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长寿个人养老保险查询(A)!个是一年给一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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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
[导读]:如选择按年领取,则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继续领取,直至合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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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什么要购买?
  ──耕种现在,收获未来。
  年轻的你,在为现在的你和年老的你而工作。
  现在,我们还可以工作25年、20年、15年、10年还是5年?
  若干年后,我们退休了,还有25年、30年、35年甚至40年、50年的老年生活。
  退休以后,收入减少了,可是我们的生活和消费支出却不应该减少。老年人最重的包袱就是──一个空钱包。
  养老保险年轻时,为您打理每分钱;
  年老时,伴你享受每一天。
  专家建议:养老资金的积累,要从点滴做起,安全第一;投保具有约束力的养老保险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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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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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盛世&长寿(A)
  产品特色1、&平安智富&首先是一款&寿险&。 它具备人寿保险的基本功能,例如:提供相应的人生保障、保险利益具有排他性、保险利益免交所得税等。 它虽然不是一个实现暴利的工具,却能在兼顾投资收益及相关保障的同时,以法律的手段稳稳的保证我们的资产。它是一种理想的&风险准备金&存储方式。
  2、它是一款&万能型&寿险。 其主要表现在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保单价值领取方便等。
  a、交费灵活:可以任意选择、变更交费期,可以在未来收入发生变化时缓交或停交保费,也可以过三五年或更长时间之后再继续补交保费等,还可以一次或多次追加保费。
  b、保额可调整: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或随时变更&基本保额&从而满足人们对保障、投资的不同需求。相关结果请看下表中的&实例解说&栏目。
  c、保单价值领取方便:客户可以随时领取保单价值金额,可以作为子女的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也可以用作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储备金、养老储备金等。
  3、它是一款与利率走势高度相关的、具有保底收益的投资类万能寿险。 平安公司每月公布一次投资回报率,按月结算投资回报,并对这一投资结果实行保底。这一特点及其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购买者必须关心的问题。
  案例设计本案例侧重保障
  基本资料: 30岁男性,选择万能A款,计划总投资20万元,基本保额(风险保额)选择60万。
  方案一:连续交费5年,每年交保费4万元,总投资20万元。
  方案二:连续交费20年,每年交保费1万元,总投资20万元。
  保险期间各方案保险利益为:
  1、身故保险金:60万元 或 当年度&保单价值&的105% 两者之大者;
  2、身存领取:当年度&保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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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近浏览我为什么要购买养老险?
&&&&养老保险──耕种现在,收获未来。
&&&&年轻的你,在为现在的你和年老的你而工作。
&&&&现在,我们还可以工作25年、20年、15年、10年还是5年?
&&&&若干年后,我们退休了,还有25年、30年、35年甚至40年、50年的老年生活。
&&&&退休以后,收入减少了,可是我们的生活和消费支出却不应该减少。老年人最重的包袱就是── 一个空钱包。
&&&&养老保险 年轻时,为您打理每分钱;
&&&&年老时,伴你享受每一天。
&&&&专家建议:养老资金的积累,要从点滴做起,安全第一;投保具有约束力的养老保险是最佳的选择。
&&&&有40、45、50、55和60岁五种养老金起始领取年龄;
&&&&可以选择按年领取和一次性领取;
&&&&领取养老金前,被保险人身故,退还所有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如选择按年领取,则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继续领取,直至合计满10年。
&&& 自己投保,自己领取
&&&&为自己积累养老资金,实现养老的自给自足。
&&&&为孩子投保,两代人使用
&&&&父母以自己的孩子为被保险人,父母投保,设定养老金领取年龄为孩子40周岁。孩子4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可以将其作为对父母的赡养费用,父母去世后,继续领取作为自己的养老金。
&&&&先为父母,后为自己
&&&&如果你还很年轻,又有比较丰厚的收入,那么,你可以选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自己投保并设定在40(或45)岁领取。开始领取时,部分或全部养老金作为给父母的赡养费,直至父母去世。其后的作为自己的养老金。
&&&&为亲属投保
&&&&当然,您也可以选择单纯为自己的孩子或自己的其他亲属投保。
&赵先生今年30周岁,投保了1份长寿养老a款,60周岁开始领取,趸缴保险费7956元,即可获以下保障:
&&&&如赵先生60周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险费,为7956元;&
&&&&赵先生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领取1千元至终身;如果领取期间赵先生不幸在69周岁前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合计满10年。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
本保险养老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和6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养老金的方式。
养老金给付方式有按年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供投保人投保时选定。
(一)按年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趸缴即领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一次性给付(选择趸缴缴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 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
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年领保险金额每份1000元,趸领标准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所选定的缴费方式以及养老金领取年龄而定。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10年、20年缴清)和年缴至领取年龄等缴费方式。年缴至领取年龄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第六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减额缴清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领取。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固定年金的申领:
1、相应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一条 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单生效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
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 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换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成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新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95%)转换为新合同,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份。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或被保险人50周岁以后保险人不再接受合同转换的申请。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 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 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饮酒、斗殴、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或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贵任,但保单生效满2年、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 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 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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