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张君抢劫案案除了新京报3月28日的那篇报道外 推荐其他...

核心报道:一桩“没有作案时间”的抢劫案?(4)
02:47:00&&来源:新京报
[提要]&&2006年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3月27日,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在王朝案中,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参与了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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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2007年王朝被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昨日,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
  保定持枪劫案   陈小菊于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持枪男子抢劫,至今她还会梦见被劫场景   “死里逃生”的陈小菊(化名)至今还记得,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气炎热。   面对记者询问,陈小菊几乎能回忆起当天的全部细节。从303路公交车华电小区站下车,她下意识地看了一眼表:12点零6分。   在陈小菊印象中,那个中午没有任何异样,除了格外闷热。   她家离小区大门不远,不到5分钟,她就站在了5楼的家门口。   在陈小菊打开家门的一瞬间,从六楼冲下来一名男子,把她推进屋,并关上防盗门。   “他‘嗖’地冲到了我家门前,我根本反应不过来。”陈小菊说。   关于这名男子,陈小菊最先注意到的是,他脸上戴着口罩,随后是他手中的枪。   这是陈小菊第一次看到真实的手枪,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这把枪上。她清楚地记得,这名男子冲地上打了一枪,“啪”的一声,枪口似乎还伴有红光。   接下来的一切,几乎是复制电视中最老套的抢劫案。   男子用黄色胶带缠住陈小菊的嘴和脚,然后逼她说出家里放钱和首饰的地点。陈小菊嘴巴未被缠紧,支支吾吾地告诉了男子。除了首饰钱财,陈小菊的红色翻盖三星手机也被抢走。   “抢劫时,男子十分放松,”陈小菊记得,他还用手机接了“三四个电话”,手机是“灰色、翻盖、方形的”。   离开时,男子把陈小菊放到卧室的床上,并从厨房拿了两瓶酒,一手一瓶,在卧室门口望了望她,便关门走了。   很久,陈小菊都一动不动躺在床上,她不确定,抢劫是否结束。   很长一段时间后,陈小菊从床上起来,她一眼看到卧室门口放着一瓶酒,“应该是男子手里的一瓶没有拿走”。   由于手脚被缠,陈小菊只能跳着前行,费力打开门,她先跳到四楼,敲门没人应答,又跳到三楼,使劲地敲门。   陈小菊觉得时间过得如此之慢,“从案发到我站在三楼门口,足有40分钟。”   门开了,一个小男孩探出头来,片刻惊讶后,回屋拿出一把剪刀。陈小菊的手脚才解除束缚。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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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定罪证据有问题,“补正”或“解释”应有限制,防非法证据混同瑕疵证据,一再补正甚至造假。  定罪证据有问题,“补正”或“解释”应有限制,防止将非法证据混同于瑕疵证据,一再补正甚至造假  法官不中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变成“非法证据不排除规则”  一起“没有作案时间的抢劫案”,5年后,控方终于凑出被告人的作案时间。  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朝有期徒刑13年,这位石家庄青年被控在日11时30分左右进入保定市某小区实施抢劫。  此案自2007年起从一审、二审、高院发回重审,三次判决都以有罪论处;去年11月,高院亲自提审,撤销前三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  控方承认此案的证据瑕疵多达36个,但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被告人再次被判有罪。  王朝原审一审时的辩护律师王建称此案是“牙签搭成的证据大厦、鼻涕粘成的证据链”。省高院对此案曾提出14个疑点。  这次,控方补上的4大卷证据派上用场。庭审质证耗时8小时,法官采信了控方几乎所有的证据和意见。  辩护律师洪道德质疑控方屡对证据漏洞进行“补正”的合法性。“这样反复补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无穷无尽地找证人,无穷无尽地出说明?是不是在变相地允许创造证据?”  罕见的是,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对此案进行“深刻反思”,认为办案瑕疵和法律监督缺位,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当“引以为戒”。  日,王朝案原审一审第三次庭审,时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进入法庭,当庭呈上一份新证言――当天凌晨三点,警察从一证人处取得与律师相反证言称,王朝在案发当日就在保定。按照诉讼程序,开庭后不能提交证据,以防“证据突袭”。(据《新京报》) (向春/图)  给证据补“证据”  关系王朝是否被定罪的三项主要证据为:一份通话清单,当日与王朝接触或联系的证人证言,受害人家中酒瓶上的一枚指纹。  原审辩护律师对上述证据曾提出质疑:通话清单并非原件;控辩双方所获取的同样证人所作证词完全相反;指纹提取、鉴定均由一人完成。  高院否决此前三次判决,正源于此案可定案的证据疑点过多。  日,《新京报》刊发相关报道,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王朝自称被时任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刑讯逼供,此案关注度陡升。  当日,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由保定市公安局协助,对此案进行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此次控方提交的通话清单加盖了移动公司公章,此前,通话清单盖的是公安刑警大队的章,在原审一审时法院未予采纳。  “没有作案时间”一直是王朝多任律师最主要的辩护理由,也是省高院发回重审的重要因素。几位证人曾在律师调查、记者采访时,证明王朝案发当日正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证明其无去保定作案时间。  控方重新录取的证言都改称“当天(8月11日)上午没有和王朝在一起”或者“记不清了”,将车辆拆解、验损日期推到10日,控方还提取了保险公司记录证明拆验是在10日,以此推断11日上午有作案时间。  最关键的指纹证据,一直被辩方怀疑来路不明,但之前仍被原审法院采信。省高院曾指出,酒瓶和指纹的证据提取不合法律程序也不合常理。  辩方称此证据各环节均出问题:鉴定笔录上没有记录提取情况;没有扣押清单(原审一审二次开庭补的);指纹的送检、鉴定全都由同一警员石俊鹏所做;酒瓶提取完指纹4天后就还给被害者,导致物证消失。  河北一名有二十多年刑侦工作经验的刑警称不可思议。“哪怕一根毛发,提取了都会写得清清楚楚。来源不明,很可能影响案件定性,诉不出去,警察要承担很大责任。”  物证书证是七种刑事诉讼证据之首,既可能“铁证如山”,也可能“说谎”。清华大学证据法学者易延友告诉记者,为确保物证真实性,须有完整清晰的保管链条,“不能被人调换过,防止有人栽赃陷害”。  原审一审时,王朝的辩护律师王振荣说,“这么多违法取证行为,根本不能保证这枚指纹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王朝更大喊“我是被人陷害的”,指称办案民警假扮歌厅老板请他喝XO酒,他用手推了一下酒瓶。  此次控方补充了一些“解释”:警员石俊鹏和另一同事出庭证实是二人共同到现场勘查并提取物证(酒瓶),并有一公民和受害者现场见证;控方否认王小龙曾见过王朝。  受访的几名刑警和法官说,如此“粘补”瑕疵证据的方式很常见,如没有扣押清单,可用证人证言的形式来证明,如果真的是工作上的疏忽,就要“给人家一个补正的机会”。  关键是,控方补充的证据应该是真实的,这由法官来把握。“你得相信法官。”北京某区法院一名刑庭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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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抢劫案因存疑点被发回重审
来源: 作者:admin
疑犯自称遭李刚逼供
存在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据新京报报道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石家庄青年王朝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而王朝母亲列举出案中诸多疑点。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27日,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
持枪劫案和事故处理  “死里逃生”的陈小菊(化名)至今还记得,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气炎热。  面对记者询问,陈小菊几乎能回忆起当天的全部细节。从303路公交车华电小区站下车,她下意识地看了一眼表:12点零6分。在陈小菊打开家门的一瞬间,从六楼冲下来一名男子,把她推进屋,并关上防盗门……  在陈小菊被抢劫那天,多名证人证言青年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  早上8点刚过,王朝就来到石家庄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修理厂。4天前,他和石家庄税务局的公务员邢世平,因撞车而争执不下。  这一年,王朝29岁,已经拥有两家公司,资产数百万。因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对邢世平的指责,他颇有些不耐烦。最后两人约定,8月11日去修理厂,验损王朝的车。  下午两点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庄市桥西区事故科干警贾建立的调解,现场还有邢的女儿和同事。手机清单锁定疑犯
遭遇抢劫后,陈小菊挣扎着走到小区门口,请求门卫拨打了110。接警单显示,接警时间为8月11日中午12点30分。  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介绍说,他们从报案人问讯笔录中,找到线索。陈小菊在问讯笔录中称,那名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四个电话。  警方开始寻找,那段时间内,通话三到四次的手机号码。排查结束后,警方未发现可疑号码。  “后来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本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号码。”李刚说。  重新排查后,警方锁定了一个“139××××1190”的石家庄号码。  在警方出具的通话详单上显示,这个号码在那天的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个电话,而且手机所使用的基站均为华电小区的基站。陈小菊就住在华电小区。
李刚说,为了防止抓错人,他们还与这一号码前后通话的十多个人,进行了核实,证实此号码确实一直为犯罪嫌疑人使用。石家庄青年因抢劫被拘
10月31日19点前后,李刚带领民警,在石家庄逮捕了使用“139××××1190”号码的犯罪嫌疑人王朝。  在给母亲杨惠贤的信中,王朝说,接下来的一夜,是他一生中最难熬的一夜,他“遭遇了从前在历史课本中得知的种种酷刑”。  今年3月12日,王朝在石家庄鹿泉监狱接受记者采访说,“第一个动手的就是李刚,他给我的左手上了夹棍。当绳子抽紧的时候,我忍不住大叫起来:‘我的手断了!’”  王朝说,刑讯逼供过程中,他想认罪都不知道该认什么罪。  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手里时,王朝才知道,自己因为抢劫罪被提起公诉。
相关新闻省高院提出14个疑点  2007年12月14日,一审宣判的当天,王朝的母亲杨惠贤收到北市区公安局三名干警当面交给她的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李刚是为帮助朋友,而将王朝投入监狱。  3月27日,李刚对记者说,王朝的案子和工程款没关系。“这不是一个人在做这个案子,而是一个专案组在做的这个案子。”  二审终审后,王朝又连续提起三次申诉,最后一次是2010年初,河北省高院决定提审。  记者获悉的一份省高院的资料显示,省高院对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河北省高院认为,此案可以定案的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我保证,在这个案子的工作过程中,绝对不存在造假。”李刚说,如今这个案子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将来肯定会非常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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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报传媒有限公司&&&2012&&沪ICP备号-1王朝抢劫案六大焦点存疑&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逼供
作者:孔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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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王朝抢劫案六大焦点存疑&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逼供" />
图为王朝的母亲,开庭当天未获准进入法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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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王朝抢劫案六大焦点存疑&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逼供" />
本报3月28日曾报道。
“一桩‘没有作案时间’的抢劫案”追踪
河北保定,一起案发于日的持枪入室抢劫案,因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王朝案发当天不在案发现场,警方举证的证据存在瑕疵,历经5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
今年9月8日,开庭再审。最终,经过连续14个小时开庭审理,9月9日0:4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合议庭以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与此前判决一致。
当天,开庭之后,检方再次经过补充侦查,证据增加了4大卷。不过,在质证过程中,没有出现一条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
质证耗时8个小时。
最终,判决书采信了控方几乎所有的证据和意见,辩方的证据和意见几乎均未被采信。庭审后,一直等在庭外的王朝母亲杨惠贤表示,还要上诉。本报记者 孔璞
焦点1 指纹证据是否成立
当天在庭上,控方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部出具的指纹鉴定报告,此报告由北市区公安局送检。报告显示:控方提交的酒瓶上的指纹样本为王朝左手中指指纹。检方称,此指纹样本采集自案发现场的酒瓶,证明了王朝曾到过案发现场。
辩方质疑:庭上,辩方有五点质疑:一、为何现场只采集到一枚指纹;二、拍摄的指纹照片没有显示酒瓶全貌,而酒瓶的照片也没有显示指纹,因此无法证实指纹来自案发现场的酒瓶;三、最重要的定罪证据之一———带有指纹的酒瓶为何返还受害人,导致原证据无法恢复;四、王朝称这枚指纹是北市区警察王小龙于案发后在某娱乐城中向他骗取的;五、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采信。
控方回应:控方称,现场勘验的时候采集了多枚指纹,但仅有一枚有鉴定价值。因为酒价值较高,所以应当事人要求返还。控方承认发还酒瓶和指纹的采集鉴定存在瑕疵,但否认王小龙曾见过王朝。
【判决书】
判决书对几乎所有辩方观点均未予采纳,几乎全部采纳控方观点。
“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焦点2 手机话单是否“伪造”
控方称,根据移动公司的手机话单显示,“139&&&&1190”在日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1:32—12:34,基站显示是保定市华电小区的基站;下午两点半回到石家庄。这一号码正是王朝所使用。
控方认为,王朝于8月11日上午到过保定,并在抢劫发生的小区停留。
控方称,关于手机话单的取得属于侦查秘密,申请转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予以批准。
辩方意见:辩方认为,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警方通过话单找到使用过手机的王朝和手机持有者底雪峰夫妇,手机持有者底雪峰显然比王朝更有作案动机。
【判决书】
控方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1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焦点3 是否驾车到过保定
从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中查到,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检方认为,该车所出现的位置与王朝手机号的漫游轨迹一致,且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因此进一步证明王朝于案发当天开车到过保定。
辩方意见:辩方认为,尾号为“937”的车辆全国有许多辆,控方的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信息系统显示的是同一辆车,而且没有尾号“937”的轿车从石家庄下高速公路的记录。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应采信。证据在此前的二审中未采信。
【判决书】
“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焦点4
是否有作案时间
当天在庭上,拿出保险公司出示的验损单证明,王朝于日在保险公司验损。保险公司职员李保刚言辞证据表明,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
王朝和邢世平(与王朝发生事故后一起验车的人)签名的《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落款日期为日。
做出结论书的物价局工作人员郭永军表示,因“一车不二拆”,结论书有可能是8月10日在保险公司验损后做出,但日期填写了8月11日。
控方据此认为,王朝和邢世平在8月10日已对车辆进行验损,和8月11日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辩方证据、意见:当天在庭上,辩方出示了河北省高院2010年10月审理此案时物价局工作人员郭永军的证词,郭永军承认,他是在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结论书,并称“这个日子错不了”还有证人邢世平于2007年3月的证词,邢表示,11日上午和下午,他与王朝一起定损、交费、签字,中午吃饭分开。此外,还有王朝朋友等人的证言证明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汽车事故。
辩方认为,如按控方所说,结论书为8月10日做出,则与邢世平朋友证词中11日下午签字的情节矛盾。
【判决书】
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1190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
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点5作案动机是否充分
刑事自诉代理人证据
代理人提出了15条证据,证明王朝并非两家公司的股东,有吸毒史,欠外债近200万元。因此需要抢劫得钱,从而有作案动机。
辩方意见:反对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审判。
被告意见:王朝称,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资为朋友所开,他代为打理,公司仍在朋友名下。第二家公司因他与股东李向东兄弟有矛盾,故退出。所谓欠债,是鹿泉钢铁厂欠该公司的工程款,该业务为王朝联系,鹿泉钢铁厂要求通过王朝付款,因他入狱,款项一直未付给公司。
焦点6持枪抢劫能否认定
控方表示,因侦查工作存在瑕疵,案发时间难以确定。
据被害人陈英茹讲述,犯罪嫌疑人是持枪进入她家,并在她家里开了一枪。直到今年5月,新采集的证据中她仍这么说。
控方意见: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
【判决书】
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9632;反思
公诉人当庭反思此前办案瑕疵
认为此前办案中存在36个瑕疵;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对嫌疑人刑讯逼供
9月8日,在庭审现场,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关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对“瑕疵说”并不认可,他说:“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
公诉人“瑕疵说”受质疑
“一个普通的入户抢劫案件,为什么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历经五年?为什么会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什么在社会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在9月8日庭审中,公诉人在公诉人意见书中对此案进行了反思。
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公诉人列举了诸多办案瑕疵,其中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瑕疵,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亲笔签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人员日在石家庄市质监局招待所询问证人底雪峰,三份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询问时间存在冲突”等。他们统计发现,此前办案过程中存在36个瑕疵。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关注此案,他对公诉人的“瑕疵说”并不认可:“如果没有签字的现场勘查笔录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如果可以施加压力让辩方证人重新陈述,如果可以组成‘专案组’动员一切力量对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此案诸多所谓的‘瑕疵’,其实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证据应予排除。”他认为,此案疑点极多。关于刑讯逼供,辩方可要求检方提供全程同步讯问录像并在法庭质证。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和检方自称36个“瑕疵”基础上的抢劫案,是不可想象的。
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刑讯逼供
庭审中途,记者获得一份保定市检察院提供的“关于李刚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
报告称,经保定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成立调查组的调查,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王小龙等侦查人员均否认在办理王朝抢劫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不过,在9月8日的庭审现场,王朝不止一次地大声提及李刚等人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王朝称,在日他被刑拘后,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十几天的时间里他受到了极不人道的对待,李刚、王小龙等人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
王朝还表示,在今年3月22日他换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后,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很多应有的权利没有享受,保定市公安局“3·28”专案组从“第一天就跟我讲李庄案,讲李庄认罪的情况,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认罪”。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称,她日第一次见王朝,王朝胸口仍可见极明显的疤痕,据王朝称是电击所致。保定市看守所三名工作人员曾向她透露,看守所保存有王朝被打的照片,看守所曾因王朝伤势拒收王朝。
之前,北市区法院为此次庭审开设了官方微博,并在微博上对判决结果等进行解释。不过,解释没有消除公众的疑问,多有评论认为案件疑点重重。
&&附宣判词全文:
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审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一案,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经再审审理查明:
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邻居王博、张彤证实被害人陈英茹在其家中被抢劫财物,发票、收据及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抢劫物品及其价值。华电小区保卫人员刘贺宾、刘德兵、郭荣建证实赶到案发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节。现场勘查检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出庭证实二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一瓶酒和胶带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见证人霍文胜、被害人陈英茹陈述印证了上述情节。石俊鹏还证实其自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出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并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员刘彦华、任天红证实该指纹照片与其他现场照片储存于A49光盘,由二人相继保管,直至该指纹照片被送公安部进行物证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证人表亚辉、邢世平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出的王朝手机运行轨迹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又被害人陈英茹证实实施抢劫的人在案发现场数次接听电话,而王朝母亲杨惠贤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均系王朝本人接听。通话清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和杨惠贤家固定电话三次通话相吻合,结合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作案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抢手机从底雪峰之妻史艳欣处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涛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交给底雪峰。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史艳欣、底雪峰使用,从史艳欣处调取的手机串码与公安机关从陈英茹处调取的被抢手机包装盒的手机串码一致。证人邢世平证实了当天下午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世平电话时使用的是被抢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朝交给底雪峰的手机系被抢手机。车辆登记资料等书证及王朝前妻刘卉证言证实王朝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W5937的东风雪铁龙赛纳车,高速公路监控信息及朱小利证言证实车牌号码为937的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时间,与上述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王朝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等书证及证人李保刚、郭永军证言证实,8月10日王朝与邢世平的事故车辆已完成拆解、验损,8月11日下午2时30分后王朝与邢世平办理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与王朝通话清单显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时间上并无矛盾。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对王朝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原侦查机关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进入法庭审判过程,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在延期审理期间,北市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因北市区公安分局协助侦查有困难,保定市公安局抽调有关力量成立“专案组”协助北市区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及见证人亲笔签名,霍文胜不是见证人,且无法提供案发当天现场勘查笔录的草稿,石俊鹏出庭只能证实勘查问题,言词不可替代证据本身。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经查,石俊鹏、邢哲当庭证实二人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霍文胜见证了现场勘查过程。石俊鹏还证实制作正式的现场勘查笔录后打印了勘查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霍文胜证言证实见证了整个现场勘查的过程,被害人陈英茹亦证实了现场勘查的情况。该证据虽未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单只有石俊鹏一人签字,该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现场照片没有显示提取酒瓶的特征,不能显示指纹与现场酒瓶的关系,不能认定指纹和酒瓶来自案发现场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物品清单仅有石俊鹏一人签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鹏、邢哲、霍文胜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了该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单上有见证人及被害人签字,足以证实现场提取该酒瓶的真实性。公安人员石俊鹏出庭证实从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发现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拍照固定后,储存于A49光盘,后送公安部鉴定。刘彦华证言印证上述情节、且石俊鹏、王小龙还证实该酒瓶自提取至发还前一直在石俊鹏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陈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证实,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时从石俊鹏处领回的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粘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酒瓶发还违法的观点,经查,侦查机关已于日对酒瓶上的指纹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并无不当。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辩护人提出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A49光盘中指纹的形成时间已被修改,属于变造的观点,经查,石俊鹏证言证实,拍照后即将照片电子版交给内勤刘彦华保管。刘彦华证言证实,其将该照片刻录进A49光盘保管直至移交给任天红。任天红证言证实,其从刘彦华处接管该A49光盘,至本次公安部鉴定,才从A49光盘中调出该指纹的电子档。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均证实在其保管期间无人调取过指纹的电子档。且A49光盘中该照片属性显示拍照日期为日,与卷中指纹照片显示时间一致,足以证实指纹照片的形成时间是日。上述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第七、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第八、关于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案发当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朝所使用的的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亚辉、梁晓光、孔令冲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辩护人提出辩方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公诉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第十、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的观点,经查,被害人陈英茹、李全化关于被抢物品陈述一致,且有被抢物品的购买发票予以印证,对辩护人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一、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第十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部的鉴定人员刘寰、白烨参与本案两次鉴定,应当回避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本案鉴定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实。
第十四、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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