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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是win7系统,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登录后,点进入,进不去是怎么回事?_百度知道
我的电脑是win7系统,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登录后,点进入,进不去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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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是系统的问题,会自动屏蔽掉,所以打不开,可能是浏览器安全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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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站怎么样?应该和操作系统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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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无锡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索引号:&&&&文件编号:&&&&发布机构:欢迎访问惠山建设信息网&&& 浏览(1218) 发布日期:15-03-16关于转发《无锡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本地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要求执行:1、办理时间:3月底之前完成。无锡安监建管网--快速导航--综合信息平台,进入综合信息平台,加密狗为原建筑业企业OA系统加密狗)2、综合信息平台内数据核对好:企业建造师(有B类的)、三类人员、特种工、信用手册信息、企业信息、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身份证刷好、信息填写齐全、手机号码填好),确保每个密码锁的手机畅通;资质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上传并确保清晰;所有三类人员(A/B/C)填好并刷好身份证;每月工程检查记录填好;统计数据(上年度总产值和工程计算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填好等;特种工信息填好、刷好身份证并上传资格证书。3、2014年度信用手册原件工程填好,并经过发包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日&&无锡市关于开展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建管处(站),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办[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无锡市安监站“关于加强无锡市建设工程在建项目信息管理与统计工作的通知”锡建安监[201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手册核验备案对象(一)本市建筑业企业;(二)持有我市2014年度核发《信用手册》的,截至日前在我市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外市建筑业企业;(三)持有我市2014年度核发《信用手册》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具体办法见附件另行通知);(四)持有我市2014年度核发《信用手册》的安全类检测机构(具体办法见附件另行通知);(五)2015年在我市办理工程备案的外市建筑业企业,应先进行《信用手册》核验备案,外省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江苏省住建厅核发的《信用手册》。二、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工作由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申报按资质管理范围向各市(县)、区建管部门申请,市直管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类检测机构和外市进锡建筑业企业直接向市建管处申请,各市(县)、区建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和网上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同时与“四库”信息核对完善无误后上报无锡市建管处,无锡市建管处组织抽调资质专家库中相关人员对各建筑企业上报的信息材料进行抽查与现场核查,符合基本条件进行备案发证。三、《信用手册》核验备案信息登记基本要求(一)企业的基本信息;(二)将参与工程建设投标的建造师名册;(三)将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劳务员等“苏建建管[号”文件中要求的相关人员的配备);(四)外市进锡企业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五)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承诺书;(六)企业信息化管理与监管部门对接,具体操作的信息员;(七)企业经营的有关数据统计;(八)其他。四、核验备案所需资料(详见《信用手册》备案登记表中的说明部分)(一)2014年度或单项《信用手册》原件。各企业应将2014年度在锡承建工程情况如实填入《信用手册》,并经施工项目注册管理机构签章确认。项目注册机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结合平时监管,对工程项目管理履约奖惩情况作出准确评价,并记录到《信用手册》上。(二)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分无锡市建筑业企业、外市进锡建筑业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安全类检测机构,请企业按文件要求下载表格填写好,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核,表格可在无锡市安监建管网http:/受理大厅栏中下载打印。(三)2014年度在本市已承接三个及以上项目的外市企业必须设立驻锡分支机构,履行对各项目的管理职责。五、核验备案工作要求(一)各市(县)、区建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核验备案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紧密结合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切实做好《信用手册》核验备案工作。(二)企业核验备案《信用手册》所提供的资料需真实有效,如企业基本情况和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发证部门进行变更,相关人员并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如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得在我市核验备案《信用手册》。(三)外市进锡建筑业企业核验备案《信用手册》时,需驻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员)同时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进行核对。(四)实行企业信用管理动态督查制度。督查的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动态考核情况记录在信用手册中,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定的依据。(五)2015年度《信用手册》的核验备案工作,是进一步与省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的数据对接,各企业必须确保填报的基础数据及时、真实。各建管部门应当认真核验,对入库数据负责。六、《信用手册》的日常管理2015年度《信用手册》的核验备案作为在锡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四库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反映建筑企业的诚信体系情况,各建设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中应及时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场经营行为、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社会维稳等获奖或处罚的信息记载在《信用手册》,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队伍提供信息平台。如建筑企业有严重的失信行为,无锡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将暂扣其《信用手册》。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经无锡市建管处核验备案后,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业绩考核、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个人资格认定、信用证明及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2015年《信用手册》暂缓核验备案(一)未通过2014年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二)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的企业;(三)企业、驻锡分支机构各类质量安全管理网络未建立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四)在锡施工期间,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检查中受到二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务工人员集体上访事件的;(六)2014年度在我市建管部门无工程项目备案的或截至日前备案项目已完工的外市进锡建筑业企业暂不《信用手册》核验备案;(七)对已领取我市《信用手册》,在2014年度中相关信息内容没有及时更新完善(项目信息未更新、人员信息变动未及时更新)及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八)对已领取我市《信用手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文明施工不到位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暂扣《信用手册》的企业,由发证部门进行通知,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及时上交《信用手册》,如拖延时间或不上交的企业将取消下一年度我市《信用手册》。(九)省厅公布暂办项目注册备案的外省企业八、核验换证受理地点、时间受理地点:梁清路56号建工大厦三楼受理中心咨询电话:5&受理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日,逾期不予受理。&附件:1.无锡市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2.市外进锡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信用管理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3.关于2015年度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类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手册年度核验的通知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5.安全类检测机构2015年度《信用手册》核验备案登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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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管理科
建筑工程管理科
(人防工程管理科)
房产开发管理科
审计监督科
人防指挥通信科
宣传及政策法规科
招投标办公室&
拆迁管理办公室
建筑工程管理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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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苏友佺处长
时间: 10:00:00
嘉宾:王胜熙副厅长
时间: 10:00:0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E_mail:jstxxzx@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闽ICP备号
您是本站第位访客关于转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行政执法监察_建筑业_宿迁市建设局信息网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
出处:建管处
&&&&【编辑录入:base】
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苏建建管〔号)文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市建管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第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通过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由对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表彰、企业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二)省内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受到省级或国家级工程项目表彰或企业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根据处理结果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录入、审核。(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行为;(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行为;(三)受到省内县(市)级以上、省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处理或处罚的行为。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四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实时或定期评价。实行定期评价的,鼓励按月度或季度评价。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20%、5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该设区市行政区域已备案工程个数进行计算。已备案工程个数最多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在设区市未备案工程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本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的良好行为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线性插值计算。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信用分、不良质量行为信用分、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建筑业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信用分由企业综合市场行为不良信息分和企业在在建工程项目上不良市场行为信息分组成。企业综合市场行为不良信息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的综合市场行为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企业在在建工程项目上不良市场行为信息评分,从相关监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首次检查时开始记分,起评分为100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企业综合市场行为不良信息评分和企业在在建工程项目上不良市场行为信息评分分别按照40%、6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建筑业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信用分。企业不良质量行为信用分、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以企业在该在建工程项目上的相应不良行为信息为基础,从相关监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首次检查时开始记分,起评分均为100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第二十条& 不良市场行为信用分、不良质量行为信用分、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在建工程项目多次检查评分的,按照检查次数计算该项目的平均分。企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分别单独评分,按在建工程项目个数计算平均分。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30%进行扣分。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当通过其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网站、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发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定期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扣分、重新排名:(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评标时应当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其中信用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5-10%确定。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应当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的考核内容。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两年内”适用于初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
&&& 一、基本信用评价标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该设区市已备案工程个数计算。两年内在设区市已备案工程个数最多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两年内在设区市未备案工程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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