/A·J6、国权音字:149-号、新出音进字(号、正东音像制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独家正版发行"等信息。该专辑包括三张CD光盘及两张DVD光盘,其中第一张CD光盘中的第三个文件为《月亮代表我的心》音频文件。包装内所附歌单最后一页印有部分权利人信息,其中包括"(P)1977UniversalMusicLtdHongKong(Disc1Track3)"。正东公司提交的《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专辑彩色包装封底印有"(P)+(C)2010UNIVERSALMUSICLTD.、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正东音像制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独家正版发行、ISRCCN-R12-11-343-00/V·J6、国权音字:149-号、新出音进字:(号、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等信息。此外,还印有"ANGLESELECTION:KARAOKE卡拉OK版、LIVE演唱版","AUDIO1杜比数码立体声音乐伴唱、AUDIO2杜比数码立体声歌曲演唱"等信息。该专辑内有四张DVD光盘,包括《你知我知》等42首单曲及组曲。正东公司提交的《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专辑彩色包装封底印有"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CN-C18-07-352-00/V·J6、国权音字:45-号、广州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正版发行、(P)&(C)2007UniversalMusicLtd."等信息。该专辑内有三张DVD光盘,包括《天涯歌女》等33首单曲及组曲。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英文名称:UniversalMusicLimited,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为一家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日,环球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月亮代表我的心》等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独占性授予正东公司,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间为日至日,且溯及《授权书》签发日之前。日,环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认日发出的关于《月亮代表我的心》等歌曲录音制作者权的《授权书》仍然有效。对于该份《授权书》,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证人的签章仅证明系其出具的《证明书》的附件之一,并表明《授权书》的内容由提供文件的当事人负责。但公证人的签章表明《董事会会议记录》已经查证属实,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内容即为确认《授权书》仍然有效并提请公证人出具《证明书》,而《证明书》的附件中仅有此一份《授权书》,故本院确认该份《授权书》的真实性。日,环球公司出具另一份《授权书》,将《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专辑和歌曲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权独占性授予正东公司,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间为日至日,且溯及《授权书》签发日之前。日,环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认日发出的关于《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等专辑和歌曲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权的授权书仍然有效。正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股东(发起人)为环球公司。百视通公司提交了《永远的邓丽君纪念特辑》专辑,以此证明《月亮代表我的心》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并非环球公司。该专辑包装封底印有"TNTPRODUCTIONLTD.提供版权、东方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家发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CN-G13-03-318-00/V.J6、国权音字36-号、文音进字(号、(P)&(C)2003TNTPRODUCTIONLTD."等信息。该专辑内有一张DVD光盘,内容为邓丽君演唱会的视频。正东公司以该光盘并非正版光盘为由,对其不予认可。日,正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茂成、黄洁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双井桥西侧的国美电器双井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LED32IS95N"的康佳彩色电视机,在收款台付款并取得金额为3300元的发票一张。日,出售方的送货人员将上述型号为"LED32IS95N"的康佳彩色电视机送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日,孙茂成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办公室进行了如下操作:1、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查看该计算机所接入的互联网端口IP地址,将该IP地址输入电视机IP地址设置中,并关闭电视机;2、将上述计算机互联网线接入电视机,打开电视机电源开关,使电视机进入正常工作状态;3、按动遥控器上"菜单"键,在电视屏幕展示出的菜单中,选择进入"在线视频"栏;4、浏览相关页面、在线播放相关视频,并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对浏览的页面和播放的视频内容进行摄像;5、摄像完成后,即时生成视频文件,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播放上述视频文件,并对录像中显示的部分内容进行拷屏打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947号《公证书》。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正东公司作为权利依据的光盘内容与被诉侵权播放的内容进行了比对。经比对,国美公司、康佳公司、百视通公司对《月亮代表我的心》光盘与被诉侵权内容的音源同一性均未提出异议。对于《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和《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双方当事人确认光盘与被诉侵权内容的视频画面左上角均出现带有"UNIVERSALHONGKONG"字样的标识;《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4张DVD光盘总时长为3小时54分,公证保全时在相关界面点击"谭咏麟再度感动演唱会"选项,播放界面右下方显示总时长为2小时21分28秒,公证保全时连续录制了0分0秒至33分23秒的内容;《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3张DVD光盘总时长为2小时38分43秒,公证保全时在相关界面点击"蔡琴不了情2007演唱会"选项,播放界面右下方显示总时长为2小时32分33秒,公证保全时连续录制了0分0秒至29分35秒的内容;《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光盘部分曲目播放时没有原声;《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光盘与被诉侵权播放的内容字幕样式不同。百视通公司主张涉案内容已于2011年11月从百视通公司的播放平台中删除,并提交了查询相关内容在线状态的录像及截屏。但该证据材料为百视通公司单方进行电脑操作的录像及截屏,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涉案内容在庭审时已经删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国美公司认可涉案互联网电视机由其销售,康佳公司认可涉案互联网电视机由其制造、销售,百视通公司认可被诉侵权的内容由其提供。国美公司与康佳公司签订有《经营采购合同书》及《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协议书》。康佳公司与百视通公司签订有《关于互联网电视机项目的合作协议》,约定由百视通公司提供互联网终端网络视听服务的建设、集成与营运,提供基础视听内容产品和用户付费视听内容产品;康佳公司设计、生产、销售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电视机,向百视通公司支付基础视听内容服务费,负责互联网终端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上门安装服务和售后服务。另查一,日,本院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国美公司、康佳公司、百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做出(2012)二中民初字第05513号民事判决,认定康佳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ED32IS95N"的互联网电视机中并未存储涉案影片,康佳公司作为设备生产商,利用电视机中的内置模块,与互联网连接,并将一部分互联网终端接入百视通公司提供的播放控制平台,对百视通公司的服务器内的影视内容进行搜索,但不对影视内容进行推荐、选择、编排,无法预先审查、控制该相关内容,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故康佳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高民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维持(2012)二中民初字第05513号民事判决。另查二,正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数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数额为150元的电视机底座购货发票、数额为32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数额为10900港元的香港公证费发票,但上述发票均未提交证据原件。上述事实,有正东公司与百视通公司分别提交的光盘原件,正东公司提交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授权书》及其公证转递文件、(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947号《公证书》、发票复印件,国美公司提交的《经营采购合同书》、《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协议书》,康佳公司提交的《关于互联网电视机项目的合作协议》、(2012)二中民初字第05513号《民事判决书》、(2013)高民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百视通公司提交的录像及截屏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正东公司主张其为歌曲《月亮代表我的心》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其提交的光盘所附歌单中标明该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为"UniversalMusicLtdHongKong"。由于企业名称一般均以企业的组织形式结尾,环球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且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名称为"UniversalMusicLtdHongKong"的主体,故环球公司即应为歌单上标注的录音制作者权人。被告百视通公司提交的光盘上虽然也有相关权利人的标记,但该光盘的内容并非录音制品,其权利人的标记也非录音制作者权人的标记。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环球公司为《月亮代表我的心》的录音制作者权人。环球公司将其录音制作者权独占性授予正东公司,正东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及《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光盘的内容均系对演唱会过程的拍摄。在拍摄演唱会的过程中,虽然有机位、镜头等方面的选择和切换,但这种选择和切换与电影作品的创作有所差异,其并未达到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正东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演唱会节目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故《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及《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属于录像制品。原告正东公司提交的光盘中虽然视频画面上带有"UNIVERSALHONGKONG"字样,但光盘封底标明环球公司为两部制品的录像制作者权人,故本院确认环球公司为《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及《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的录像制作者权人。环球公司将其录像制作者权独占性授予正东公司,正东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被诉侵权播放的内容与原告正东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相比,《月亮代表我的心》的音频部分完全相同。《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虽在比对时出现光盘中部分歌曲无原声的情况,但光盘封底已明确有卡拉OK版和演唱版两个版本可供选择。《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虽然出现字幕不同的情况,但字幕可以进行后期制作,并非录像制品的必要组成部分。此外,对于《谭咏麟2010再度感动演唱会》及《蔡琴不了情2007经典歌曲香港演唱会》,原告正东公司在进行公证保全时仅录制了部分内容,但由于被诉侵权内容名称分别为"谭咏麟再度感动演唱会"、"蔡琴不了情2007演唱会",点击进入后播放的内容与光盘内容一致,播放的内容连续,且播放界面右下方显示总时长分别为2小时21分28秒和2小时32分33秒,均在原告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内。故本院确认被诉侵权播放的两场演唱会分别有2小时21分28秒和2小时32分33秒的内容与光盘一致。对于被告百视通公司关于被诉侵权内容与原告正东公司的光盘内容播放曲目、时长、画面、声音及字幕显示均有不同,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百视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络服务平台上提供原告正东公司享有权利的录音、录像制品,使互联网电视机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根据被告康佳公司与被告百视通公司的协议,被告康佳公司负责互联网终端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向被告百视通公司支付基础视听内容服务费,其并未提供涉案内容,在其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中亦未存储涉案内容。互联网终端接入被告百视通公司提供的播放平台后,被告康佳公司亦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推荐、选择、编排,故被告康佳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国美公司作为涉案互联网电视机的销售者,并未提供网络服务,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于原告正东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市场知名度、发行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被告百视通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原告正东公司除购买涉案互联网电视机之外的其他费用均未提交证据材料原件,本院将酌情确定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鉴于原告正东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原告正东公司提出的判令被告国美公司、被告康佳公司、被告百视通公司在《法制晚报》上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东音乐娱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及合理支出一万元。二、驳回正东音乐娱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正东音乐娱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已交纳),由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 红代理审判员 崔 宁人民陪审员 张 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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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国美以陈晓为被告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国美电器宣布,公司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以合同违约对公司前董事局主席陈晓提出,目前案件获法院正式受理。  &北京二中院对此事已经立案,正式开庭还需要1&2个月时间。&6月21日晚间,国美电器副总裁邹晓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  &我目前没什么考虑,我也是刚刚看到新闻才知道。&6月21日晚间陈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美电器指出,陈晓严重违反早前签订的《协定》约定,向某记者发表对公司失实或误导性的言论,对公司声誉、经营活动等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公司声誉及股东利益,公司向陈晓提出起诉,并会就该失实言论等侵权行为,进一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此事原由,已经离开国美的陈晓在接受某媒体的采访时大爆国美内幕,称国美电器内部存在巨大的财务漏洞。此外,陈晓认为,国美的经营模式将难以为继,他透露,国美电器的商品价格是各种渠道中最高的。陈晓表示,只是消费者不清楚而已。  对于老东家国美的现状,陈晓表示悲观。他称,&现在国美电器采取的是卖场经营模式,也就是卖场成为了一个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收费场所,而供应商要进入国美电器就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费用,最终这些供应商为了业绩将不断增加的成本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这导致国美电器在商品价格上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各种渠道中最高的,同时对于供应商来说其费用也是最高的,这样的渠道必然会被淘汰。&  报道一出,陈晓立即做出澄清表示:&本人未接受过采访,其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  但这些话刺伤了国美,也刺痛了国美的神经。  邹晓春表示:&国美曾经与陈晓之间有协议,在违反协议的情况,我们就是要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所以作为大公司本着比较负责人的态度。第一,国美要借此事是以正视听,陈晓当时很多说法都是不真实的,有误导社会的嫌疑,并且也给国美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产生经济损失,对此他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邹晓春对记者坦言:&除了追究法律责任,后期国美希望得到陈晓正式的回应和公开诚恳的道歉。&    陈晓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其实此事我事先并不知情,现在所看到的也是目前出来的一些公开的东西,而现在所出的新闻并不能说明什么,但这并不能说明太多问题,目前也不方便回应什么,等听了律师的意见后再做具体回应。&  &目前陈晓并未跟国美做沟通,也没有回应。&邹晓春表示。  据了解,国美的诉状是以合同违约为由对前董事局主席陈晓提起诉讼。  事件爆发之初,《证券日报》记者就此问题就采访过国美负责人,当时国美就表示:&公司将会考虑以公司的名义对此等言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保留追诉的权利。&  &事情爆发之初,5月中旬我们就决定起诉陈晓了,准备资料时间长一点,5月中旬国美就已经开始准备,5月底准备差不多就已经递交到北京二中院了。&邹晓春表示。北京国美二中在哪里?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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