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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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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算工资必读: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没有原任低一职务的按现任职务进行套改。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 日至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级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 (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 (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内工资待遇每人每月570元;转正后定级前每人每月 605元。  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定级工资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2档确定;普通工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级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2档确定。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大专毕业的工人,定级工资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3档确定;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工人,定级工资按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4档确定。  四、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三)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登记时确认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对2006年7月 1日以后变动职务的,可先按变动前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四)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七)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八)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一职务层次和任较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九)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十)自治区政府直属的副厅级机构和厅管的二级局,其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厅级机构不得比照执行。  (十一)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十二)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号、劳人薪[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固定晋升工资1档的可高定级别工资1档,固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可高定级别工资2档。机关工人固定晋升工资1档的可高定岗位工资1档,固定晋升工资2档及以上的可高定岗位工资2档。  (十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档;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高定1档。因同一事迹同时被授予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  (十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对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3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如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受行政处罚被降低工资或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最低档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2.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期满释放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明确的职务或岗位按同等条件人员低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六)中央驻我区机关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审批办法  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手续,坚持实施工资统发制度,由各级组织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区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自治区驻邕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从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人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 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儿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原任低一级岗位的,按现任(聘)岗位进行套改。&&&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聘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工人,可按现任职务岗位套改工资。&&&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南自治区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自治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三)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单位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 4级薪级工资标准。&&& 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2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内工资待遇每人每月5707元;转正后定级前每人每月605元。&&& 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定级岗位工资按技术二e 5级,薪级工资按4级确定;普通工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定级工资按普通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3级确定。&&&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大专毕业的工人,定级时薪级工资按6级确定;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工人,定级时薪级工资按8级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有关待遇,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同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号、劳人薪[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同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定晋升工资档次一档的高定1个薪级,同定晋升工资档次两档及以上的可高定2个薪级工资。&&&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八)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九)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未聘前的岗位套改。套改后工资南单位予以记载,其待遇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高定1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被授予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南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对受到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到降职的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1级薪级工资,受到撤职的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2级薪级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在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降低3级薪级工资。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其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受行政处罚被降低工资或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现任岗位同等条件人员低2级确定。&&& 2.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期满释放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了正式工作的,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现任岗位同等条件人员低3级确定。&&& 3.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处理。&&& 上述人员如套改的薪级工资为本职务最低薪级工资,按本职务最低薪级工资确定。&&&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原工资待遇不变,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三)中央驻我区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组织实施&&& 区直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桂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南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改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南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手续,由各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从日起执行,&&& 附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6.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日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 离休人员离休费计发办法&&& 1.公务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 ( 二 )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职生活费:&&& 1.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退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范围、办法及标准&&& (一)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实施范围&&& 日前已办理厂离退休(职)手续和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日起增加离退休(职)费。&&& (二)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1.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职务750元,县(处)级职务450元,乡(科)级职务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 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700元,副高级职务400元,中级职务275元,初级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人l80元。&&&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按下列办法增加退休费:&&& (1)无职务的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及以上的,增加60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的,增加39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的,增加260元;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2)无技术等级的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26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正高级职务850元,副高级职务500元。&&& 4.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月330元增加退休费。&&& (四)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 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标准为:&&& 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及以上职务315元,乡(科)级职务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25元。&&& 2.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务280元,中级职务195元,初级职务125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95元,其他工人125元。三、 有关政策问题&&& (一)离退休(职)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离退休(职)费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职)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只提高了住房、医疗、坐车等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其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三)无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现执行离休费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四)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中,自日至本意见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加的离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月止。&&& (五)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从2006年度起纳入计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六)按照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确定增加离退休费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认定和其他待遇问题。四、组织实施&&& 各市须将贯彻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计发离退休(职)费实施意见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认定后,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 (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同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问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1.自然地理环境指标。&&&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2.人文社会发展指标。&&&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根据上述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确定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同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和类别&&& 名单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 3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 30元,二类区每月1 20元至240元。&&&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同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自治区人事部门报人事部、财政部重新评估后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2.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 1]1 4号)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或安置地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内的,按调整后类&&& 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3.退职人员参照当地类别并按以下办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退职人员退职前有职务的,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2 1年及以上和20年及以下的,分别比照当地科员或高级工以下标准的55%与50%增加退职生活费。&&& 4.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同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五)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问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自治区、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按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南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日起执行,&&& 南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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