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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93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越,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敏,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燕,女,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顺义支行)与被告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二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顺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告李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建行顺义支行起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支用单》,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日为日,由被告一次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日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14691.43元,并支付自日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海燕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欠银行这些钱,但是要求2年内还清该款项。经审理查明:日,建行顺义支行与李海燕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该合同甲方为李海燕,乙方为建行顺义支行。该合同第14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第15条约定: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陆个月(即日至日);上述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本合同约定存款账户之日(即“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到期日相应顺延。甲方分次运用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条上述约定确定。第18条约定: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月/年)利率,执行下列第壹种:壹: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上浮/下调)10%,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二、罚息利率:(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贷款逾期是指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三、利率的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壹种方法确定:壹: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四、本合同项下借款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30天计算;借款支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每月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第19条约定:一、约定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为日,最后一期的约定还款日为日。三、还款方法: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采用下列第叁种还款方法:叁: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第22条约定:双方间的其他约定。一、甲方与乙方关于费用承担的约定为: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日,建行顺义支行向李海燕发放了15万元贷款。建行顺义支行向本院提交的个人贷款交易明细显示:日,李海燕归还借款本金5355.31元,利息4644.69元;日,李海燕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0元;日,李海燕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0元。截止日,李海燕尚需归还借款本金元,本金的罚息13960.18元,利息的罚息731.25元。上述事实,有建行顺义支行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支用单》、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贷款交易明细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建行顺义支行与李海燕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行顺义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李海燕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款。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满,建行顺义支行要求李海燕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燕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借款本金十二万四千六百四十四元六角九分,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截至二○一四年六月六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一万四千六百九十一元四角三分,自二○一四年六月七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李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三元,由被告李海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二焕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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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未找到&寻人,田立功,他是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溧河铺镇王栆庄人,他35岁左右,他是我最深爱的人,20_百度知道
未找到&寻人,田立功,他是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溧河铺镇王栆庄人,他35岁左右,他是我最深爱的人,20
未找到&寻人,田立功,他是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溧河铺镇王栆庄人,他35岁左右,他是我最深爱的人,2008在东莞小河一个橡胶制品厂上班,我们都深爱着对方,后来他妈带着他回家了,就这样我们从此失去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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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别等了。难倒你7年了,你就没有再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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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想找个人!他叫王猛,是北京是顺义区王各庄人。初中在尹家府中学,后来中专是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_百度知道
我想找个人!他叫王猛,是北京是顺义区王各庄人。初中在尹家府中学,后来中专是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
今年31岁,1980年出生的。很多年没有他的消息了,很想知道他过的好不好?有谁知道他的消息告诉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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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他是我们以前的同学,前天打过电话给他,只要不是楼主你
参考资料:
尹家府中学
他有了一个4岁的女儿,在北京,过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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