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碚区6月5号要地震波的说法这一说法是否属实

  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徇私枉法:包庇贪污2万余元的贺红继续当警察(铁证如山敢承担法律责任)  (一)控告戴萍徇私枉法的事实  渝中检刑起(1998)第542号起诉书认定王幼兵、肖书云、贺红三名同案人伙同私分罚没款7万余元,三名同案人每人涉案金额都是2万余元(贪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5000元),而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伙同” 就是指共同犯罪。那么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本案三名共同犯罪嫌疑人都应被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公诉人戴萍在提起公诉环节竟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只对王幼兵、肖书云二人提起公诉并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对同案人贺红则以所谓“另案处理” 为借口不起诉贺红(贺红实际既无另案,也没外逃,根本不符合另案处理的法定条件),故意放弃对共同犯罪嫌人贺红的追诉至今己长达14年之久, “另案处理” 最终变成了“另案不理” 不理。同案人贺红至今既末受到任何法律追诉,也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理,现仍继续在长江重庆公安分局当警察。最终造成了本案三名同案人“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审、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的荒唐枉法追诉结果。严重践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  (二)控告戴萍徇私枉法的证据
  本案起诉书就是戴萍徇私枉法不追诉共同犯罪嫌疑人贺红的直接证据。因起诉书原件中涉及当事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便公开,现在此只摘录起诉书认定的事实部分(可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供本案的起诉书、判决书原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摘录)  渝中检刑起(1998)第542号  经审查查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部分):  被告人王幼兵于1997年1月至3月,在担任长江重庆港公安局码头管理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伙同该所民警肖书云,利用其办理治安案件收取罚没款的职务之便,采取罚款不开收具将收取的罚没款11000元予以私分。两被告人各分得5500元。  1997年3月至7月,被告人王幼兵、肖书云伙同贺红(另案处理)利用其办理治安案件,收取罚没款的职务之便,采取对违法人员多扣少罚、罚款不开收据的手段将收取的罚没款1709.39元予以私分。两被告及贺红各分得人民帀5697元。  1996年10月至1998年1月,被告人王幼兵、肖书云伙同贺红,利用办理治安案件收取罚没款的职务之便,采取多扣少罚或白条收款等手段收取的罚没款61385元予以私分,两被告及贺红各分得人民帀15670元。  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代萍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三)控告戴萍徇私枉法的理由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它是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确认案件性质,指控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一经正式作出并宣告,便具有法律权威性。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更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放弃对犯罪嫌人的追诉。  既然本案起诉书认定王幼兵、肖书云、贺红三人是伙同私分罚没款的共同犯罪嫌疑人,那么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本案公诉人戴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二人,却以“另案处理” 为借口不起诉贺红,其行为就属对明知对有罪的人而故意放弃对其追诉,以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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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网络是反腐的一大利器哟
  若本人举报戴萍徇私枉法的事实是虚构的或是捏造的,那本人就欢迎并坐等戴萍出来公开回应或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我到要看枉法检察官戴萍究竟有没有有底气和胆量去告本举报人诽谤罪?
  若本人举报戴萍徇私枉法的事实是虚构的或是捏造的,那本人就欢迎并坐等戴萍出来公开回应或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我到要看戴萍究竟有没有有底气和胆量去告本举报人诽谤罪?
  若本人举报戴萍徇私枉法的事实是虚构的或是捏造的,那本人就欢迎并坐等戴萍出来公开回应或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我到要看戴萍究竟有没有有底气和胆量去告本举报人诽谤罪?
  @不屈不饶f
15:52:00  若本人举报戴萍徇私枉法的事实是虚构的或是捏造的,那本人就欢迎并坐等戴萍出来公开回应或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我到要看戴萍究竟有没有有底气和胆量去告本举报人诽谤罪?  -----------------------------  能回复?
  谈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针对权力运行问题,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他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此外,习近平还指出,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关注选民呼声,回应网民质询,纠正违法办案!!
  关注选民呼声,回应网民质询,纠正违法办案!!
  关注老百姓呼声,顺应民意,回应网民的质询,依法纠正违法办案!!  不要玩死中国的法律,使人心积恶、社会积恶和使人性、道德沦丧!!
  作者:大闹重庆 时间: 13:25:00  关注老百姓呼声,顺应民意,回应网民的质询,依法纠正违法办案!!  不要玩死中国的法律,使人心积恶、社会积恶和使人性、道德沦丧!!
  关注老百姓呼声,顺应民意,回应网民的质询,依法纠正违法办案!!  不要玩死中国的法律,使人心积恶、社会积恶和使人性、道德沦丧!!
  顶一个  
  到处是该做的事情,不去做,到处是该管的事情,不去管。  对民众疾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把无数民生哀号当作耳旁之风,  却在这里假惺惺征集线索,问政于民,把民生当做作秀的素材,把公民当做作秀的道具,大秀官场技艺。  宁愿把精力、时间、金钱用在媒体公关上,用在秀场上,也不愿为老百姓做一点儿的实事,  那怕是一点儿的一点点都不去做,真不知可有半点人性和良心.................
  巡视组在重庆工作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23-。设置专门邮政信箱:重庆市5110信箱(邮政编码400016)。(完)
  百姓的涉检诉求、涉检举报和投诉,往往就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就是百姓最现实、最关心、最迫切需要检方解决和答复的问题。 而依法处理和答复百姓的涉检诉求、涉检举报投诉,这既是重庆检方的法定职责,也应该是重庆检方体现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行动。因此,如果重庆检方若继续对百姓的涉检诉求、涉检举报和投诉视而不见不理不采或不依法解决和答复,那还怎么谈得上司法为民?那还谈得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那还怎么谈得上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工作全程?那重庆检方的司法为民将永远都只是一句空话和废话!
  。。。。。。。。。
  直接找中纪委巡视组吧。继续在网上喊冤,不会有任何结果的。
  关注老百姓呼声,顺应民意,回应网民的质询,依法纠正违法办案!!  不要玩死中国的法律,使人心积恶、社会积恶和使人性、道德沦丧!!
  2万也叫贪污,我日哟。遇得到哟。!~现在的公务员垃圾一大堆,贪污个2万的算是好人了。病入膏肓的中国。!~
  顶到“重庆检察”兑现承诺依法公开处理答复为至!
  北碚的出来说说瑟
  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办理的枉法案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
  最高检早已定论:将“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属违法办案,要警惕“另案处理”成为司法腐败的保护伞。因此,全国十佳公诉戴萍办理的这件“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属明显的枉法追诉案。必须予以纠正!
  对马甲《重庆检察》基本资料统计:  马甲《重庆检察》注册时间:公元日9点21分00秒,  马甲《重庆检察》最后一次登录的时间是:日,  截至日,注册至今已经1195天,马甲登录182次,回复帖子124个,  忽悠欺骗完了,从此马甲《重庆检察》销声匿迹。  网络涉及重庆市检察院枉法控告帖子天天都有,而平均10天才有幸看到一次马甲《重庆检察》回帖,且至今没有一个满意回复,更不用说回答举报人的质疑。马甲《重庆检察》是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的花瓶,昙花一现再也不见踪影。他的行为向网民证明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史上最大无耻谎言。  合法选民强烈呼吁人大代表:提案删除国家【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避免再有心善的无知公民上当被谎言所害。
  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办理的三名同案人"同案不同性、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罪"徇私枉法案,挑战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底线!!!
  全国十佳公诉人戴萍采用双重法律标准对起诉书认定的三名同案人"同案不同诉"这一枉法追诉案,严重违背了"同案同性,同案人同性"的定案定性原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严重践踏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使法律蒙羞!  戴萍你虽头顶"全囯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光环,身居北碚区检察长职位,但难遮你司法腐败而散发出的腐臭。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你背地里是一个违背职业操守,出卖法律、出卖灵魂的"司法娼妓"!是一个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戴萍你若不服本实名举报人对你的公开控告和遣责,你若不是因办了枉法案而做贼心虚,那么你为何变成了缩头乌龟不敢去向警方告本人造谣呢?你为何不敢去法院直接起诉告本人诽谤罪呢?你真把"全囯十佳公诉人"的脸甩尽了、你真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脸甩尽了!你真把北碚区检察长的甩尽了!  网络实名举报是一把双刃箭,本人的实名举报要么属实?要么就是对被举报人戴萍诬陷诽谤?二者必居其。本人敢于承担因举报不实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戴萍你有底气去报警告本举报人造谣吗?你有底气去法院起诉告本举报人诽谤罪吗?本人坐等戴萍公开回应!坐等戴萍向警方报警!坐等戴萍去法院起诉告本人诽谤罪!坐等戴萍与本人对簿公堂!坐等当庭用事实证据揭穿戴萍当年枉法办案的司法黑幕!
  天上的阳光最明亮   你照亮了全球 又照亮了四面八方  你照亮了中国 又照亮了河山  可是你没有照到重庆酉阳板溪镇的贪官  板溪镇 黑贪官   老人的救命钱也要贪  中央政府好阳光  请你也能照到板溪这个小地方  板溪镇 有贪官  社保养老金也要贪  请求英明领导打贪官  为白发苍苍可怜的老年人们作主张
  凡是依法办案就必然举得出法律条款依据,凡是枉法办案就必然举不出法律条款依据,这就是检验是否依法办案的标准  大名鼎鼎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大名鼎鼎的全囯十佳公诉戴萍人,大名鼎鼎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你能举出对本案三名同案人"同案不同诉"的法律条款依据吗?你能举出对同案人贺红“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的法律条款依据吗?你若举不出那你必然就是枉法办案,你就应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并纠正错案。你若继续装聋作哑靠当缩头乌龟来保官帽,你就玷污了“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声!你就玷污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声!
  戴萍为何宁愿当缩头乌龟长期忍受本举报人的公开遣责,宁愿让"全国十佳公诉人"和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受损,也不敢去向警方报警告本举报人造谣,更不敢去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呢?这作何解释?唯一的解释就是戴萍心知肚明自己办了枉法案而理亏心虚!
  若本人举报戴萍徇私枉法是虚构的或是捏造的,那本人就欢迎并坐等戴萍出来公开回应或去报警告本举报人造谣,或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枉法检察官戴萍你有底气和胆量吗?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砣是老百姓.
  若本人公开控告你枉法办案陷人以罪的事实是捏造的或揾虚构的,那就请你这名公认的重庆市检察系统的女法律专家,用你掌握的法律武器立即去报警告我造谣诬告,或直接去法院起诉告我诽谤罪,以维护你的名誉不受侵犯,同时也能起到保你官帽的作用。但你有底气,你有胆量去告我诽谤罪吗?你  你若不敢那只能表明你心知度明自己办了枉法案而理亏心虚,害怕陷人以罪的枉法办案事实暴露在法庭上,败露在阳光下。
  凡是依法办案就必然举得出法律条款依据,凡是枉法办案就必然举不出法律条款依据,这就是检验是否依法办案的标准  大名鼎鼎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大名鼎鼎的全囯十佳公诉戴萍人,大名鼎鼎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你能举出对本案三名同案人"同案不同诉"的法律条款依据吗?你能举出对同案人贺红“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的法律条款依据吗?你若举不出那你必然就是枉法办案,你就应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并纠正错案。你若继续装聋作哑靠当缩头乌龟来保官帽,你就玷污了“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声!你就玷污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声!
  戴萍你当年敢胆大妄为枉法办案罪,如今己沦为天天遭举报人公开谴而只能装聋作哑当缩头乌的地步。你太让你的领导难堪了,太让你的同事们看笑话了。太让你的下属及学生们失望了。  没想到大名鼎鼎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大名鼎鼎的全囯十佳公诉戴萍人,大名鼎鼎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竟然只有靠装聋作哑来逃辟公开举报了,你就竞是受到了良心谴责呢?还是害怕枉法案暴露在阳光下后担心甩掉官帽及荣誉称号呢?也许二者因素皆有。  为什么本举报人敢理直气壮公开举报你戴萍枉法办案陷人以罪,你戴萍为什么却不敢理直气壮站出来展示你专律专家的风采,以案说法,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正视听呢?如此鲜明的对比,普通人都能从中看出只有办了枉法案,做了亏心亊的人才不敢面对举报人,不敢面对公众,不敢去对簿公堂告举报人诽谤罪。
  戴萍面对本人的公开实名举报,为什么变成了缩头乌龟?,为什么不敢公开回应?为什么不敢向警方报警告我造谣?为什么不敢到法院起诉告我诽谤罪?这只能表明检察官戴萍深知自己办了枉法案而理亏心虚!
  本人公开实名举报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徇私枉法要么属实,要么是造谣,二者必居其一。强烈要求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本举报究竟是属实还是造谣?若本举报属实就应依法纠正错案还法律的公平正义,若本举报是造谣就应依法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若执法机关长期拖下去不作明断,必将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指南规定: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办理的过程;(2)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  对属谣言的网上公开涉检举报公安机关就应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而对不属谣言的网上公开实名涉检举报,检察机关就应依法立案调查并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答复实名举报人,否则就是渎职!
  一个突破检察官职业道底线,昧着良心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枉法案,骗取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以求升官的人,无论她骗得的荣誉称号再多,官职升得再高。最终只会唤来公众的卑鄙和受到良心的谴责!
  本人在天涯上三年公开实名举报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徇私枉法要么属实要么是造谣,二者必居其一  本人公开在天涯上实名举报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徇私枉法要么属实,要么是造谣,二者必居其一。若本举报属实就应依法处理公民的实名举报纠正错案还法律的公平正义,若本举报是造谣就应依法追究本人造谣的法律责任,若执法机关长期拖下去不作明断和不了了之,必将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作者:TT 时间: 10:12:00  不枉不纵,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检察官良知的底线!
  为什么至今不见重庆检方开门搞活动、广泛听群众意见?  为什么重庆检方至今仍对7000余名群众集中反映的工作作问题不回应、不整改?  为什么重庆检方至今仍对天涯上众多涉检举报投诉帖不理不采?  为什么重庆检方至今仍拒绝“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正告徇私枉法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本举报人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网络上公开指明点姓举报揭露你突破法律底线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底线,靠陷人以罪出业绩,靠隐瞒枉法案弄虚作假案骗取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然后用骗取来的荣誉称号求升迁骗得北硌区检察长的职位。伤尽天良!卑劣无耻!  本公开举报的内容已涉及到了你的名誉,本举报要么属实,要么就是诬告诽谤,二者必居其一,若本举报是诬告诽谤,按常理身为法律人的戴萍完全有能力有理由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既可选择去向警方报警告举报人造谣诬告,让警方立案调查处理,也可选择直接去向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让法院立案调查处理。但令人费解的是戴萍既不敢理直气壮去向警方报警,更没有底气去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而是选择了沉默。为什么堂堂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全囯十佳公诉人戴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面对“名誉严重受损”宁肯选择沉默忍受,也不敢去向警方报警、不敢去向法院告公开举报人诽谤罪呢?戴萍为什么会如此心虚害怕警方或法院介入调查呢?其真实原因就是戴萍心知肚明自已办了枉法案而理亏心虚,害怕警方或法庭一旦立案调查或对薄公堂,其枉法办案陷人以罪的丑行就会败露在阳光之下,骗取来的荣誉和官帽都将难保。因此戴萍才宁肯选择躲在检方保护伞下当缩头乌龟来保骗取来的荣誉和官帽,也不敢去寻求执法机关的介入。  但是戴萍你别忘了,由于你的名字前面冠有北碚区检察长、全囯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所以事情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了。如果举报是属实的,那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你戴萍就必须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对受害人及公众有所交代,并依法纠正错案以遵得蒙受错案人的谅解;反之若你没办枉法案,那你更应该为维护你个人的名誉、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誉、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而站出来理直气壮依法公开回应以正视听,也可直接向警方报案或向法院告公开举报人诽谤罪。  总之你绝无权力也无任何理由为了自已躲避公开举报、逃避错案追究、保自已的官帽,而继续让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誉受损、继续让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誉受损、继续让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受损。否则你就太自私了,太没人品了,太缺德了,太卑鄙了!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出台后本人继续实名举报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徇私枉法  控告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徇私枉法枉法的事实  (一)控告本案公诉人戴萍在公诉环节执法不公,对三名同案人采用双重法律标准同案不同诉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它是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确认案件性质,指控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一经正式作出并宣告,便具有法律权威性。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更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放弃对犯罪嫌人的追诉。  既然本案刑事起诉书[(渝中检刑起(1998)第542号]认定王幼兵、肖书云、贺红三人为所谓伙同私分罚没款的同案人(刑法中的“伙同” 即指故意犯罪。刑法中的“同案人” 即指共同犯罪人或同伙),并且认定三名同案人涉案金额都是2万余元。那么本案公诉人戴萍就理应遵循司法机关“一案一性、同案同性” 的定案定性基本原则,遵循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宪法基本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程序对本案的三名同案人都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公诉人戴萍在提起公诉环节时却故意违背上述基本原则,对本案三名同案人采取了双重法律标准,即只对王幼兵、肖书云两人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并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对同案人贺红则以“另案处理”为由至今不了了之。最终形成了本案三名同案人中一人无罪继续当警察,而另两人却有罪的荒唐枉法追诉结果。这样明显与起诉书自相矛盾的柱法追诉,要么就是包庇同案人贺红,要么就是对王幼兵、肖书云陷人以罪,二者必居其一。如此显失公正公平的枉法追诉结果,严重违反了刑事司法公正原则,挑战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宪法原则的底线”法理不容!天理不容!  (二)控告本案公诉人戴萍对贺红“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1)本案同案人贺红实际上既没有另案,也没外逃,一直在公安局上班,因此贺红根本不属“另案处理”的法定对象,由此可见公诉人对贺红的“另案处理”是明显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2)刑法意义上“另案处理”的完整表述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另案处理”不能变为“另案不理”,种种迹象表明,“另案处理”已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和官员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来源: 光明网 日)由此可见公诉人对贺红的“另案处理”由此可见公诉人对贺红的“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属明显的滥用“另案处理”枉法办案。  本人敢对上述的举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本人的实名举报要么属实?要么是造谣诽谤?二者必居其一。 若本人的实名举报属造谣诽谤,那就请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反之若本人的实名举报不属造谣诽谤,那么重庆检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处理答复实名举报,久拖不决损害的是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人民网重庆日电 (记者崔佳)如果某天你在网上发帖后收到ID(账号名称)为“重庆检察”的回帖,说明你的发帖内容已被重庆检察机关作为举报线索收录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介绍,“重庆检察”网络流动服务站实行24小时巡检制度,在各大论坛上收集网上举报、控告、申诉线索,并对一些热点问题通过释理说法,进行回帖、跟帖。一旦收集到举报、申诉或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之后,工作人员会对线索进行初步的整理、研判、分类,并编辑成《专报》,迅速呈送院领导,同时按照类别转送相关部门或单位,确保线索能够迅速、及时地进入处置程序。  去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阳光检务”的新模式:着力打造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多维立体的“阳光检务大平台”。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今年5月开始,在天涯等各大论坛上注册官方ID——“重庆检察”,并将此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的网络流动服务站,与网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形成 “网络问政”、“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的新体制。(责任编辑:赵艳红)  =============================================================================  顶到“重庆检察”兑现承诺依法对涉检举报投诉公开回应公开处理为至!
  既然“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己出台,那么在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的形势下,重庆检方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诽谤诬告的涉检举报投诉帖,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理不采!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处理和答复!
  既然“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己出台,那么在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的形势下,重庆检方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诽谤诬告的涉检举报投诉帖,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理不采!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处理和答复!
  不枉不纵,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司法人员良知的底线!检察官戴萍靠陷人以罪出办案业绩,争功劳,求升迁的行为,那就是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和良知的底线  检察官戴萍,本人在用真凭实据实名向检察院举报你的同时,也在天涯上公开指名点姓控告你靠陷人以罪出办案业绩,争功劳,求升迁的卑劣行为。你这名重庆市检察院树立的标杆人物、女法律专家,现在怎么哑囗无言了?既不敢站出来面对公开控告,又不敢去法院告有人诽谤你。你越是这样装聋作哑,越是表明你心知肚明自已办了陷人以罪的冤假错案而理亏心虚,害怕一旦到法院对簿公堂,就会失去检察院这顶保护伞,就会使你所办的陷人以罪的冤假错案败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但陷人以罪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天迟早会来,这一天一定能来。因为保护伞只能保护你一时,但决不能保护你一世!
    重庆苍蝇腐败非常多,还是中央巡视组最了解重庆!
  重庆检察机关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重庆9月26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张洪)9月26日,重庆市检察院印发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决定从9月起,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4个月的正风肃纪专项行动。   据悉,专项行动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市委、市院实施意见为切入点,以查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执法为民,严明纪律规定,严格监督检查,除歪风、治邪气,倡新风、树正气,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检察机关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治理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治理奢侈浪费问题、治理大操大办问题、治理打牌赌博问题、治理生活作风问题、治理信仰缺失问题。同时对照市检察院《关于抓好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要求,重点督查检察人员不按程序、不规范执法;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提供的吃请、礼物、健身、旅游和休闲娱乐活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驾车;警车私用,违规将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违反检察人员职业操守,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不注重公众形象,发生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言行等情况。   专项行动方案规定,市院纪检组负责抓好“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工作,日常工作由监察处牵头负责。分院和基层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行动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把握工作进度,扎实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各级院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核实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对顶风违纪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另外,专项行动的情况将纳入市院对201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作为班子调整、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专项行动中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  百姓要的不是漂亮的口号而要的是真行动!重庆检方若要真取信于民,就首先应拿出实际行动依法公开处理天涯上重多涉检举报帖,就应对7000余名群众集中反映检方工作作风的突出问题进行回应和整改。否则就是忽悠和作秀!  附一:天涯上被重庆检方长期压制不理不采的涉检举报投诉帖:  (1)公开检举重庆检察官戴萍涉嫌枉法追诉、裁判罪(愿担法责)  (2)检察官中的败类(转载)  (3)重庆检察院-- 一个真实事件  (4)致余敏检察长的公开申诉信  (5)挑战“重庆检察”  (6)曝光:重庆市检察院知法犯法  (7)“重庆检察”:依法说句公道话???  (8)实名举报检察官违法办案  (9)重庆啊------你的司法环境不应该这么差吧?  (10)重庆检察院.2008最雷人的真实事件  (11)重庆检察院:请你监督、纠正违法办案  (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13)重庆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4)重庆检察院:请你监督、纠正违法办案  (15)问一问“重庆检察”  (16)两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子都由一个法官审   (17)是执法还是违法   (18)重庆检察我有事咨询你   (19)重庆检察:我来助推阳光检务——公开举报  (20)请重庆人民检察院依法《強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21)反腐败是靠“逼”还是靠“查”?(转载)  (22)转发垫江论坛《听说段康杰的保护伞在检察院》(转载)  (23)重庆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全国最差  (24)重庆市石柱县刑讯逼供人员被当庭认出,旁听群众找其论理落荒而逃(转载)  (25)原白涛镇党委书记白明宗蒙冤  (26)铜梁县检察院,你们良心何在?  (27)震惊:原邮政警察私放要案罪犯,检察官包庇纵容!!  (28)垫江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岳刚仗势欺人打伤讨薪民工至今逍遥法外(转载)  (29)忠县检察院制造冤案致当事人家属晕死在法庭  (30)关于重庆检察的问题  (31)市专案组调查奉节检察院检察官打伤检举人五月之久未果  (32)县检察院科长气焰如此嚣张——王法何在?  (33)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徇私枉法办冤案   (34)市专案组调查奉节检察院检察官打伤检举人五月之久未果  (35)渝北区检察院一分院一处长仗势欺人欺压老百姓  (36)承办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报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被刑事调查,悲哀!  。。。。。。  以上网民涉检举报投诉帖涵盖了检方涉嫌刑讯逼供、检察官涉嫌枉法追诉裁判、检察官执法不公、检察官生活作风问题、检察官打架斗殴打伤农民工家属、检察官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重庆检方至今对以上涉检举报投诉裝聋作哑不理不采。  附二:7000余名群众在重庆市检察院官网《法律监督网》对重庆检方工作作风的投票调查数据:  截止日,公众对重庆市检察院工作作风的投票结果如下:  1、作风飘浮,不下基层、不搞调研,瞎指挥、乱决策、服务意识不强----共计1694票;  2、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共计7072票;  3、上班时间擅自脱岗办私事和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共计2117票;  4、贪图享乐、铺张浪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共计273票;  5、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没有精气神---------------------------------共计575票;  6、作风粗暴 违法办案---------------------------------------------共计7598票;  7、贪污腐化 徇私枉法---------------------------------------------共计8240票;  8、总体比较好,没有什么问题------------------共计41票;
  各位网民自己看看,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一个花瓶,一个谎言!  马甲《重庆检察》基本资料统计:  马甲《重庆检察》注册时间:公元日9点21分00秒,  马甲《重庆检察》最后一次登录的时间是:日,  截至日,注册至今已经1232天,马甲登录184次,回复帖子124个,  忽悠欺骗完了,从此马甲《重庆检察》销声匿迹。  网络涉及重庆市检察院枉法控告帖子天天都有,而平均10天才有幸看到一次马甲《重庆检察》回帖,且至今没有一个满意回复,更不用说回答举报人的质疑。马甲《重庆检察》是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的花瓶,昙花一现再也不见踪影。他的行为向网民证明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史上最大无耻谎言。  合法选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敢于和【宪法】叫板的重庆市检察院,提案删除国家【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避免再有心善的无知公民上当被谎言所害。
  既然“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己出台,那么在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重庆检方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诽谤诬告的涉检举报投诉帖,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予处理答复!
  实名举报检察官戴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另案处理”违法办案  举报事实  本案刑事起诉书(详见附件)认定王幼兵、肖书云、贺红三人为伙同私分罚没款的同案人,并且认定三名同案人涉案金额都是2万余元。而我国刑法中的“伙同” 即指故意犯罪,刑法中的“同案人” 即指共同犯罪人或同伙,因此起诉书已明确认定和指控王幼兵、肖书云、贺红三人为本案的共同犯罪人或同伙。  但公诉人戴萍在提起公诉环节时却违背和篡改起诉书认定的以上事实,违反司法公正原则,执法不公违法办案,对本案三名同案人采取了双重法律标准,只起诉了王幼兵、肖书云(己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同案人贺红却以“另案处理”为借口不了了之,被“另案处理”15年的贺红至今既没受到刑事追究,也没受任何行政处理,现继续在长航重庆公安分局当警察。最终直接导至了本案三名同案人案“同案不同性、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罚” 这一荒唐枉法追诉结果。如此显失公平公正的枉法追诉,严重违肯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宪法原则,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法理不容!天理不容!  举报的理由:  (一)公诉人戴萍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二人,不起诉同案人贺红,是违背和篡改了起诉书对贺红共同犯罪的认定和指控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它是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确认案件性质,指控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一经正式作出并宣告,便具有法律权威性。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更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放弃对犯罪嫌人的追诉。  既然本案起诉认定王幼兵、肖书云、贺红三人为伙同私分罚没款的同案人(共同犯罪人),并且认定三名同案人涉案金额都是2万余元。因此,公诉人戴萍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二人,不起诉同案人贺红,这明显违背和篡改了起诉书对贺红共同犯罪的认定和指控,属随意更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随意放弃对犯罪嫌人贺红追诉的违法办案。  (二)公诉人戴萍对贺红的“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1) “另案处理”的法定适用对象和条件,一是因同案人或涉案人确有另案需另案处理,二是因同案人或涉案人外逃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案接受刑事调查和审判。而本案同案人贺红实际上既没有另案,也没外逃(贺红在被检方刑事取保侯审期间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因此公诉人戴萍对贺红的所谓“另案处理” 明显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2)刑法意义上“另案处理”的完整表述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另案处理” 绝不等同于“另案不理” ,因此公诉人戴萍将贺红的“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属明显的滥用“另案处理”枉法办案。  公诉人戴萍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二人,不起诉同案人贺红,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  (三)公诉人戴萍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二人,不起诉同案人贺红,违背了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原则  司法机关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原则是:主犯行为的性质决定该案的定性,不能单独孤立地从犯罪群体中某个人或某些人所实施的行为去认定犯罪性质。  这一原则体现在本案就是若本案王幼兵、肖书云二人的行为性质属贪污,构成贪污罪,那么同案人贺红的行为性质同样应属贪污,同样应构成贪污罪,决无例外。因此公诉人戴萍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而不起诉同案人贺红,这明显属违反共同犯罪案件定性原则的违法办案。  (四)公诉人戴萍只起诉王幼兵、肖书云二人,不起诉同案人贺红,有违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公正公平原则,挑战了法律公正公平的底线。法理不容!天理不容!  举报人:王幼兵
  在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重庆检方领导岂能继续说一套做一套欺骗公众?岂能继续对群众的涉检举报投诉不理不采?重庆检方的公信力何在?顶到“重庆检察”兑现承诺依法对涉检举报投诉公开回应公开处理为至!
  正告徇私枉法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本举报人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网络上公开指明点姓举报揭露你突破法律底线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底线,靠陷人以罪出业绩,靠隐瞒枉法案弄虚作假案骗取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然后用骗取来的荣誉称号求升迁骗得北硌区检察长的职位。伤尽天良!卑劣无耻!  本公开举报的内容已涉及到了你的名誉,本举报要么属实,要么就是诬告诽谤,二者必居其一,若本举报是诬告诽谤,按常理身为法律人的戴萍完全有能力有理由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既可选择去向警方报警告举报人造谣诬告,让警方立案调查处理,也可选择直接去向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让法院立案调查处理。但令人费解的是戴萍既不敢理直气壮去向警方报警,更没有底气去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而是选择了沉默。为什么堂堂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全囯十佳公诉人戴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面对“名誉严重受损”宁肯选择沉默忍受,也不敢去向警方报警、不敢去向法院告公开举报人诽谤罪呢?戴萍为什么会如此心虚害怕警方或法院介入调查呢?其真实原因就是戴萍心知肚明自已办了枉法案而理亏心虚,害怕警方或法庭一旦立案调查或对薄公堂,其枉法办案陷人以罪的丑行就会败露在阳光之下,骗取来的荣誉和官帽都将难保。因此戴萍才宁肯选择躲在检方保护伞下当缩头乌龟来保骗取来的荣誉和官帽,也不敢去寻求执法机关的介入。  但是戴萍你别忘了,由于你的名字前面冠有北碚区检察长、全囯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所以事情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了。如果举报是属实的,那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你戴萍就必须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对受害人及公众有所交代,并依法纠正错案以遵得蒙受错案人的谅解;反之若你没办枉法案,那你更应该为维护你个人的名誉、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誉、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而站出来理直气壮依法公开回应以正视听,也可直接向警方报案或向法院告公开举报人诽谤罪。  总之你绝无权力也无任何理由为了自已躲避公开举报、逃避错案追究、保自已的官帽,而继续让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誉受损、继续让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誉受损、继续让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受损。否则你就太自私了,太没人品了,太缺德了,太卑鄙了!
  为什么俞敏领导的重庆检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至今不自查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至今不解决处理7000余名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至今不依法处理答复天涯上众多的涉检举报投诉。这就是拒绝“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这就是公开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唱反调!
  当事人我认识,不评价。
  为什么俞敏领导的重庆检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至今不自查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至今不解决处理7000余名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至今不依法处理答复天涯上众多的涉检举报投诉。这就是拒绝“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这就是公开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唱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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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要的不是漂亮的口号而要的是真行动!重庆检方若要真取信于民,就首先应拿出实际行动依法公开处理天涯上重多涉检举报帖,就应对7000余名群众集中反映检方工作作风的突出问题进行回应和整改。否则就是忽悠和作秀!  附一:天涯上被重庆检方长期压制不理不采的涉检举报投诉帖:  (1)公开检举重庆检察官戴萍涉嫌枉法追诉、裁判罪(愿担法责)  (2)检察官中的败类(转载)  (3)重庆检察院-- 一个真实事件  (4)致余敏检察长的公开申诉信  (5)挑战“重庆检察”  (6)曝光:重庆市检察院知法犯法  (7)“重庆检察”:依法说句公道话???  (8)实名举报检察官违法办案  (9)重庆啊------你的司法环境不应该这么差吧?  (10)重庆检察院.2008最雷人的真实事件  (11)重庆检察院:请你监督、纠正违法办案  (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13)重庆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4)重庆检察院:请你监督、纠正违法办案  (15)问一问“重庆检察”  (16)两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子都由一个法官审   (17)是执法还是违法   (18)重庆检察我有事咨询你   (19)重庆检察:我来助推阳光检务——公开举报  (20)请重庆人民检察院依法《強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21)反腐败是靠“逼”还是靠“查”?(转载)  (22)转发垫江论坛《听说段康杰的保护伞在检察院》(转载)  (23)重庆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全国最差  (24)重庆市石柱县刑讯逼供人员被当庭认出,旁听群众找其论理落荒而逃(转载)  (25)原白涛镇党委书记白明宗蒙冤  (26)铜梁县检察院,你们良心何在?  (27)震惊:原邮政警察私放要案罪犯,检察官包庇纵容!!  (28)垫江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岳刚仗势欺人打伤讨薪民工至今逍遥法外(转载)  (29)忠县检察院制造冤案致当事人家属晕死在法庭  (30)关于重庆检察的问题  (31)市专案组调查奉节检察院检察官打伤检举人五月之久未果  (32)县检察院科长气焰如此嚣张——王法何在?  (33)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徇私枉法办冤案   (34)市专案组调查奉节检察院检察官打伤检举人五月之久未果  (35)渝北区检察院一分院一处长仗势欺人欺压老百姓  (36)承办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报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被刑事调查,悲哀!  。。。。。。  以上网民涉检举报投诉帖涵盖了检方涉嫌刑讯逼供、检察官涉嫌枉法追诉裁判、检察官执法不公、检察官生活作风问题、检察官打架斗殴打伤农民工家属、检察官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重庆检方至今对以上涉检举报投诉裝聋作哑不理不采。  附二:7000余名群众在重庆市检察院官网《法律监督网》对重庆检方工作作风的投票调查数据:  截止日,公众对重庆市检察院工作作风的投票结果如下:  1、作风飘浮,不下基层、不搞调研,瞎指挥、乱决策、服务意识不强----共计1694票;  2、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共计7072票;  3、上班时间擅自脱岗办私事和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共计2117票;  4、贪图享乐、铺张浪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共计273票;  5、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没有精气神---------------------------------共计575票;  6、作风粗暴 违法办案---------------------------------------------共计7598票;  7、贪污腐化 徇私枉法---------------------------------------------共计8240票;  8、总体比较好,没有什么问题------------------共计41票;
  正告徇私枉法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本举报人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网络上公开指明点姓举报揭露你突破法律底线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底线,靠陷人以罪出业绩,靠隐瞒枉法案弄虚作假案骗取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然后用骗取来的荣誉称号求升迁骗得北硌区检察长的职位。伤尽天良!卑劣无耻!  本公开举报的内容已涉及到了你的名誉,本举报要么属实,要么就是诬告诽谤,二者必居其一,若本举报是诬告诽谤,按常理身为法律人的戴萍完全有能力有理由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既可选择去向警方报警告举报人造谣诬告,让警方立案调查处理,也可选择直接去向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让法院立案调查处理。但令人费解的是戴萍既不敢理直气壮去向警方报警,更没有底气去法院告本举报人诽谤罪,而是选择了沉默。为什么堂堂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全囯十佳公诉人戴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面对“名誉严重受损”宁肯选择沉默忍受,也不敢去向警方报警、不敢去向法院告公开举报人诽谤罪呢?戴萍为什么会如此心虚害怕警方或法院介入调查呢?其真实原因就是戴萍心知肚明自已办了枉法案而理亏心虚,害怕警方或法庭一旦立案调查或对薄公堂,其枉法办案陷人以罪的丑行就会败露在阳光之下,骗取来的荣誉和官帽都将难保。因此戴萍才宁肯选择躲在检方保护伞下当缩头乌龟来保骗取来的荣誉和官帽,也不敢去寻求执法机关的介入。  但是戴萍你别忘了,由于你的名字前面冠有北碚区检察长、全囯十佳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所以事情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了。如果举报是属实的,那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你戴萍就必须要敢于面对敢于担当,对受害人及公众有所交代,并依法纠正错案以遵得蒙受错案人的谅解;反之若你没办枉法案,那你更应该为维护你个人的名誉、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誉、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而站出来理直气壮依法公开回应以正视听,也可直接向警方报案或向法院告公开举报人诽谤罪。  总之你绝无权力也无任何理由为了自已躲避公开举报、逃避错案追究、保自已的官帽,而继续让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誉受损、继续让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誉受损、继续让北碚区检察长的名誉受损。否则你就太自私了,太没人品了,太缺德了,太卑鄙了!
  各位网民自己看看,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一个花瓶,一个谎言!  马甲《重庆检察》基本资料统计:  马甲《重庆检察》注册时间:公元日9点21分00秒,  马甲《重庆检察》最后一次登录的时间是:日,  截至日,注册至今已经1232天,马甲登录182次,回复帖子124个,  忽悠欺骗完了,从此马甲《重庆检察》销声匿迹。  网络涉及重庆市检察院枉法控告帖子天天都有,而平均10天才有幸看到一次马甲《重庆检察》回帖,且至今没有一个满意回复,更不用说回答举报人的质疑。马甲《重庆检察》是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的花瓶,昙花一现再也不见踪影。他的行为向网民证明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史上最大无耻谎言。  合法选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敢于和【宪法】叫板的重庆市检察院,提案删除国家【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避免再有心善的无知公民上当被谎言所害。
  @不屈不饶f 黑社会之所以“黑”,就是因为其藐视法律、践踏法律,也就是不依法办事。如果重庆检方滥用公权藐视法律、践踏法律,明目张胆压制和剥夺公民的涉检举报控告,明目张胆包庇和放纵属下胡作非为不依法办案。这与黑社会还有什么区别?这不是和黑社会一样了吗?
  重庆市检察机关启动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看不见重庆检方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哪些突出问题,也不依法依纪解决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重庆官方网址的调查数据和天涯上众多的涉检举报投诉帖为证)。这叫哪门子转变工作作风?这叫哪门子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质问重庆检察院:  什么时候落实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什么时候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网民质疑?
  既然“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己出台,那么在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的形势下,重庆检方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诽谤诬告的涉检举报投诉帖,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理不采!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处理和答复!
  @不屈不饶c 110楼
08:45:00  既然“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己出台,那么在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的形势下,重庆检方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诽谤诬告的涉检举报投诉帖,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理不采!就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处理和答复!  -----------------------------  +1
  在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重庆检方领导岂能继续说一套做一套欺骗公众?岂能继续对群众的涉检举报投诉不理不采?重庆检方的公信力何在?顶到“重庆检察”兑现承诺依法对涉检举报投诉公开回应公开处理为至!
  @不屈不饶c 87楼
11:32:00  在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重庆检方领导岂能继续说一套做一套欺骗公众?岂能继续对群众的涉检举报投诉不理不采?重庆检方的公信力何在?顶到“重庆检察”兑现承诺依法对涉检举报投诉公开回应公开处理为至!  -----------------------------
  重庆检方对涉检举报投诉长期不作回应,就是与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彻联系群众的规定唱反调,就是篾视和逃避网络监督,就是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具体表现。
  @不屈不饶c 89楼
10:20:00  重庆检方对涉检举报投诉长期不作回应,就是与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彻联系群众的规定唱反调,就是篾视和逃避网络监督,就是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具体表现。  -----------------------------  +1
  本人的实名举报要么属实?要么是造谣诽谤?二者必居其一。 若本人的实名举报属造谣诽谤,那就请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反之若本人的实名举报不属造谣诽谤,那就请重庆检方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处理答复,久拖不决损害的是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凡是依法办案就必然举得出法律条款依据,凡是枉法办案就必然举不出法律条款依据,这就是检验是否依法办案的标准  大名鼎鼎的北碚区检察长戴萍,大名鼎鼎的全囯十佳公诉戴萍人,大名鼎鼎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戴萍,你能举出对本案三名同案人"同案不同诉"的法律条款依据吗?你能举出对同案人贺红“另案处理”变“另案不理”的法律条款依据吗?你若举不出那你必然就是枉法办案,你就应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并纠正错案。你若继续装聋作哑靠当缩头乌龟来保官帽,你就玷污了“全囯十佳公诉人”的名声!你就玷污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名声!
  各位网民自己看看,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一个花瓶,一个谎言!  马甲《重庆检察》基本资料统计:  马甲《重庆检察》注册时间:公元日9点21分00秒,  马甲《重庆检察》最后一次登录的时间是:日,  截至日,注册至今已经1240天,马甲登录182次,回复帖子124个,  忽悠欺骗完了,从此马甲《重庆检察》销声匿迹。  网络涉及重庆市检察院枉法控告帖子天天都有,而平均10天才有幸看到一次马甲《重庆检察》回帖,且至今没有一个满意回复,更不用说回答举报人的质疑。马甲《重庆检察》是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的花瓶,昙花一现再也不见踪影。他的行为向网民证明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史上最大无耻谎言。  合法选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敢于和【宪法】叫板的重庆市检察院,提案删除国家【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避免再有心善的无知公民上当被谎言所害。
  [“群众路线”我来说]是当“官老爷”还是做人民“公仆”?  日来源: 新华时政  提及某些部门或干部,老百姓经常感慨“官僚得很”。的确,“官僚主义”在现实生活中时有所见,群众十分反感。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官僚主义不仅惹人嫌恶,也贻害无穷,不断侵蚀着党的肌体,疏离着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  本期《[“群众路线”我来说]是当“官老爷”还是做人民“公仆”?》就同网友一起揭露官僚主义的表象、本质、危害,以及如何遏制官僚主义的蔓延。  网友“黑龙”:官僚主义最大的表现就是“官老爷”做派,与这样的官老爷过招的机会并不难找,一些干部在遇到百姓反映问题时爱答不理,漠不关心,甚至是相互推诿,逃避责任。天天大道理挂在嘴上,实际上不切实为老百姓办事。  网友“走路的声音”:官僚主义的要害就在于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  网友“强国点子牛”:一些领导干部开展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仅仅依靠开会、打电话、发文件等简单生硬的方式,不愿深入基层一线,不善于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不善于把握各类矛盾问题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好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难点问题的关键点、突破点和落脚点,各项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  网友“沉默岛12345”:毛泽东形象地把官僚主义者比喻为泥塑的神像,说它是一声不响,二目无光,三餐不食,四肢无力,五官不正,六亲无靠,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久坐不动,十分无用;  网友“一二三四向首歌”:官僚主义的本质就是高高在上,人为割裂干部同人民群众之间的亲密关系。不把群众当亲人、不把群众当朋友。跟群众之间总隔着一层膜。  网友“自由心态”:官僚主义一方面人为制造矛盾,另一方面又贻误化解矛盾的时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网友“慕慕儿”:从根本上说,官僚主义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网友“songjunwen”:官僚主义是生长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赘瘤,是毒素和祸害,如果任由官僚主义滋长、蔓延,终将导致党和国家的覆亡。  网友“单身流云”:官僚主义者最怕公开曝光。要形成必要的声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坚持讲真话、听真话,坚持讲实效、办实事的好典型,形成正确的示范和导向。  网友“邱冰”:俗话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官僚主义往往与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权力乱作为或不作为相连。无论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还是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都急需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力量,做好人民监督大文章。  网友“尹德慈”:铲除官僚主义要坚持多管齐下,要把权力关在制度这个笼子里,对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  网友“小曾星”: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官僚主义倾向,与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伸张不无关系。如果公民的权利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反而会形成负激励,使公民不愿意对改进政府工作进一步提出批评和建议。  网友“罗鸣”:让党员干部回归到“公仆”,避免成为“老板”、“老爷”。密切党群关系要有新思维,群众的权利要重视和尊重。  网友“彩云风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不屈不饶c 783楼
15:09:00  你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应做到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首先应从自身监督做起并主动接受外界监督。如果你们对一般举报与涉检举报采取双重法律标准内外有别,只查局外人,不查局内人。那么即便你们查处其他部门的案件再多,处里其他部门不同级別的人的人数再多,但你们仍毫无公信力可言。仍不得民心。因为公众需要的是一个对内对外都一视同仁公正执法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公众最不满意和最愤恨的就是向你们这种只监督别人,不监督自己也不接受外界监督,只查局外人,不查局内人充满特权霸道作风的法律监督机关。           天涯上涉检举报、投诉不绝于耳,但“重庆检察”登陆天涯以来至今没依法解决一起涉检举报、投诉该重视、为此重庆检方该反思得了!否则这样继续下去必然将继续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必然将继续败坏重庆检察机关的形象!必将继续失民心,失民意!谁也无权为了保所谓领导的面子或部门的形象而牺牲国家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  +1
  为什么重庆检方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至今不解决群众反映的以下突出的工作作风问题?  群众集中反映重庆检方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7000余名群众参与投票反映重庆检方工作作风差等严重问题  以下是重庆市检察院官网《法律监督网》显示的公众对重庆检方工作满意度调查数据:  截止日,公众对重庆市检察院工作作风的投票结果如下:  1、作风飘浮,不下基层、不搞调研,瞎指挥、乱决策、服务意识不强----共计1694票;  2、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共计7072票;  3、上班时间擅自脱岗办私事和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共计2117票;  4、贪图享乐、铺张浪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共计273票;  5、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没有精气神---------------------------------共计575票;  6、作风粗暴 违法办案---------------------------------------------共计7598票;  7、贪污腐化 徇私枉法---------------------------------------------共计8240票;  8、总体比较好,没有什么问题------(悲哀,刁民不近情理)------------共计41票;  (二)重庆检方长期压制群众的涉检举报投诉,对众多涉检举报投诉裝聋作哑不理不采  2010年重庆检方打着收民意改变工作风的旗号主动来天涯开设官方微博,并承诺将即时依法依纪处理答复群众的举报投诉。但当群众响应重庆检方的宣传和号召相纷纷积极进行涉检举报投诉后,重庆检方却自毁承诺,对涉检举报投诉装聋作哑不理不采,为此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败坏  了重庆检方的形象!  附一:重庆检方当年作秀曾许下的诺言:  人民网重庆日电 (记者崔佳)如果某天你在网上发帖后收到ID(账号名称)为“重庆检察”的回帖,说明你的发帖内容已被重庆检察机关作为举报线索收录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介绍,“重庆检察”网络流动服务站实行24小时巡检制度,在各大论坛上收集网上举报、控告、申诉线索,并对一些热点问题通过释理说法,进行回帖、跟帖。一旦收集到举报、申诉或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之后,工作人员会对线索进行初步的整理、研判、分类,并编辑成《专报》,迅速呈送院领导,同时按照类别转送相关部门或单位,确保线索能够迅速、及时地进入处置程序。  去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阳光检务”的新模式:着力打造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多维立体的“阳光检务大平台”。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今年5月开始,在天涯等各大论坛上注册官方ID——“重庆检察”,并将此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的网络流动服务站,与网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形成 “网络问政”、“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的新体制。(责任编辑:赵艳红)  附二:被重庆检方长期压制不理不采的涉检举报投诉帖:  (1)公开检举重庆检察官戴萍涉嫌枉法追诉、裁判罪(愿担法责)  (2)检察官中的败类(转载)  (3)重庆检察院-- 一个真实事件  (4)致余敏检察长的公开申诉信  (5)挑战“重庆检察”  (6)曝光:重庆市检察院知法犯法  (7)“重庆检察”:依法说句公道话???  (8)实名举报检察官违法办案  (9)重庆啊------你的司法环境不应该这么差吧?  (10)重庆检察院.2008最雷人的真实事件  (11)重庆检察院:请你监督、纠正违法办案  (1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13)重庆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4)重庆检察院:请你监督、纠正违法办案  (15)问一问“重庆检察”  (16)两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子都由一个法官审   (17)是执法还是违法   (18)重庆检察我有事咨询你   (19)重庆检察:我来助推阳光检务——公开举报  (20)请重庆人民检察院依法《強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21)反腐败是靠“逼”还是靠“查”?(转载)  (22)转发垫江论坛《听说段康杰的保护伞在检察院》(转载)  (23)重庆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全国最差  (24)重庆市石柱县刑讯逼供人员被当庭认出,旁听群众找其论理落荒而逃(转载)  (25)原白涛镇党委书记白明宗蒙冤  (26)铜梁县检察院,你们良心何在?  (27)震惊:原邮政警察私放要案罪犯,检察官包庇纵容!!  (28)垫江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岳刚仗势欺人打伤讨薪民工至今逍遥法外(转载)  (29)忠县检察院制造冤案致当事人家属晕死在法庭  (30)关于重庆检察的问题  (31)市专案组调查奉节检察院检察官打伤检举人五月之久未果  (32)县检察院科长气焰如此嚣张——王法何在?  (33)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徇私枉法办冤案   (34)市专案组调查奉节检察院检察官打伤检举人五月之久未果  (35)渝北区检察院一分院一处长仗势欺人欺压老百姓  (36)承办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报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被刑事调查,悲哀!  。。。。。。  以上网民涉检举报投诉帖涵盖了检方涉嫌刑讯逼供、检察官涉嫌枉法追诉裁判、检察官执法不公、检察官生活作风问题、检察官打架斗殴打伤农民工家属、检察官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重庆检方至今对以上涉检举报投诉裝聋作哑不理不采。
  作者: 时间: 13:14:00  质问重庆检察院:  什么时候落实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什么时候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网民质疑?
  作者:caizi222 回复日期: 10:52:05  代萍,你不要玷污了全国十佳公诉人名声,有胆量的公开答辩
  各位网民自己看看,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一个花瓶,一个谎言!  马甲《重庆检察》基本资料统计:  马甲《重庆检察》注册时间:公元日9点21分00秒,  马甲《重庆检察》最后一次登录的时间是:日,  截至日,注册至今已经1249天,马甲登录182次,回复帖子124个,  忽悠欺骗完了,从此马甲《重庆检察》销声匿迹。  网络涉及重庆市检察院枉法控告帖子天天都有,而平均10天才有幸看到一次马甲《重庆检察》回帖,且至今没有一个满意回复,更不用说回答举报人的质疑。马甲《重庆检察》是重庆市检察院送给网民的花瓶,昙花一现再也不见踪影。他的行为向网民证明了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史上最大无耻谎言。  合法选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敢于和【宪法】叫板的重庆市检察院,提案删除国家【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避免再有心善的无知公民上当被谎言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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