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注册化工地精工程师在哪里新疆在哪里报名

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专用考试软件
软件名称:
本月促销价:
¥198元 (原价:¥218元)
软件版本:
软件大小:223.63 MB
运行平台:
Win2000/Win2003/WinXP/NT/WinMe/Win9X/Vista/Win7
购买方式:
主讲:数理化基础(物理部分)
就职于中国矿业大学,
主讲:电气与信息技术基础
就职于北京某知名高校,参
报名流程: &&&&开通课程
模考试题班
公共基础(电气与信息技术)-注册化工
公共基础(法律与工程经济)-注册化工
公共基础(力学)-注册化工
赠送:购课超过500元,免费送易考宝典软件一套。全科超值=(公共基础/专业基础)精讲班+模考试题班=<FONT color=#ff元;公共基础超值=(公共基础)精讲班+模考试题班=<FONT color=#ff元
串讲点题班
全程强化班
公共基础[电气与信息技术]
公共基础[工程经济与法律]
公共基础[力学]
班次说明:包含全程强化班+应试模考班+串讲点题班(含应试技巧)+高频真题班服务保障:签署协议,本期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习!新疆2014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报名流程_中大网校
新疆2014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报名流程
发表时间:日11: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2014年新疆报名流程2014年是9月6、7日。根据《》,新疆2014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日至7月10日,2014年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报名流程如下:201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上报名。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日-7月10日。1、报考者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cn/)或访问网站(.cn),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按网络提示如实、准确填写注册信息。考生在考试报名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3。2、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近期免冠电子证件。报考者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站下载(照片辅助处理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3、报考者进入网上报名选择《2014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4、缴费采取网上支付,考生可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上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支付,缴费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咨询易宝支付, 24小时支付热线:。5、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需要发票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支付成功小票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财务室开具考试报名发票,开票时间为考试报名缴费成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休息),逾期将无法办理。联系电话:4685892。6、考生无需资格审查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成功后查看当前报考状态。如果显示“报名完成”即表明您的网上报名已成功受理;如果显示“缴费失败”或“未缴费”请查询您的银行卡余额;如果银行卡余额没有减少相应金额,请再支付一次;如果银行卡余额已减少相应金额,请于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缴费状态。2014年课程推荐:针对2014年考生需求,中大网校网特推出2014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零基础通关课程,早报名、早学习、早通过!【】招生:中大网校免费赠送优惠券活动火热进行中!数量有限,赠完为止,
(责任编辑:fky)
共2页,当前第1页&&&&&&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网:2016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2016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成绩查询,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证书领取,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培训-考试吧
|||||||||||||||
|||||||||||||||
您现在的位置:&&>&&>&
新疆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站
?04-15?04-15?04-09?06-25?06-16?06-14?05-13?06-15?06-01?07-11
?12-31?12-31?09-30?09-30?05-01?01-10?01-09?01-09?01-12
?10-26?10-22
?09-01?09-01?06-25?06-16?09-01?08-24?06-14?05-13?09-10?09-01
?09-14?05-08?05-08?04-03?01-28?11-17?11-10?07-02?06-30?06-26
?03-23?03-20?03-12?02-28?01-22?01-12?11-21?11-19?11-11?11-09
?09-16?09-16?09-16?09-16?09-16?09-16?09-12?09-11?09-08?09-08
?08-28?08-28?08-28?08-28?08-27?08-27?08-27?08-26?08-26?08-26
?08-29?08-29?08-29?08-28?08-28?08-28?08-28?08-27?08-27?08-27
?10-16?11-25?11-24?11-24?11-24?11-24?11-05?10-10?10-10?10-10
实用工具 |
     |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新疆兵团卫生考试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
&&欢迎来到医学全在线网站!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
新疆兵团卫生考试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 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 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 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 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2003年4月7日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对不起,您打开的页面不存在,或已被删除,页面将在3秒后跳转到首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地精工程师在哪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